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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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

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88号 2005年9月5日

《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

(2005年8月17日)

为了认真贯彻《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巩固发展我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成果,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造条件,进一步展示西安和谐优美、整洁有序、充满生机的城市形象,努力把西安市建设成为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化理念”,以法律法规和《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为依据,以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为主要活动内容,通过综合行政执法手段和部分工程措施,着力解决好影响城市容貌的人行道通行能力不强、市容大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较多、主要街区噪音扰民、节假日点亮程度不够、广告牌匾和路、楼、门牌标志陈旧等突出问题,实现城市容貌的显著改观。
二、主要任务及整治内容
“畅、净、宁、亮、新”五项工程,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城6区政府组织实施,集中开展24项整治活动。市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60号)精神,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畅,即人行道畅通无阻,市民行走方便自由。围绕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开展七项整治活动:一是拆除人行道乱搭乱建的棚亭;二是清理取缔占用人行道洗车、擦车、修车、装饰等违章占道作业;三是整顿规范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四是清理人行道废弃线杆、水泥墩、钢筋、角铁等障碍物;五是整顿规范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六是对人行道路面破损、地砖松动进行整修;七是在人行道设置限制机动车停放的隔离桩、隔离墩等,设立人行道禁停机动车警示牌。
净,即市容环境干净整洁,城市外观靓丽优美。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重点,开展七项整治活动:一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二是加强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和消纳管理;三是添置果皮箱、垃圾桶等市容公用设施;四是明确建设方的管理责任,规范施工工地管理,抓好建筑工地出入道路硬化、建筑渣土密闭清运、易产生扬尘物料覆盖等关键环节;五是清洗、粉饰建筑物立面,清理临街阳台上堆积的杂物、悬挂物;六是运用市场手段和经营城市的思路,规范公厕管理;七是清理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和花坛绿带内的杂物。
宁,即大街小巷无超标噪音,人居环境宁静和谐。开展5项整治活动:一是关闭临街住宅楼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二是关停临街居民区五金制作、焊接等手工作坊;三是清理取缔临街店铺宣传促销活动的音响设施,降低街区噪音;四是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五是清理取缔非法劳务市场和占道夜市。
亮,即道路点亮设施完善,城市夜景流光溢彩。开展两项整治活动:一是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实施霓虹灯、彩灯、射灯点亮;二是按照城市灯光和夜景规划要求,主干道的路灯亮灯率达到95%以上。
新,即环境容貌赏心悦目,城市品位高雅清新。开展三项整治活动:一是清理整治一店多牌和破旧不洁、大小不一、风格不同、用字不规范的门头牌匾;二是拆除、清理钟楼、火车站、城墙、旅游景点等周边的建(构)筑物第五立面乱搭乱建的棚亭和乱堆乱放的杂物;三是规范各类指示牌、建筑物名称、门牌字号、导游图等城市标志物,清理、清洗污物和野广告。
三、责任划分及工作要求
5项主要任务及24项专项整治活动内容,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原则,市级有关部门负责6项专项整治内容,城6区政府负责18项专项整治内容。
(一)市级部门责任及工作要求
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管委会、市市容园林局3个部门牵头,市民政、规划、交通、旅游、交管、邮政、电信等部门配合。
1.整顿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交管支队配合。
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整治方案,规范机动车占道停车场(点),清理非法占道机动车辆,进行长效管理;市公安交管支队对不配合管理的违法车辆按市城管执法局通知暂停车辆年审,督促违法车辆接受处理后再进行审验。
2.对人行道路面破损、地砖松动进行整修。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市容园林局配合。
工作要求:市市政管委会负责修补破损人行道,铺设地砖。市市容园林局负责提供路面破损、地砖松动信息,并及时告知市政部门整修。
3.在人行道设置限制机动车停放的隔离桩、隔离墩等,设立人行道禁停机动车警示牌。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公安交管支队配合。
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公安交管支队负责勘察确定隔离桩(墩)、警示牌设置方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施工,设置要求疏密合理,外形美观,标识规范醒目。
4.清理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和花坛、绿带、树坑内杂物,整修树池。
责任单位:市市容园林局牵头,邮政、电信、交通等部门配合。
工作要求: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阅报栏、广告牌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设置单位负责维护保洁,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现象。市市容园林局负责整修树池树坑,保持树池规范、主干道树坑箅齐全、树坑平整,及时清理花坛、绿带内杂物。
5.按照城市灯光和夜景规划要求,主干道的路灯照明率不低于95%。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工作要求: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要求,检查、维修道路照明设施,使主干道的照明率不低于95%,落实日常管理措施。
6.规范指示牌、建筑物名称、门牌字号、导游图等城市标志物,清理、清洗污物和野广告。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各标识设立部门配合。
工作要求:各设置部门要保持标志物布局合理、内容醒目,用字规范;主要街区的标志物应有中英文标识;每天派出专人进行保洁,清理野广告,保证各类标志物干净、整洁。
(二)城6区政府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
城6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市容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建委督促落实。
1.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工作要求:城6区政府按照先主干道、后次干道,先单位、后个体的顺序,拆除辖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做到辖区基本无违法建(构)筑物,人行道无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恢复原有人行道路面,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2.清理取缔占用人行道洗车、擦车、修车、装饰等违章占道作业。
工作要求:城6区执法局依据《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5号)负责各自辖区管理工作,保证洗车站(点)无占道洗车、擦车,无随地排放污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无占道作业;机动车装饰、美容行业无随意扩大作业场所进行洗车、擦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3.整顿规范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管理,确保非机动车停放站(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单排摆放,车头向外,无挤占盲道;做到遮阳伞、护栏、价目牌、桌椅四统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4.清理人行道废弃的线杆、水泥墩、钢筋、角铁等障碍物。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清除露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水泥墩等影响行人通行的障碍物;清除完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
