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47:53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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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国务院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予以发布)
 
  为了合理使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功能标准,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目的是为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管辖的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毗邻海域除外)。
  一、我国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分析(略)
  二、《区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中心,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遏制海洋生态恶化、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目标,从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现实与未来发展需要出发,协调好与其他涉海规划、区划的关系,科学合理划定海洋功能区。
  (二)原则
  1、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2、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4、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5、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三)目标
  建立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
  2001-2005年,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管理,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实现重点海域开发利用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控制住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2006-2010年,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开发利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海洋经济稳步发展。
  三、全国海洋功能分区
  我国管辖海域划定十种主要海洋功能区。每种海洋功能区的开发保护重点和管理要求如下:
  (一)港口航运区
  是指为满足船舶安全航行、停靠,进行装卸作业或避风所划定的海域,包括港口、航道和锚地。要保证国家和地区重要港口的用海需要,重点保证有权机关批准的新建深水泊位和航道项目的用海要求。港口航运区内的海域主要用于港口建设、运行和船舶航行及其他直接为海上交通运输服务的活动。禁止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进行与港口作业和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已经在这些海域从事上述活动的应限期调整;严禁在规划港口航运区内建设其他永久性设施。港口水域执行不低于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二)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渔港和渔业设施基地建设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国家将保证重点大型渔港及渔业物资供给和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等重要渔业设施基地建设用海需要,保证局部近岸海域和海岛周围海域生物物种放流及人工鱼礁建设的用海需要,确保重点渔场不受破坏。其他用海活动要处理好与养殖、增殖、捕捞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影响,禁止在规定的养殖区、增殖区和捕捞区内进行有碍渔业生产或污染水域环境的活动。养殖区、增殖区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捕捞区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国家设立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保护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渔业品种及其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路线等栖息繁衍生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捕捞重要渔业品种的苗种和亲体;禁止在鱼类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和有损鱼类洄游的活动。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涉海活动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三)矿产资源利用区
  是指为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和固体矿产区等。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严格控制在油气勘探开发作业海域进行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活动;禁止在海洋保护区、侵蚀岸段、防护林带毗邻海域及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索饵场开采海砂等固体矿产资源;严格控制近岸海域海砂开采的数量、范围和强度,防止海岸侵蚀等海洋灾害的发生;加强对海岛采石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旅游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和度假旅游区等。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滨海城市景观和旅游景点的保护,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旅游区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禁止直接排海。度假旅游区(包括海水浴场、海上娱乐区)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海滨风景旅游区执行不低于三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五)海水资源利用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海水资源或直接利用地下卤水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盐田区、特殊工业用水区和一般工业用水区等。重点保证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大型盐场建设用海需要。限制盐田面积的发展,严格控制盐田区的海洋污染,原料海水质量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特殊工业用水区是指从事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或从海水中提取供人食用的其他化学元素等的海域,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一般工业用水区是指利用海水做冷却水、冲刷库场等的海域,执行不低于三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六)海洋能利用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海洋再生能源需要划定的海域。海洋能的开发应以潮汐发电为主,适当发展波浪、潮流和温差发电。潮汐发电以浙江、福建沿岸为主,近期重点开发建设浙江三门湾、福鼎八尺门等三个潮汐发电站;波浪发电以福建、广东、海南和山东沿岸为主;潮流发电以舟山群岛海域为主;温差发电以西沙群岛附近海域为主。
  (七)工程用海区
