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暂行规定(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14:10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暂行规定(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暂行规定

(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和经贸合作,规范举办经贸展览会的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举办经贸展览会,是指特区各单位出境举办,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特区举办各种经济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和技术交流会等。
  第三条 各单位出境举办经贸展览会或接待外国来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均应提前将出展、来展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贸展览会主管部门批准。出展、来展计划应写明如下内容:
  出境举办经贸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展):国外邀请单位;单独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博览会;目的和理由;展出时间、地点、内容;展台面积;展团人员、人数、在外天数;国内外费用来源及预算;我驻外机构意见等。
  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以下简称来展):展览会名称;办展的目的和理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首次办展的单位还应写明其资信情况);展出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有无技术座谈项目;有无留购展品能力、留购外汇来源;展览会收支预算等。
  出展和来展报送时间:出展计划应于每年一月上旬以前报送;来展计划至少提前半年办理,于每年一月上旬和七月上旬以前报送(如有特殊情况,视条件个别处理)。
  第四条 出展应按少而精原则组织展团。为推销特区出口商品,开拓市场,出展单位及有关外资企业可视需要派出精干的、懂外语的、熟悉外贸业务人员组成贸易小组随同外出,实行展贸结合。
  第五条 出展人员出境手续和外国来特区参展的展团人员入境签证手续凭出展、来展批复到市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 举办出展、来展要注重社会效益,优质服务,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七条 对外国来展,举办(或深圳合办)单位不承担留购义务,特区和内地单位留购展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留购手续。
  第八条 承办外国来展,可根据需要邀请海关、外运等有关单位参加展览会的管理工作,使展出顺利进行。
  第九条 外国来展结束后的遗弃物资,由承办(或合办)单位接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赴港澳地区办展和港澳地区来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子文件对档案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张智涛


一、电子文件定义及其特点综述

  所谓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电子文书、电子信件、电子报表、电子图纸等等。与纸质文件比较,电子文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 电子文件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它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2 电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地处理和传递;?3 电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4 电子文件的保存条件和环境要求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场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二、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3?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三、电子文件对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1?对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

  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内容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形式上,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得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没有草稿与印稿的区别,也没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甚至文件与档案之间很难划定一条人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机器上随时方便地复制电子文件,这样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这一档案概念就变得难以理解。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2?对档案来源原则的影响

  来源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从外部来看是尊重全宗,从内部来看是尊重原始顺序。目前,随着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后者愈益受到普遍关注。传统的观点认为源于来源原则的档案检索系统必须一律建立在文件形成者或信息提供者的组织机构及其文件的基础上。只有根据其来源,从形成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问题,才能正确整理和理解档案文件。而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不再严格对应于现存的机关、组织、机构这一现象而产生,人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文件信息复制、修改和重新组合、打乱或破坏文件的本来顺序。因此,要确定档案的来源,不可仅局限于寻找一个恰切的定义,或仅要求完整地保护全宗与文件系列,按照原始顺序进行整理等,而必须正确说明档案的原始联系,了解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文件组合的变化,应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丰富和发展来源原则。

  3?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内容的影响

  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是由研究对象所决定的。以往的档案学理论研究是以纸质档案为主要对象,电子文件出现以后,档案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其理论研究的对象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一些定论、模式将被重新审视,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则将得到更新和补充,原有的档案学科体系也将得到充实和完善。所有这些研究课题都应围绕电子文件来开展。如电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术、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计算机病毒防治技术等等,都将成为档案学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

四、档案界所应采取的对策

  1?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乃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组合的来龙去脉。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与纸质文件一样发挥社会效用。

  2?解决好电子文件的保存问题。以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电子文件,从理论上讲能够长期保存,因为它的信息读出是无接触式的,不存在磨损。电子文件记录在介质层上的信息被密封在塑料保护层内,不怕外界磁场的影响,不会直接受到空气中的灰尘、水份及有害气体的侵害。但是,由于电子文件形成的时间短,缺乏实际贮存的验证,所以,电子文件中原始信息的长期保存问题是有待档案工作者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目前,对于长久保存的电子文件,需要定期进行复制,以防止信息损失。

