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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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池办发〔2004〕1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

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繁荣池州文艺创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的评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促进文化和经济的结合,推进池州“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成立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文艺界(或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文艺作品门类,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或学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或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本人有参评作品的评审人员,在评本人作品时必须回避。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第五条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池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理论、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图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作品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
第七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由本人或协会按一定程序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素材(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八条凡池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与外市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艺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池州的文艺作品也可以申报,但要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九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参展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单项展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30场以上的戏剧作品;拟定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重点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大型文学期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各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参评文艺作品的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为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一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采用等级制奖,设一、二、三等三个级别,另设新人新作奖、荣誉奖和特别奖。
第十二条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双百”方针和“两为”方向,弘扬主旋律,思想内容健康向上,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为一等奖;
(二)在省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及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为二等奖;
(三)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好作品可为三等奖;
(四)在一定级别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秀和文艺新作可为新人创作奖;
(五)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第五章评选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各专业评审组(或学会)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该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并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第十五条市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或学会)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奖励
第十七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按文艺理论、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图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十大类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若干名。并严格执行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由市委市政府公布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各门类等级奖的奖金标准如下:
一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4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30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2000元。
二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2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1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1000元。三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1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300元。
第二十条设立特别奖,以奖励获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
(一)获文化部、中国文联、广播电影电视部大奖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影视类奖1.5万元;戏剧类奖1万元;其他类奖5000元;
(二)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文艺作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获奖金额1∶1原则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以上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一条凡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的获奖作品,由市评委会向市委、市政府申报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市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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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争不断到底谁的错 “金华火腿”引出的风波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发布日期:2006-06-20

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
  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20日电 千年品牌--"金华火腿",这20多年来命途多舛:浙江金华市与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旷日持久的商标纷争把它折腾得气息奄奄,后又因媒体曝光个别厂家生产"毒火腿"再遭株连之灾。为了保护我国这一民族精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其核准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但是风波并未因此平息。工商部门根据合法商标拥有者--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举报,依法查封了诸多金华企业在市场上的产品,而法院则认为金华企业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对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请求判金华企业商标侵权不予支持。

  事至如此,人们原以为这场历时20多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金华火腿"商标之争可以就此终结。然而,今年6月5日,浙江省质监局在发布该省申报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的公示中,由浙江省食品公司申报的"金华火腿"竟又赫然在目,由此再起波澜。人们不禁要问:这块已是风雨飘摇的千年品牌还要被折腾多久?风波没完没了,到底谁的错?如此内耗下去损失在谁?

  商标纷争旷日持久

  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清光绪年间,"金华"火腿在德国莱比锡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上获金奖,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的万国商品博览会上再度夺得金奖,被公认为世界三大名牌火腿之冠,也是我国具有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民族传统精品。

  据记者调查,现改制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食品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是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于1979年10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130131,至今未变。1982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行政关系为由,将浦江县注册的"金华"火腿的注册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并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

  1984年,浙江省撤销食品行业"三统一"管理体制,食品企业下放给了县、市管理,但省食品公司只下放企业,却没归还浦江县的注册商标。为此,金华方面便不断向省食品公司提出归还商标要求,纷争由此而生。

  按照规定,商标注册期为10年。到了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满,当年4月,金华市政府向浙江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打报告,要求归还注册商标权。对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两次推迟浙江省食品公司的申请,但还是未能解决问题,矛盾进一步升级。

  之后,金华市在当地举行了声势浩大的"还我商标"的抗议活动,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拒绝向省公司缴付商标管理费,还向法院起诉,状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浙江省食品公司也在《浙江日报》上刊登声明,称金华"侵犯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是"违法行为",也把金华那些拒绝缴费的厂家告到了法院。虽经省政府出面协调,但双方还是各执一词。为了争夺商标归属权,导致金华火腿产品的总体质量在旷日持久的纷争中每况愈下。

