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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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丹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6年2月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丹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号)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和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自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按照《丹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丹政发[2001]56号)等有关配套文件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灵活就业人住院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经办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市医保中心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月缴纳,缴费标准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并于每年7月1日随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进行自然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逾期办理参保并缴费的,须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日加收0.5‰的统筹资金。补缴保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其中本办法施行时,尚未到达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以后达到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并缴费的,在年龄超过25周岁以后再办理参保并缴费的,须从25周岁起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因上学、服兵役等特殊情况除外),同时按日加收0.5‰的统筹资金。补缴保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在失业期满前3个月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失业期满的当月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个人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期间不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原有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连续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个人不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没有达到缴费年限的,需按本条规定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须按时连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延迟缴费的,自次月起暂停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并从延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恢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须按照丹东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原市有关城市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文件规定范围内,未按规定时限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以及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失业人员(均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再按原规定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后,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具体的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政府2002年11月26日发布的《丹东市城市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丹政发[200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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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防洪工程社会负担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防洪工程社会负担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防洪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防洪工程的抗洪能力,保障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防洪设施、整治防洪工程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防洪设施的义务,都应承担防洪工程维修任务。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暂住人口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交费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第四条 维护费用于补充我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不足。
第五条 维护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加工修理、饮食服务,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邮政电讯、文化娱乐、新闻出版、旅游业等,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1.2‰征收,供电企业、保险企业、专业银行分别按年售电收入、保险收入、应纳税营业额的1.2‰征收,不便按营业(销售)额
征收的,可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2‰征收。
(二)农、林、牧、渔和农户,采取以谷折款的方法,按耕种或者经营面积每年每亩征收:
1、种植谷物的旱田,玉米2公斤。
2、水田、果园、林地、草场、水稻2公斤。
3、菜田、苇田及其他经济作物,水稻3公斤。
4、鱼塘、水稻5公斤。
谷物折款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农户在1997年以前免征(不包括农村专业户)。
(三)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每年每户20元。
(四)沈阳市的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五)机关、团体、体育、科研、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年5元。
第六条 交费人交纳的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七条 交费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无力按期交纳维护费的,民政福利、劳改劳教企业和农村贫困户,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抗旱防汛指挥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第八条 大、中、小学师生(不含校办工厂)、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可以免征。
第九条 维护费于每年1月份按上一年度应交额一次征收。
第十条 维护费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县(市)区抗旱防汛指挥部代征。
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工商部门负责征收全市个体工商户及农村专业户;
公安部门负责征收全市暂住人口;
各县(市)、区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征收中央、省及外市驻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军工企业;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全市纳税人(除上述第三、五款所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外)。
第十一条 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县和于洪、东陵、大东、苏家屯区征收的维护费,40%上交市抗旱防汛指挥部,60%留县(市)、区抗旱防汛指挥部。
第十二条 维护费代征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维护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管理使用,结余部分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 维护费全部用于辽河、浑河、柳河、绕阳河、蒲河等大中型河流防洪工程的运行管理、大修及必要的更新改造和病险水库的加固、防洪工程的险工险段维护。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维护费使用计划。县(市)、区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维护费使用计划,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维护费征收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交纳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的5‰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列入成本。经多次催缴无效的,征收部门可以协商银行代扣征收。
第十九条 维护费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截留、挪用维护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截留和挪用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费人阻碍征收工作,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防洪工程社会负担暂行办法》(沈政发〔1998〕2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防洪工程社会负担暂行办法〉的决定》(沈政发〔1993〕23号)同时停止执行。



1995年1月5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机遇,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抓住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又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面临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和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辐射带动力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产业层次、推动传统产业升级、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体现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根本要求。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迫切需要。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科技发展正孕育着新的革命性突破,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加快部署,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生物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我国要在未来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严峻挑战。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规模跻身世界前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同时,也面临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少,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历史机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坚持创新发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历史机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位置。积极探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抢占经济和科技竞争制高点,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我国市场需求巨大的优势,创新和转变消费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同时,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要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实现产业化相结合。要切实完善体制机制,大幅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原始创新,大力增强集成创新和联合攻关,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相关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指导力度,造就并充分发挥高素质人才队伍的作用,加速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化进程。

  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领域跨越发展相结合。要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发展时序,促进协调发展。同时,要选择最有基础和条件的领域作为突破口,重点推进。大力培育产业集群,促进优势区域率先发展。

