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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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市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农业系统各有关质检中心: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新世纪新阶段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生产,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在各地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有力地带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基础薄弱,起步较晚,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能力仍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上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深化“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科学把握和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律,在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通过重点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业投入品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点带面。在注重整体部署、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发现规律,指导全局。二是坚持体系建设与工作推进并重。在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强化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等基础体系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坚持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监管。把农产品产地环境控制、农产品生产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市场准入等监管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提升从农田到市场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溯源监管能力。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要通过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监管能力。切实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扩展工作领域,把推广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包装等标准化技术作为新时期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示范农场、优势(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非疫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进一步扩大标准化示范区的数量和规模,规范示范区建设,提高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创新管理模式。把实施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认证工作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快优势农产品示范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程。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能力建设。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三个专项整治工作,将农业投入品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依法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坚决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推进现代流通方式,鼓励采用连锁经营等形式,提高优质投入品的市场占有率。加快开发和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新产品,加快对高残毒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普及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施药机具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合理施肥。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能力建设。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农业部坚持并完善全国性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中药物残留及“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工作,健全全国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适宜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区域,开展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例行监测工作,并逐步定期发布本区域的监测信息,同时报农业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加大跟踪督查力度,促进落实整改措施。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结合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登记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把产品标签与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等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销区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研究,加快动植物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检验检测仪器的研制开发,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研究。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百千万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养百名熟练掌握高精尖检验检测技术、能够承担参与WHO(世界卫生组织)、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以及熟悉监督管理工作的高级人才,培养千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骨干,培训万名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推广人员。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整体素质。及时宣传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整体推进。各地要在认真分析总结近几年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当前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实施。

  (二)大力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要逐步建立产地(包括养殖场、养殖水面)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创造条件对农产品产地进行统一评价,划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适宜生产区和限制生产区,并与产地认定工作结合起来。

  (三)继续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重点是农产品公平贸易标准、市场准入标准、资源环境保护标准、农业基础标准、农业方法标准,以及主要农产品生产准则等通用类标准。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重点是地方土特产品标准和具体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类标准。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技术机构在农业标准制修定及农业标准化实施中的作用。

  (四)尽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科学进行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不搞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满足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提高质检机构信息化水平,实现检测信息共享。

  (五)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要尽快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业投入品认证为补充的认证体系和工作格局。农业生产过程要逐步形成以GAP认证为主,兽药生产以GMP认证为主,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农产品加工以HACCP认证为主,农业投入品以强制性认证为主的认证体系和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在积极增加产品认证数量的同时,加强认证标识的管理,强化对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保证认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信誉。

  (六)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结合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标识认证管理,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建立自律性检测制度。鼓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推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积极开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环节等各环节的监管,使农产品准出与准入制度紧密联结。推进农业品牌战略,加快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标识或标注。

  (七)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标准化实施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摸索经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协同、公众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格局。

  四、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尽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把做好农产品安全生产,确保放心消费,作为提高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执政能力的重大任务,切实承担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单位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创造条件,勇于创新,大胆实践。

