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28:19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大力实施“兴工强市”战略,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0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为了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和其他工业企业投资,培育和壮大优势企业和支柱产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市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用于扶持列入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市财政设立科目,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

(二)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资收益;

(三)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资;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体现“质量、品种、规模、效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八条 凡列入市级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市20户重点民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请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有关的批文;

(四)银行的贷款合同;

(五)单位上年度会计报告;

(六)申请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

(七)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经委提交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扶持项目、资金投放形式及其金额的建议;

(三)市工业协调小组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

(四)市经委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每年3月20日前由申请资金单位报送相关资料,市工业协调小组在4月30日前审查完成,市财政局于5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分两次到位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扶持方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入的方式:

(一)资本金注入:技术改造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支持的,可通过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合作,也可采用引导周转资金的方式。

(二)贴息或垫息:对市工业协调小组批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入资金,可进行一定数额的利息补贴或在一定时间内垫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第十二条 引导周转资金使用期限和使用费。本引导周转资金每次使用年限为1—3年;其资金使用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为了确保引导资金的安全,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在与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引导资金使用合同前,必须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三条 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市经委及市财政局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实施情况,参加项目的鉴定、验收,认真把好项目的预算、决算关。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当冲减项目的财务费用;获得的资本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专项资金,由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并行使管理权,其管理使用情况由市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扶持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按时归还,对不按期归还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资金的数额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年中、年末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XX年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

  (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有关部门(单位)、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和组织实施。

  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是项目开工、实施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同时作为项目立项和实施的依据。

第二章 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是指当年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总和。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际需要,按国家预算管理程序商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年初首批计划和年中补充计划。首批计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应不低于当年年度投资规模的75%,安排意见于上年11月4日前明确,于当年4月下达;年中补充计划重点安排难以列入首批计划且急需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安排,并于当年9月底前安排完毕。国债投资计划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商发展改革委在当年适时分批安排。

  第八条 年度计划编制和下达程序主要包括:部署编制工作、申报、审核平衡、计划下达。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于每年7月开始部署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提出编制工作的要求;于每年9月下发专门文件,明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政策、安排原则、重点投向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以下要求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投资计划建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投资需求建议;于每年10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首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年中补充计划建议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9月15日前适时申报。

  国债投资计划的申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年中适时申报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和当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及计划安排原则,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的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衔接、交换意见后进行调整,形成投资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商财政部落实年度预算后由国防科工委下达投资计划。

  国债投资计划草案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由国防科工委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

  (二)新开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

  (三)续建项目第二次申请投资计划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当年首批计划已安排投资且再次申报的,项目计划完成率应达到80%以上并有充分理由;

  (四)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计划任务明确、节点清楚;

  (五)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需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下达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按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计算)、本次计划申请投资及对应的建设内容、节点和形象等内容(详见附表)。

  政府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同时要明确项目主要实施节点安排、单台价格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和500万元以上单体土建工程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重要材料的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每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投资计划,安排的投资额度应考虑该项目实施到第二年3月底前的资金需要;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追加安排第二次投资计划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要求。

  除特殊情况外,未按本办法要求申报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安排投资。

第三章 计划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进度和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月2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2日前分别报送上年全年、当年第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所有在建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应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单位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将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诚信制度,并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并同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暂停或直至取消该项目后续投资计划安排。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审计、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违反其他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擅自调整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一)截至每年9月底,续建项目累计计划完成率不到60%的;

  (二)与政府投资配套的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不按规定到位的;

  (三)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一) 不依法组织招标的;

  (二) 擅自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

  (三) 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被暂停投资计划安排或项目审批确实需要重新启动的,需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可启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属军工集团公司的,在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酌情扣分。

  (一)不及时转发国防科工委年度投资计划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建设项目管理费或技术协调费的;

  (三)侵占、截留项目单位建设资金的;

  (四) 在项目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投资季报中弄虚作假的;

  (五) 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计划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3〕89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西部〔2013〕1552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8日




附件

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工作,研究和协调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特别是对外开放的重大政策;
  (二)协调解决在政策实施、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需要中央政府予以支持的事项;
  (三)加强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中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对《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外专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医药局、扶贫办、开发银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参加相关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解决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袁家军  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
       翟 隽  外交部副部长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罗黎明  国家民委副主任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宫蒲光  民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周 建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王 超  商务部副部长
       丁 伟  文化部副部长
       陈啸宏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孙毅彪  海关总署副署长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甘 霖  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大伟  质检总局副局长
       刘佩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吴文学  旅游局党组成员、规划财务司司长
       张乐斌  宗教局副局长
       阎庆民  银监会副主席
       张育军  证监会主席助理
       李克穆  保监会副主席
       刘 琦  能源局副局长
       陆 明  外专局副局长
       郑 健  铁路局党组成员
       周来振  民航局副局长
       吴 刚  中医药局副局长
       王国良  扶贫办副主任
       袁 力  开发银行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