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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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85号




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鉴于原国家经贸委的部分职能已并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此将《计划》第五章中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的工作任务合并后,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附件二: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附录:海河流域规划分区)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6388302265.doc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函[2003]34 号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十五计划的批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
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3]28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
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5 年底前,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 年的基础上削减20%-30%。
二、《计划》是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海河
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六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六省市人民政府。六省
市人民政府要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直辖市)、市、县、(市、区)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对制浆造纸、酿造、制革和淀粉等行业提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六省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
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报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等,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业环保项目,请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污染治理、生态用水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请国土资源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请交通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等工程的建设,请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请旅游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对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
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进一步发挥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督促六省市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海河流域
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六省市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后国家给予贴息补助。
七、六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
作,团结治污,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二OO 三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计划 批复
抄 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各民主党委中央

附件二: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目 录

第一章 总 论 ……………………………………………..1
1.1 编制原则 1
1.2 计划范围与分区 2
1.3 计划期限与指标 3
1.4 计划区域环境背景 4
第二章 水污染现状与“十五”计划重点 …………………5
2.1 水质现状 5
2.2 污染物排放现状 6
2.3 “九五”计划项目实施现状 7
2.4 “十五”计划重点 9
第三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10
3.1 “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 10
3.2 城镇污染治理工程 12
3.3 城市水资源保护工程 13
3.4 强化管理工程 14
第四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 …………………...15
4.1 计划项目与投资 15
4.2 筹资方案 17
4.3 加强能力建设 17
第五章 各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 …………………………..19
5.1 各部门职责 19
5.2 监督管理 21
附表.................................................... 25
第一章 总 论
1. 1 编制原则
1.1.1继续执行“九五”期间制定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措施在《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作了明确规定,规划于1999年3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复,起步时间晚,但应继续执行。
1.1.2满足首都21世纪水资源规划需求
《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以下简称《首都水资源规划》)将恢复官厅水库饮用功能作为解决北京缺水的重要举措,为此要加强对官厅水库上游地区的治污力度,提高官厅水库上游河流水体的水环境功能要求,确保官厅水库饮用水目标的实现。
1.1.3重点改善漳卫南运河水质
漳卫南运河水质常年劣于V类,COD、氨氮等各项有机污染浓度严重超标,造成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十五”期间,必须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关停并转及治理力度,大幅度削减污染物入河量,保障漳卫南运河沿岸人民的用水安全。
1.1.4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按照《计划》确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突出跨界断面水质交接管理和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确保海河流域水质目标的实现。
1. 2 计划范围与分区
1.2.1计划范围
本《计划》共涉及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北京、天津四省两市,其中山西省在原《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础上,增加晋中1个地市,计划范围包括河北省的承德、唐山、秦皇岛、张家口、廊坊、石家庄、保定、邯郸、邢台、衡水、沧州;河南省的新乡、焦作、安阳、鹤壁、濮阳;山东省的聊城、德州、滨州、济南;山西省的大同、朔州、忻州、阳泉、长治、晋中以及北京、天津共28个城市。
1.2.2计划分区
按原《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将海河流域分为9大规划区(范围见表1-1)、39个控制区、137个控制单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2个控制单元。分别为山东德惠新河大山断面调整为潮河邵家断面,马颊河胜利桥断面调整为秦口河河口断面。
表1-1海河流域规划区范围
规划区编码 规划区名称 包括城镇
I 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 兴隆、平泉、宽城、承德市区、承德县、围场、隆化、滦平、唐山铁矿区、青龙、迁西、迁安、滦县、唐山市区、遵化、卢龙、昌黎、秦皇岛市区、山海关、抚宁
II 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 平谷、三河、丰润、蓟县、宝坻、宁河、汉沽、丰宁、赤城、密云、顺义、昌平、怀柔、北京市区、大兴、通州、廊坊、武清、北辰、塘沽、红桥
III 永定河规划区 怀安、万全、崇礼、张家口市、宣化县、宣化区、下花园、怀来、大同、左云、朔州、山阴、怀仁、蔚县、阳原、涿鹿、延庆、门头沟区
IV 大清河规划区 北京市房山区、涿州、易县、涞源、保定市区、易县、满城县、安国市、蠡县、定州、山西省灵丘县、雄县、坝县、天津市西青区、津南区、大港区、静海县、大港区
V 子牙河规划区 峰峰矿区、磁县、邯郸市区、邯郸县、曲周、永年、平乡、隆光、新河、衡水、武强、深州、石家庄市、栾城、赵县、邢台市、忻州、繁峙、代县、原平、定襄、正定、藁城、无极、深泽、阳泉、平定、井陉、平山、鹿泉、辛集、藁城、冀县、枣强、大成、静海、献县
VI 漳卫南运河规划区 焦作、新乡、鹤壁、安阳、濮阳、大名、馆陶、临清、长治、晋中、涉县、德州市区东部、德州市区西部、沧州
VII 徒骇马颊河规划区 濮阳、清丰、南乐、冠县、高唐、平原、陵县、宁津、夏津、临邑、乐陵、武城、庆云、无棣、惠民、莘县、聊城东昌府区、临清、阳谷、茌平、禹城、东阿、齐河、济阳、商河、滨州、沾化、滨城区、阳信
VIII 海河干流规划区 天津市区、天津开发区、塘沽北城区、天津大港区
IX 黑龙港运东规划区 吴桥、东光、南皮、孟村、盐山、海兴、黄骅、中捷农场、南大港农场、沧州、衡水、献县、青县、邯郸、静海

