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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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1986年9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市、区,下同)、乡级公路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 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公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公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国家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市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级公路:由市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县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级公路: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部,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划,明确修建、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管辖范围,明确修建、养护和管理责任。
穿越县城、集镇的县级以上公路,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路基路面并组织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公路养护和修建地方道路实行义务建勤制度。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当地群众完成义务建勤民工和车工任务。允许群众以多种方式完成建勤任务。
第八条 公路养护、修建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省、市计划部门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 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公路所需石土料场,根据《土地管理法》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划定。在河滩采挖沙石,由河道管理部门指定地段,凭公路主管部门证明,可以无偿采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所属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治安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公路网发展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为依据,与铁路、水运、民航、管道运输网相协调,与城镇建设、河流治理等规划相配合。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履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的新建、改建资金,可采用国家投资、地方集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
第十四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不得中断交通,要确保车辆安全通行。必须封闭道路施工时,应按公路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限期完成并通告周知。
第十五条 利用贷款、集资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标准的二级公路和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期限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十六条 公路用地范围,按国家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确定并设置界桩。
现有的国家级公路、县级公路、县级公路用地,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保持不变。
新建、改建国家级公路、省级公路和县级公路必须占用土地、林木以及拆迁建筑物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征地和动迁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各级公路应全面养护,及时维修。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号志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美观。
第十八条 国家级公路、省级公路和重要县级公路以专业工人养护为主;一般县级公路由专业工人和群众共同养护;乡级公路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养护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费用补贴和技术指导;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自行养护。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使公路遭受损毁交通受阻时,公路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沿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同公路主管部门抢修或清除障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的公路两旁宜林路段的绿化,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美化。
公路路树,实行国造国有,村造村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义务和民工建勤植树,林权归国家所有,收益由公路主管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修剪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不论林权归属,一律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凭许可证采伐。
更新采伐的路树,其变价收入的国家收益部分,作为公路育林专用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公路公安机构,负责路政和公路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上搭棚建房、砌墙夹障、摆摊售货、开办集市、打场晒粮、沤粪积肥、筑埂叠坝、挖土制坯、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放养禽畜、堆放杂物、倾倒垃圾以及其他有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公路用地上已有的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限期迁出,保证公路畅通。在公路沿线采石、伐木、施工,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妨碍公路畅通和危及行车、行人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动用、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号志、测桩、界碑、护栏、路用材料、机械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各种木挂胶皮的履带车在县级以上的公路路面上行驶。农用履带拖拉机需要跨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措施。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车辆,必须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损毁公路、桥梁的,由使用车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复或者补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滥挖沙石、筑坝拦水、进行水下爆破、倾倒残土垃圾。
禁止在公路隧道的上方及洞口两侧各一百米内挖土和在二百米内开山采石。
第二十六条 跨(穿)越公路修建铁路、渡槽、增设道口或在公路和公路用地上埋设管线、电杆、利用边沟灌溉、排水,应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损坏公路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或补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标志和安全设施。对特殊路段的过往车辆可采取限速、限重、限宽、限高、限长、限车辆种类或分道行驶、便道绕行、雨天停驶、临时停渡等管理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穿越集镇、村屯的各级公路,应采取措施加强路政、治安管理,保证畅通。

第五章 养路费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路费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减免,车辆持有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养路费征收票证,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养路费的使用,依据"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平调。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和银行,应加强对养路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公路的修建、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听劝阻的;
(二)损毁、盗伐公路路树的;
(三)停车不当,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
(四)擅自在公路上拦路设卡,借故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桥、过路费的;
(五)拖欠、偷漏、拒交公路养路费和伪造养路费票证的;
(六)殴打路政管理人员和养路费征收人员或无理取闹,妨碍执行任务的;
(七)其他有害于公路管理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
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赔偿费交受损失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不经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于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 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矛盾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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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与法国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中国气象局 法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与法国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9日 生效日期1998年2月19日)
  中国气象局和法国气象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促进双方在气象科技领域的合作,
  认识到这种合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为其成员的世界气象组织的宗旨,
  确认这种合作将有利于加强中法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基本原则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按本协议进行气象科技领域的合作。双方注意到两国气象部门的现代化计划,并将共同努力使双方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发挥更大效益,以实现这些计划。

