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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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中小企业局、省乡企局、省民营局制定的《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中小企业局 省乡企局 省民营局(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育不足、民营经济发展滞后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跨越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乡企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17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

  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就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管理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科技厅、质监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乡企局、民营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省中小企业局为联席会议组长单位,联席会议组长由矫正中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葆光、省中小企业局局长王树杞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在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实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一)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乡镇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归类、反馈并提出协调建议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在优化企业环境、企业立项等方面,研究制定扶持办法。(三)财政、金融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自身工作,围绕克服资金瓶颈制约,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建立以及利用民间资金等方面,研究相应的支持措施。(四)税务主管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围绕下岗职工办企业,农民经商务工等方面,研究、探讨、制定相应政策。(五)科技主管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科技兴企方面的有关政策。(六)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和职能,在人才引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土地使用、产品出口、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环境治理、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省政府的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指示精神;研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办法。

  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以联席会议名义报省政府审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五、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议题,经省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二)联席会议结束后,就主要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会签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并对具体问题设立处理跟踪回执单,及时掌握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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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了一篇关于《女子半夜回错房上错床是否涉嫌强奸警方难以认定》的文章,其基本案情为:小娟(化名)今年26岁,家住威宁。2011年6月27日,因给朋友过生日玩晚了不方便回家,她便和男友去该县一家小旅社开房。半夜,小娟起床上厕所,厕所是公厕,在楼道的末端,上完厕所后,迷迷糊糊的小娟走进了虚掩着门的隔壁房间。该房间内是一名青年男子,在迷迷糊糊中,小娟错把对方当成自己的男友,和对方发生了关系。随后,男子便穿衣起身准备离开,小娟感到很疑惑,问对方去哪?对方称去厕所,直到当男子站起来正要出门时,小娟才认出对方并不是自己的男友。小娟随即报警说被强奸。可是因为事情发生时,小娟是自愿的,所以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难以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小娟虽然表现为“自愿”,但是其“自愿”的前提为认定对方是自己的男友,这是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发生的,小娟的承诺应属无效。本案中男子的行为虽然不具有暴力、胁迫这样比较容易清楚辨别的行为,但可以看出其主观上有冒充该女子男友利用其不知反抗的状态实施强奸的故意,故该男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背了女子的意志,应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娟是自愿与青年男子发生性行为的,青年男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当事人小娟的认识错误并非青年男子所致,小娟在完全有能力、有可能辨明事实的情况下未作辨认,本身就缺乏必要的谨慎,由此导致认识错误,但该错误并非足够明显以至于青年男子能够明确认识到小娟的错误。对青年男子来说,事情发生时很难预见的,虽然小娟存在认识的错误,但其所作出的同意不能视为无效,故青年男子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本案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在认识错误情况下的“同意”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在近现代刑法理论中,当事人同意一般是指法意的承担人有权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的处置或侵害。其类型分为两种:一是关系人的同意导致行为本身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称为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同意。例如一位妇女同意与他人睡觉时,这个男子的举止行为在行为构成符合性方面就不是强奸。二是被害人的承诺虽然不影响构成要件符合性,由于被害人对其法益的保护权的放弃而阻却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构成要件相当性的行为所推定的违法性,称为阻却违法的承诺。如毁坏财产,财产所有人允许其他人毁坏自己的物品时,同意并不能改变物品被损害和他人财产以符合行为构成的方式被损害的状态,只是一种对法律保护的放弃。

  我国刑法中关于当事人同意与犯罪的关系,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无效的当事人同意。对于生命权益和重大身体健康权益作出的同意无效,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第二,阻却犯罪的当事人同意。主要是指对财产性利益的同意,此外刑法自诉案件也从侧面说明我国刑法对于该类案件中涉及的利益允许当事人同意的存在。第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同意。此类型当事人同意并不具有阻却犯罪的效果,但却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价值,如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就是由当事人同意来决定的。具有承诺能力的人做出的承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效力。基于谑戏的戏言性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基于意志错误的承诺(强制或胁迫)不发生效力,因为两种情形下的承诺均违背承诺人真实意志。这关涉到非真实承诺的问题。非真实承诺还包括基于错误认识的承诺。例如因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结果等产生错误时做出的承诺无效。至于承诺的动机错误、行为人资格错误是否影响承诺的效力,一般认为,单纯的承诺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承诺效力。同时,行为人的资格错误原则上亦不影响承诺的效力。例如,妇女以为与他人性交后能得到期许利益,但事实是性交后期许利益未能实现,这种承诺错误并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但如果承诺的动机错误、行为人资格错误导致承诺者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结果等产生错误认识,则承诺应视为不成立。

  回到本案上来,青年男子的错误认识是因为小娟的非真实承诺引起的,尽管其非真实承诺因错误认识而生,但错误认识并非该男子行为引起,同时该男子因该女子非真实承诺引起的错误认识阻却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存在。故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该男子不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7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温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

暂 行 办 法

  为积极鼓励大学生开展农业创业就业,推动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9〕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创业的扶持对象:普通高校毕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户籍不限,在温州市域内直接从事农(含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且达到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农业企业主、农场场长、合作社负责人,林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等农业承包人(法人代表)。

  农业创业的扶持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一)粮油:种植面积30亩、复种50亩以上;

  (二)畜牧:在非禁养区内从事养殖,年存栏商品猪100头以上,或年存栏商品禽5000羽以上,或年存栏蛋鸡10000羽以上;

  (三)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

  (四)蔬菜:露地种植面积1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5亩以上;

  (五)食用菌:种植面积10000平方尺以上;

  (六)笋竹: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七)茶叶、水果、中药材、花卉苗木:种植面积30亩以上;

  (八)从事农产品加工,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持有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

  农业就业的扶持对象:普通高校毕业,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温州市户籍,被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人员。

  第二条 温州市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在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在市区创业、首次工商注册登记满1年的,市财政按照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

  第四条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大学生农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创业初期,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信用担保贷款,若干大学生合伙生产经营或达到一定规模的,可适当放宽信用担保贷款额度。温州市、县(市、区)农信担保公司要提供创业信贷担保。贷款利息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补助。

  第五条 每年评选出一批大学生优秀创业者,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 每年组织一批大学生农业创业者到高校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研修活动。

  第七条 应聘到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就业的大学生,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其第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由单位缴纳部分,当地财政按30%以上的比例补贴,保险费不得低于当地同期社保标准。市级示范性合作社每招聘1个大学生(聘期在1年以上),前3年市财政给予示范性合作社每年1万元的补助,对各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的补助一般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加大事业单位面向农业生产第一线招聘大学生的力度。对应聘到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工作满3年的大学生,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测、农技推广、林业专管人员聘用招考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要优先招聘农林类专业毕业的大学生。

  第九条 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基地。依托农业功能区、生态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化组织及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发建设一批大学生农业创业园和农业创业就业基地,为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平台和就业机会。

  第十条 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推行农业技术专家与大学生结对帮扶制度,为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提供政策、信息、项目、融资、技术、营销等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大学生村官从事农业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工作的领导,落实组织机构,完善协调机制。建立温州市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大学生向创业项目或就业所在乡镇(街道)农办或农业推广机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农办审核后,报温州市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不变。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