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公安厅等10部门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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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公安厅等10部门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0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公安厅等10部门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天水、酒泉、庆阳、定西市人民政府,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等10部门制定的《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
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巩固2003年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成果,维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等10部委的安排部署,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哄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侦破一批涉油刑事案件;整顿、查处一批违法经营的小炼油厂、非法采油井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清除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整治油田区域及输油管道沿线的治安乱点;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强化油区治安管理和石油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建立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防范长效工作机制,为石油企业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整治时间和范围

  (一)整治时间。2004年8月20日至10月底。

  (二)整治范围。庆阳市庆城县、环县、华池县、镇原县、西峰区,酒泉市玉门市,兰州市红古区、西固区,临夏州永靖县,定西市临洮县、渭源县、陇西县,天水市武山县,陇南地区成县、西和县、康县。

  三、整治的重点问题

  (一)长庆油田陇东油区、马惠宁输油管道(环县段)打孔盗油和盗抢原油问题;

  (二)长庆油田陇东油区油品非法经销问题;

  (三)长庆石油勘探局、庆阳市有关单位及个人承包油井收回问题;

  (四)华池县、庆城县、环县有关建筑物占压输油管道问题;

  (五)红古区、西固区、永靖县、临洮县、渭源县、陇西县、武山县、成县、西和县、康县有关建筑物、采石厂、林地等占压输油管道问题;

  (六)陇东油区和玉门油区周边废品收购站、出租房屋、流动暂住人口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

  四、任务分解

  (一)涉油案件的侦破任务。长庆油田陇东油区发生的涉油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由长庆油田公安局和西峰区、环县、华池县、庆城县公安机关负责,庆阳市公安局给予指导,省公安厅进行督导,监察部门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0月底前完成积案、现案的侦破任务。

  (二)油区治安秩序整治任务。庆城县、华池县、环县、西峰区、玉门市公安机关会同油田保卫部门具体负责油区治安秩序的整顿,庆阳、酒泉市公安局分别检查指导,省公安厅进行督导,监察部门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0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和整顿任务。

  (三)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物的清理任务。涩宁兰、兰成渝、长庆输油气管道的清理整治,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州、地)政府(行署)检查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督导,监察部门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0月底前完成占压输油气管道违章建筑物的清理取缔任务。

  (四)非法小炼油厂和加油站、点的整治任务。各级发改委会同经委、环保等部门清理整顿、关停并转小炼油厂,取缔非法小炼油厂,整顿加油站点、油品零售网点,并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原油加工、油品运销秩序及油区用电秩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油气田、输油气管道企业的质量监督。

  (五)非法开采油气的整治任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侵权等违法勘查开采油气田资源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

  (六)石油企业资产的监管任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石油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监管工作,把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成效作为衡量石油企业领导班子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

  (七)长庆油田采油二厂、玉门油田、长庆和兰成渝输油公司、涩宁兰输气公司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抽调人员开展整治工作。长庆输油公司要和环县公安局协商,尽快建立马惠宁输油管道(环县段)专职保安队伍,在公安机关领导下,承担管道的安全保卫任务。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石油天然气设施运营企业要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石油天然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所在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整治工作,完成整治任务。

  五、工作措施

  (一)实行各级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把维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工作纳入油区特别是县(市、区)、乡(镇)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对纵容涉油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越权审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采油井点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强化侦查破案工作,加大对涉油案件的打击力度。要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侵害石油企业利益及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嫌疑人,有关公安机关要对2004年以来的重大涉油案件逐一进行梳理,在8月底前将梳理出的大要案件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从中确定一批案件报公安部挂牌督办。要落实专人,明确时限,对涉油刑事案件做到快侦、快破。要把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对涉油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三)大力整治油田及周边治安秩序,消除盗窃、哄抢石油物资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诱因。

  1清理取缔一批非法厂点。各级公安、发改委、经委、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各类侵占、盗窃、哄抢、“蚕食”石油企业物资器材、油气、电力资源的非法厂点和犯罪窝点,关闭、填埋、炸毁乱采滥挖油气资源的非法井点,彻底取缔土炼油炉、化油场点,收缴、销毁非法钻采、炼油设备,并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

  2清理输油气管道占压物。要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拆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消除管道安全运行隐患。