1. 3 计划期限与指标
1.3.1 计划期限
基 准 年:2000年
计划期限:2001~2005年
1.3.2 计划指标
1、水环境质量指标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NH3-N)(参考指标)
2、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耗氧量(CODCr)、氨氮
1. 4 计划区域环境背景
1.4.1水资源短缺,工业结构不合理,污染严重
流域多年来依托当地资源发展的一些规模小、科技含量低、污染严重的造纸、制革和酿造企业由于技术及运行成本等多方面问题,不能实现稳定达标。与此同时,海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度,使得流域水污染问题更加突出。
1.4.2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明显滞后
“九五”期间,海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其原因: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认识不到位,“等、靠、要”思想严重,筹集资金过分依靠国债,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使得工程资金缺口较大;二是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时间长,需要审批手续多,致使工期延误。三是管网建设与污水处理厂建设不同步,相当多的地方重建厂轻建网,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偏大,而配套管网能力偏小,导致污水实际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规模。
第二章 水污染现状与“十五”计划重点
2. 1水质现状
2.1.1 2000年水质状况
“九五”计划原定目标:所有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体达到环境功能要求,农村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地区,饮水问题得到解决,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1、具有饮用功能的断面水质达标率为53%
海河流域32个有2000年监测数据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断面及饮用水源地上游保护断面中,14个断面水质比1995年有所好转。到2000年底,17个断面达标,达标率为53%。达标断面个数比1995年增加了9个,占全部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的30%。
2、四市65%的考核断面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海河流域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20个断面中,13个达到功能要求,占65%。其中天津2个断面均达标,北京7个断面5个达标、2个不达标,石家庄3个断面均不达标,秦皇岛8个断面6个达标、2个不达标。
2. 2污染物排放现状
海河流域1995年COD排放量为290.6万吨,规划要求到2000年COD控制在119.6万吨。经过“九五”的努力,到2000年底,海河流域削减了132.9万吨的COD排放量,削减率为45.8%,2000年实际COD排放量为157.7万吨。其中天津、山东两省市完成了2000年规划目标。六省市2000年COD排放量见表2-1。
表2-1海河流域2000年COD排放量
省市名称 2000年废水排放量(亿吨/年) 2000年废水入河量(亿吨/年) 1995年COD排放量(万吨/年) 1995年COD入河量(万吨/年) 规划COD排放量(万吨/年) 规划COD入河量(万吨/年) 实际COD排放量(万吨/年) 实际COD入河量(万吨/年)
北京 10.4 8.7 32 26.9 15.1 12.7 17.9 15.0
天津 8.3 6.4 39.6 39.6 19.8 19.8 18.6 14.5
河北 20.8 15.3 100.5 73.3 38.1 28 70.7 44.2
河南 8.4 6.2 53 33.5 25 15.8 25.7 16.2
山东 5.1 3.4 49.2 25.4 16.1 8.3 12.9 8.5
山西 3.9 2.7 16.2 11.3 5.5 3.8 11.9 6.6
合计 56.9 42.7 290.6 210 119.6 88.4 157.7 105