5.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按标准配齐保洁员,落实路段管理责任制;坚持早查制度;推广湿法作业,降低扬尘。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6.加强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和消纳管理。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临街门店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密闭清运,无害化处理。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7.添置果皮箱、垃圾桶,做到管理规范。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式样统一;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8.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抓好建筑工地出入道路硬化、建筑渣土密闭清运、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覆盖等工作。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执法局负责辖区建筑工地管理,确保施工工地设置公示牌和环境保护监督栏,标志清晰醒目,内容完整;工地设置不低于规定高度(工地位于主干道旁为2.5米,其余为1.8米)的围挡墙,沿街的建筑工地设置文化墙,保持干净整洁;设置清洗台,对驶出的车辆进行冲洗;硬化处理施工工地出入口,并保持整洁;渣土密闭清运,无沿途抛撒;场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实施覆盖处理,杜绝建筑扬尘污染环境。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9.清洗、整修、粉饰建筑物立面,清理沿街阳台上的堆积物、悬挂物等。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市容局负责辖区建筑物立面管理,组织协调住户对临街建(构)筑物定期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保持外形良好、整洁;限定阳台内堆放物、悬挂物不超出护栏,有整治方案和长效管理措施。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10.规范公厕管理。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公厕管理,确保公厕标志明显,有中英文标识,衣帽钩、洗手池等设施齐备完好。做到四净(地面、坑位、门窗、四壁)三无(无蝇蛆、尿碱、臭味)。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11.关闭临街住宅楼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
工作要求:市规划局牵头,市、区城管执法局配合参与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有重点、分阶段组织集中整治,逐步关停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限时恢复建筑物原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市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
12.关停临街居民区的五金制作、焊接手工小作坊。
工作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城6区环保局、工商局、执法局负责取缔辖区内临街及居民生活区五金制作、焊接手工作坊。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3.清理临街店铺宣传促销活动的音响设施,降低主要街区噪音。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治理辖区临街门店宣传促销活动音响噪音污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4.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长效管理措施,督导各执法中队落实四定方案,加强日常检查管理,保持一、二类主干道无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三类道路无集结性占道经营。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5.清理取缔非法劳务市场及占道夜市。
工作要求:城6区劳动局、城管执法局分别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城市道路无非法劳务市场和占道夜市。市劳动保障局、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6.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构筑物按有关规定实施霓虹灯、彩灯、射灯点亮。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协调辖区点亮工程,确保城区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构筑物安装霓虹灯、彩灯、射灯等点亮设施,按时间要求实施点亮。市市政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
17.清理整治一店多牌和破旧不洁、大小不一、风格不同、用字不规范的门头牌匾。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辖区临街门店牌匾整治工作,做到“一店一牌”,设置位置、高度符合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无非法设置的其他标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8.拆除、清理重点区域或路段建(构)筑物第五立面乱搭乱建的棚亭和乱堆乱放的杂物。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钟楼、火车站、城墙、旅游景点周边和一、二类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第五立面无乱搭建的棚亭,做到无随意堆放的杂物,有条件的可实施绿毯覆盖。市建委负责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及阶段划分
(一)时间安排
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二)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宣传动员。市政府和城6区政府分别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层层动员,广泛宣传;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制作《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多媒体宣传片进行专题报道,市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署名文章等;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手册》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加强综合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组织编写《综合执法100问》、《文明执法100例》、《市民知法100条》等通俗易懂的法律法规知识读本,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进万家”大型宣传活动等,为畅净宁亮新工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2005年10月至2006年11月底):清理整治。各责任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步骤、分阶段认真抓好24项整治活动。市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搞好阶段性考核。
第一步,细化方案。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对12项需采取工程措施的整治项目(见附件3)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实施计划,落实整治任务、整治标准、整治经费;制定清理整治项目工作计划,按计划、有重点实施不间断清理整治。整治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步,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计划推进工程实施、开展清理整治,各牵头部门、督导单位按时限、标准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第三步,分项验收。对12项工程措施,各牵头单位按照某工程项目的时限要求,提前半月上报该项目的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进行检查验收;对其他非工程性清理整治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评比办法进行检查评比,考评结果纳入当月“城市管理综合考核评比”成绩。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二次整改,牵头单位进行督导。牵头单位确认达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进行验收,直到达标为止。
第三阶段(2006年12月):总结表彰。对整个活动进行总结、验收、评比,召开总结大会,进行表彰奖励;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制定日常工作考核办法,巩固整治成果。
五、监督考核
为使这次整治的各项任务都能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由“西安市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5大项主要内容、24项专项整治任务进行全面考核,并实施责任追究。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1.考核范围:承担24项专项整治活动内容的城6区及市级相关部门。
2.考核内容:整体工作开展情况和市级部门、城6区主要任务、工作要求。(见附件1、附件2)
(二)考核程序
1.阶段性检查:按整治内容进行阶段划分,实施专项考核。单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先由牵头单位进行自查,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者,通报批评。
2.总结考评:整个活动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城6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总结考评小组,对各区整治活动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总结评比。
(三)考核计分办法
1.采取单项整治任务达标验收与整体工作进展情况评比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2.市级相关部门:每项主要任务计总分100分,采取单项扣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见附件1)
3.城6区政府: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畅25分,净27分,宁27分,亮5分,新16分),采取18项整治内容单项扣分制,单项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见附件2)