  3?使档案管理向立体化方向发展。以前的档案管理是呈直线状态的,随着人们对利用服务工作的重视,使利用工作和其它基础工作构成一个平面。这种平面结构只反映纸质档案的情况,随着电子文件的介入,档案种类在增加,其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也都具有各自的个性。因此,在原有平面结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档案信息载体内容,就构成三维空间,形成了立体化的管理结构。

  4?档案人员知识结构的变革迫在眉睫。我国档案人员要适应信息技术和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抓好知识更新,引进、消化、适应信息技术的成果,使档案人员拥有广博的知识,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可以肯定,加快档案人员知识结构的变革,多途径、多层次培养人才,是档案工作迎接信息技术革命最根本的对策。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方面的行政法规的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二十四件,经国务
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三件,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而自行失效的法规七十六件,也已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作了复查,现一并附上(法规名称见附件二和附件三),以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农林法规的失效情况
,利于工作。
附件一:应予废止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法规目录二十四件)
附件二:已明令废止的农(牧渔)业、林业和水利电力法规目录(三件)
附件三:自行失效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法规目录(七十六件)

附件一
应予废止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法规目录(24件)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1 国务院关于纠正与防止 1956年1月24日 已被1958年1月6日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 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
现象的通知 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
法》代替。
2 国务院转发内务部关于 1962年4月10日 已被1982年5月4日全国
北京、天津两市国家建设 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1982
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报告 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
的批语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附:关于北京、天津两市 代替。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使
用情况的报告
3 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 1962年7月31日 已被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
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代替。
护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
保护试行办法
4 国务院农林办公室转发 1962年8月23日 已被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
水产部关于禁止使用毒物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代替。
毒鱼和炸药炸鱼保护水产
资源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禁止使用毒物毒
鱼和炸药炸鱼保护水
产资源的报告
5 国务院对广西处理征用 1962年10月13日 已被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
土地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列》代替。
6 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 1964年6月25日 已被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
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代替。
(草案)的通知
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
例(草案)
7 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 1964年7月20日 已被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
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代替。
的通知

林 业
8 全国木材送货暂行办法 1955年5月10 已被1964年5月6日国务
日国务院批准, 院批转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
林业部发布 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
货办法》的通知代替。
9 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 1956年1月6 已被1973年10月10日
日国务院批准, 林业部发布的《森林采伐更新规
1956年1月31日 程》代替。
林业部发布
10 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发展 1956年6月5日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竹林的通知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11 木材分区产销平衡合理 国务院批准, 已被1978年铁道部、交通
运输试行办法 1957年3月12日 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修改木材
森林工业部发布 合理运输流向的通知》代替。
12 林业部关于统一管理木 1960年4月29 已被1979年10月8日商业
制包装材料的几项规定 日国务院批准, 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林业部、
1960年5月6日 国家物资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林业部发布 加强木制旧包装回收复用的联合通
知》代替。
13 森林保护条例 1963年5月27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日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14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 1967年9月23日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
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
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1971年3月25日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16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 1979年1月15日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止乱砍滥伐的布告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17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 1980年12月5日 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
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代替。
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1982年11月20日 已被1985年1月1日《中
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木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
材留成办法的通知 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代替。

水 利 电 力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1957年7月25 已被1982年6月30日国务
持暂行纲要 日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代替。
20 国务院关于开荒挖矿、 1962年2月17日 已被1982年6月30日国务
修筑水利和交通工作应注 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代替。
意水土保持的通知
21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水土 1962年4月13日 已被1982年6月30日国务
保持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土 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保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代替。
附: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
作的报告
气 象
22 中央气象局气象技术物 1957年2月26 已被1982年11月9日《国
资供销管理办法(草案) 日国务院批准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
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
报告》代替。
23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艰苦 1957年11月5日 已被1975年9月3日国务
气象台站津贴办法未批准 院批转中央气象局关于边远、高
前制订几项暂行规定的问 山等地气象台站几个问题的报告
题的批复 代替。
2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1969年12月4日 已被1973年5月23日国务
总参军事气象局与中央气 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气象部门体
象局合并问题的通知 制的通知代替。