  坚持提升国民经济长远竞争力与支撑当前发展相结合。要着眼长远,把握科技和产业发展新方向,对重大前沿性领域及早部署,积极培育先导产业。同时,要立足当前,推进对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具有重大作用的相关产业较快发展,推动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支柱产业。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

  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吸纳、带动就业能力显著提高。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局部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企业和一批创新活力旺盛的中小企业;建成一批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再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立足国情,努力实现重点领域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阶段和特点,要进一步明确发展的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统筹部署,集中力量,加快推进。

  (一)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带动能效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再制造产业化水平。示范推广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推进市场化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海水综合利用。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数字虚拟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三)生物产业。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加快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规模化发展。着力培育生物育种产业,积极推广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促进生物农业加快发展。推进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开发、示范与应用。加快海洋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以干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为主的航空装备,做大做强航空产业。积极推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展。依托客运专线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装备。面向海洋资源开发,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强化基础配套能力,积极发展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

  (五)新能源产业。积极研发新一代核能技术和先进反应堆,发展核能产业。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开拓多元化的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提高风电技术装备水平,有序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加快适应新能源发展的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六)新材料产业。大力发展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材料等新型功能材料。积极发展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提升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发展水平。开展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研究。

  (七)新能源汽车产业。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同时,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相关前沿技术研发,大力推进高能效、低排放节能汽车发展。

  四、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心环节,必须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引领作用,结合实施产业发展规划,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的实施,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在生物、信息、空天、海洋、地球深部等基础性、前沿性技术领域超前部署,加强交叉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研发,提高基础技术研究水平。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对面向应用、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依托骨干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支持建设若干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工程化平台,结合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发展一批由企业主导,科研机构、高校积极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财税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快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人员积极从事职务发明创造。加大工作力度,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发挥研究型大学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增加急需的专业学位类别。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制定鼓励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政策,建立企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利益保障和实现机制,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制。加大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

  (四)实施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以加速产业规模化发展为目标,选择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并能够实现突破的重点方向,依托优势企业,统筹技术开发、工程化、标准制定、市场应用等环节,组织实施若干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推动要素整合和技术集成,努力实现重大突破。

  (五)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支撑作用,大力发展研发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着力培育新业态。积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投资和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和环境服务业。

  (六)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集聚发展。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加大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力度,积极推进重大装备应用,建立健全科研机构、高校的创新成果发布制度和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托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集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形成增长极,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五、积极培育市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为各类企业健康发展创造公平、良好的环境。

  (一)组织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坚持以应用促发展,围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缓解环境资源制约等紧迫需求,选择处于产业化初期、社会效益显著、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大技术和产品,统筹衔接现有试验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全民健康、绿色发展、智能制造、材料换代、信息惠民等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引导消费模式转变,培育市场,拉动产业发展。

  (二)支持市场拓展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绿色消费、循环消费、信息消费,创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新能源并网及储能、支线航空与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市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物联网、节能环保服务、新能源应用、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推广等领域,支持企业大力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现代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等新型商业模式。

  (三)完善标准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优化市场准入的审批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药品注册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支持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优先进入医保目录。完善新能源汽车的项目和产品准入标准。改善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规标准。

  六、深化国际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要通过深化国际合作,尽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提升我国自主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新特点,深度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探索合作新模式,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

  (一)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发挥各种合作机制的作用,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研项目。支持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全球研发服务外包,在境外开展联合研发和设立研发机构,在国外申请专利。鼓励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技术示范应用项目,共同形成国际标准。

  (二)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外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改进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支持。积极探索在海外建设科技和产业园区。制定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为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提供指导。

  (三)大力支持企业跨国经营。完善出口信贷、保险等政策,结合对外援助等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在海外推广应用。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收购等方式,培育国际化品牌。加强企业和产品国际认证合作。

  七、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健全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和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增加中央财政投入,创新支持方式,着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等推广应用。加强财政政策绩效考评,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服务。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四)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创业企业的需求。完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逐步实现各层次市场间有机衔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开发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金融产品,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展,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

  (五)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体系与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为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条件。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动力和条件。

  (一)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创新药物、新能源、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税费调节机制。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促进三网融合高效有序开展的政策和机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空域管理体制改革。

  (二)加强宏观规划引导。组织编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调查,加强与相关规划和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各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导,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总体部署,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发展重点,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三)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统筹推进。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