  第二条 合作基本领域
  本协议内的合作领域将视各自业务发展需要由双方共同决定。合作可以包括下列领域:
  (一)、灾害性气象信息交换,有关天气、气候预报的科研成果交流;
  (二)、数值天气预报及并行计算;
  (三)、气候变化和区域气候模拟;
  (四)、气象卫星遥感资料的分析、应用和交换;
  (五)、气象技术、管理人员的交流;
  (六)、气象仪器和技术装备;
  (七)、气象通讯技术,包括气象信息的传输、收集、处理、分发以及建立资料系列;
  (八)、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合作方式
  合作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专家互访;
  (二)、人员培训;
  (三)、情报和资料交换(包括出版物和研究报告等);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及专题讨论会;
  (五)、双方共同商定的其它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访问或邀请的次数、学术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的次数及地点将每年根据预算情况而定。

  第四条 合作的实施
  为加强本协议下共同活动的组织和协调,为合作项目及对其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为实现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决定,双方决定建立一个气象科技合作联合工作组,轮流举行不定期会晤。每次会晤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并视预算情况而定。
  合作的评估将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按各自国内程序进行。

  第五条 财务事宜
  执行合作活动时,各方将负担本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及其它直接由合作活动引起的费用,如:国际或国内旅费、出差津贴、住宿、奖学金、社会保险和紧急医疗费用。法方将向法国驻华使馆寻求一定的资助,其性质和数额将每年视项目资金而定。

  第六条 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将对合作活动所取得的气象资料、信息及报告保密。
  合作活动的成果包括经济上的收益,应由双方按照参与这些活动的比例进行分享。经双方同意,科技成果可以联合发表。任何一方未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将合作活动的成果发表或转让第三方。

  第七条 协议的执行和期限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经双方书面商定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增补或延长。协商同意后的修改意见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在五年的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议的终止应不影响此前已经开始的合作活动的期限的有效性,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能违反双方间任何一方目前或将来在气象学领域签订的政府间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国气象局局长        法国气象局局长
    (温 克 刚)       (让·皮埃尔·贝松)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红火蚁等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红火蚁等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村经济)厅(委、局):

  经研究,我部决定今年启动红火蚁等重大植物疫情防控阻截带建设,扩大了重大疫情防控协作组的规模,加大财政专项投入力度,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控制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和危害。目前,随着气温回升,红火蚁等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已进入高发期,疫情防控工作也进入了关键时期。为做好当前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 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农产品贸易量的逐年增加,新传入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数量在逐年增加,国内疫情发生范围也在逐年扩大,红火蚁、苹果蠹蛾、黄瓜绿斑驳病毒病等重大疫情的发生已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植物疫情的危害性和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增强疫情防控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公共植保理念,将红火蚁等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制定并落实防控预案,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二、 明确目标,完善方案

  各地要结合重大植物疫情防控阻截带建设及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协作组的工作,明确各省需要防控的目标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封锁控制范围,以及防控目标,制订并完善本省的重大疫情防控规划和技术方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争取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以加大重大疫情防控力度。

  三、 全面调查,明确范围

  当前红火蚁、梨树枯梢病、黄瓜绿斑驳病毒病等重大疫情已进入高发期,各地要结合14个重大疫情防控协作组的工作,对14种重大疫情发生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明确疫情发生范围,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 严格封锁,专项治理

  在查清疫情分布范围的基础上,各地要抓住当前疫情防控的有利时机,对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区加强封锁,严格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同时,各地要组织开展红火蚁春季灭蚁行动等重大疫情春季专项治理行动,制定行动方案,做到统一防控策略、统一防控时期、统一防控措施、统一防控指标、统一宣传口径。14个重大疫情防控协作组牵头单位,还要组织协作组成员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联合监管和控制治理,建设好防控示范点和示范区,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五、 明确责任,强化督导

  各地要根据我部的统一部署,按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重大疫情防控责任制,省级防控指挥机构要与发生区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责任状,明确目标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同时,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督导,确保防控技术、物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到位。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