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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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最近,团中央书记处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决心以中央为榜样,从共青团中央机关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勤政廉洁,艰苦奋斗,为全团做出表率。为此,作出了《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监督执行。并希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搞好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自身的廉政建设。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回顾检查了一九八三年团中央书记处制定的十条革命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决心以中央为榜样,从领导干部做起,继续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勤政廉洁,艰苦奋斗,为全团做出表率。

  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团中央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书记处成员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反对为下属干部争职务,反对封官许愿。对干部的任免需经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程序进行考核并听取机关党委和群众的意见,由书记处集体决定;机关干部不得在公司(企业)兼职;书记处成员的配偶不得从事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干部回避制度,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同一单位安排工作。

  二、严格禁止用公款请客送礼。在机关仍不准用公款宴请内宾,下基层按规定的伙食标准吃工作餐,仍不接受宴请、不喝酒,就餐人员按规定标准交伙食费;各种会议严格执行规定的会议伙食标准,不宴请,不发纪念品;不向基层索要和收接礼品、土特产品及其它物品;外事活动中收授的礼品按规定上缴。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不许用公款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严禁用公款游山玩水,不准乱买控购、禁购商品,不得用公款购买高级滋补药品。要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四、严厉打击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索、拿、卡、要,不准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严禁行贿、索贿、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在党纪、政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发现上述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依纪惩处。对查处过程中说情袒护、徇私包庇者,要公开揭露、严加追究。

  五、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书记处成员出国或到港澳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领导干部出国,必须是其工作的任务,不得接受外商资助和境外中资企业的邀请出访,不得以考察为名进行与其主管业务无关,与其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及出访人数,不搞照顾性出国。

  六、继续严格按规定用车。机关按规定配备车辆,不购置计划外轿车;加强车辆管理,坚持公车公用,私事用车按规定交费。团中央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扬一贯传统,严格律己,节约用车,保持艰苦朴素的本色。

  七、严防分配住房中的不正之风。要进一步增强分配住房工作的透明度,机关分配住房,要坚持民主协商评议,公开接受监督,书记处成员不讲情、不干预,做到公道合理,不偏不私。书记处成员仍要坚持住房严格按标准分配,不得为子女、亲属要房。

  八、坚持自己动手,勤奋工作。书记处成员要坚持多干实事,勤奋工作。书记要亲自动手写调查报告。凡在一般场合的讲话,均由本人起草;凡在比较重要场合的讲话,书记处应集体讨论,提出思想,然后由有关部门起草,最后由书记处审定。书记处成员要刻苦勤奋,发扬拚搏精神,努力为党的事业多做贡献。

  九、坚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每年要抽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同青年交朋友。书记处成员要到青年中面对面地做宣传教育工作,亲自给青年演讲,同青年谈心,与青年打成一片。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讲排场。要热情接待来访的团干部和团员、青年。要建立干部参加劳动的制度。

  十、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的监督。书记处成员要自觉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书记之间要经常交换思想和意见,既要善于听取别人的批评意见,又要敢于同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每个书记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书记处每半年听取一次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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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钱贵


  对此问题学界历来有顺序说和无顺序说两种主张。另有学者提出了不同于上述两种主张的新学说: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以这些规定为前提,不赋予被申请人的配偶以优先序位,就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因此,配偶应有优先序位。至于配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不申请宣告死亡的,构成优先序位的滥用,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举证证明这一情形的前提下,请求人民法院剥夺其优先序位。至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可以不规定先后顺序。因此一概没有顺序限制,也难谓妥当。
  笔者在此也有一个方案:保留最高法院对顺序的规定,但应规定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不正当目的不申请宣告死亡为由,要求法院剥夺顺序在前人的优先序位。但是实际上,这种方案是把问题复杂化了。第一,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行使申请权的顺序,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似乎失踪人的配偶是其中最大的利害关系人,但对此规定的合理性在学界中有很大的疑问。因此以此为分析,理由很难立足。第二,申请人与失踪人的利害关系孰轻孰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很难区分,说利害关系有轻重之分也只是理论上的模糊认识,无法具体区分。第三,如果说,失踪人的配偶只是因为感情问题,一直未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是否应归为是“不正当目的”是存有疑问的。对此,法律又必须对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目的”另行规定,无疑是把问题复杂化了。因此笔者认为,顺序说未免太过绝对,不利于保护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违“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无顺序说的观点应该比较合理,利于兼顾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参考文献:
1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北安市人民法院钱 贵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于2004年10月20日以13号令公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并已成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之一。《规定》的公布和实施,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准入及安全评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把《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把安全评价工作引向深入。