  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用海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占用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海底管线区指在大潮高潮线以下已铺设或规划铺设的海底通信光(电)缆和电力电缆以及输水、输油、输气等管状设施的区域;在区域内从事的各种海上活动,必须保护好经批准、已铺设的海底管线;严禁在规划的海底管线区域内兴建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海上石油平台周围及相互间管道连接区一定范围内禁止其他用海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石油平台周围海域环境。围海、填海项目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可能导致地形、岸滩及海洋环境破坏的要提出整治对策和措施;严禁在城区和城镇郊区随意开山填海;对于港口附近的围填海项目,要合理利用港口疏浚物。
  (八)海洋保护区
  是指为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和景观价值的海洋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海洋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要在海洋生物物种丰富、具有海洋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抓紧抢建一批新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划定的海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九)特殊利用区
  是指为满足科研、倾倒疏浚物和废弃物等特定用途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科学研究试验区和倾倒区等。科学研究实验区禁止从事与研究目的无关的活动,以及任何破坏海洋环境本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倾倒区要依据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净化能力。加强海洋倾倒区环境状况的监测、监视和检查工作,根据倾倒区环境质量的变化,及时做出继续倾倒或关闭的决定。近期重点保证国家大中型港口和河口航道建设与正常维护的疏浚物倾倒需要。
  (十)保留区
  是指目前尚未开发利用,且在区划期限内也无计划开发利用的海域。保留区应加强管理,暂缓开发,严禁随意开发;对临时性开发利用,必须实行严格的申请、论证和审批制度。
  四、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
  本次海洋功能区划涉及的重点海域包括:近岸海域、群岛海域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
  (一)渤海
  渤海是我国的内水,大陆海岸线从辽东半岛南端的老铁山角至山东半岛北部的蓬莱角。重点海域包括:
  1.辽东半岛西部海域
  包括辽宁省大连市老铁山角至营口市大清河口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营口、旅顺、八岔沟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复州湾、金州盐田区,盖州、长兴岛等养殖区,仙浴湾、长兴岛旅游区,大连斑海豹、蛇岛-老铁山、营口海蚀地貌景观、浮渡河口沙堤自然保护区。本区应发展港口及海上交通运输业、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保护和保全沙质海岸和岛屿生态环境。
  2.辽河口邻近海域
  包括辽宁省营口市大清河口至锦州市后三角山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笔架岭、太阳岛等油气区,营口、锦州盐田区,盖州滩、二界沟等养殖区,双台子河口、大凌河口自然保护区。本区应加强滩海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合理利用、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强化盐区的挖潜和技术改造,加强对营口老港区、辽东湾及毗邻河口海域的环境综合治理。
  3.辽西-冀东海域
  包括辽宁省锦州市后三角山至河北省唐山市涧河口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秦皇岛、京唐、锦州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北戴河、南戴河、山海关、兴城海滨、锦州大小笔架山等旅游区,昌黎、菊花岛海域、滦河口等养殖区,昌黎、北戴河等自然保护区,绥中、锦州、冀东等油气区,滦南、大清河等盐田区。本区应重点保证秦皇岛港和锦州港码头的用海需要,保证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发展滨海旅游,保护和保全海岸生态环境。
  4.天津-黄骅海域
  包括河北省涧河口至冀鲁交界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天津、黄骅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长芦、汉沽、沧州盐田区,新港、马东东等大港油田油气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上古林、青坨子贝壳堤核心区,塘沽、汉沽等增殖和养殖区,汉沽、大港、北塘河口特别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天津港、黄骅港专业化码头建设、滩海油气开发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保护盐田取水水质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利用区生态环境,建立汉沽浅海生态系、驴驹河潮间带生态系、大港古泻湖湿地、大港滨海湿地和黄骅贝壳堤自然保护区,大力发展海水综合利用。
  5.莱州湾及黄河口毗邻海域
  包括冀鲁交界至烟台市的龙口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黄河口、虎头崖等养殖区,黄河口西部、蓬莱19-3油气区,淄脉河-虎头崖盐田区,无棣贝壳堤与湿地、黄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龙口港口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油气勘探开发与养殖业的用海需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6.庙岛群岛海域
  包括山东省烟台市的长岛县和蓬莱市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南五岛、北四岛等养殖区,蓬莱、长岛旅游区,群岛周围海域生态和海珍品自然保护区,蓬莱港口区。本区应重点建设长岛水产养殖基地,发展海岛特色旅游,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岛陆交通运输。
  7.渤海中部海域(略)
  (二)黄海
  海岸线北起辽宁鸭绿江口,南至江苏启东角。重点海域包括:
  8.辽东半岛东部海域
  包括辽宁省丹东市鸭绿江口至大连市老铁山角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大连、大东、庄河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金石滩旅游度假区、大连南部、旅顺南路、丹东大鹿岛等旅游区,大孤山半岛南端、凌水河口西部等养殖区及鸭绿江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大连港集装箱码头和大型专业化码头建设用海需要,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建设海珍品增殖基地,保护沿海湿地生态环境。
  9.长山群岛海域
  包括大连市长海县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獐子岛、小长山岛等养殖区,四块石、庙底等港口区,大长山岛、王家岛等旅游区。本区应大力发展养殖、增殖和放流,建设海洋农牧化基地,加快陆-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海岛旅游,发展海水综合利用,加强海岛生态环境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0.烟台-威海海域
  包括山东省烟台市区至海阳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烟台、牟平、威海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金沙滩、芝罘岛、天鹅湖、刘公岛等旅游区,套子湾、四十里湾、威海湾等养殖区。本区应保证港口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和养殖,积极开发海洋药物,发展海水综合利用。