海河流域2000年污染物排放最大的区域依次是:漳卫南运河规划区、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子牙河规划区、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这4区COD排放量占全流域排放总量的62.4%。这些区域是“十五”期间海河流域治理重点。见表2-2。


表2-2 海河流域各规划区2000年污染物排放量
规划区名称 废水产生量 (万吨/年) 废水入河量 (万吨/年) COD排放量(吨/年) COD入河量(吨/年) 氨氮排放量(吨/年) 氨氮入河量(吨/年)
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 5.9 4.4 18.3 10.2 2.4 1.8
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 11.5 9.4 24.0 18.8 4.3 3.6
永定河规划区 3.2 2.4 10.9 7.7 1.8 1.3
大清河规划区 4.4 3.3 12.1 8.6 1.6 1.2
子牙河规划区 8.6 6.3 24.5 14.4 3.5 2.6
漳卫南运河规划区 11.7 8.4 31.7 19.5 5.8 3.8
徒骇马颊河规划区 3.9 2.6 12.5 8.1 1.9 1.4
海河干流规划区 6.1 4.8 14.2 11.1 4.0 3.2
黑龙港运东规划区 1.6 1.2 9.5 6.6 0.8 0.6
合 计 56.9 42.8 157.7 105.0 26.2 19.4

2. 3“九五”计划项目实施现状
“九五”期间,应完成项目投资299.6亿元,已落实投资105. 4亿元,未落实投资194.2亿元。
1、工业点源
海河流域“九五”期间共完成工业点源治理投资58亿元,有103.8亿元投资未能到位。其中河北、河南、山西欠账较大。见表2-3。

