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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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4日 证监发字[1997]5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52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

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

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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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铁道部 卫生部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1985年10月12日,铁道部、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防止烈性传染病借铁路交通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铁路运输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鼠疫、霍乱及副霍乱和其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临时公布检疫的传染病,依照本办法实行铁路交通检疫(以下简称检疫)。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管辖区域内运行的列车和车站实行检疫时,必须征得铁路局的同意,并将检疫目的、地区、日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铁道部、卫生部备案;对跨省运行的旅客列车实行检疫,必须报卫生部,经铁道部、卫生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检疫工作分别由车站检疫站和旅客列车检疫站负责。
车站检疫站的设置或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旅客列车检疫站的设置或撤销,由铁道部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条 实行检疫的旅客列车所经过的重点市、县,应当设置留验站。留验站的设置或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关与铁路局协商确定,并报铁道部、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车站检疫站的职责:
一、观察、了解车站候车室及检票口以外地区的旅客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二、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进行隔离、预防投药、接种等卫生处理,对需要继续观察留验的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及时送当地留验站;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被污染的环境、用具、行李进行卫生处理;
四、负责接收旅客列车移交的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并及时送当地留验站;
五、禁止旅客携带可能传播疫病的疫源动物及制品上车,对查出的上述物品进行处理。
第七条 旅客列车检疫站的职责:
一、观察、了解旅客列车和车站检票口以内地区的旅客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二、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进行隔离、预防投药、接种等卫生处理,并及时送到设有留验站的车站检疫站;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被污染的环境、用具、行李进行卫生处理;
四、对携带可能传播疫病的疫源动物及制品乘车的旅客,进行检查;
五、开展环境卫生监测,加强对旅客列车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实行旅客列车检疫,应当在列车长领导下,由乘警、餐车主任和卫生人员组成检疫小组,按照分工进行。
第九条 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检疫证件。车站检疫人员的证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发给;列车检疫人员的证件,由铁路局卫生行政机关发给。
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凭检疫证件有优先使用电话、电报的权利;列车检疫人员并有优先乘车、住乘务员公寓的权利。
第十条 列车检疫人员认为有必要中断列车运行或使列车解体时,在铁路局管辖内的列车,由列车长报铁路局批准;跨局列车由列车长报列车所在地铁路局,由该局报铁道部批准。
第十一条 在列车运行中,检疫人员发现疫情,应当立即封锁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所在的车厢和可能被污染的车厢,并按照第七条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同时通知设有留验站的车站接收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各项检疫工作结束后,应当解除封锁。
第十二条 为了控制鼠疫流行,已经实行检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选择实行下列交通限制:
一、指定车站禁止旅客乘降;
二、须持检疫证明购买火车票;
三、禁止某种货物运输;
四、指定某种货物经有关部门消毒后,方可承运。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旅客,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用语说明:
“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经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感染这种传染病的人;
“染疫嫌疑人”是指检疫机关认为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散播这种传染病的人;
“留验”是指检疫机关在指定的处所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进行诊察和检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铁道部、卫生部公布的《铁路交通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3月29日,水利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
为了加快电力建设前期工作,改革前期费用的管理办法,提高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基金的使用效果,部决定建立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基金制,对电力前期基金按经济责任制原则进行管理,特制定《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并随文附发,请自一九八八年起执行。
考虑到水电前期工作的连续性、周期性和数量大等特点,一九八八年水电勘测设计事业费和资源勘探费仍下达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由水规院按现行办法安排。但自一九八九年起应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一九八八年电力前期费用计划,将按上述精神下达。

附: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改革精神,加快电力建设前期工作,部决定建立电力前期工作基金制,并成立电力前期工作基金会,以提高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的资金来源近期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国家财政每年安排的勘测设计事业费(包括资源勘探费);
2.国家拨改贷(争取改成拨款)基建投资安排的电力前期费;
3.各借款单位到期归还的电力前期工作基金。
4.由于国家资金有限,前期工作经费的筹集也应发挥地方、部门、企业的积极性,除少数项目外,一般采取合资办前期工作的方式。
以上各项资金,按前期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主要用于:
1.电力系统规划,主要河流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电力发展规划中的重大专题研究;
2.大中型水电、火电和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水电站初步设计;
3.标准设计、规程规范。
第四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资金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电力前期工作今后要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五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电力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利息)列入工程概算,基金借款从工程立项后的基建投资中偿还;以前未列入工程概算的,可以补列概算或从工程概算的不可预见费中偿还给原借款单位。但下列项目经批准后可酌情免还基金借款本息:
1.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
2.长期(一般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查后5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3.其他经批准可以免还的项目。
基金的借款利息,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拨改贷利率确定。
第六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由各主管省局、网局或其他业主向基金会按项目提出申请,并承担偿还责任,电力前期工作项目由部确定,项目贷款数额由基金会会同电规院,水规院核报部主管司局确定。
第七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的借贷款按项目进行管理,并实行合同制。
1.申请单位申请电力前期工作基金,应以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按项目提出申请,并编制分年用款计划。
2.基金会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计划和进度拨款。
3.申请单位应与基金会按项目签订供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借款的偿还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火电站和输变电项目,应在该项目立项后两年内全部偿还。
水电站建设项目,应在立项后三年内全部偿还,特大型工程项目,应在五年内全部偿还。
第九条 由电力前期工作基金安排的事业费和拨改贷投资的会计核算等事宜仍按现行制度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