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29:24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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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国的中药品种保
护工作已实施了6个年头。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做
好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凡经我局批准的中药保护品种,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
均可申请延长保护期。

  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品种,均不予延长其保护期。
  (一)申报资料没有按照我局对具体品种提出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办理的;
  (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连续二年以上没有批量生产或产量较小的;
  (四)质量标准经改进提高后仍不能控制其产品质量的。
  (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保护期内提前终止保护的。

  三、凡申请延长保护期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向国家
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资料,具体资料要求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另行制定。

  四、申请延长保护期的申报截止日期为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国家中药品
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在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满前十个月,提前告知有关省(区、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做好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及申报资料的要求,对
企业申请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及时进行初审,并要求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送达国家中药品种
保护审评委员会。对超过截止日期申报或放弃延长保护期申请的,我局将在其品种保护期
满后发布终止保护的公告。

  五、对按期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提出延长保护期申请的,国家中药品种保
护审评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有关审评委员进行审评。
  (一)经审评,对符合《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经我局核准后在该品种保护期
满前一个月发布“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有关证书、批件的换发事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
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办理。
  (二)经审评,对不符合《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经我局核准,在该品种保护
期满后发布终止保护的公告。

  六、凡我局发布终止保护公告的品种,均按非保护品种进行管理,企业不得再继续冠
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称谓进行宣传;对于两家(含两家)以上企业生产同一保护品
种的,对获准廷长保护期的企业,其品种经我局发布“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后可继续
给予保护;对未获准延长保护期的企业,经我局发布其品种终止保护公告后,还将发布中
止该品种批准文号效力的公告。