  (二)健全责任制度。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领导对本地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产区与销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沟通,各有侧重,形成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增加资金投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争取计划、财务部门的支持,加大农产品安全生产、农业标准制定、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产品例行监测等工作投入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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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集和缴纳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七条 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
  (一)建筑安装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的比例征收;
  (二)按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001元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火电、热电、垃圾焚烧发电)征收;
  (三)银行、证券、保险、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烟草等企业按应税收入的0.1%征收;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确定具体缴纳义务人,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同时向社会公布。
  缴纳义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手续。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缴纳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加盖公章后附相关发文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后及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相关缴纳事项。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季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季度应缴数额,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缴纳义务人可以采用电子申报、纸质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应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附报纸质申报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对上一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的价格调节基金电子应征数据,通过联网或报盘方式传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时以纸质件形式,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及时足额解缴到相应的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一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情况季度报表送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多征错征价格调节基金,由缴纳义务人填写基金入户退还书,并附缴费凭证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交政府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起始日期30日前向政府价格部门提出,其中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受理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申请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手续。
  第十八条 批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缓缴期内不计征滞纳金。缴纳义务人应在缓缴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足。
  第十九条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天;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义务人仍拒不缴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核查,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核查明确缴纳义务人实缴数额超过或少于应缴数额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出具清缴事项通知书,明确补缴或退款数额;缴纳义务人根据通知书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补缴或抵扣手续,对不能抵扣的按规定程序退还多收款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编制支出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造成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当粮油副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粮油有储备资质的企业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七)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计划送交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收支预算。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后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项目预算支出的(含专项补助,包括调剂地区间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的专项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价格调节基金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用于项目预算支出的,申请人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书面报告,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内容、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二)第三方(具有评审资质或资格机构)出具的申报项目评审报告;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四)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身份证明);
  (五)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村委会相关证明);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用于低收入困难群体补贴项目预算支出的,由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书面报告,包括申请项目名称、申请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补贴标准、申报理由等;
  (二)申请补贴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预留一定的资金作为应急事项支出预算。用于应急事项支出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发生的应急事项,按照特事特办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紧急情况对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提出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应急事项发生,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人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应急事项名称、使用方向、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受理申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条 经政府正式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下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征管费用支出包括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业务经费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包括宣传、培训、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等相关费用支出。征管费用按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征缴价格调节基金总额6%的比例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收入科目列“其他收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科目列“其他支出—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低收入困难群体的,由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情况组织自评,并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县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2日,能源部

为加强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技改工程的效益,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将逐步补充下达具体项目的实物效益计算规范及测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充实有关案例。
由于技改工程的经济评价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请各单位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及时向部电力司反映,以便今后不断完善。
上述《办法》中暂不包括“以大代小”的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对电力“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经济评估目前仍按基本建设项目的评价办法进行。

附1: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开展,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和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经济评价应在做好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因素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计算和分析方法,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论证,为作出正确的投
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切实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评价人员应认真做好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注意收集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密切的配合。经济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比选,据理论证,严禁因人为因素的干扰
而造成评价的失误。
第四条 经济评价的内容、浓度及计算指标应能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对经济评价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审批单位可不予受理或退回重做。
第五条 对典型及部分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后评价,以便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六条 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部分。如无特殊要求,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进行财务评价。
第七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主要考察项目为企业整体所创造的新增经济效益。新增经济效益原则上宜采用“有无对比法”进行计算,计算改造与不改造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评价指标。必要时,也可计算改造后的有关指标。
第八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周期包括改造期和生产期。起始年从工程开始施工算起,不包括前期及文件准备时间。改造期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生产期参照项目主要设备经济服务期限或折旧年限确定。
第九条 财务评价中的参数划分为国家参数、行业参数、企业参数和其他参数。国家参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业参数由能源部确定,企业参数由各网(省)局确定,报能源部备案;其他参数可按实际情况自行测定。
第十条 新增经营成本的测算应反映出改造与不改造两种情况的差别。对于与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费用,应根据设备运行变化情况分析确定。必要时,还应考虑改造期间的停产损失和计算周期内设备更新所需要的追加投资。
第十一条 财务评价的主要指标是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新增投资利税率等。各类项目的经济评价可根据需要选择计算。
第十二条 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特点,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隐性效益项目和显性效益项目两大类。显性效益项目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进行评价。隐性效益项目一般采用费用--效用法对可供选择的多个互斥方案进行比选。
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评价应遵守收益与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的原则,对外部收益和费用,既要防止疏漏不计,又要防止重复计算和扩大计算范围。在评价报告中应对外部收益和费用的计算范围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国民经济评价中所采用的通用参数,如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和重要物质的影子价格等,由国家确定。国家未确定的其他评价所需的参数,可自行确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民经济评价一般以经济净现值和经济内部收益率为主要指标。
第十六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多种方案比较,以选择出技术经济效益较优的方案加以实施。
第十七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敏感性分析,以判明不同因素变动对项目的经济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敏感性分析中采用的指标应与主要评价指标相对应。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显性效益项目的经济评价,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
1.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实施的必要性。
2.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目标。
(二)基础数据
1.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2.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有关因素的分析。
(三)财务评价
1.新增实物量效益预测。
2.新增销售成本预测。
3.新增销售收入、税金、利润预测。
4.现金流量分析。
5.敏感性分析。
6.评价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财务净现值、新增投资利税率等。
(四)国民经济评价(一般项目可不进行此项评价)
1.基础数据的调整。
2.现金流量分析。
3.敏感性分析。
4.评价指标: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
(五)其他效益分析。
(六)结论与建议二、隐性效益项目的经济评价,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
1.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实施的必要性。
2.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目标。
3.各种可行方案简介。
(二)基础数据
1.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2.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有关因素的分析。
(三)财务评价
1.新增实物量效益预测。
2.新增成本预测。
3.现金流量分析。
4.主要评价指标:净费用现值(或净费用年值)、费用--效用比等。
(四)其他效益分析
(五)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电力工业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技术改造项目,机械制造等其他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有关文件和规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2: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及经济评价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编制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是技术改造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深入进行,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管理水平应进一步地提高。为了更好地实现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投资效益和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我们编制了本办法。
电力工业是产品单一,资金密集,产、供、销合一的生产经营型产业。它的生产工艺成熟、系统性强造成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固有特点。本办法是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自身的特点编写的。
对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本办法有许多问题考虑尚有不足,有待于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断发展,补充和完善。
二、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及其分类
经济效益是指人们进行经济活动所取得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即效用和收益)与劳动消耗(即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按照劳动成果的不同,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通常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的,我们称之为显性效益;另一类是不能或难以用货币
单位直接度量的,我们称之为隐性效益。如进一步划分,显性效益可分为增收和节支两种类型。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具体分类如下图所示。
增加发电量
节约厂用电量
增加供电能力
增收 降低线损
增加供热量
显性效益 其它
降低煤耗
降低油、水耗
节支 降低运行维护费
经济效益 降低管理费用
其它
提高发、供电可靠性
提高调度、通讯自动化水平
生产用建、构筑物的加固补强
隐性效益 减少环境污染
提高供电质量
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其它

