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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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6〕456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超市(卖场)熟食卤味销售加工行为,提高本市超市(卖场)熟食卤味的食品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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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6]174号
2006-7-28




  《四川省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充分调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开拓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提高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效果,树立我省旅游整体形象,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宣传促销,是指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为推介我省旅游产品和线路,宣传我省旅游形象,到境外、省外或本省内举办、参加各种形式的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展览会、巡游展演、业务洽谈等活动以及邀请省外、境外客源地旅行商、媒体到本地或本单位开展旅游考察、采访报道,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外发布旅游信息等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开拓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本地区的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实施旅游宣传促销计划。


  (二)策划、推广本地区的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介和促销本地区的重点旅游产品和线路。


 (三)指导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宣传和促销,组织、指导、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旅游产品进行开发和包装并开展促销活动。


  (四)开展旅游市场调研,探索和创新旅游宣传促销方式。负责组织参加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境内外促销活动。


  第四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动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第五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在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中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积极参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到客源地促销时,在完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促销活动后,可以根据本单位自身需要,在客源地自行安排本单位的宣传促销活动。


 (二)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新闻主管部门和旅游行业协会指导下,服从全省总体旅游宣传促销战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具体的宣传促销计划或方案。


  第六条 全省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制订科学的短、中、长期宣传促销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宣传促销计划。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本级宣传促销计划于上一年度12月中旬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计划实施,于年终写出年度总结报告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举办的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巡游展演、业务洽谈等活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有针对性地选择目标市场。宣传促销活动应选择在本地区的主要旅游客源地或新兴和潜在的旅游客源地举行。


 (二)制订活动方案计划。计划应包括促销地点、参加人员、时间、行程、促销内容、经费预算,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三)合理组织促销队伍和安排促销行程。宣传促销活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组织,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共同组建促销人员,赴海外促销团中企业人员比率不少于60%(演职人员除外)。


 (四)合理安排促销内容,精心组织宣传促销活动。促销活动应主题鲜明,针对性较强。形象宣传与产品推介相结合,形式可多种多样。同时应积极争取当地旅游机构官员、主要媒体记者和重要旅行商参与。


 (五)有针对性地提供宣传促销资料。应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和消费特点准备和提供符合当地受众思维、语言习惯的宣传资料。宣传资料的文字应以促销地官方文字为主。


 (六)认真评估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效果。每次宣传促销活动完成后,牵头单位应收集整理当地媒体宣传报道资料和受众的反应情况,追踪当地旅行商和我省旅行商对销售我方旅游产品的意向,写出总结报告按程序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七)建立客源地主要旅行商和媒体档案,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反馈本地区旅游产品在客源地的销售情况,拓展和深化业务往来。


 (八)参加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各单位在确认展位后,参展人数服从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应按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上报本年度拟参加的各种旅游交易会、展览会。参加各种旅游交易会、展览会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展、招展达到一定数量规模。国家、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组展有数量要求,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参展,一般不得无展位组团参展;一经上报展位的,不得擅自取消。凡已上报了国家旅游局后又擅自取消展位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及展位费等相关费用。


 (二)制订参展计划。计划包括参展规模、参加人数、展台搭建设计方案、经费预算,经组办方同意后实施。


 (三)宣传主题和形象特色鲜明。应以本地的旅游资源和产品特色为基础,以旅游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确定旅游宣传促销的主题。一般一个地区一个活动应集中推出一个主题,并围绕主题,通过精心布展有效展示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产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和服从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旅游宣传主题,配合展销活动。


 (四)宣传推广和业务洽谈有针对性。宣传促销推广应针对不同目标市场的受众特点选择播放影像、发放资料、文艺展演和举办新闻发布会。业务洽谈应在广泛联络的基础上做好重点客户的工作,每次会展都应有实质性的交易成果。


 (五)充分发挥展台展区效应。充分利用展会提供的平台和机会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提高展区展台的使用效率并遵守展会组织者关于参展的有关规定保洁有序、维护整体形象,不得提前撤展或在展览期间出现无人值台的情况。


 (六)重大旅游宣传展销活动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制定奖励制度并实施,每年末列入各级政府旅游行业目标考核内容。


