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一些地区发生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近期一些地区发生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现通报如下:
2008年10月30日6时30分左右,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迪鑫阳光城3号楼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福建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监理单位是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
10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港湾三期B、D、E区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浙江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单位是台州方远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台州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0月22日,河北省保定市乐凯佳苑5号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吊篮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该工程建设单位是保定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公司,监理单位是保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0月29日,山东省东营市恒宇橡胶有限公司全钢密炼工业厂房扩建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东营市金磊建安公司,未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理。
对近期发生的一系列质量安全事故,国务院和我部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和我部领导的批示精神,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采取果断措施遏制岁末安全事故
各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岁末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果断措施遏制事故频发的势头。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二要继续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地区要针对我部此次开展的质量安全督查活动,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认真整改。三要严密监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特别是发生事故的福建、浙江、河北、山东等地要对事故频发的城市、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隐患严重的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四要做好冬季施工安全工作,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根据第四季度施工特点,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冬季施工方案,采取有效的保暖、防冻、防滑措施,严防因盲目赶抢工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立即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近期几起事故表明,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事故呈多发态势。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以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撑系统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整治的重点:一是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模板支撑系统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二是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三是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及钢管、扣件进场验收、抽样检测情况;四是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机械司机、架子工持证上岗情况;五是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情况;六是起重机械使用期维护保养及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注期专人监测情况等。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请各地将专项整治情况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我部将对部分重点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各地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从招标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各个环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主体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一要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其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建筑施工安全。二要规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加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坚决遏制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现象。三要明确监理单位安全职责,要求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认真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各地要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于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于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是要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该暂扣的暂扣,该吊销的吊销,该终身不予注册的终身不予注册。要通过严厉处罚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切实起到震慑和警诫作用,提高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发生较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地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并在事故发生后两个月内向我部提交事故分析评估报告,从体制、机制、法规、政策和技术层面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目标、措施和完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意见和建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优抚工作方针,使我省农村优待工作进一步适应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的新情况,切实安排好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生产与生活,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巩固国防,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优待对象
优待对象包括: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包括军事院校学员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家属;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
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系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十六岁以下的弟妹,以及革命烈士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革命烈士的配偶改嫁或再娶后,在政治待遇上和烈属相同;在物质待遇上,孤老或生活确实困难者给予优待,
不困难的不予优待。
革命军人(包括军事院校学员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家属,系指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军人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军人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没有上述亲属的义务兵战士,优待本人。
第二条 优待标准
对义务兵战士家属,一般每户每年按一个整劳力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至少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标准给予优待。个别困难大的户,按一个整劳力的全年收入给予优待。
对缺乏劳动力或没有承包责任田的军队干部和志愿兵家属,口粮有困难的,按本大队一般社员的口粮水平给予照顾。
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退伍红军老战士,一般参照对义务兵战士家属的标准给予优待。对其中孤老户,要高于义务兵战士家属的优待标准。
对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视其生活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优待标准一般不超过一个整劳力的全年收入。对其中的孤老人员,可参照义务兵战士家属的优待标准给予优待。
在一个生活大队内,优待标准要统一,以免互相影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第三条 优待办法
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均以优待现金为主。以劳动工分计酬的地方,可以将工分折款进行优待。优待粮款由生产队提留,生活大队统筹兑现。对优待对象中的孤老人员,可以优待现金、粮食和烧柴。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生活大队要安排人护理,并由生产大队给护理人员以适
当报酬。对军队干部家属和志愿兵家属照顾的口粮,要按现行的国家统购牌价收款。
对义务兵的优待,可在其入伍时评定下来;对其他优待对象的优待,可在每年春季评定。评定后,要列入承包合同,夏、秋两季或逐季、逐月兑现,也可年终一次兑现。对孤身义务兵的优待,可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逐年兑现并负责储存起来,待其退伍后一次付给,以解决其安家等方面
的困难。对有直系亲属的义务兵的优待,如其家属同意,亦可采取这种办法。
优待的现金和粮食数额,经大队批准后,要张榜公布,并通知优待对象。对军人家属的优待情况,生产大队要通知军人所在部队。兑现时,要召开兑现大会,由队干部将优待金发给优待对象。
凡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的地方,除对义务兵家属进行优待外,还应同社员一样,划给义务兵战士一份承包土地,使他们退伍回乡后有土地耕种。划给孤身义务兵的土地,可由生产队安排耕种,待其退伍回乡后交由他们承包。
第四条 安排好优待对象的生产
对优待对象的生产,要妥善安排。在分工分业、专业承包方面,要因人制宜,给予照顾,尽量给他们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做一些长期性活计,以确保他们增加收入。对缺乏劳力的优待对象,在划分承包土地时,要照顾一些近地、好地;在使用牲畜、车辆、农机具时,要优先安
排;在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要给予扶持,使他们种好责任田。要从优抚、救济款中拿出一部分,扶持优待对象发展家庭副业,开展多种经营,并从技术上给予指导。要把优待、安排生活和扶持生产结合起来,使优待对象和社员群众共同走上劳动致富的道路。
第五条 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优待工作的领导,每年认真抓几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使农村优待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要做好党的优抚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在和平时期做好优待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积极做好
优待工作。要做好广大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他们珍惜荣誉,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对模范优待对象及优待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民政部门要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组织检查落实。
198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