附件二
已明令废止的农(牧渔)业、林业和水利电力法规目录(3件)
农(牧渔)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1 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1957年12月4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
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 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中已明令
发布 废止。
林 业
2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 1951年10月26 1955年5月11日国务院批
林区防火办法 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 准的《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
防火办法》中已明令废止。
水 利 电 力
3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 1965年10月13 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发
和管理试行办法 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
管理办法》中已明令废止。

附件三
自行失效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法规目录(76件)
农(牧渔)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1 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 1950年1月13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

2 政务院关于土地改革中 1950年11月6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 日发布

3 政务院关于土地房产所 1951年3月13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有证收费的决定 日发布
4 国营农场建场程序暂行 1952年8月2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办法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
农业部发布
5 国营农场生产财务计划 1952年12月政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
6 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 1953年11月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用土地办法 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 定,自行失效。
务会议通过,1953年
12月5日政务院发布
7 政务院关于对国营企 1954年2月2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机关、部队、学校等
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
用费或租金问题的批复
8 防止猪丹毒由关内传至 1954年6月28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关外的暂行规定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
农业部发布
9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 1954年8月19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国营农场及农业生产合作
社发展养猪的指示

10 政务院关于变更国家建 1954年9月2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设征用土地办法中部分审 定,自行失效。
核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11 新式农具统一管理暂行 1955年9月29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办法 国务院批准施行
12 国务院关于将水产生 1955年10月23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产、加工、运销企业划归
商业部统一领导的指示
13 国务院关于保护幼畜的 1955年12月1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指示
14 国务院关于防止滥宰耕 1955年12月30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牛和保护发展耕牛的指示
15 关于奖励农业增产模范 1955年12月28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的暂行规定 日国务院批准,
1956年1月26日
农业部发布
1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6年4月1日 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勤俭办社的指示
17 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的 1956年7月1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指示 自行失效。
1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6年9月12日 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
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
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7年3月19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耕畜问题的指J
20 国务院关于统一管理农 1957年10月22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村副业生产的通知
21 国务院对农垦部关于 1957年10月2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农、牧场吸收青年工人意
见的批复

22 国务院关于依靠群众大 1958年4月25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力赶制简易提水工具的通

2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8年7月13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迅速在农村展开农具改良
运动的指示
24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转发 1961年5月15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水产部关于四省水产品价
格衔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四省水产品价格
衔接问题的报告
25 国务院关于组织务机关 1962年4月1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生产单位的渔船捕捞对虾
供应出口的通知
26 国务院批转关于社、队 1962年4月2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拖拉机站改为国营后资产 定,自行失效。
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附:关于社、队拖拉机站
改为国营后资产处理
的意见
27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农林 1962年10月11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 定,自行失效。
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
整顿现有拖拉机的报告的

附:关于整顿现有拖拉机
的报告

28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财 1962年10月1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定,自行失效。
关于国营拖拉机站清产核
资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国营拖拉机站清
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报告

附件三·(续一)

农(牧渔)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2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62年11月22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 日发布
3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62年11月22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发展大牲畜的几项规定 日发布
3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62年11月22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定,自行失效。
整顿和改进拖拉机站工作 日发布
的决定
32 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关于 1963年1月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整顿机关、部队、团体和
厂矿企业单位海上渔副业
生产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整顿机关、部队、
团体和厂矿企业单位海
上渔副业生产的报告
33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63年1月20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水产部党组关于全国水产
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的通

附:关于全国水产工作会
议情况的报告
3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63年4月1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处理过去并入国营农场的 定,自行失效。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的


35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农 1963年7月2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定,自行失效。
建立各级农业资金小组加
强农业资金管理的报告的

附:关于建立各级农业资
金小组加强农业资金
管理的报告
36 国务院关于牧区公社不 1964年11月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脱产干部生活补助费问题
的批复
37 国务院关于降低机耕收 1965年4月1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费标准的通知
38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65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八机
部、农业部关于改进农业
机械化工作管理体制的报
告的通知
附:关于改进农业机械化
工作管理体制的报告
39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 1965年8月13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全国畜牧工作会议的报告
的通知
附:关于全国畜牧工作会
议的报告
4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65年9月5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大力发展农村副业的指示

