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聘任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聘任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
深人发〔2006〕85号
现将《深圳市教育系统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聘任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教育系统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机制,优化领导班子队伍组织配备,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系指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
第二章 聘 任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聘任按现行干部任免权限管理。聘任人选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其签订聘任协议;聘任人选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任协议书。
聘任协议书内容包括聘期、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履职要求、待遇、奖惩、执行协议的责任及其他必要的约定事项。
第四条 聘任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拟聘任的领导班子成员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辛勤工作,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校的教育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学校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小学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学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八)聘任行政管理类第三职级职位,须任行政管理类第四职级职位两年以上;聘任行政管理类第四职级职位,须任行政管理类第五职级职位3年以上;
(九)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十)选拔聘任领导班子成员,男一般在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十一)符合回避制度;
(十二)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应当注重选拔聘任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聘任。
第六条 聘任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公开选拔、选聘、内部竞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 对新提拔聘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解除聘任职务。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学校任同一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续聘或转任,领导班子成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的,任期签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是聘期目标和办学承诺情况。对领导班子的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教育行政部门评价等方式进行。
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聘期届满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聘任协议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续聘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被评为合格以上等级,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续聘条件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可以续聘,并办理有关续聘手续。不能续聘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考核结果,可以转任或改聘。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解聘: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现职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聘任期内,经主管部门与其协商一致,可改聘其他职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改聘其他职位:
(一)按回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受撤职、降低职级处分或受其他处分不适宜继续聘任原职位的;
(四)职位聘任协议书规定应当改聘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的情形。
领导班子成员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有其他情形的,根据聘任协议书的规定,也可以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高一级职位: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未完成任期目标的;
(四)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适合聘任高一级职位的。
第十五条 低于原职级职务聘任的,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聘任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所有过程性文件均须保存3年备查。
第十七条 对聘任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领导班子成员选拔聘任、改聘解聘的,其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校长在提拔、改聘、解聘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予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0年8月2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今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66件规章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又对现行的220件省人民政府规章及1993年至1999年省人民政府制定的118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组织了进一步清理和审核。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对29件规章及12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2.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29件)
──┬────────────────┬──────────┬─────序号│ 名 称 │ 文 号 │发布时间──┼────────────────┼──────────┼─────1 │云南省关于退休工人自费修建住房补│云政发 1983 5号 │1983.1.12 │助费的暂行规定 │ │2 │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云政发 1986 128号 │1986.9.16 │法 │ │3 │云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云政函 1987 110号 │1987.8.25 │法 │ │4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人员支援│云政发 1987 185号 │1987.10.21 │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规定 │ │5 │云南省乡镇建筑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 1988 37号 │1988.3.236 │云南省地方进口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云政发 1988 115号 │1988.7.10 │试行办法 │ │7 │云南省开发应用与推广微电子技术暂│云政发 1988 127号 │1988.7.26 │行管理办法 │ │8 │云南省国营企事业保健食品发放暂行│云政发 1988 161号 │1988.9.21 │管理办法 │ │9 │云南省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联合经济│云政办发 1988 174号 │1988.11.25 │开发试行办法 │ │10 │云南省鼓励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试行办│云政办发 1988 188号 │1988.12.20 │法 │ │11 │云南省开展经济协作引进资金建设糖│云政发 1989 35号 │1989.3.1 │厂的暂行规定 │ │12 │云南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 │云政发 1989 75号 │1989.4.2113 │关于调处土地、山林、牧场、水利、│云政发 1989 66号 │1989.4.23 │矿产资源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暂行│ │ │规定 │ │14 │云南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云政发 1990 14号 │1990.1.3115 │云南省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 1990 65号 │1990.4.416 │云南省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云政发 1990 83号 │1990.4.19 │理的暂行规定 │ │17 │云南省征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云政发 1990 154号 │1990.8.418 │关于新增煤炭价外维简费的征收和使│云政发 1990 187号 │1990.10.4 │用实施办法 │ │19 │云南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云政发 1990 234号 │1990.12.18 │国人来华审批办法(试行) │ │20 │云南省地方留成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1 125号 │1991.7.1821 │云南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1 156号 │1991.9.422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政发 1992 1号 │1992.1.223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云政发 1992 72号 │1992.4.27 │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 │24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云政发 1992 202号 │1992.9.2925 │云南省省级第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云政发 1992 208号 │1992.10.7 │行办法 │ │26 │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云政发 1992 241号 │1992.11.27 │向调节税暂行优惠办法 │ │27 │云南省地方煤炭基本建设基金提取使│云政发 1992 268号 │1992.12.29 │用暂行办法 │ │28 │云南省民航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发 1993 120号 │1993.5.2329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2号 │1993.8.11──┴────────────────┴──────────┴─────
附件2: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12件)
──┬────────────────┬──────────┬─────序号│ 名 称 │ 文 号 │发布时间──┼────────────────┼──────────┼─────1 │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云政发 1993 227号 │1993.10.12 │制实施意见 │ │2 │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 │云政发 1994 147号 │1994.7.143 │云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规定 │云政发 1994 271号 │1994.12.29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云政发 1995 75号 │1995.5.4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 │5 │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云政发 1995 89号 │1995.6.5 │定 │ │6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云政办发 1995 209号 │1995.8.297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云政发 1996 106号 │1996.5.31 │使用管理办法 │ │8 │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6 195号 │1996.11.59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0 │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1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2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