(四)奖惩措施
1.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通过《畅净宁亮新工作简报》向各区和各部门进行通报,并向市领导汇报,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达标验收结果。
2.对城6区评比中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最后一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分管副区长实施责任追究。
3.对市级牵头部门按6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奖励前二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建立广泛监督机制
1.设立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2.聘请50名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参事、律师和新闻工作者为义务监督员,为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建言献策。
3.请各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给予全方位监督,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开设专栏,对整治活动进行追踪报道。
4.定期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畅净宁亮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杨广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建政担任。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现场办公等形式,协调解决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畅净宁亮新整治工程的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及考核等日常工作。
(三)经费投入
市、区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以确保5项工作任务和24项专项整治活动顺利进行。
实施城市容貌畅、净、宁、亮、新工程,是提升城市品位、深化“创卫”工作的一大举措。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工作决策上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真抓实干,统筹兼顾,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承担的任务,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条条指导,块块实施,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整治格局。要加强指导,严格考核,宣传先进,鞭策落后,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认真抓好整改,确保每一项整治任务都能按标准、按时限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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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桑拿按摩业的合法经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按摩业包括桑拿按摩业、理发美容的按摩业。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内设以医疗为目的的按摩科、室,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桑拿按摩业只限于涉外宾馆、酒店开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经批准开业的,不得租赁和承包给个人经营。
理发、美容行业开设的按摩项目,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但只限于头部按摩,由理发、美容师在美容座椅上进行,不得另设按摩室、按摩床(椅)和专门按摩人员。
第四条 开办桑拿按摩业,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切工作用房或通道,应保证光线充足,灯光明亮,装有足够的备用应急灯,照明设备不准装置调节开关;
(二)按摩房高度必须在2.8米以上,门、窗离地面一米以上应装透明的玻璃,不准装置布帘;
(三)每间按摩房摆设二张以上的床位;
(四)设置更衣室和供每位客人使用的衣柜、贵重物品寄存处;
(五)配有急救设施。
第五条 申请开办桑拿按摩业,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卫生部门审核发给《卫生许可证》,公安机关审核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桑拿按摩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名称、设施或安全设备,应提前一个月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一切从业人员必须是本市成年常住人口(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经体格检查合格,卫生部门发给《健康证》。按摩从业人员还须经市以上卫生、商业部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证件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培训,发给统一的服务证章,方可上岗位工作。
第七条 只许同性按摩,不准异性按摩。从事按摩工作只许在经营场所内进行,不准登门服务,营业时间限定每天从8时至21时。
第八条 经营桑拿按摩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度,对客人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并根据经营规模设置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九条 经营桑拿按摩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维护经营场所治安秩序的责任,必须建立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积极同各种不良风气开展斗争。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做到:
(一)营业时间内应着统一的工作服;
(二)不准以色情挑逗、勾引顾客;
(三)按摩操作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不得对人体敏感部位进行按摩。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必须悬挂《顾客须知》,要求和督促顾客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行为;
(二)不准酗酒、喧闹或有伤风败俗的举止;
(三)不准挑选、指定按摩人员;
(四)不准提出违反规定的按摩动作。
第十二条 对流氓滋事、殴打报复管理人员和侵害经营者权益的,将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8日
交通肇事罪浅议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交通肇事犯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产生了认识上的不统一,并演绎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司法实务需要出发,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有关问题作一简单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①。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三)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为实质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二、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王某交通肇事案,案件发生后,王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其后随同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车到了医院,为受害人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在案发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王某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没有对王某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
三、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④: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⑤,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二)与其它罪的区别
1、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根据《解释》第八条之规定⑥,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等规定罪处罚。
2、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3、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②③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
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43页。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以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是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 张宝明 联系电话:(0633)3011916 (0)1356239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