表2-3海河流域“九五”工业点源项目资金投入
省市名称 点源治理总投资(亿元) 已完成投资(亿元) 未完成投资(亿元)
北京 20.9 15.2 5.7
天津 8.5 4.3 4.2
河北 74.6 25.5 49.1
河南 20.8 2.6 18.2
山东 16.5 9.2 7.3
山西 20.5 1.2 19.3
合计 161.8 58 103.8
2、城市污水处理厂
海河流域“九五”期间应完成投资132.4亿元,实际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47.4亿元,只有北京市城市污水处理投资基本落实。 见表2-4。
表2-4海河流域“九五”城市污水处理厂资金投入
省市名称 总投资(亿元) 已完成投资(亿元) 未完成投资(亿元)
北京 24.4 24.2 0.2
天津 13.7 3.2 10.5
河北 63.6 11.8 51.8
河南 15.3 4.6 10.7
山东 2 1.2 0.8
山西 13.4 2.4 11
合计 132.4 47.4 85
3、打井项目
打井需要的5.4亿元投资基本没有落实。
2. 4“十五”计划重点
2.4.1进一步削减海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海河流域通过“九五”期间的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完成原计划的总量削减任务还有一定的差距,部分断面水质仍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十五”期间,海河流域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完成流域2010年远景规划所定目标做准备。
2.4.2全面保证饮用水源地达标
在继续加强密云水库、于桥水库、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漳泽水库、东武仕水库、陡河水库等海河流域大中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同时,将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水质保护,官厅水库使用功能恢复做为“十五”重点。
2.4.3重点解决以卫运河为代表的跨省界水质纠纷
“十五”计划将通过工业、生活污水处理,提高污水资源化程度,在保证农业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增加污水农灌量,减少入河污染负荷等措施,逐步解决以卫运河为代表的跨省界水质纠纷问题。
2.4.4建立氨氮污染物总量控制系统
初步建立氨氮污染物总量控制系统,按规划区、控制区、控制单元,分解氨氮排放及入河总量控制指标,分区完成削减任务。
第三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3.1 “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
3.1.1“十五”水质目标
1、总目标
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
2、目标分解
在有天然径流和上游来水的情况下:
(1)24个饮用水源地保护断面中,10个达到II类,14个达到III类(见附表1-1);
(2)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的考核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分区要求(见附表1-2);
(3)60个枯水期断流的断面COD浓度低于120mg/l,其他指标基本满足农灌用水标准(见附表1-3);
(4)其它断面水质比“九五”期间有所改善。(详见附表1)
3.1.2海河流域“十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1、海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十五”海河流域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为:
COD为106.7万吨,在2000年157.7万吨的基础上削减32.3%;
氨氮为20.5万吨,在2000年26.1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1.5%。
海河流域“十五”四省两市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见表3-1。
表3-1 海河流域“十五”四省两市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省市名称 2000年COD排放量(万吨/年) 2005年COD控制指标(万吨/年) COD削减率(%) 2000年氨氮排放量(万吨/年) 2005年氨氮控制指标(万吨/年) 氨氮削减率(%)
北京 17.9 13 27.2 3.7 3.1 16.2
天津 18.6 16.7 10.2 5.1 3.9 23.5
河北 70.7 38.6 45.4 8.2 6.5 20.7
河南 25.7 20.3 21.0 4.5 3.6 20.0
山东 12.9 10.4 19.4 2.5 1.9 24.0
山西 11.9 7.7 35.3 2.1 1.5 28.6
合计 157.7 106.7 32.3 26.1 20.5 21.5

2、海河流域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目标
“十五”海河流域污染物允许入河总量为:
COD为77.6万吨,在2000年105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6.1%;
氨氮为15.1万吨,在2000年19.4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2.2%。
海河流域“十五”四省两市入河总量控制目标见表3-2。
表3-2海河流域“十五”四省两市入河总量控制目标
省市名称 2000年COD入河量(万吨/年) 2005年COD入河量(万吨/年) 削减率(%) 2000年氨氮入河量(万吨/年) 2005年氨氮入河量(万吨/年) 削减率(%)
北京 15 10.9 27.3 3.1 2.6 16.1
天津 14.5 13.1 9.7 4 3.1 22.5
河北 44.2 28.5 35.5 6.1 4.7 23.0
河南 16.2 12.6 22.2 3 2.4 20.0
山东 8.5 6.9 18.8 1.7 1.3 23.5
山西 6.6 5.6 15.2 1.5 1 33.3
合计 105.0 77.6 26.1 19.4 15.1 22.2
3.2城镇污染治理工程
3.2.1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海河流域“十五”期间将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工程186座,处理能力1175.5万吨/日,项目投产后,具备削减COD 52.6万吨/年、NH3-N 5.8万吨/年的能力。
其中列入《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污水处理项目19座,处理能力205万吨/日,具备削减COD 10.4万吨/年、氨氮1.2万吨/年的能力。
列入《首都水资源规划》的污水处理项目12座,处理能力52.5万吨/日,具备削减COD 2.1万吨/年、氨氮0.3万吨/年的能力。
海河流域六省市污水处理项目分别为:北京市15个项目,处理能力161万吨/日;天津市17个项目,处理能力165万吨/日;河北省82个项目,处理能力为496万吨/日;河南省共24个项目,处理能力164万吨/日;山东省20个项目,处理能力109万吨/日;山西省28个项目,处理能力80.5万吨/日。
3.2.2 工业结构调整工程及清洁生产
海河流域污染治理要贯彻中央的决定,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把经济发展作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作为主线。
海河流域共涉及工业结构调整项目65个,削减COD 7.9万吨。
列入《首都水资源规划》的工业结构调整项目1个。
海河流域六省市工业结构调整及清洁生产项目分别为:河北省38个,山西1个,河南24个,山东2个。
3.2.3 工业点源综合整治
海河流域六省市对确实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污染源提出关停并转计划,特别是对化工、制革、制药、染料中间体及印染等企业提出调整要求。海河流域工业点源治理项目共130项,削减COD排放7.4万吨,削减氨氮排放1万吨。
列入《首都水资源规划》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41个,削减COD 3.8万吨/年。
海河流域四省两市工业点源治理项目分别为河北省37个,河南省24个,山西省48个,山东省21个。
3.3城市水资源保护工程
3.3.1 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规划中列入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示范工程40项,其中列入《首都水资源规划》的项目7项。
海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中,河北省为11项,山东省7项,山西省13项,天津市5项,北京市4项。
3.3.2 生态农业示范工程
海河流域重点实施生态农业示范工程17项。其中,河南省12个,山西省4项,天津1项。

