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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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推进廉政建设,增强审计监督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通过下列形式:
(一)本市广播、电视、报纸及有关出版物;
(二)嘉兴审计网站及有关内部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报、公告;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报告或通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重大的政府公共工程;
(二)重大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
(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四)其他社会公众关注的,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共工程,是指市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形成的,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并给公众带来广泛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合法方式筹集、获取的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保障的专项资金(基金)。
第七条 公布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事项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事项的主要工作成就;
(三)被审计事项存在主要问题的事实和定性依据;
(四)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第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公布审计结果可以不再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第十条 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公布审计结果所形成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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