  七、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初审工作,
并敦促有关企业按期完成申报程序。

请你局将以上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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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市低保工作指示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构筑社会保障安全网,扩大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覆盖面,保障了城镇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基本情况:
1、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抓好低保工作的落实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落实低保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民生民利的一件大事来抓。成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综合施策,建立以民政局低保中心为牵头部门,工会、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及各乡镇(街)劳动社会保障所参加的低保协调领导机构,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了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做到了低保有人管,层层抓落实,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显著提升,社会保障功能日益完善,为实施“富民强市”发展战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2、认真排查,分类施保,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按照“两级管理,三级联审”的总体部署,民政局先后制定出台了低保清理核查、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及办法,会同财政、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对低保工作重点乡镇(街)及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市低保工作的开展。各乡镇(街)通过调查摸底、严格审核、张榜公布、造册登记等四个步骤,初步掌握了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把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群众纳入了低保救助范围。为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在坚持民主评议制度的同时,民政局成立了信访室,接待群众答疑解惑,安抚疏导宣传政策法规,保证低保工作公开透明、应保尽保。
3、多方施策,改善民生,认真落实低保资金
2002年低保工作开展以来,财政低保资金累计投入 --万元; 其中2012年安排资金--万元,比上年增加了--万元。为解决低保资金严重不足,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向上争取财政低保资金的支持,2011年以来共争取财政低保专项资金--万元,保证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需求。为了减轻物价上涨给低保家庭生活带来影响,定期组织物价、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测算,结合全市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及时调整城市低保提标工作,先后提标--次,由2002年每人每月--元提高到2011年--元,2012年提高到--元,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及时发放物价上涨补贴资金,保障了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4、统筹安排,配套服务,实现低保资金规范化管理和社会化发放
围绕“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统筹处理低保“输血”与扶持“造血”的关系,做到救助与帮扶措施衔接,分类施保,政策优惠,互相促进。对低保对象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实施优惠减免;对因病、因灾造成一时困难的家庭发放临时困难救助金和节日补贴慰问金,免费领取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大力实施低保对象就业和创业扶持计划工程,帮其摆脱贫困走上富裕之路。同时,加大硬件投入,实现了低保档案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低保工作开展以来,低保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由银行直接发放,做到了“公开、透明、公平、快捷”,实现了低保金社会化发放。
二、存在问题
1、低保确切底数有待摸清。乡镇低保人员分布广,调查摸底工作量大,一些相关部门对低保信息比对支持配合不够,隐性收入难于统计,增加了对低保对象的核定和动态管理的难度。
2、低保宣传工作有待深化。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对低保政策不了解,存在滥报或漏报现象;个别低保工作人员工作不细致、不深入,“应保尽保”的准确数据尚未完全掌握。
3、低保工作者队伍需要加强。由于人力不足,待遇不高,长期超负荷运转,导致部分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变动频繁,影响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宣传力度
要以富民强市发展战略为引擎,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实践性、服务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深刻认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社会的和谐稳定。要科学谋划,多方施策,结合“六五”普法,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引导低保对象树立正确的社会救济观,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深入民心、温暖民心、稳定民心。
2、强化措施,进一步构建科学动态的城市低保管理机制
要构建科学动态的低保管理机制,完善机构,保障经费,合理增加编制,科学调配人员,确保低保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要掌握政策法规,依法依规施保,不断完善低保对象排查核实、社区评议、永久公示制度和低保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相关部门支持低保信息比对协调制度,抓好低保救助档案管理,规范审批流程,严把社区评议、乡镇评审、民政局集体审批关,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加大入户调查核实力度,及时、准确掌握低保对象经济状况和动态变化,常态走访,应保尽保,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要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健全制度,畅通渠道,便民利民,实现管理和服务的人性化与规范化。
3、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救助体系
要把城市低保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创新社会管理体系全盘谋划,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分类施保”的原则,按照“两级管理,三级联审”要求,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和乡镇(街)社会保障所两级建设,完善低保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和信息比对规范化管理机制,探索社区低保评议听证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低保政策法规,上争下促,加大低保资金投入,保证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运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使低保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要制定与低保相配套的各项救助政策,搞好涉保人员信访接待,努力在税收、贷款等方面为低保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谋生、脱贫致富。要在医疗、住房、水电及子女就学等方面为低保对象提供帮助,不断完善城市低保救助体系。
4、搞好培训,进一步提升城市低保工作服务水平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确保民生民利、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为目标,以“干部下基层”立功竞赛活动为载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低保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开展“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低保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爱岗敬业、奋发有为,文明规范服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分期分批进行政策法规学习和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群众信赖的低保工作者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91]国管财字第10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国资农发[1990]15号),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由我局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有一位局领导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人,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我局财务司承担。
  二、我局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主要通过监督、指导的方式进行管理,既要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又要充分调动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有效管理、合理使用资产的积极性。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应由一名行政领导人、并有必要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及附属单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的要求,请各单位指定一位行政领导人和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四、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及附属单位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定额和使用、调配制度,实施具体管理,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资产流失。
 (三)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制定的规章、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 负责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和统计的组织、汇总工作;
 (五) 对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使用性质的改变进行初审。
 (六) 对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收入和资产收益实施监督和具体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上缴,监督各种基金、周转金按国家规定使用;
 (七) 按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八) 按我局要求定期报送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报表并报告工作。
 (九) 办理我局布置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工作。
  五、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修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涉及这一方面的其它制度,需向我局备案。
  六、 请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于六月底前,将本部门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指定的职能能机构名称、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函告我局。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委托国务院批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

国资农发[1991]1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提高使用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经费供给关系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以上机关的附属单位和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国家资金投入的、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接受馈赠的资产等。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重点是中央国家机关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有一位行政领导人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责任人,主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应有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也应由一名行政领导人、并有必要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
  四、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 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 制定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定额和使用、调配制度,并实施管理,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并防止资产流失;
  (三)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和统计的组织、汇总工作。
  (五) 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国有资产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使用性质的改变进行审定;
  (六) 负责对改变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审查,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七) 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收入和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上缴,监督各种基金、周转金按国家规定运用;
  (八) 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组织国有资产的评估,并按程序确认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九) 定期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分别报送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国有资产报表并报告工作;
  (十) 办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布置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五、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两类不同性质国有资产报表和报告的报送、审批办法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具体拟订,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后发布实施。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