  11.胶州湾及其毗邻海域
  包括山东省青岛、日照两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青岛、日照、岚山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崂山、山海天等旅游区,胶州湾北部等养殖区。本区应重点保证青岛港集装箱码头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的用海需要,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开展人工放流和贝类护养,加快建设海洋产业和科学实验基地。
  12.苏北海域
  包括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和南通三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连云港、射阳、南通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连云港等地的养殖区和增殖区,云台山旅游区,淮北盐田区,盐城丹顶鹤、大丰麋鹿等自然保护区。本区应保证连云港港区及其他深水码头建设、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合理、适度围垦,严格保护沿海自然保护区,进一步提高海岸防灾、抗灾能力。
  13.黄海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略)
  (三)东海
  海岸线北起江苏省启东角,南至福建省诏安铁炉港。重点海域包括:
  14.长江口-杭州湾海域
  包括江苏省启东角至浙江省宁波市区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长江口南岸及毗邻海域、杭州湾两岸及毗邻海域、崇明岛及周围海域、太仓、外高桥、金山嘴、北仑、乍浦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南汇汇角、崇明东滩、长江口、镇海、慈溪、平湖海底管线区,钱塘江、平湖九龙山、海盐南北湖等旅游区,长江口捕捞、养殖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崇明东滩、金山三岛、九段沙湿地、长江口中华鲟、海宁黄湾等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杭州湾大桥建设用海需要,发展滨海旅游,强化对海底管线及其登陆区的规划和保护,增殖、恢复渔业资源,逐步遏制海域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保护河口、湿地、海湾和海岛生态环境,挽救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濒危生物物种,合理、适度围涂造地,提高海岸防灾、抗灾能力。
  15.舟山群岛海域
  包括浙江省舟山市毗邻海域。
  重点功能区有舟山渔场捕捞区,舟山群岛养殖区,普陀、嵊泗列岛、岱山等旅游区,包括洋山、定海、岱山、岙山、嵊泗等在内的舟山港口区及相关航道,舟山、岱山盐田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洋山集装箱深水港区、航道、芦洋跨海大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中转码头建设用海需要,发展养殖业,增殖渔业资源,限制近海捕捞强度,建立我国最大的渔业生产基地,进一步发挥海岛旅游资源优势,保护海底管线,保全海岛生态系统,加快舟山连岛工程建设。
  16.浙中南海域
  包括浙江省宁波市的鄞县至闽浙交界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养殖区,温州、台州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洞头列岛旅游区,乐清湾、三门湾潮汐能区。本区应重点保证增养殖业用海需要,建立贝类等水产资源种质库,推进以温州港和台州港为重点的浙中南沿海港口群建设,合理规划和开发浙南沿海和海岛地区旅游资源,形成区域旅游网络,严格控制港湾区域的围垦,加快沿海标准海塘和防护林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海岸防灾抗灾能力,加快温州(洞头)半岛工程建设。
  17.闽东海域
  包括闽浙交界至福建省宁德市三沙湾南岸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沙埕港和三沙湾等养殖区,闽东渔场捕捞区,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台山列岛及福瑶列岛等海洋特别保护区,三沙湾红树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沙埕、三沙等港口区,太姥山滨海旅游区,福鼎八尺门潮汐能区。本区应建立渔业资源增养殖基地,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合理布局商港、渔港,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
  18.闽中海域
  包括三都湾南岸至泉州市湄州湾南岸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包括:闽江口、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湄州湾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湄州岛、平潭岛旅游区,兴化湾、湄州湾等养殖区,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平潭中国鲎、闽江口鳝鱼滩湿地自然保护区,闽中渔场捕捞区。本区应重点保证福州港及毗邻港区码头泊位建设和湄州湾的港口建设及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的用海需要,加强闽江口航道整治,进一步开发湄州岛、海坛岛旅游资源,建立海水增养殖基地,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
  19.闽南海域
  包括湄州湾南岸至闽粤分界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厦门、漳州、泉州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东山等地的养殖区,厦门鼓浪屿-万石岩、泉州海上丝绸之路、漳州滨海火山国家地质公园、东山岛等旅游区,晋江深沪湾海底古森林自然遗迹保护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及漳江口红树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闽南-台湾浅滩上升流渔场。
  本区应重点保证厦门港、漳州港、泉州港海上交通运输网络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发展滨海旅游,防止海岸侵蚀,保护珍稀濒危生物物种及海洋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渔业。
  20.东海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略)
  (四)南海
  海岸线北起福建省铁炉港,南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重点海域包括:
  21.粤东海域
  包括闽粤分界至广东省汕尾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潮州、汕头、广澳、汕尾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青澳湾、龟龄岛等旅游区,粤东捕捞区,高沙、东澳等养殖区,南澳岛屿候鸟、饶平海山海滩岩自然保护区及南澎列岛-勒门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汕尾遮浪外海上升流生态区,南澳风能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汕头港和广澳港建设及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严格控制围海造地,发展海水增养殖,保护上升流生态系,建设黄岗河口、韩江口防洪排涝工程。
  22.珠江口及毗邻海域 
  包括广东省惠州市至江门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马鞭洲、惠州、秤头角、盐田、深圳西部、太平、南沙、黄埔、珠海、江门、新会、桂山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珠江口油气区,巽寮、大梅沙、小梅沙、莲花山、珠海飞沙滩、大万山岛、东澳岛、川山群岛等旅游区,珠江口等地的养殖区、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广东惠东港海龟自然保护区。福田、淇澳岛、内伶仃岛和担杆列岛、万山岛等海洋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加强珠江口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珠江三角洲港口体系建设,加大石油天然气的勘探与开发,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发展海水增养殖,加强保护岛屿海域生态环境。
