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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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 83 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市区河道的综合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该四区域以下合称为各开发园区)范围内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市区河道内的航道和渔业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建设、环保、农业、交通、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市区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河道的整治、疏浚、保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制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对保护市区河道及附属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整治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划定城市蓝线系统,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市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蓝线规划要求,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河道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出让地块涉及河湖水域的,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时,应视情将河(航)道治理规划作为条件之一纳入其中,由相关业主在项目建设时一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 按照谁开发谁负责整治的原则,区块开发建设和交通、市政道路等建设过程中涉及河道的,应对河道治理实行土地带征、整治带建、维护带管,并同步实施;建设项目涉及水域的,应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河道整治应当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对原有河道进行挖填调整的,应当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应当按建设程序进行管理,设计和建设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治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工程完工后,由各业主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时的桥梁、码头、驳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方案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道和渔业管理的,依法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市区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河道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兴建替代工程确有困难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水域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水域原状。
  第十七条 替代水域工程完成后或临时占用水域恢复后,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利用市区河道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领营业执照;有关设施应当符合行洪、通航、环保、景观等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污设施须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已经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条件的地区,禁止向市区河道直接或间接排放任何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城市污水应当统一纳入城市排污管网,原有的排污口应当拆除。
  尚不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条件,城市排污管网不完善的地区,由城市排污管理单位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及时完成管网设施建设;确无条件,其建设项目向河道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建设水污染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向河道排放。

第四章 疏浚与保洁

  第二十一条 市区河道实行定期疏浚和常年保洁。
  第二十二条 市区河道疏浚和保洁应遵守以下养护规程: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及通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出口的排水,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IV类及以上标准;
  (三)加强对河道及水闸、泵站、排水出口等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翻水正常和行洪畅通;
  (四)及时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各类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环城河以内15条内河的疏浚和保洁工作分别由市建设部门和越城区政府负责;环城河、大环河及古运河的疏浚和保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其它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分别由越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河道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擅自占用或挖掘市区河道、搭建阻水设施、填堵河道;
  3.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质监测设施;
  4.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改动河道附属设施,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二)市环保部门为主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直接或间接向市区河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未达标向河道排放;
  3.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市城管执法部门为主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向河道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污染物);
  2.饮食服务业的排污行为;
  3.在沿河城市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或树木上擅自涂写、刻划等违法行为。
  (四)市农业部门为主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行、行洪等行为。
  (五)市交通部门为主负责查处涉及航道的违法行为和无水路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水上运输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区河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区以外的河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9日发布的《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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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2004年10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7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四年九月)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国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国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病的流行,主要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其中,重病区大多集中在西部偏远、贫困地区。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制约病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据统计,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中,有576个是地方病流行的重病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03年底,全国累计48.41%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人口和81.29%的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人口进行了改水,23.21%的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人口和24.56%的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人口进行了改炉改灶;通过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或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地方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非常严峻。截至2003年底,全国有氟斑牙患者3877万人、氟骨症患者284万人、地方性砷中毒患者9686人、大骨节病患者81万人(其中12岁以下患者5.59万人)、潜在型克山病患者2.99万人、慢型克山病患者1.09万人;有4194万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人口和115万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人口需要改水,有2597万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人口和2.55万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人口需要改炉改灶;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国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加快地方病防治进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立足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造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让群众了解地方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主动地参与防治工作。同时,加强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对群众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摸清地方病流行情况,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的做法,统筹考虑,分阶段安排和实施综合防治项目。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10年,全国95%以上的县(市)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等重点地方病的发病水平要显著降低。

(二)具体目标。

1.碘缺乏病。

(1)到2005年,海南、重庆、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力争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2)到2005年,内蒙古、辽宁、福建、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已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7个省、自治区,力争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3)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保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地方性氟中毒。

(1)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到2010年,全国70%的病区村完成改水,其中90%的中、重病区村完成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到2010年,全国病区的改炉改灶率达到75%,90%以上的新建炉灶在5年后使用性能良好,居民正确使用炉灶率达到95%以上。

(3)到2010年,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3.地方性砷中毒。

(1)到2005年,完成全国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情况调查工作。

(2)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到2010年,所有病区村完成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到2010年,所有病区完成改炉改灶,居民正确使用炉灶率达到95%以上。

(4)到2010年,地方性砷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4.大骨节病。

到2010年,全国95%的大骨节病重病区村儿童大骨节病X线检出率降到20%以下。

三、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

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国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健康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三)加大干预力度。