一般来说,每一个技术改造项目都可能具有多重效益,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但每一个项目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的。如给水泵改造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恢复机组出力和节约厂用电,而火电厂除尘器改造项目的主要目标则是减少烟尘的排放量,改善环境。项目的效益目标不同,
经济评价所用的方法也是不同的,为此,我们将电力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显性效益项目和隐性效益项目。
三、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众所周知,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具有产品单一;产、供、销必须在同一时刻完成;系统性、公用性和社会性强;产、供、销环节一般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金和技术非常密集等特点。而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则具有以下几
个特点:
1.由于产品单一,电力工业不存在着产品的更新换代、不存在产品结构的调整。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在于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经济、稳发、满发、多供、少耗、改善电能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电力企业乃至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2.电力系统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通讯、调度等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必须高度统一协调、任一子系统出现问题都可能破坏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完成。针对各子系统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地实施技术改造、消缺补强。因此,电力技术改造不仅涉及面广、项目种类繁多、投资大
,而且各个项目新增的效益主要表现为系统的整体效益。
3.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创造的社会效益是巨大的,但这些社会效益大都难以进行定量分析。如在目前缺电状态下,新增每千瓦时的售电量将新增几元至十多元的工业产值。又如,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可以减少灾难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能够给国民经济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再
如,提高电能质量,可以提高各种工业产品的质量乃至人民的生活水平。
4.虽说单个项目的投资很大,但占企业全部资金的比重却很少。
电力工业及其技术改造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除具有一般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进行财务评价。
2.新增经济效益一般应站在整个电力企业(网、省局)的角度来考察,才能得到全面而完整的反映。而不应站在某个电厂(或供电局)的角度来考察。
四、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流动资金。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从前期工作开始到项目竣工投产的全部投资。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应按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暂行规定》(能源电〔1990〕1196号文)进行估算。并根据合理的施工进度和投资来源确定分年的投资使用计划。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应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计算贷款利息。当年贷款均假定在年中支用,按当年贷款额的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以后各年按全数计息。
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按下式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形成率+改造期贷款利息

