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为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提高企业素质,增强应变能力,开创二轻工业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施行细则。
二、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二轻集体企业)是由生产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凡由二轻主管部门(联社)统负盈亏的,都要改变过来。实行自负盈亏后,根据不同情况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大
多数企业要实行企业所有制,有的可继续保持联社所有制。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原来用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仍归联社所有,企业有偿使用,支付适当的占用费。
合作事业基金是二轻集体企业互助合作的一个重要体现,所有二轻集体企业要坚持按规定足额上缴。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除救灾和照顾困难的区等特殊情况外,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三、二轻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集体企业或各级二轻工业部门管理的资财和无偿调用其劳动力。已经平调的要退赔,少数确无法退赔的应进行清理,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凡违反国务
院、省人民政府规定,任意加重企业社会负担的费用,企业有权拒付。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对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人员,企业和联社应该给予支持和将奖励。对由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
予保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按行业归口管理和专业化协作中,应保持二轻集体企业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三不变”。对1978年以来按行业归口划到有关部门管理而改变了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的原二轻集体企业,其占有的联社合作事业基金,每年要用该企业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退还给
联社,直到还清为止。
四、二轻集体企业经过职工讨论,可实行或恢复职工缴纳股金(一般不少于人平一个月工资)的集资方式,年终提取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用于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企业也可以吸收职工和社会上的投资,按投资额分红或付息。
五、二轻集体企业必须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济责任制,要落实到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以至个人,做到责任清、考核严、赏罚明;要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六、生产经营承包经济责任制的种好形式。二轻集体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承包,不搞一刀切;要以企业内部承包为主,通过企业外部承包来促企业内部承包,通过企业内部承包来保企业外部承包;要做到包干基数和劳动定额先进合理,保证国
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承包后,要留有开发人才、开拓产品、开辟市场所需的资金,要做好银行贷款、亏损占用资金的债务落实和清偿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国家计划指导,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七、二轻集体企业要支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经济责任制结合,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构。工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实行计件工资的,要制订先进合理的生产定额和工资单价,提高产品质量,节约物资消耗。实行计
时工资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额浮动工资。要积极推广纯收益分成工资。实行奖金制度的企业,要从定额上或从奖金与贡献的比例上来加强管理,既要反对滥发奖金,又不能限制多劳多得。工资、奖金可以不“封顶”,但其增长幅度的得高于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上
缴税利的增长幅度,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得提高。经营成果好的企业,管理干部的收入可以高于工人的平均收入水平。
八、二轻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可由企业自筹解决,或由主管机关统筹解决,或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劳动保险。退休费由企业营业外列支,或与有关部门商定打入成本,退休费的筹集额,可按企业工资总额或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也可按企业职工人数分摊,
以支定收。根据当前情况,如微利、亏损企业较多,由企业自行列支退休费有困难的,可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幅度内,提取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由县市实行统筹。对已领取退休金的职工,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再给予适当补助。
九、二轻集体企业拥有劳动管理自主权。今后吸收新职工,要根据生产需要,民主讨论决定,通过考核,择优录用。随着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集体企业如何实行合同工制,也要进行研究和试点。对实行承包制以后多余的劳动力,企业要广开生产门路,妥善安排。
十、二轻集体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调动,由当地二轻局自己管理。企业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由当地二轻局批准,报上级机关备案。不称职的可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当选的干部要有职、有责、有权,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对落选的干部,要
就地妥善安排工作,属国家干部的,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安排。企业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制。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向、经济承包、人员增减、财务管理、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计论决定。要逐步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其
它形式的管理、监督组织。
十一、二轻集体企业生产所需的一、二类物资、燃料、电力和主要辅助材料,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要分别纳入各级计划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计划,按质、按量、按国家规定价格供应;三类物资由供销合作社以及有关单位衔接计划,按合同组织供应。不足部分要积极组织计划外的
物资补充。要改进物资管理和供应工作。
十二、二轻集体企业的产品销售工作,要贯彻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销业务。凡属计划收购的产品,由商业、外贸部门按计划收购;超计划生产部分,由工业部门自销,商业、外贸部门也可以收购。凡属订购、选购的产品,在完成商业、外
贸部门订购、选购合同后,其余部分,工业部门可以自销。凡允许自销的产品,二轻主管机关和企业开设的展销门市部既可零售,又可批发,可以出省也可以实行厂店挂钩。要注意开展工业内部、工商之间的联销、联营、联购、代销等业务,不断扩大省内外的销售渠道。要加强销售机构,
充实销售人员,建立和健全自销体系。
十三、二轻工业产品特别是小商品的价格,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发展生产、适应市场需要出发,要进一步放宽政策。省管定价产品,应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销售价。季节性较强和需要组织推销的产品,可制定并试行浮动价格。对开放的三类小商品,实行工商企
业协商定价,商业部门不收购的,由工业企业自己定价,试销新产品,执行试销价。要加强县、市二轻产品的物价管理工作。
十四、要加强二轻工业的科技工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企业拥有的先进技术,在同行业、企业之间,可采取有偿转让、有偿培训的办法推广使用。企业可以同科研部门、高等院校签订技术承包、技术联合攻关、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规定双方的义务
和权利,给予报酬,以利加速开发新产品和企业的技术改造。
十五、抓好二轻集体企业科技人才的发现、培养、管理和使用,做好评定技术职称工作,大胆提拔有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对现有的科技人员和能工巧匠,要采取灵活政策和措施,如推行技术承包制,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
智。对有发明创造或有较大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赏,奖金主要给个人。对已到退休年龄但有专长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鼓励他们继续留任,搞好传、帮、带;对有技术的退休人员,可让他们留厂当技术顾问或传授技艺,除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外,还应给予技术津贴。企业可公
开招聘人才,其待遇适当提高;也可以提出科研、攻关项目,与企业外的科研技术人员签订承包合同。
十六、财政、银行对二轻集体企业所需的资金,要积极给予扶持和帮助。集体企业的中短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计划统解决。对集体企业的技措贷款,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在税前归还百分之六十,如有困难的,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可再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
。对生产销售季节性较强的产品的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对少数民族地区二轻集体企业和生产小商品企业的贷款,可给予低息照顾。
十七、对二轻集体企业的税收政策应适当放宽。要继续执行新办集体企业两年免征工商所得税的规定。二轻集体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而破产,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照顾;受灾企业发生亏损,应允许免交工商税,以扶持企业恢复生产。
十八、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二轻工业,担负着品种繁多的日用工业品和工艺美术品的生产任务,点多面广,队伍庞大,行业繁多,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对二轻工业的管理机构,在改革和精简中,必须使其保持相对稳定,并加强领导和管理。当前,特别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发展二
轻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扶持二轻集体企业的发展。
十九、要恢复和健全各级手工业联社,同各级二轻局合署办公。联社是二轻集体经济的联合组织和领导机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联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督促下级联社和基层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有关
规章制度和代拟有关经济法规;召开本地区二轻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时反映集体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保护集体经济的正当权益;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基层企业的工作,研究合作经济新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积极发展新的合作组织;开展二轻集体企业的供、产、销活动,在
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十、本施行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