根据各地区地方病病种和防治工作所处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地实施切实有效的干预措施。

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普及碘盐暂时有困难的病区,经省级卫生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卫生部门备案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因地制宜地采取其他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补碘措施;已达到消除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坚持对碘盐生产、销售进行监督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保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可持续发展。

未控制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的地区,要认真落实以改水、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并同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饮水工程及沼气池建设项目紧密结合,大力实施改水、改炉改灶降氟降砷。已控制的地区,要加强水质监测和对防治措施的监督,掌握改水、改炉改灶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处理。

对能纳入国家6大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和异地扶贫搬迁规划范围的大骨节病重病区,要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其他大骨节病病区,要因地制宜地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搬迁、改种蔬菜或其他经济作物、换粮(从非病区购进粮食替代病区产粮)、补硒等措施,控制新发生大骨节病。

要培训基层克山病防治专业人员,使其掌握克山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及时发现并治疗新发克山病病例。

四、治疗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对巨块型地方性甲状腺肿的患者,要通过外科手术切除肿块等方法治疗;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等特需人群,要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酌情服用碘制剂补碘的方法防治;对严重缺碘导致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要用药物进行替代治疗并进行生活、劳动功能训练。

对氟骨症患者,要以药物缓解临床症状为主,也可试用抗氧化剂或中草(成)药治疗;对地方性砷中毒患者,要以对症治疗为主,在个别病区可探索生物制剂治疗,并对发生癌变的患者进行抗癌治疗。

对大骨节病患者,要采取以对症药物(包括中药)缓解临床症状为主进行治疗,部分病区可对一些患者实施手术治疗。

对急型克山病患者,要以抗心源性休克、抗心律紊乱及急性心力衰竭为主,积极进行抢救;对在相对稳定期内的慢型克山病患者,要用抗心衰药维持治疗,并加强心脏功能状况的监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降氟降砷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安排改水工程,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缺水的地方病病区人口搬迁;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重大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水利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部门要将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纳入农业沼气池建设项目。

林业部门要对纳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划的大骨节病病区进行重点扶持。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检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地方性条例和部门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事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沼气池建设等资金,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将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和大骨节病等地方病危害严重的西部贫困病区作为重点,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努力消除西部贫困重病区村重点地方病的危害。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六)加强科学研究,开展国际合作。

要坚持科研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针,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要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跟踪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国防治工作水平。

六、考核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

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各项策略、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批评;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于2007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方案由卫生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订。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坚持工业强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建设富裕新扬州的基础和关键。为了强化工业“第一方略”,加大“双创”、“三重”推进力度,通过目标管理,加强问责督查和工作激励,推动全市工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学工业园管委会;(2)市直工业集团和工业资产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四大类,18个子项,基本分4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基本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30分,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25分,新增规模以上企业10分,产销率5分,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30分。
第二类:投资和引资。基本分100分。其中:工业投资50分,工业实际利用外资30分,民资注册资本20分。
第三类:“双创”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品销售率10分,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分,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5分,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15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15分,工业单位能耗下降20分。
第四类:“三重”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产业集群25分,做强做大25分,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5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一成,增(减)基本分5%。在此基础上,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减)分以产值总量突破300亿元为进档起点,以百亿元整数为进档线,每上进一档,提高增(减)分比例0.5个百分点;工业投入的增(减)分以投入总量突破100亿元为起点,以50亿元整数为进档线,每上进一档,提高增(减)分比例0.5个百分点。所有增减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50%。
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70%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目标后,每超5个奖励3分;当年新增1个销售超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3分、4分、5分、6分和7分。
(2)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民资工业项目,加计2分。
(3)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并有实际到资的,加计4分。
(4)当年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一次性加计4分。
(5)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计3分;
(6)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计3分;
(7)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企业,加计3分;
(8)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计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四)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 =(经济运行得分×35%)+(投资和引资得分×25%)+(“双创”工作得分×20%)+(“三重”工作得分×20%)+ 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市化学工业园总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名为三等奖,第八、九名不予奖励。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并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金牌一块,给单位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奖励8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三等奖的单位,奖励6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奖金主要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贸部门负责人。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由市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工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在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委负责年初具体考核目标制订和年终考核奖励牵头。为了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于每年年初与各地政府及其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各地政府和经贸部门、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经济各项目标的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的干劲、新的形象、新的业绩,为全市工业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由于市直工业集团和资产管理公司考核指标缺项较多,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内容、计分方法和奖励办法。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07年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