3.3.3 饮水工程
海河流域为解决饮水问题,设打井项目14项。
其中河北省1项,打井1800眼;河南省5项,打井1211眼;山东省3项,打井1850眼;山西省5项,打井439眼。
3.4强化管理工程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实施自身能力建设项目44项,其中北京市2项,河北省26项,河南3项,山东9项,山西3项,天津1项。













第四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
4.1计划项目与投资
本计划中的城镇污染治理工程、城市水资源保护工程、强化管理工程三类工程项目共分为7项,分别为:
1、城市污水处理及截污导流项目
2、清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3、工业点源治理项目
4、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5、生态农业示范项目
6、饮水打井项目
7、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上述7类项目共包括496个单项,投资需求为412.3亿元。
其中:污水处理厂项目186项(含污水回用),投资255.7亿元;
企业结构调整及清洁生产项目65项,投资25.2亿元;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130项,投资30.3亿元;
流域、区域综合整治项目40项,投资79.3亿元;
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项目17项,投资9.6亿元;
打井14项,投资5.3亿元;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44项,投资6.9亿元。
分省投资需求见表4-1。
表4-1 海河“十五”计划分省投资需求 (投资:亿元)
项目类型 北京市 天津 河北 河南 山东 山西 合计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15 54.6 17 37.9 82 98.9 24 33.5 20 15.5 28 15.3 186 255.7
清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38 13.5 24 11.1 2 0.1 1 0.5 65 25.2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 37 5.4 24 12.5 21 7.4 48 5 130 30.3
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4 25.5 5 24.2 11 13.3 7 7.3 13 9 40 79.3
生态农业示范项目 1 1 12 5.8 4 2.8 17 9.6
饮水打井项目 1 1.8 5 1.2 3 1.9 5 0.4 14 5.3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2 0.6 1 0.6 26 3 3 0.5 9 0.3 3 1.9 44 6.9
合计 21 80.7 24 63.7 195 135.9 92 64.6 62 32.5 102 34.9 496 412.3

