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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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

1985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5〕2号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所提出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不是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一般的合同文书,仅限于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而且,要经过审查,认为这种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是无疑义的,公证机关才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是公证机关在公证时明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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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5年。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融资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大中型项目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在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情况下,相关园区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协助落实银企对接,并可商请有关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市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工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待投资完成并经过评估确定后,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具体为: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2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10万元。

(二)对2年内实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通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国家级科研院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转让项目的(技术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的,通过确认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上述各项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其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和组织下,来我市投资并形成特色工业园区,逐步实现产业集群的,其形成税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投资者所在地与我市按议定的比例和时限进行分成。

第十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要求,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项目,以及跨国、跨省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可应外来投资者的合作要求,给予更加灵活的政策优惠。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对在市区园区投资工业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市区园区工业企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政办发〔2007〕26号)执行。

对进入开发区(园区)的工业项目,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为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一)对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推行“两书两卡”制度,即“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市直单位行政服务承诺书”、“外来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和“外来投资者绿卡”。为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工作、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无偿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全程代理服务是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申请人的申请和委托,对其投资兴办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办事制度。

(三)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我市境内就读学校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力帮助提供其他一切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人才,其工作调动或申请安庆市户口,可不受户籍指标和人事管理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受理程序并免收有关费用。

(五)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合作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的外来投资者和在安庆工作时间5年以上、工作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外籍工作人员和境内投资企业外来高级工作人员,市政府将按有关程序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以上优惠政策涉及财政承担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落实。

外来投资者到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投资,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另有优惠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同类优惠政策。

单个项目在符合以上多项条件或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优惠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已明确规定由相关市直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宜政发〔2000〕16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辉山风景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辉山风景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辉山风景区的自然资源优势,鼓励外商来辉山风景区投资进行开发建设,尽快把景区开发建设成旅游观光、休养度假、文化娱乐、经贸活动等综合性多功能的风景名胜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沈阳市辉山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景区兴办以旅游服务为主体的第三产业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对外商到景区投资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供应需要的水、电及其它配套设施,并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第四条 外商在景区投资兴办的高科技智力开发型游乐项目,外商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其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均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不具备前款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其它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税率的八折计算征收。
第五条 合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一款所指的经营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其适用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延长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第七条 对符合第四条一款所指的经营性项目,其企业应缴纳的地方所得税,一律免征。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免征五年,其后减半征收三年。
第八条 外商从景区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景区内的其它企业,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其再投资于景区内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并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 傻钠笠邓盟八翱睢?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利润弥补。下一年度所得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景区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经税务机关批准,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余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国内产品出口换取外汇。也可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折旧,还可不留少留或残值。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包片承租开发景区土地,承租土地最长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注销土地使用证。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已投入建设资金量(不含地价)占总投额20%以上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馈赠等,但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可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转让后的土地增值税、土地管理登记费等。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用地位置、质量、用途、占地面积、环境和使用年限等具体情况确定。按出让的最高年限,每平方米的出让金在人民币175-300元之间。
出租土地,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处7元-15元,按年计征。
景区以土地折价入股形式合资开发的土地费用,按出让土地标准优惠20-30%。
第十五条 对第四条一款所指的经营性项目,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免收五年,从第六年开始全额征收。
第十六条 1995年底以前来景区兴办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费按规定标准下浮10-20%收取;土地出租金可在五年内减收10-30%;对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者,可分期交付,即自签约之日起交全额的30%,营业之日起再交付全额的50%,其余部分在签约之
日起三年内交完。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者可按景区的统一规定对秀湖水面进行开发建设,占用水面的使用价格按土地出租使用费标准的5-10倍收取。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转让双方有权协商确定,但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转让当时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景区管委会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土地、水面使用费自使用协议的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予调整,五年后如调整时,调整的幅度不超过原土地,水面使用费标准的20%。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其所需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可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外地或国外招聘。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和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费、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景区投资享受景区待遇外,还可同时享受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企业在景区投资兴办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辉山风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