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0:10   浏览:8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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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2/07/13
  【实施日期】1992/07/13
  【内容分类】农业
  【发布文号】
  【备  注】1992年7月13日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农业综合开发情况的汇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视察调查组《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及农业综合开发情况的视察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学习、宣传,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农业综合开发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有些地方仍然突出,滥开草场林地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农业综合开发缺乏总体规划,不利于农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生态平衡,不利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与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此,必须从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
依法管理农业的观念淡薄,是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原因。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深刻认识到,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上一个新台阶,必须转变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要把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列入“二 五”普法规划。加强各族干部的法律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严格依法办事,真正把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强对执法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抓好。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法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法律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组织清理近几年颁布施行的各项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完善的要修订完善,该重新制定的要重新制定。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强调顾全大局,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坚决克服扯皮、推诿等不负责任的现象,下决心解决土地、草场纠纷,切实改变一些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状况。
三、依法进行农业综合开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尽快组织研究,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拿出切实可行的综合开发总体规划。认真解决好改造中低产田与开荒、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保护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开荒应以水定地,禁止种旱田,有夹荒地、撂荒地的地方首先重点开发夹荒地、撂荒地,做好生荒地的开发。保护天然割草场、人工草地和冬春牧场,禁止毁林开荒。要实行土地综合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应发展草地农业系统。对于确定用于畜牧业的开发土地,应保证用于畜牧业,把开发与牧民定居、建立人工饲草、饲料基地有机结合起来。开发中要注意稳定承包责任制,调动各族农牧民和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对乱占耕地、滥垦草场、毁林开荒、滥伐森林、滥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责任。该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该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惩处。
五、加强法律监督,搞好执法检查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的监督检查。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要着眼于改革开放新形势,积极主动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服务。要把执法检查放在重要位置,法律实施中,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长远利益的措施和作法,都要积极支持,反之,就要督促纠正。对于严重阻碍改革开放而又久拖不决的违法案件,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限期处理,对于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由人大常委会罢免的,可以依法罢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适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废止那些阻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法规条款,补充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内容,同时,要掌握立法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加快立法和严格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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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二日农业部发布)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部属海洋捕捞企业、水产科研院校:
1989年联合国大会为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作出44/225号决议,我国投了赞成票。我部于1990年以(1990)农(渔政)字第18号“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要求沿海各地及有关单位执行。
近来,有若干挂有我国国旗的渔船在北太平洋海域使用流网捕鱼,已引起有关国家的关注,有的国家已就此同我国交涉。据查,这些渔船中确有我国注册登记的,也有冒挂我国国旗的。为使联大决议在我国认真贯彻执行,现再次强调:国家禁止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船舶在
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船舶在公海从事大型流网作业的,一经查实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或其责成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究下列一项或几项责任:
1.对违规渔船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对违规渔船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
3.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1993年2月12日
浅谈合同与债

王海宏


  债是发生在特定腐朽 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即债权人,债务人负有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权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鸭蛋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合谋,并形成了一交为完备的有关主体、标的、效力、消灭、变更、担保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古代法中“债”和“责”的概念是通用的,有时债也仅指金钱债务。可见,我国传统所使用的债的概念和责任,而不包括权利。在债的范围内也不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内容。然而,我国现代民法中所使用的债的概念,不同于我国固有法中与责字相通的债的概念和欠债还钱中债的含义,而是借鉴了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中采纳的债的概念,它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不管是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人。假如只有一方是特定的,而另一文明非特定的,则不能构成债的关系。所谓有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债的一该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一保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要承担债务与责任。
  第二,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炎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这就是说,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全体难吸能依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含支配权,债权人只能依据自命不凡诉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啡不能直接城西债务人的财产。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因此不可能像物权那样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第三,债权人权利实现有带球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就是说,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的利益未得以实现,而债权利益的实现有带球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当然,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实际将会财产以后,债权人有权支配这些已将会和。
  在我国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许多学者普主张债的可以合同的概念所代替,并据此认为合同法可以传代债法。我们认为,此咱观点是极不妥当的的。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责任不是在债权中而民事责任中加以规定的,但侵权行业所产生的损害之债,仍然是债的形式,不合同之债所包括。即使将之债从债的内容中分享出去,合同之债也不能完全反映财产在运动中所产生的现象。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