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48:27   浏览:9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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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当前是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的极好时机
(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积极参与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研究,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股份制理论的研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研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祖国优秀传
统文化、伦理道德建设的研究,人权理论的研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探索。应该说,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解放思想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为社会服务的同时,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大批研究成果填补了学科建设的空白,丰富、更新了教学内容,并促进了一批新专业的生长;大批课题负责人特别是一些中青年教师,通过科学研究成长为本专业的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机构和队伍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一支学科齐全、实力雄厚、在国内举足轻重的研究力量,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当前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是:人文社会科学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社会的应有重视;现有的科研体制和不同程度存在的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比较弱;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中
青年业务骨干流失,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有滑坡危险。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向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供了发展和繁荣的良好时机。
按照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在经济落后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要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人
文社会科学的众多学科,几乎涉及到两个文明建设的所有方面,肩负着责无旁贷的历史重任。伟大的社会实践已经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积极投身到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的强烈呼唤。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其他领域改革的深入,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需求
及提供的支持条件,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这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进一步繁荣发展的最为难得的契机。
二、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贯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全局,树立“主战场”意识,全面发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功能
(4)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科学指南,也是指导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发展的科学指南。认真学好《邓小平文选》,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贯通全局,是关系到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能否真正体现时代精神、把握社会
发展规律、成为推动社会发展有力武器的头等大事。系统深入地研究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紧紧抓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既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又坚持走自己的路,深入研究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的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5)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全面认识和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的功能和作用。人文社会科学是一个以人类社会及其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庞大的学科群。笼统地把人文社会科学归结为意识形态,只能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或把人文社会科学为经济建设服务理解为所有学科的研究都去追求直接
的经济效益,都是片面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理论研究和咨询决策服务两个层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两个领域,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广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方
面做出了很大的成绩,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不能不看到,一些同志尚缺乏主动适应和服务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服务于社会文明进步需要的强烈愿望,存在着习惯于关在书斋里做学问、等待上级定课题、甚至只是为了出书和评职称而搞研究的倾向。今后,国家教委将采取
多种形式,如了解社会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需求、向社会宣传展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力、组织多学科对社会急需的重大课题的协作攻关、多渠道筹集研究经费等,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主动而有效地为社会服务。广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要进一步改变唯书、唯上的思维定势
,牢牢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紧贴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法制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做出贡献;为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对策,为各
层次的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信息服务。当然,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为“主战场”服务的方式、侧重点,还应根据学科自身的特点而有所不同。有的是直接服务,有的是间接服务。只有这样,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才能全面实现和发挥内在的功能与作用,并促进自身的全面繁
荣和发展。
(6)必须确立为学科建设和培养跨世纪人才服务的战略目标。科学研究是学科建设的动力,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制定长远的规划,通过对国内外社会现实和学术成果的系统、深入的研究,加快学科体系、学科内容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改造、重建,新建某些必要的学科,以
适应社会和学科发展的客观需求;要把学科建设和培养跨世纪人才紧密结合起来。要十分重视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现在的青年学者,是跨世纪的人才,特别是新一代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是学科建设的战略问题,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国家教委将通过设立重点研究课题、组织科
研成果鉴定、评奖及资助重大科研成果出版等办法,为青年学者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学校要逐个学科、逐个人地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抓出成效。
三、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基础研究
(7)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的基础,凝聚着一个民族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文化精华。它反映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和文明程度,既是一个民族、国家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的文明基石,又是今天建设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精神文明的基础,在任何情
况下都不能轻视。
有些基础研究与社会实际距离较远,很难直接为现实服务,即使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也要靠国家财政的支持和帮助。国家、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和学校,有责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扶持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要统筹考虑教学和科研、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扶持的对象包括从事学
术文化基础研究的文、史、哲等基础学科,各学科的基础研究和中华民族所特有的学科、研究领域、重点研究机构。扶持的措施包括经费投入(研究经费、图书资料及设备购置经费、学术会议经费、重要成果出版经费等)和优惠政策(人员编制适当放宽、合理计算工作量、优先安排出国进
修和参加学术会议等)。
(8)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突出重点,择优扶持。
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中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比重不宜太大。在目前国家和社会的财力都不充裕的情况下,与其让数量过多的学科点捉襟见肘地维持,不如选择一批实力强、学风好、有发展前途的学科点,尽可能加大投资强度,使之能发展得快一些,水平高一些,
成为“国家队”、“种子队”。国家教委准备在调查研究、严格评选的基础上,尽快确定重点扶持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学校也应该有自己的规划。在学科扶持问题上,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合理布局,上下通力合作,避免出现低水平的重复。
四、深化科研管理改革,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9)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的关键性的一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打破自我封闭的格局,引进竞争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分级管理。
(10)分级管理,就是要改变过去国家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使管理重心下移。
国家教委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宏观管理、搞好服务。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抓好重点研究课题;加强基础学科的扶持;组织应用学科和应用研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开辟新的课题和经费渠
道;提供科研信息服务;组织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及科研机构评估。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恰当地确定自己的职能。
(11)要开阔视野,面向社会,从省内外、国内外,争取课题和经费,吸引人才。要发挥应用性学科的优势,组织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到社会上兼职,有条件的学校要有领导地分离出一部分力量,通过兴办信息咨询产业等,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部分成果
推向市场。开展有偿服务一定要有组织地搞,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更不能把人心搞散。
(12)加强科研管理机构建设,转变管理职能。加强科研管理机构的建设是保证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各地、各学校要根据科学研究的规律,建立健全适合行业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解决管理人员的职称、待遇等问题以保持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尽快采用现
代化管理手段特别是计算机等信息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机构对科研信息的搜集掌握和分析使用能力;要定期进行各种业务培训,提高和改善人员的知识结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科研工作静态、封闭的行政性管理,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型的科研管理应该兼有策划、组织和加强
对外协作等综合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等下达课题、靠上级指示开展工作、向主管部门索要经费的被动局面,面向社会特别是通过精心组织为社会提供智力支持的各种咨询服务活动,开拓更加广阔的课题和经费渠道;要以改革的姿态,积极探索基金制等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研管理新路子。
五、加强和改善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领导
(13)要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从总体上说,人文社会科学的多数学科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与政治的关系相当密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中的作用往往带有全局性、战略性,不可低估。如果研究方向上出了偏差,它的负面影响往往会变成一种不好的社会舆论
导向,造成严重后果。这就要求我们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各级领导,一方面要鼓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具有敢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理论勇气;另一方面又要求
他们坚持严肃的科学态度,敢于抵制和批判一切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错误思潮。
(14)切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组织、指导科学研究。一方面,在涉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包括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对外政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要鲜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不能忽视或削弱社会主义意识
形态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贯彻“双百”方针,充分保障学术自由,不能脱离实际地要求所有的学科领域“纯而又纯”,不能把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政治问题,随意“上纲上线”。
在科研成果的评价问题上,要坚持科学性评价的标准,尊重实践,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服从真理。领导部门和领导者,要鼓励学术创新,鼓励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不同的学派,开展严肃的学术批评和活跃的学术争鸣,通过不同学派和学术观点的互补,达到繁荣学术、发展真理和
造就人才的目的。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一样,难免出现失误。当这种情况出现时,领导者和领导部门应该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以关心爱护的态度,以朋友的姿态,与学者讨论,进行必要的批评,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在领导学术研究的问题上,我们应当认真地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
,研究新情况,创造适应新时期特点的新鲜经验。
(15)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规划。我们的目标,是要在本世纪末或再长一些时间内,把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建设成为学科齐全、结构合理、队伍精良、学术水平较高,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智力支持的学科体系。要达到这一目标,从科研的角度说,必须有一个既有前
瞻性又切实可行的规划。国家教委将组织力量制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规划、博士点基金和青年基金课题规划。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的研究规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优化学科结构,增强人文社会科学的活力。学科结构的优化是人文社会科学迅速发展的条件之一。学科结构要实现优化,必须使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比例趋于合理。学科结构调整要树立长远发展和全面繁荣的观点,既考虑现实需要,又考虑长远发展;既要反
对理论脱离实际和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又要反对急功近利、重利轻义的片面性。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内部构成,突出的问题是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的比重过大,应用学科、应用和对策研究比例过小。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的繁荣不能没有必要的数量,但根本的标志不在
数量多,而在于水平高。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应突出重点,国家有国家的重点,各省有各省的重点,学校有学校的重点。
②要重视、了解、研究本学科的世界前沿问题和发展趋势,扩大和发展对外学术交流,吸取和借鉴人类先进文明成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新体系。
③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要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采取倾斜政策,尽可能地为其提供和创造较好的工作条件。
摆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面前的任务,是十分光荣和艰巨的。我们必须振奋精神,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相信和依靠广大教师,尊重他们的首创精神,为创造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199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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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4〕6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食品对人体的侵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配足监督力量,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六)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七)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时限向省、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数据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三、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和暴力抗法案件。