  为了保护这一具有典型地域特征的我国传统名特产品,2002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认真审查,宣布对以原金华府辖区为准的现东阳、永康等15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金华火腿",实施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然而,2003年2月风波再起。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标识上印有"金华"两字对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各地工商部门举报要求严肃查处,一时间,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杭州、宁波、苏州、上海等地的商场超市、食品市场销售的产品,以涉嫌经销假冒"金华火腿"受到工商部门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注册于上世纪70年代,虽然当时商标注册形式、商标注册证等,与目前的规定有明显不同,但是这并不改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成为"金华火腿"商标注册人以后,对提升"金华火腿"商标知名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永康厂是经国家批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永康厂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火腿产品外包装、标签等处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记。原告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也未继续上诉。人们以为"金华火腿"历经20多年的波折终能回归故里。

  可是事情并未就此了结。金华的群众发现,今年6月5日,浙江省质监局在"浙江质量网"上对该省申报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的公示中,浙江省食品公司申报的"金华火腿"也在其中,迅速引起强烈反应。日前,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委员会致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正式提出异议。

  如此内耗损失在谁

  记者走访了金华市的一些火腿厂和有关部门,他们说,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前,产品要标上"金华"二字,必须向省公司缴纳每只火腿8角的商标使用费,另外还要购买省公司提供的每只0.2元塑料脚圈和1元的塑料袋。只要交钱,不管是不是金华一带生产的火腿,都可盖上"金华"火腿的皮印。以至于全省有6个地区22个县(市)在生产"金华火腿",还有四川、湖南、江西、安徽等外省也在生产"金华火腿"。那些在金华之外的火腿厂,如果在包装上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就容易在消费者面前露馅,省公司便想出用编号代替,标上"浙江省食品公司监制"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都是金华原产地的火腿,这可坑苦了金华的火腿企业,并使"金华"火腿的质量参差不齐。如今,国家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我们不用再向省公司缴纳使用费了,致使其无法达到企图垄断"金华"火腿市场的目的,新一轮风波由此而起。

  家住金华的火腿特级技师、国家优质(肉类)食品奖评委蒋正路告诉记者,"金华火腿"之所以盛名于世,主要原因是,它选用的猪是以主产于金华的中国名猪"金华两头乌"品种的后腿为原料,并且每年只有在寒冷的冬季腌制一次火腿。加上金华地区特殊的地理气候和民间千年留下来的腌制、加工方法,具有典型的地方性,离开了特定的地域就不可能达到特定的品质。但是由于商标归属纠纷不断,造成管理失控。如被媒体曝光的永泰火腿厂和旭春火腿厂,为赢得更高的利润,利用非旺季收购便宜猪腿,生产"反季节腿"。为了防止蚊蝇和生蛆,不法厂商就用违禁药物来浸泡猪腿。他说,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管理不严,而这背后的深层原因正是商标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

  金华火腿行业协会会长施延军说,金华火腿是金华的城市名片,但长期以来省食品公司一直将"金华火腿"作为该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名称并列使用,并以此向金华的火腿企业收取商标使用费,已经伤害了金华人民的感情。现在又要将"金华火腿"申报为一家企业的"中国名牌",如果将属于金华的公共品牌批准授予为一家企业的"中国名牌",那就意味着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否定。金华人民在政策上无法理解,在感情上更是无法接受。更要紧的是,国家对"中国名牌"有很多保护措施,万一省食品公司申报成功,问题将会变得复杂化。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对此也颇为感慨,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是有关部门的政策打架。工商部门管理商标,根据《商标法》,我们注册在先理当保护,而质量技监部门又推出"原产地域保护标识",令人无所适从。他们认为,"金华火腿"商标多次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国家技术监督局金质奖及浙江省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当前金华火腿行业的问题主要是:行业整体效益低下,发展面临困境。品牌价值未充分体现,品牌经营理念滞后,与行业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环境不相适应。行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方面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与市场脱节,没有形成一个商标-生产-科研-市场-销售的良性循环完整体系。另一方面,产品结构不合理,现有的多数企业未达到规模经济的水平。制造假冒产品行为冲击、扰乱市场,影响火腿行业的市场秩序。