  23.粤西海域
  包括广东省阳江市至湛江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阳江、茂名、湛江、海安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十里银滩、马尾岛-大角湾、水东湾、南三岛、东海岛等滨海旅游区,鸡打港、博贺港、龙王湾、硇洲等养殖区,湛江红树林、硇洲自然景观等海洋自然保护区及乌猪洲海洋特别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湛江港和茂名水东港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保护和保全红树林资源。
  24.铁山港-廉州湾海域
  包括铁山港湾和廉州湾两个海湾,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北海、铁山港等港口区,营盘珍珠和廉州湾等养殖区,山口红树林生态、沙田儒艮等海洋自然保护区,北海银滩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北海市北部旅游区。本区应加强岸线保护,加快港口建设,发展以北海银滩旅游度假区为主的旅游业,建设珍珠贝养殖基地,严格限制围填海工程,保护红树林生态和珍珠贝母本。
  25、钦州湾-珍珠港海域
  包括钦州湾、防城港湾、珍珠港湾等三个海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和防城港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防城港、钦州港口区,金滩、七十二泾、月亮湾等旅游区,茅尾海、珍珠港、钦州港、光坡等养殖区,北仑河口、钦州湾近江牡蛎等海洋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建设防城港和钦州港,发展海水养殖和滨海旅游业,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保护岸线,保护和保全红树林生态系统。
  26.海南岛东北部海域
  包括海南省的海口市、临高县、澄迈县、琼山市、文昌市、琼海市和万宁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海口湾、清澜湾、龙湾等港口区,海口湾、木栏头、铜鼓岭、万泉河口、春园湾等旅游区,东营、铺前湾、琼海浅海、琼海沙老等养殖区,文昌油气区,东寨港、清澜港红树林湿地及大洲岛等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海口港集装箱运输码头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及生态渔业,加快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27.海南岛西南部毗邻海域
  包括海南省的三亚市、陵水县、乐东县、东方市、昌江县、儋州市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香水湾、南湾、亚龙湾、大东海、三亚湾、天涯海角、南山等旅游区,莺歌海、亚东、崖城13-1油气区,洋浦港、八所港港口区及相关航道,三亚珊瑚礁保护区,铁炉港、陵水湾、黎安港、新村港等养殖区,莺歌海盐田区。本区应加强滨海旅游设施建设,积极勘探开发油气资源,加强港口建设,保护和保全珊瑚礁资源,大力发展生态养殖,稳步发展盐和盐化工以及天然气化肥等海洋产业。
  28.西沙群岛海域
  包括宣德群岛、永乐群岛及中建岛、东岛、浪花礁的毗邻海域。重点功能区有西沙群岛海洋捕捞区,宣德群岛等旅游区,西沙群岛珊瑚礁、东岛鲣鸟自然保护区。本区应大力发展海岛生态旅游,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加强珊瑚礁等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海龟等珍稀物种及海洋生物多样性。
  29.南沙群岛海域(略)
  30.南海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略)
  五、实施《区划》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海洋功能区划体系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国家海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或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涉海各部门要依法协调或衔接好海洋功能区划与相关区划、规划的关系。
  (二)依法行政,认真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它涉海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海域、保护海洋环境。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进行预审,对于全部或部分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用海,应提出项目重新选址意见。开发海岛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制定海岛生态保护方案,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监督检查,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顺利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明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表,并提出恢复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的整治措施。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
  (四)依靠科技,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技术支撑体系
  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科学性、超前性与可操作性。建立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电子信息平台相联结,促进海洋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提高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和其他涉海部门的综合决策能力和办事效率。
  (五)搞好宣传教育,科学管海用海
  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各级管理部门科学管理海洋的水平,以及各类用海者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海洋开发保护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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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00]189号


现将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十七条按以下口径掌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一家财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但不得同时代理两家财险公司或两家寿险公司的业务。
二、《办法》第十四条中的“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和第八条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由同一电脑申报程序生成。
三、去年核准通过的保险兼业代理关系暂时维持现状。各地保监办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对本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关系进行调整。并于2001年10月1日前调整到位。具体办法由各地保监办制定。
《办法》中其他条款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令

第8号


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二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