(二)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申报、制(修)订、培训和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农业产地环境的监测和保护,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对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组织对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和抽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产品认证的推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产品市场准入。

(三)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境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

(四)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堂、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检验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积极开展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病人的紧急救治工作。

(五)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主体资格的审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对食品商标、广告进行管理,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六)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等工作,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对进厂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八)海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品进出口监管工作。

(九)粮食和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在必要时,迅速组织协调部队参加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规范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二)领导小组是省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武汉海关等8个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名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主要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五)因工作需要变更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由食品安全办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二、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措施。

(三)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和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

(二)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

(五)承办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承办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全体会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2、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主持召开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3、联络员会议。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主要内容是:传达有关安全监管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食品安全形势和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有关事项;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

4、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食品安全办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分别由组长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签发,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

(二)信息报告制度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编发简报,或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领导小组各成员,重要情况上报国务院相关部门。

(三)调研协调制度

1、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调研,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应事先送食品安全办汇总。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由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有关问题。

(四)督办制度

领导小组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促成员单位或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地区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查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突出事件。

(五)总结交流制度

领导小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办公室工作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编发简报,承办各项会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五、附则

(一)本规则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4年8月31日娄底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娄底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及其重大变更;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一)决定授予或撤销娄底市荣誉市民等地方性荣誉称号;

(十二)确定全市性节日或纪念日;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听取汇报,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市本级非税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社会保险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政府性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市规划执行情况;

(八)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

(九)主要江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环境资源保护情况;

(十)市级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保护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方案;

(十四)有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由主任、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必须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对询问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议经审议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闭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报告不实,答复询问时隐瞒实情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逾期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要求执行机关限期作出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撤职案。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相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