使用专用基金或专项拨款、专项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的固定资产形成率一般为100%。
(二)新增流动资金
新增流动资金(指定额流动资金)是指项目竣工投产后,用于购买燃料、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工资等所新增的周转性资金。流动资金一般可按新增设备容量估算:
新增流动资金=新增设备容量(千瓦)×容量资金率(元/千瓦)
容量资金率取电网(或电厂、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五、新增销售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的计算
正确地计算项目新增的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是合理地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的前提。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经济效益一般应站在整个企业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哪些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是项目新增的,哪些不是项目新增的,才能使经济效益得到全面而完整的反映。
按照电力生产经营的环节,电力销售成本划分为发电成本和供电成本;电力销售税金划分为发电税金和供电税金。不同的项目,其成本、税金和利润的计算内容和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具体项目应该具体分析。例如,一般节约成本项目所节约的成本即为新增的利润。又如,输变电项目降
低线损所新增售电量的效益仅仅考虑供电环节所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并不涉及到发电环节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而输变电项目增加供电能力所新增售电量的效益则不仅考虑供电环节所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还要考虑到发电环节的成本、税金和利润。再如,发电厂增加厂供电量(
无论是增加发电量还是节约厂用电量)项目的效益除应考虑发电环节新增的发电成本、税金和利润外,还应考虑供电环节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这就是说,一些项目新增电量的效益可以认为是和配套工程一起产生的。这些项目必须有配套工程的支持(发电项目必须有供电项目的配套支
持,而供电项目必须有发电项目的配套支持),才能增加售电量、乃至增加销售收入。由于配套工程的分析非常复杂,对于难以直接计算配套工程费用的项目,一般可采用取电网平均值的方法进行简化处理,即配套工程新增的成本和税金按电网平均值计算、配套工程新增的利润则按电网平
均售电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一)新增销售收入的计算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是指进行改造与不进行改造企业销售收入的差值,即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值。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主要为售电收入和售热收入。
1.新增售电收入的计算
实行电网统一核算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售电量×售电单价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电量一般应属指导性电量,其电价按国家关于试行多种电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电价取上级批准的新增电量的电价;其电价未批准前,可按预计能达到的新增电量的电价确定。
独立核算的发电项目可以按上网电价计算新增售电收入。即
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厂供电量×上网电价
供电项目的新增售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发电项目的新增售电量按下式计算:
新增售电量=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新增厂供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
2.新增售热收入
供热以电厂围墙为界时:
新增售热收入=新增厂供热量×供热单价
供热到用户时:
新增售热收入=新增售热量×售热单价
热价一般取上级批准的新增供热热价;其热价未批准前,可按预计能达到的新增热价确定。
新增厂供热量和新增售热量由设计部门提供。
3.新增销售收入
电力项目的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售电收入
热电项目的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售热收入
(二)新增成本的计算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成本按产品的不同,划分为电力成本(包括发电成本和供电成本)和热力成本;按成本项目划分为燃料费、水费、材料费、基本折旧费、大修理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费用等八项。其中:燃料费、水费为变动成本,其余六项为固定成本。发电成本
和供热成本一般包括全部八项内容,供电成本一般只包括固定成本的六项内容。
新增成本可正可负,正值表示成本的增加,负值表示成本的节约。
1.分项成本的计算
(1)新增燃料费
指火电厂(热电厂)生产电、热产品所消耗的各种燃料所需的费用。
①火电项目
a.对于发电标准煤耗发生显著变化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改造的发电量×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发电量×不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标准煤价
改造后的发电量和发电标准煤耗取设计值;不改造的发电量和
发电标准煤耗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标准煤价一般可取电厂上年
度的统计值。
b.对于发电标准煤耗变化不显著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燃料费
新增发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厂用电率和发电单位燃料费取电
厂上年度统计值。
②热电项目
a.对于标准煤耗发生明显变化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改造的发电量×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发电量×不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改造的供热量×改造的供热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供热量×不改造的供热标准煤耗)}
×标准煤价
改造后的参数取设计值,不改造的参数一般可取热电厂上年度
的统计值;标准煤价一般可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
b.对于标准煤耗不发生显著变化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
×发电单位燃料费+新增厂供热量
×供热单位燃料费
新增发电量和新增厂供热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发电单位燃料费
和供热单位燃料费一般可取热电厂上年度统计值。
(2)新增水费
指发电、供热生产用的外购水费。包括火电厂除灰、冷却和补
给水水费、水电厂发电和蓄能用水水费(或库区维护费)等。
①火电及热电项目
一般应按新增的用水量和水价计算:
新增水费=新增用水量×水价
新增用水量由设计部门提供,水价取电厂上年度实际值。
难以计算新增用水量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火电项目)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新增厂供热量×供热单位水费(火电项目)
发电单位水费和供热单位水费一般可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
②水电项目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或单位库区维护费)
发电单位水费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单位库区维护费为1
元/千kW·h。

