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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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1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4号),组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地质矿产资源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划转市规划局。
2.将房产管理的职能划转市房产管理局。
(二)强化的职能
土地执法监察、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耕地保护。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市涉及以上各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三)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全市土地储备、整理、供应及开发利用的实施、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的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负责全市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及未利用地的开发规划和管理。
(五)管理并组织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并依法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范管理土地使用权(含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行为。
(六)规范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七)负责基准地价的编制和地价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收取土地出让金、地租及征收土地使用费。
(九)负责全市土地征用计划制定、执行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籍工作,建立全市地籍管理系统,编制地籍总图,对全市土地权属、用地现状及土地动态进行监测管理,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土地市场统计分析及相应信息的发布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和基础测绘工作,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行业和市场管理。
(十二)负责对全市土地登记管理,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纠纷。
(十三)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裁决工作。
(十四)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对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五)指导全市土地、测绘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对全市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用地、探矿、采矿的监察工作。
(十八)贯彻实施《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的办文、信息、信访、会务、调研、保密、宣传、接待、外事等工作;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筹办工作;负责局工作规则的制订;负责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全局业务办文及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与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局机关档案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窗口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监察科(加挂党委办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群团工作,组织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全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机构编制、人员调配、继续教育、考核奖惩、提拔任用、出(国)境手续、退休退养、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人事信息档案等管理;负责局系统的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党组和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局纪检、行政监察以及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对系统内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督察,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等。
(三)计划统计财务科
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征地拆迁计划的汇总报批;负责本局支出性经济合同的管理。负责本局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协调工作;负责本局财务管理,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征收地价款、土地年租金、土地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的汇总、审核及各项统计工作的综合上报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组织全市土地、矿产和测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报批,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法律文书的法律审查;负责本系统行政、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土地、矿产和测绘等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及规范性文件的收集;负责局系统的普法教育,组织承办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工作;对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业务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执法监察和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意见的审核工作,并负责有关的听证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监察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市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进行规划管理和协调指导;审核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预审。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开发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征用与农地转用年度计划、全市征地、收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跨区域重点工程的征地、收地工作;协调处理征地、收地及安置补偿纠纷;指导、协调分局土地(含地下空间)使用权转让、历史用地和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收地、临时用地管理和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管理;组织、指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组织地价评估,制订、修改基准地价;制订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和办法;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地籍管理科(加挂市土地纠纷审裁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对全市土地市场进行规范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地籍调查、地籍管理系统,组织编制地籍总图,对全市土地权属、用地现状及存量土地等进行动态监测;指导全市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指导、监督土地估价机构的资质审查和年审工作;指导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裁决工作;负责会同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联合预审。
(七)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并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调查登记和统计;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和探矿权的初审,指导分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组织编制山体植被保护规划,制订恢复山体绿化工作计划;负责矿产资源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会同分局查处违法采矿、违法探矿行为,按规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规划、计划工作,并对上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承担地质勘查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初审工作,调查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制定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八)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的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建立测绘基准、制定测绘技术补充规定的编写、公布和实施;负责全市各行业的测绘保障;会同地籍管理科开展全市地籍测绘工作,协同建立地籍信息系统;负责地图编制、初审、出版和全市地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测绘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测绘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测绘成果依法管理;受理测绘资格初审和测绘资格年审申请;调处测绘纠纷。会同局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为全市机关部门提供测绘数据服务并进行监管。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科长(主任)17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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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检检〔1997〕146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出口桶、袋等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质量争议屡有发生。经核查,除某些贸易关系人蓄意掺假作伪、调换小样、调包换货外,商检局个别检验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批次管理、封识管理不落实,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为杜绝上述问题发生,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维护商检形象和国家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保证取样的代表性。除按规定的取样标准扦取足够的份数和份样量外,还要保证有足够量的开包和倒包数。在取样制样过程中检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制得小样要现场加贴封识。对样品要妥善保管、传递。样品的保管期限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商检取样的货物,在有条件情况下,同时对大货进行有效的封识和严格批次管理,封识上的标记要清晰易辨,并保证一旦开封不能再复原。以确保取样检验的样品和出口货物的一致性。

  三、异地出口的上述商品,产地商检局出具换证凭单,不得直接放行出口。货物到达口岸,由口岸对照信用证和合同查验合格后办理换证放行手续。一旦发现异常,应与出具换证凭单的产地局联系,查清原因。对没有封识、或封识不清、不能确认货证相符的,必须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证、放行。

  四、换证凭证单必须按照规定填写。批号、封识号或标记、取样、检验及检验标准、实测结果等货物状况和评定意见要填写清楚、准确。

  五、在检验工作的各个环节均应有详细的记录,必要时附有照片。现场取样原始记录除了赴现场从事取样等工作的检验人员签字外,还应有货主代表签字,确保实施检验的货物即为申报出口的货物。

  六、各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管理提高商检工作质量的决定》(国检检〔1995〕82号),未经国家商检局批准不得派驻人员到异地开展商检业务,已经派出的一律立即撤回。

  七、各局要严格履行职责,提高检验工作质量,遇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事故应及时向国家商检局报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0 ] 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周口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周政〔2009〕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口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周口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度5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周口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或外聘有关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效运行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河南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获得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参照河南省省长质量奖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经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周口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业绩。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四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