41 国务院关于批发全国国 1978年2月12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营农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

附:全国国营农场工作会
议纪要
42 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荒 1978年7月11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地资源勘察工作的通知 定,自行失效。
43 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 1979年7月30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局关于渤海秋汛对虾生产
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渤海秋汛对虾生
产安排意见的报告
44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79年12月3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国家农委和农业部党组关
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口粮
如何计价的请示报告的通

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
配口粮如何计价的请
示报告
45 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关 1979年12月2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于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收
益分配问题的意见
46 国务院批转关于东、 1981年4月2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 定,自行失效。
产安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关于东、黄、渤海主
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
的暂行规定

附件三·(续二)

林 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47 政务院关于全国林业工 1950年5月16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作的指示
48 政务院关于禁止砍伐铁 1950年6月15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路沿线树木的通令 日发布 定,自行失效。
49 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 1950年10月19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委员会关于各级部队不得 日发布 定,自行失效。
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
50 东北区国有森林管理暂 政务院批准,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行条例 1950年12月31日
发布
51 东北区国有林育林费征 政务院批准,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收暂行办法 1950年12月31日
发布
52 政务院关于春季严禁烧 1951年3月17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荒、烧垦防止森林火灾的 定,自行失效。
指示
53 政务院关于适当地处理 1951年4月21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 定,自行失效。
指示
54 政务院关于节约木材的 1951年8月1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指示 定,自行失效。
55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1952年3月17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关于严防森林火灾对各级 定,自行失效。
监委的指示
56 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 1953年9月30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
的指示

57 木材规格及木材检尺办 1954年9月2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法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
林业部发布
5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1954年12月1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木材市场管理工作的指示 定,自行失效。
59 国务院关于严格督促南 1956年7月3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方九省森工局完成下半年 定,自行失效。
木材生产任务问题的指示
6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1957年4月8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61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等部 1957年8月7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门关于垦复和发展油茶等 定,自行失效。
木本油料问题的联合报告
的通知
附:关于垦复和发展油茶
等木本油料问题的联
合报告
6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8年4月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
63 国务院转发商业部、林 1960年1月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部关于由林业部统一归
口安排和管理全国木材市
场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由林业部统一归
口安排和管理全国木
材市场的报告
64 国务院关于节约木材的 1962年4月1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指示 定,自行失效。
65 国务院关于一九六三年 1962年10月14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对集体所有制生产的木材 日发布 定,自行失效。
收购指标和奖售问题的规


附件三·(续三)

水 利 电 力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66 国务院第五、七办公室 1956年6月8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同意商业部、水利部关于
兴建农村小型水电站分工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兴建农村小型水
电站分工问题的报告
67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 1958年1月2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 定,自行失效。
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附: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
使用的几点意见的报告
68 国务院关于水利电力部 1958年6月30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和农业部在水利方面分工 日发布
的规定
69 国务院关于汛前处理好 1962年6月1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挖矿、筑路和兴修水利遗 定,自行失效。
留下来的弃土、塌方、尾
沙的紧急通知
70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 1962年6月19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 日发布

71 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关于 1962年8月2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 定,自行失效。
止毁林开荒陡坡开荒的通

72 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等 1962年11月27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部门联合召开的十四个重
点省、市农田排灌会议的
纪要的通知
附:国家经委等部门联合
召开的十四个重点
省、市农田排灌会议
的纪要

气 象
73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 1950年12月9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会、政务院关于全国气象 日发布 定,自行失效。
站的建制、管理、经费和
技术问题的联合决定
74 中央军委、政务院关于 1953年8月1 适应当时情况的一次性规
各级气象机构转移建制领 日发布 定,自行失效。
导关系的决定
75 气象情报、资料供应保 1956年4月19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密暂行规定 日国务院第七办
公室批准,中央
气象局发布
76 我国与有关国家交换与 国务院批准,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
赠送气象资料、书刊的规 1956年7月28日 定,自行失效。
定 中央气象局发布



198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