  虽然金华市和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对谁能用这一金字招牌各执一词,然而,"争吃""金华火腿"的结果,真正的受害者是千年流传下来的民族精品,"玩残"的是我国文化遗产的国际形象。

  终结纷争刻不容缓

  要保护好这块千年品牌,使之重振雄风发扬光大,必须彻底解决纷争。一些法律界人士接受采访时认为,用地名注册的"金华火腿"商品商标,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的历史问题,它不同于一般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这起典型案例争议焦点是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冲突。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保护商品的原产地名称,通过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给具有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产品以明确保护,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新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所制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像"金华火腿"之类有着典型地域特征的传统名品纠纷案例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更好地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认为,由于我国是WTO的成员国之一,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要求所有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对有地理标志产品即原产地域产品给予共同的保护和认同。为了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定,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我们应该还事物的本来面目,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虽然注册在先,但应属于注册不当商标,应该给予撤销。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原产地原则属于国家文化遗产,商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私产,商标可以转让、可以买卖。而原产地命名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买卖。"金华火腿"大家公认为当地传统的名优产品,其价值远远高于商标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中华文化遗产。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士也有自己的看法。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这些年"金华火腿"商标多次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国家技术监督局金质奖及浙江省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对提升"金华火腿"商标知名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他认为,由于体制制约和金华火腿商标持有与地方"条块"分割的原因,长期以来,对产业发展缺乏总体规划,产业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和改造。由浙江食品公司和金华当地的火腿企业作为发起人组建股份制企业,采用完全的市场机制,成为龙头骨干企业,共同面对世界市场,争取共赢。这一建议或许对解决问题有实质性的帮助。

  有识之士认为,商标之战中无休止的纠缠,损害的不仅是已传承千年的民族精品,而且影响到地方局部利益和国家的国际形象。有关部门应正视这个遗留的历史难题,不要再拖了,花点时间着力解决它,让"金华火腿"这个千年品牌再现雄风,让它与国外的著名原产地品牌一样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谢云挺)

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
(一)包括:
1.宾馆、酒家、饭店、集体食堂、旅店、招待所、咖啡厅(馆)、酒吧、茶店及休、疗养院(所);
2.公共浴池(室)、理(美)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场)、录像厅(室)、投影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场)、音乐(卡拉OK)厅、多功能综合娱乐设施;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及有围护结构的旅游场所;
5.展览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书店;
6.商场(店)、仓库及各类展销中心;
7.医院、学校、机场、车站、轮渡客运码头等。
(二)工业企业矿山(场)工程建设项目:
1.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厂(场)及与食品有关的生产企业;
2.各类有粉尘、高温、噪声、高频电磁场、电离辐射、振动激光、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工矿企事业。
(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居民小区规划、车库(场)、农贸市场、城乡供水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厂(站)、垃圾处理厂(站)、公厕工程设施及其他与人群健康有关的生产、生活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海口市卫生防疫站和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海口地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提出卫生要求;
(二)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进行卫生审核和卫生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行卫生监督;
(四)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申请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监督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和选址,应当说明位置,根据工程性质和污染情况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并提供比例为五百分之一的地形图和有关资料,经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二)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卫生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1)总论;(2)建设项目概况;(3)建筑物位置;(4)危害因素分析;(5)采取卫生防护的措施;(6)卫生防护专用投资概算;(7)存在问题及建议。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申报预防性卫生监督时,并要提供总体平面图,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部分卫生设施和设计说明书等。
(三)在设计施工阶段,设计部门应当根据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初步设计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施工设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四)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若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征得原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同意。

(五)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卫生监督机构交递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及市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卫生评价报告。凡不符合验收条件者,不予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市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卫生行政机关凭《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签发《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由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第七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申请和全部资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结论。
第八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在建的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工程有权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九条 从事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卫生监督员必须经进行专业性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知识培训。
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着卫生监督服装,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五千元以上,停建、缓建、吊销《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未领取《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就擅自施工的;
(二)未向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的;
(三)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同意,擅自变更有关卫生方面工程设计的;
(四)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参与验收的;
(五)违反本办法,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
(六)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以及阻挠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本条上列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