由表4-1可以看出,“十五”期间,河北共195个项目,占总项目数(496)的39.5%;山西共102个项目,占20.5%;河南共92个项目占18.5%;山东共62个项目,占12.5%;北京共21个项目,占4.2%;天津共24个项目,占4.8%。
总投资需求412.3亿元中,河北省135.9亿元,占总投资的33%;北京市80.7亿元,占19.6%;河南省64.6亿元,占15.7%;天津市63.7亿元,占15.4%;山西省34.9亿元,占总投资的8.5%;山东省32.5亿元,占7.9%。
在完成上述水污染防治项目后,海河流域具备削减COD 65.5万吨/年,氨氮9.4万吨/年的能力。
4.2筹资方案
海河“十五”水污染防治计划总投资412.3亿元,其中:
1、列入《首都水资源规划》的投资64.8亿元;
2、列入《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投资47.8亿元;
3、其他治污工程投资299.7亿元。
海河“十五”治污投资中,除已落实的《首都水资源规划》项目64.8亿元资金外,其余347.5亿元资金由地方负责承担,国家适当给予支持。
海河流域四省两市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费必须加大收取力度,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部分项目贴息补贴。多渠道筹措资金,包括中央投资、省市地方投资、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及国外资金等。
4.3 加强能力建设
对海河流域的重点工业企业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实施动态监测。
在省界断面和主要监测断面建立自动监测站。
加强海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的能力建设,建设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及信息能力建设等。
通过完善海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监测、统计等基础工作。建立海河流域新建项目的排放总量审批制度,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制度,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断面(点)的定期考核和公布,确保海河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及水体水质持续改善。


第五章 各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
5.1各部门职责
为保证海河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顺利实施,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要统一行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督促海河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5.1.1四省两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本省(市)海河流域污染物总量削减和省界断面水质达标。制定总量削减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对各地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四省两市制定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关停并转一批制浆造纸企业的制浆设备、制革企业和酿造企业等。
5.1.2国家计委
指导并监督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投入的实施,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并会同财政部落实国家补助投资的资金来源。

5.1.3国家经贸委
指导并监督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在制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时,把那些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小化工、小印染等列入目录。
5.1.4科技部
负责指导流域水污染防治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工作。
5.1.5财政部
指导并监督《计划》确定的项目资金的落实,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有关收费资金的管理。
5.1.6 国土资源部
指导和监督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
5.1.7建设部
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工程的前期准备、招投标和工程质量,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海河流域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促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促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良性循环。
5.1.8交通部
指导并监督有关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
5.1.9水利部
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清淤、保障生态用水工程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取水许可工作的力度。
5.1.10农业部
指导并组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实施;进一步摸清农业面源污染底数,推广科学施肥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并组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5.1.11 国家林业局
负责流域内的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恢复、保护和建设的职能。
5.1.12国家旅游局
指导并监督宾馆饭店、水上餐厅等旅游污染防治工作。
5.1.13国家环保总局
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性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做好联席会议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流域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加大跨界水质保护的统一监管,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组织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计划》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国务院。
5.2 监督管理
5.2.1 加强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严格海河流域新建项目的审批,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符合海河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保护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干线水质,恢复官厅水库饮用功能。水源保护区禁止新上一切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将管网建设放在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突出位置,加强科学规划和投资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从方案审查、资金安排、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管网建设的监督检查,在审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管网系统不配套的项目设计方案,不予优先支持;管网系统未能配套建成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5.2.2 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分期分批在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依靠ISO 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强化环境管理,提高对各类污染源的控制水平。
5.2.3 全面实行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核定制度
对主要水污染物(COD、NH3-N)实行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核定制度。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北京、天津四省两市环保部门根据“十五”计划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提出水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目标应列入省市长、地市县(市)长目标责任状,以保证流域(区域)水污染物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国家在跨省界重点断面安装水质监控设施,地方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跨地市交界河流处和饮用水源地逐步安装水质自动监控设施,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海河、饮用水源地及跨省界河段水质状况。
5.2.4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齐心协力,综合治理,执法监察采取多种方式。一是自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六省市及各部门对国务院下达的治理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促进“十五”计划落实;组织联合执法监察,相互检查。省市环保局纪检监察部门主动向省市监察部门报告环保执法监察情况,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作用。二是正面宣传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对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效果显著的宣传表彰;对于不执行国务院批复规划的,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三是把全面推进与阶段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确保每年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5.2.5 建立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投资机制、运营机制、收费和价格机制
水污染防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
一是在实施工程项目时要统筹考虑资金筹措、运行机制、成本效益等问题,把工程建设同管理改革结合起来。即,在实施水污染防治项目时,要同时制定并实施筹资、管理、运行的改革规划。
二是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大征收和管理力度,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同时,还要加快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
三是要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推进污染治理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四是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在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时,要认真研究制定水的价格方案,逐步建立一种用水要花钱,多用水要多花钱;排污要花钱,多排污要多花钱的合理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用水定额,促进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等节水措施的落实,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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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的通知