  首先,应当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规范工作行为,坚持原则,严把准入关。要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同时,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把管理的重点放在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上,克服“重审批、轻管理”、“重权力、轻责任”的倾向。

  其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规定》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要牢固树立为社会、企业和中介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设置安全评价资质备案或变相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

  第三,要大力开展安全评价科学研究工作。以科研院所和有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为依托,积极研究和开发科学、先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方法,逐步提高安全评价科技水平和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二、安全评价资质管理方式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

  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由现行按评价类别管理调整为按行业分类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规定》的几项具体工作要求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一级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申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3(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5(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3.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单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局受理审批。

  4.国家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乙级资质的批准部门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国家局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要将每年的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行业自律性或指导性价格标准。安全评价专家评审、核查及技术咨询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 1283号)或《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6.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凡属国家局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包括临时资质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到期复审换证的延至)2005年底,过期作废;经国家局授权,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附件:

1.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查决定程序

  2.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查决定流程图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11/30/F_de11758a8bfa4ba790d19607e8c9ff3f_fj2.doc
  3.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目录

  4.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材料、现场核查程序

  5.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编写提要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查决定程序
附件1

  1.本程序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的申请、延期和变更。

  2.审查决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

  3.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和审查决定。

  4.申请机构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机构应接受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

  6.国家局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7.国家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机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8.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审查决定程序可参照本程序制定。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

  1.《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表》;

  2.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3.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仪表等);

  5.有关证明材料:

  ⑴《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⑵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⑶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⑷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⑸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⑹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⑺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⑻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6.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国家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装订整齐。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送达。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材料、现场核查程序
附件4

  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是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核查、验证。

  1.材料核查由1-2名专家完成;现场核查一般由3人完成,邀请机构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2.核查组成员在进行核查时,应做到:

  ⑴客观、公正、无歧视地对申请机构实施核查;

  ⑵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工作;

  ⑶避免受任何可能对核查结果造成影响的因素的干扰;

  ⑷与被核查机构无利害关系;

  ⑸保守被核查机构的秘密。

  3.材料核查

  ⑴材料核查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⑵材料核查结束,形成材料核查结论意见后,核查组应及时将材料核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4.现场核查

  ⑴应于现场核查10日之前向申请机构发送《现场核查通知书》,申请机构应予以书面确认。

  ⑵核查组在核查地召开有申请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现场核查会议,就现场核查的安排等事项进行落实和确认。

  现场核查会议由核查组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介绍现场核查组成员及分工,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本机构到会人员;

  ②说明现场核查的目的、步骤和方法;

  ③确认核查组工作所需的资源、设备等条件;

  ④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情况。

  ⑶申请机构的下列人员应到会并接受现场核查:

  ①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如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现场核查,应由其本人书面授权代表参加现场核查);

  ②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③安全评价资格人员。

  ⑷申请机构应向现场核查组提供下列材料:

  ①法人执照正本;

  ②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原件;

  ③申请机构的有关资质证书、有关申请文件原件;

  ④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学历和职称等证书原件;

  ⑤与安全评价资格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⑥与技术专家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

  ⑦机构设置文件及各类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

  ⑧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⑨各类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技术报告;

  ⑩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等;

  ⑾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

  ⑿核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提供的与核查有关的证明材料。

  ⑸核查

  现场核查组应按步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可采用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抽查报告、考核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

  核查工作完成之后,核查组应召开核查组内部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①确认不合格事项;

  ②整理现场核查记录,填写《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现场核查表》、《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现场核查记录》,确定现场核查结果;

  ③如不存在否决项不合格,应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现场核查组完成核查后,应召开有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总结会议,通报现场核查情况,会议由现场核查组组长主持。核查组组长应对整个现场核查过程做概括性总结,与申请机构负责人交换意见,并宣布现场核查结果。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编写提要
附件5

  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明确岗位职责,从制度上保证安全评价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1.风险分析

  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业务范围,分析、预测承担评价项目的风险程度,策划评价过程,确定实施评价项目的可行性。

  2.实施评价

  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和本机构确定的目标,组建评价项目组,实施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按照要求完成安全评价工作。

  3.报告审核

  评价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充分性、评价方法的适用性、对策措施的针对性、评价结论的准确性,以及评价报告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4.技术支撑

  应具有相应的基础数据库、评价软件、检测检验及科研开发能力或建立协作支撑渠道。

  5.作业文件

  根据自身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工作步骤及规程。

  6.内部管理

  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管理,评价人员业绩考核、业务培训、信息通报、跟踪服务、保密、资质和印章管理等。

  7.档案管理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评价机构相关文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等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检查改进

  建立自我约束、检查、改进完善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