  3大力整顿和规范油区供电、用电秩序。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解决私拉乱接、盗窃和非法强行占用油气田电力问题。

  4在油区出入路口和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严查运油车辆。对盗运或非法贩运原油的,要坚决没收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查清原油来源和去向,严惩盗油和收赃的犯罪嫌疑人。

  (四)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石油企业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全面开展内部安全工作大检查,堵漏洞,治乱点,除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石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治安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要害和易发案部位防控机制建设情况。指导石油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和保卫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内部治安防范水平。

  (五)建立油区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

  1大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油区活动。各级政府要全面排查、化解石油企业与地方之间的治安纠纷,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联防、联治、联建活动,融洽油田与地方的关系,为油田和地方共同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2建立、完善石油基础设施保护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管道巡护责任制,加强输油气管道巡护队伍建设,大力推行以保安有偿服务为载体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要加强管道技防设施建设,在重点管道安装泄露监测报警装置,在重点油气井、油气联合站、油气罐区、油库等重要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有效保护机制。

  3建立治安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牵头,公安、发改委、经委、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会同石油企业共同建立治安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油区治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困扰石油企业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

  (六)广泛宣传动员,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专项行动中,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整治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在油区和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广泛宣传《刑法》、《矿产资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保护石油基础设施的自觉性。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案件和非法厂点治安乱点,跟踪宣传一批由乱到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省政府成立了以罗笑虎副省长为组长,省公安厅王幸副厅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甘肃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有关市(州、地)、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行动。重点市、县政府的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第二责任人,负责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检查和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州、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5日前向省整治办报送上月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在2004年11月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0931—8535370,公安专线:94414370

  传真:0931—8535391,专线传真:94414391

                        省公安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委员会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环境保护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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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8号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经废止的8件交通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失效。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8件交通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国家经委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86)交公路字1013号
1986年12月29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2
交通部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
交公路发[1997]75号
1997年2月13日


3
交通部
招收培训农村外派船员暂行规定
交人劳发[1997]143号
1993年2月18日


4
交通部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交通部令20004年第7号
2000年8月28日


5
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交通部令2000年第6号
2000年8月28日


6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报废管理办法
(80)交水运字1028号
1980年5月14日


7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封存管理办法
(80)交水运字1552号
1980年7月24日


8
交通部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交基发[1995]1142号
1995年11月30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确保新录用人民警察的素质,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
警察建制的事业单位录用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一律实行全省统一招考,各省辖市不再单独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
第五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的主管机关。
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公共科目的考试由省人事厅负责,专业科目的考试、面试、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体检、考核与政审由省公安厅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具体组织。各省辖市、县(市)公安局拟录用人民警察的审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省辖市、县(市)人事局、公安局负责当地人民警察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录用计划 ;
(二)制定考录方案;
(三)发布公告;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核与政审;
(八)审核;
(九)录用审批。

第二章 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七条 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应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职位要求和实际需要拟定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录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编制数、实有人数、缺编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
(三)拟招考对象、条件、范围。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是:
(一) 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由省公安厅制定后报省人事厅;
(二) 各省辖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省辖市公安局会同本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三)各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公安局会同本县(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经省辖市公安、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省公安厅复核后报省人事厅;
第九条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十条 根据录用实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具备《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省辖市以上人事、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所报职位规定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二)有无明显的生理缺陷;
(三)是否符合报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有关报考表格,经省辖市人事局、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省人事厅发放准考证。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对于有特殊专业技能要求的职位,可加试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十六条 笔试一般在省会郑州举行,也可根据需要分设考区。
第十七条 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八条 面试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人员。
第二十条 体能测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心理素质测评按人事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有一项达不到该科满分50%的,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体检。

第五章 体 检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第二十三条 体检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检在省辖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六章 考核与政审

第二十五条 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拟录用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与政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与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现实、历史表现等。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与政审工作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与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政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定性考核为主,必要时也可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与政审结束后,对被考核政审人员,逐人写出考核与政审材料,确定被考核人员是否合格。
第三十条 因考核与政审不合格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可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审核与录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根据考核与政审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省公安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人事厅审批;省辖市公安局及所辖各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辖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专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评授警衔。不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提出取消录用资格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八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四条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执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录用人民警察的,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省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招考时间,由省公安厅商省人事厅确定。因专门工作需要急需人员时,经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商定,可随时举行考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