(3)新增折旧费
新增折旧费是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年磨损价值的补偿费,其计算公式为:
新增折旧费=∑新增计提折旧的分类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折旧率
分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和电力工业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规定(详见第十一条)执行。
(4)新增大修理费
指用于新增固定资产大修理提取的专用基金,计算公式为: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原值
×大修理基金提存率
大修理基金提存率一般为2.5%。
(5)新增工资
指项目新增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工资=新增职工人数×人年平均工资额
新增职工人数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如利用企业现
有的冗余人员则不应算作新增人员,也不计算此项费用。
人年平均工资取电网(或电厂、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对于供电项目也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工资=新增售电量×供电单位工资费
供电单位工资费可取电网(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6)新增职工福利基金
按新增工资的14%计取。
新增职工福利基金=新增工资×14%
(7)新增材料费
指生产运行、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所耗用的材料、备品备件、低
值易耗品等新增的费用。
①发电厂项目
新增材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材
料费
发电单位材料费一般可取电厂(或同类型机组)上年度的统计
值。
②热电项目
新增材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
×发电单位材料费+新增供热软化水量
×制水费×(1+10% ̄20%)

新增供热软化水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制水费(元/吨)取电厂上年度统计值。
③供电项目
增加供电能力的项目应计算此项内容,一般按下式计算:
新增材料费=新增售电量×供电单位材料费
供电单位材料费取电网(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④节电项目和其他项目
节电项目、节约成本项目的新增材料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维护工作量、备品备件及低值易耗品增加的数量等)分析确定。
(8)新增其他费用
指不属于上述成本项目而应计入成本的新增费用。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可不计算此项目内容,如有必要,也可按平均费率计算。
2.发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发电成本
新增发电成本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火电项目一般包括八个成本项目,水电项目一般包括除燃料外的七个成本项目,节电项目一般包括除燃料费、水费以外的六个成本项目。
新增发电成本=新增燃料费+新增水费+新增折旧费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
+新增材料费+新增其他费用
(2)新增供电成本
一般情况下,发电厂节约成本项目无需考虑新增供电成本,而
新增厂供电量项目则应考虑新增供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可按以下
两种方法计算:
①总投资包含配套输变电工程投资的项目
新增供电成本=扣除30% ̄40%基本折旧的供电单位成本
×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配套输变电工程固定资产原值×基本折旧率
②总投资不含配套输变电工程投资的项目
新增供电成本=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供电单位成本
供电单位成本和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
(3)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发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新增经营成本=新增销售成本--新增折旧--新增流动资金贷
款利息
3.热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生产成本
新增生产成本包括新增发电成本和新增供热成本。新增生产成
本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
新增生产成本=新增燃料费+新增水费+新增折旧费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
+新增材料费+新增其他费用
(2)新增供电成本
同发电项目。
(3)新增销售成本
供热以电厂围墙为界时: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生产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供热到用户时: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生产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新增厂外热网管线供热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同发电项目。
4.供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发电成本或新增购电成本
增容项目应计算此项目内容,其他项目一般不计算,分两种情况:
①直接向电网(或电厂)购电的项目
新增购电成本=新增购电量×购电单价
新增购电量(及下面的售电量)应根据系统的负荷预测、发电计划、负荷特性和新增供电容量等因素确定。
购电单价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或供电合同的规定值。
②电网统一核算的项目
新增发电成本=〔新增售电量÷(1--线损率)〕
×发电单位成本

