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转发《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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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转发《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转发《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65号

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各企业、事业单位:
盟监察局、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六年七月十日


锡盟监察局 锡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度,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效能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网络系统手段,对行政审批和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的运转状态、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据电子效能监察结果做出绩效评估,对突出的、情节较重的、影响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和效能方面的问题,提出行政效能告诫或行政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电子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一)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原则;
 (三)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电子效能监察工作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和协作的原则;
 (四)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 (六)预防为主与标本兼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 电子效能监察范围
第四条 电子效能监察的范围是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包括分厅)各窗口单位承办的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项目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各窗口单位承办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工作效能方面的问题。主要是:
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应予而不予审批和许可的;
 (二)不依法行政,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的;
 (三)违反收费规定,存在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
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 (五)违反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损害申办对象合法权益的;
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 (七)违反规定和纪律,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行为的;
 (八)违反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有关行政效能方面规章制度的。
第三章 电子效能监察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规定和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设置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程序流程规范、期限合法、收费合理、廉洁行政、服务态度和满意调查情况等八项电子效能监察项目。
 第六条 实施以上电子效能监察项目的标准是:
 (一)依法行政标准。主要是指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入服务大厅办理,不存在厅内厅外两头受理和场外办理办结;违反许可法规定,无合法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实施审批和许可行为的。
 (二)政务公开标准。按规定将承办的审批和许可项目的办理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条件和标准等在网上予以真实、准确和及时的公开。
 (三)程序流程规范标准。在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工作过程中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和方式等规范标准办理,并答复相关单位和个人。
 (四)期限合法标准。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办结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
 (五)收费合理标准。按已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 (六)廉洁行政标准。行政审批和许可实施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在承办过程中行为是否廉洁。
(七)服务态度标准。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评价,重点是否违背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方面的标准。
(八)满意调查标准。依据电子效能监察系统网上满意度调查和群众测评结果。
第四章 电子效能监察方法
第七条 电子效能监察通过电子网络系统、现场视频监控和结合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监督检查与考核评议等方法实施。
 (一)在线监控。服务大厅窗口单位电子网络系统与主管机关后场电子网络系统互联互通,承办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实行网上办理,通过采集编入计算机软件内的数据信息、承办过程及现场监控数据,对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
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和信访、电话等形式投诉反映和举报行政审批和许可实施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效能方面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 (三)满意度调查。在电子效能监察系统内设置满意度调查表,对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效能情况,随时进行调查。
 (四)监督检查。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核,依据考评结果进行绩效评估。
 第八条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有明确的、规范的、具体的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主要由电子网络软件自动形成电子效能监察系统;遵守规章制度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内容,电子网络软件不能自动形成电子效能监察系统的,主要通过人工操作予以落实和完成。
第五章 电子效能监察预警
第九条 本办法确立的电子效能监察项目,设置电子效能监察预警系统,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承办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办结的,电子效能监察系统处于预警状态,通过电子效能监察手段督促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 第十条 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办理时限较长的,实行电子效能监察系统提示制度对到期限未办结的实行督办制度。时限较长的,在到规定时限的前2天电子效能监察系统亮出黄灯,提示承办单位和岗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办结;对到期限未办理办结的,电子效能监察系统亮出红灯,并即刻在系统内发出督办指令,对其中重要重大的审批和许可向承办单位发送《督办通知书》。实行并联审批和许可(全程代办制)的,以规定时限最长的窗口单位承办时限为准。
第六章 电子效能监察预警处理
第十一条 电子效能监察预警处理通过绩效综合评估结果予以体现。根据电子效能监察项目权重设置项目分值,依据《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打分,测评总分值为百分制。
第十二条 电子效能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测评周期按月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综合统计分析和汇总半年进行一次;半年、年度的总分值取月半均值。
第十三条〓电子效能监察绩效评估结果标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标准的确定依据量化测评总分值得分情况,得分90以上的为优秀,70—89为良好,60—69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受理的涉及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行政效能投诉,经过调查核实属实,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行政监察建议处理的,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每接到一次《行政效能告诫书》,从总分值中扣除5分,每接到一次《行政监察建议书》,从总分值中扣除10分,并按接到次数累加。
 第十五条〓对发生的情节恶劣、损害后果严重、影响极大的行政行为过错和行政效能问题,依据《锡林郭勒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锡林郭勒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受到行政责任追究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受到一次从总分值中扣除10分,并按受到次数累加。
 第十六条 对电子效能监察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对其发送《行政效能告诫书》或《行政监察建议书》,此项不在总分值中扣除。
 第十七条 电子效能监察预警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办法、规定和标准,确保落实。
第十八条 电子效能监察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单位评选先进和岗位工作人员评优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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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将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的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京各有关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各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及其它原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单位。

