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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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推进廉政建设,增强审计监督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通过下列形式:
  (一)本市广播、电视、报纸及有关出版物;
  (二)嘉兴审计网站及有关内部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报、公告;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报告或通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重大的政府公共工程;
  (二)重大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
  (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四)其他社会公众关注的,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共工程,是指市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形成的,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并给公众带来广泛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合法方式筹集、获取的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保障的专项资金(基金)。
  第七条 公布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事项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事项的主要工作成就;
  (三)被审计事项存在主要问题的事实和定性依据;
  (四)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第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公布审计结果可以不再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第十条 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公布审计结果所形成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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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关于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南京市政府



根据中央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苏政发[1994]58号),为正确处理市与各县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市政府决定,比照省对市的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各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的划分。按1993年财政收入和新的财税体制,分别确定上划中央和省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和固定收入。消费税的全额和增值税的75%部分上划中央,金融保险系统(包括非银行系统各种金融机构)的营业税上划省,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作为省与市县的共享收
入,除专项分成外,各县其他各项收入作为固定收入。
二、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的分成比例。各县1993年增值税基数由市返还,比基数增长的部分,省集中一半,另一半由县分成(即省与县各分成12.5个百分点)。
三、上划中央和省税收的返还办法。上划给中央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上划省的金融保险系统营业税,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基数部分全额返还,1994年以后,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县消费税和增值税增长率的1:0.25系数确定。如
果1994年以后上划税收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四、“收入递增包干”体制的处理。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县上交基数、递增率都按原体制办法执行。如省今后对我市原体制上交的递增部分返还,市对各县也如数返还。
五、对以下几项按省规定实行专项分成办法。1、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分成50%,市分成10%,县分成40%。2、对新开征的土地增值税,省市各分成30%,县分成40%。3、资源税1993年基数部分省不集中,比基数增长部分,省市各分成30%,县分成40%。4、
对城建税,改革实施细则出台后,市对各县将按省出台的办法执行。
六、外贸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各县按1993年应交数负担。
七、统筹农业税灾减资金。从1994年起,省对各市按调增农业税部分集中10%,专项用于农业税灾减,各县按省办法执行。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制定的财政、税收政策,严格按管理权限办理。要切实抓好财政收支管理,加强自我约束,坚持力量而行,收支平衡。同时,要密切注意新体制的运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创造条件。



1994年9月5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昌等七个设区的市和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昌等七个设区的市和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许昌、漯河、三门峡、周口、驻马店、商丘、信阳、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于2007年1月至5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