发电单位成本和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
(2)新增供电成本
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
新增供电成本=新增折旧+新增大修理费+新增材料费
+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新增其他费用
(3)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发电(或购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同发电项目。
(三)新增销售税金的计算
1.电力产品销售税金
电力产品的销售税金一般按发电和供电两个环节缴纳,包括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①。发电产品税按厂供电量计征,供电产品税按销售收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产品税税额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新增发电产品税=新增厂供电量×发电产品税率
新增供电产品税=新增销售收入×供电产品税率
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新增教育费附加=新增产品税×教育费附加率
税率见说明十一。
2.热力产品销售税金
按国家现行规定,势力产品的销售税金暂免征收,财务评价中可不计算。
(四)新增其它销售费用的计算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包括随新增售电量计算的工资增长费、随新增销售收入计提的补充流动资金和技术开发费等项目内容,即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工资增长费+补充流动资金+技术开发费
工资增长费、补充新增流动资金和新增技术开发费按下列式子计算:
①教育费附加本不属于销售税金,属其它销售费用。由于此项附加费是按产品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为简单起见,在财务评价中,将之纳入销售税金中计算。
工资增长费=新增售电量×核定进成本的售电量工资含量
补充流动资金=新增销售收入×补充流动资金提取率
技术开发费=新增销售收入×技术开发费提取率
核定进成本的售电量工资含量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补充流动资金提取率一般为1%,其具体计算按(91)财工字第459号文的规定执行。技术开发费提取率一般为0.8%。
(五)新增销售利润的计算
新增销售利润的一般表达式为:
新增销售利润=新增销售收入--新增销售税金
--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

在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由于难以估算营业外收支状况,一般可将新增销售利润作为新增实现利润。
但是,新增销售利润并不一定就是项目本体所新增的,有些情况下(如增容)还包含有配套工程创造的新增利润。因此,应区别对待。
1.节约成本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成本节约额
2.输变电设备降损节电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
3.总投资不包括配套工程投资的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配套工程利润
配套工程利润一般可按电网平均售电利润的比例计算:
配套工程利润=新增售电量×售电单位利润×分配比
式中,售电单位利润一般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发、供电环节的分配比一般取6:4,或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总投资包括配套工程投资的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
(六)所得税的计算
新增所得税=新增销售利润×所得税率
实行税前还贷的电力企业从还清贷款后一年起(不含当年),按55%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实行利税分流的电力企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在缴纳所得税后还贷。
六、财务报表的编制
通常,财务评价中需进行三种财务分析,即财务现金流量分析、财务平衡分析和还贷分析。
财务平衡分析和还贷分析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析项目资金对企业整体资金周转过程的影响程度和项目的还贷能力,以便企业确定资金的筹措方式,满足企业整体资金平衡的需要。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是对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即盈利性)所进行的分析,是财务评价的重要内容。
(一)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现金流量表是用以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现金收入情况的财务报表。它可以用于进行项目的盈利性计算和分析,即用以计算各种动态和静态评价指标。
1.新增现金流入
指项目各年新增的现金收入,一般包括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固定资产余值回收和新增流动资金回收等项。新增固定资产余值是指新增固定资产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新增固定资产残值按下式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残值=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
式中,残值率按《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中有关规定确定。
2.新增现金流出
指项目各年新增的现金支出,一般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流动资金、新增经营成本、新增销售税金和新增其他流出等项。
新增其他流出包括配套工程利润等项。
3.新增净现金流量
指项目各年收支相抵的净收入量(可为负,表示净费用)。
新增净现金流量=新增现金流入--新增现金流出

新增净费用=新增现金流出--新增现金流入
4.累计新增净现金流量
指以前各年新增净现金流量之和。
(二)财务平衡表
财务平衡表可以分为企业整体的财务平衡表和项目新增的财务平衡表两种。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计算新增部分的财务平衡表。
财务平衡表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
1.资金来源
包括项目新增利润、新增折旧、新增税金用于还贷、新增固定资产贷款、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自有资金、回收新增固定资产余值、回收新增流动资金等内容。
2.资金运用
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流动资金、企业新增留利、企业折旧、新增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两金”是否减免,视国家的政策而定)、新增固定资产的还本付息、新增所得税、盈余资金等。
盈余资金包含还清贷款后的企业新增留利,新增调节税等。
(三)贷款偿还计划表
1.还贷资金
还贷资金由项目新增还贷利润、新增还贷折旧和减免税金三部分构成。
(1)项目新增还贷利润
项目新增还贷利润=项目新增利润--项目新增企业留利
项目新增企业留利=项目新增利润×企业留利比例
企业留利比例由网省局提供。
(2)项目新增还贷折旧
按规定,电力企业新增的折旧费中按70%的比例扣除需上交的“两金”比例后,剩余部分再按投产三年内80%,投产三年后50%的比例用于归还贷款:
各年新增的还贷折旧=各年新增折旧×〔1--70%
×需上交的“两金”比例〕
×还贷折旧提取比例