 (七)参加展销会或交易会后,就参展效果、经验交流、业界最新动态等写出总结报告。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作宣传品、纪念品、招展、发布广告等应在确保宣传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按规定统一招标,保证各项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邀请或接待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省外、境外旅游客源地旅行商、媒体到本地区进行旅游考察、业务洽谈和采访报道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明确邀请对象。将主要旅游客源地或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客源地的重要旅行商、主流媒体作为主要邀请对象。邀请人数由发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接待能力自行确定。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邀请或安排的,按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作好考察接待工作。


 (二)制订接待计划。接待计划应包括邀请考察的时间、线路和需进行采访报道、业务洽谈的内容、方式、要求,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被邀请对象的国别、性别、民族和风俗习惯等,并征求被邀请方的意见后最后确定;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邀请和安排的,按上一级部门的要求办理。


 (三)做好接待准备。对邀请的旅行商和媒体,应事先准备好要推介的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资料;对媒体还应准备好新闻素材及图文资料。


 (四)做好考察接待工作。应按计划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考察接待工作。


 (五)进行效果评估。考察活动结束后,应按与被邀请方的约定,由被邀请方落实和提供其所在地进行新闻报道的资料,反馈产品宣传促销的情况,并由邀请或组织单位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向接待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情况。


  (六)建立邀请旅行商和媒体的档案,作为客源客户资源,保持业务联系。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新闻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新方式和新方法,对利用互联网进行旅游宣传促销、开展客源地市场旅游代理商培训、与其他地区联合开展互为旅游目的地和多目的地营销等新的宣传促销方式应大胆实践并逐步积累操作经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在开展宣传促销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在对外宣传的基本原则和口径上应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和要求保持高度一致。


 (二)境外促销时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根据组织安排统一行动,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不做不说有损国家利益和形象的事和话,遵守保密规定。


  (三)树立大局意识和全省一盘棋的观念,共同宣传和维护全省旅游形象,在宣传本地区、本行业、本地区企业旅游形象时不得诋毁、损坏其他国家、外省、我省或省内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其他旅游企业的声誉和旅游形象。


 (四)坚持开展诚信宣传,在举办各种活动和通过报刊、影视、广播、网络、资料等对外宣传促销时不发布虚假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1.各级政府应认真落实《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逐步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其年增长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时,科技三项费用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逐年增长,到2000年分别达到3%和2%
以上,以后逐年增加。科技三项费用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
2.组建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1998年至2003年,市政府组织各种渠道筹措10亿元资金投入,其中在2000年前投入4亿元,以市场方式运作,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区和县级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办理。
3.加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的建设。市政府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广州科学城列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以重点支持。
4.加大对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基地及其孵化中的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创业服务中心和孵化基地,用于扶持孵化企业。
5.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2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其中90%返还企业,10%纳入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让收
益,其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回项目拥有者。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6.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7.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
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8.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的,按分红或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对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和省市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返还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9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10%纳入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11.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生产用地,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属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可由企业向经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地税部
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实行5年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12.商请海关批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料件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的增值税。
13.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有关部门审定,产品属鼓励发展,且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广州市空白的,内销比例不受限制。
14.鼓励国(境)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在广州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经相关机构评估,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5%,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突破35%。
15.高等院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享受校办企业的待遇,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16.户籍不在广州的中高级科研人员、海外留学生来广州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优先享受广州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支持。其本人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自费购买市政府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一套,并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万元;本人及配偶、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
年子女,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17.凡在本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任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部门批准,由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南方人才市场免费代理人事挂靠业务。户口指标由市计划部门在全市人
口机械增长指标中单列,实行专项管理。
18.建立多层次的高科技人员奖励制度。高新技术成果被所属单位转让给他人的,允许单位从转让收入中提取20%-30%的比例奖励研制者;作价入股的,允许单位从作价股份总额中划出20%以上,作为研制者的个人股;由本单位使用的,允许连续3年从纯利中提取不低于5
%的比例奖励研制者。
经股东协商,高新技术企业可划出20%的股份作为主要管理者和科技人员的管理股。
对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广州的高新技术产品者,可给予销售税后留利1%-6%的报酬;对个人开辟渠道引进国外高新技术项目的,受益单位可从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高科技人员,可授予“荣誉市民”、“羊城友谊
奖”等荣誉称号,予以精神鼓励。
19.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
20.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若国家税收政策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条款将相应调整。



19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