2008年09月22日
上市部函[2008]190号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财务顾问:

为便于预审员及时掌握并购重组方案概况,方便与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主办人联系,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效率,现将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在向交易所申请公告、向证监会正式申报材料时,应同时填报标准格式的“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并提供电子文件,该行政许可事项需聘请财务顾问的,财务顾问应负责填报“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并协助申报。

二、 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分为三类: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收购、豁免)、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其他),“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作为申报材料一部分,列在申报材料首页,填表要求与说明见附件。

三、 申请人在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处办理材料接收手续后,到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电子版转入上市公司监管系统中。

四、 根据政策法规和填报需求的变化,“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如需调整,我部将及时通过证监会网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处等渠道予以公示。
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并购重组行政许可方案概况表及填报说明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8年9月
附表: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收购、豁免).xls
附表: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重大资产重组).xls
附表: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其他).xls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为10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客观、公平、竞争、择优;

  (四)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二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本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3篇以上基础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且引用率较高;

  (五)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过程中,成功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六)取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取得5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或专利技术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前三位、中国专利奖优秀奖首位或山东省专利一等奖首位人员;

  (七)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前3位、国家设计银质奖或省一等优秀设计奖前2位人员,或获得2项以上省二等优秀设计奖、3项以上省三等优秀设计奖或市一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

  (八)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励首位人员;

  (九)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4位、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两项二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省教学能手称号,且近4年内是市级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市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

  (十)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被市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

  (十一)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是获得国家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两项市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省以上奖励人员;

  (十三)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以及文化传承等领域,成绩卓著,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中领先,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4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2项以上省“精品工程奖”,或在常设全国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首位人员;

  (十四)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5名或破1项世界纪录;获得亚洲比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前3名或破1项亚洲记录;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第1名或破1项全国记录;或近4年内向省以上单位输送出1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五)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人员。

  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同时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选拔与评审

  第七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拔尖人才参评人选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八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人选评议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或高等院校审核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市拔尖人才的评审:

  (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市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名行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委员比例应占70%左右,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市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当年的评审任务后,自行解散,下一次评审前再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交叉担任。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上报人选情况及有关材料,并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后,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市拔尖人才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市拔尖人才考察人选。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市拔尖人才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意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六)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市拔尖人才,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为市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市拔尖人才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市拔尖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研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

  (三)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优先安排其参与国(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

  (四)对市拔尖人才,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是在涉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更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对市拔尖人才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

  (一)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600元。获得“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按照《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连续三次被评为市拔尖人才的人员,最后一个管理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作为市拔尖人才管理,每年考核合格的,管理期延长,直至退休。

  (二)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甲级医疗保健待遇。所在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市拔尖人才安排不少于15天时间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可在假期内安排。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标准予以报销。

  (四)市拔尖人才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由市里评审的系列,可破格申报;凡由省里评审的系列,优先破格上报。

  (五)市拔尖人才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及有关手续,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建立业绩考核和专家联系制度。

  (一)建立市拔尖人才档案。对管理期内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期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专家考核制度。按照市拔尖人才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市拔尖人才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市拔尖人才纳入潍坊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拔尖人才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市专拔尖人才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主动发挥各自专长。

  第十四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岗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其享受的市政府津贴,不再按市拔尖人才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改按山东省或国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拔尖人才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再享有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第十六条上属驻潍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原《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0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