式中,需上交的“两金”比例,在现行国家政策下为25%;免交能源交通基金时为10%;“两金”全免时为0。
(3)用于还贷的减免税金
包括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减免的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详见说明十一“现行财会制度的若干规定摘录”)。
(4)还贷资金合计
还贷资金=项目新增还贷利润+项目新增还贷折旧+减免的税金
2.贷款偿还方式
还款方式一般有顺序偿还、等额偿还、分期付款、按投资比例还款等几种方式。如果项目有多种贷款,其还款要求又不同时,可按各自的要求进行计算。
七、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计算
显性效益项目财务评价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财务净现值和新增投资利税率等。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计算周期内,各年新增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是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获利水平
的动态指标。当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i )时,则认为项

目在财务上可行。内部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n --t
∑NCt (1+FIRR) =0
i=1
式中n------项目计算周期;
NCt ------计算期内第t年的新增净现金流量(数据见财务现金流
量表)。
财务内部收益率可用试差法求得。具体计算方法为:首先,假
设一个折现率i ,按照下式计算净现值:
0
n --t
NPV=∑NCt (1+i )
i=1 0
其次,如果净现值NPV>0,则重取i(i>i )代入上式重新计
0
算净现值;
如果净现值NPV<0,则重取i(i<i )代入上式,重新计算净
0
现值。
当对应于i ,NPV >0;
1 1
对应于i ,NPV <0;
2 2
且i 、i 的差小于3%,即|i --i |<3%时,按下式近似计算
1 2 1 2
内部收益率FIRR。
|NPV1|
FIRR=i +(i --i )×--------------------------
1 2 1 |NPV1 |+|NPV|
2.投资回收期(p )

投资回收期是指项目的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所需的时间。它是
反映项目投资回收能力的静态指标。当投资回收期小于项目基准投
资回收期时,认为项目在财务上可行。投资回收期从项目计算期第
一年算起。其表达式为:
pt
∑NC =0
t=1 t
投资回收期可用财务现金流量表中累计净现金流量计算求
得。具体计算公式为:
投资回收期(p )=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现正值的年份--1

|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
+--------------------------------
当年净现金流量
3.财务净现值(FNPV)
财务净现值是指项目按照基准收益率i 将各年的新增净现金

流量折现至改造期起始年的现值之和。它是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获
利能力的动态指标。当财务净现值大于零或等于零时,认为项目在
财务上可行。其计算公式为:
n --t
FNPV=∑NC (1+i )
t=1 t c
4.净现值率(FNPVR)
净现值率是指项目净现值与新增全部投资现值之比,其计算
公式为:
FNPVR=FNPV
--------
IP
式中:FNPV------净现值率;
IP------新增全部投资的现值。
新增全部投资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流动资金。新增全
部投资的现值按下式计算:
m --t
IP=∑P ·(1+i )
t=1t c
式中: P ------第t年新增全部投资;

m------投资完成年份。

5.贷款偿还年限(Pd )
贷款偿还年限是指工程项目投产后,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和项目具体的财务条件,用项目新增收益中可用于还款的部分偿还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一般表达式为:
Pd --t
∑(Idt--Rt )·(1+i) =0
t=1
式中: Pd ------贷款偿还期;
Idt------第t年的贷款额;
Rt ------第t年可用于归还贷款的利润,折旧和其他收益
之和;
i------贷款年利息率。
实际计算中,可利用贷款还本付息预测表计算贷款偿还期。计
算公式为:
|RCI|
Pd =Nb --1+--------------
|PB|
式中: Nb ------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首次出现负值的年数;
|RCI|------第Nb --1年所对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总
余额;
|PB|------第Nb 年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新增收益
额。
计算出的贷款偿还年限应不大于贷方规定的偿还期限。
6.新增投资利税率
新增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达到正常生产年份的新增利税与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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