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具体包括:


(一)出口企业出口核销户的开立,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核销,特殊核销业务的审核,出口收汇考核、评定及考评结果的对外发布。

(二)进口企业进口付汇备案表的审核、签发,进口报关单的联网核查和接受进口付汇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


(三) 已经领用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凭证的管理。

1、各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领取的印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使用期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届时还未使用的,领单单位应当持未使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注销和换领手续。需要领用核销单的在京有关单位,自2001年10月1日起,统一领用印有北京外汇管理部编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各外汇指定银行承印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可以继续使用完毕,之后应统一使用由北京外汇管理部监制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移交之日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在注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上述业务的办理地点仍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37。

三、经常项目结汇、售汇、付汇等的日常审核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贸易项下佣金、运保费以及非贸易用汇等的真实性审核;账户的开户、转户、撤销、关闭、划转、限额核定、年检等。移交之日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用于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审核手续。

四、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

(一)外债和对外担保审批。

(二)境外投资管理,包括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查,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核准。

(三)境外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外汇管理。

(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五)有关资本项目交易的登记、开户、划转、收入调回、结售付汇核准和统计监测。

五、对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的检查、行政处罚,对举报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在京各有关单位的案件调查等外汇检查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

六、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在京银行总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查复性申报和逾期未申报,在京有关单位的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和核查等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国内外汇担保、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数据改为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报送的格式和频率要求不变。

七、上述移交的业务中涉及以下情况的,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

(一)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特殊业务。

(二)对大案要案的检查、特别的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2001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继续办理完毕。在京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各项外汇业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八、本通知第三、四、五、六条所涉及业务的办理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邮政编码:100044。各有关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咨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咨询电话为:

经常项目管理司: 68402281 68402282

资本项目管理司: 68402245

管理检查司: 68402264

国际收支司: 68402319 68402157


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咨询电话为:

经常项目管理处: 68421081

资本项目管理处: 68478356

国际收支处: 68483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6〕6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政合作,共同促进北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银政合作协议》,加大对北海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为了规范和加强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单位及借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并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调查认可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为建设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承贷的贷款资金。
所称的项目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依据国家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操作规定所符合贷款投放条件的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北海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指以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或资产作为资本金的独资项目或占控股地位的项目。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安排给北海市的专项资金和北海市政府、财政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北海市政府授予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可资本化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贷款项目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的要求完成审批或核准。
(二)专款专用原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利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立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意向性信用额度贷款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和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业银行北海分行(以下简称北海农行)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确定贷款项目,决定项目补贴方案,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按程序审批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向农业银行推荐项目;负责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向借款人委派财务总监,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的运作以及财务、会计活动。按照批准的预算在财政支出中安排资金对借款人进行补贴。
建设、水利、交通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 指定借款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工作。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业务素质高、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且有上岗证的专职财务人员。
(三)严格按照农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材料,切实落实项目的相关担保手续。
(四)组织编制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汇总、编报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及时上报专项资金和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五)根据投资计划和财务总监联签的审批单,依法合理拨付资金。
(六)根据与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制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综合运用项目的经营收入、特许权收入和补贴收入,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七)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发改委根据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和借款人与农业银行所签贷款合同年度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农业银行。
第十条 指定借款人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时,要参照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农业银行办理贷款资金审批和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使用农业银行各个项目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进行,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在项目用款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相关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报建、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建设过程中,进行重大设计变更,以及需要调整概算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凡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并及时移交资产。做到一项一结,不留尾巴。如因客观情况工程不再实施或中途停工的,也要及时办理中途结算等手续,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作为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的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发改委、财政局和行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政府性资金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