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蒙关于延长两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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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关于延长两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中国 蒙古


中、蒙关于延长两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2年8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奉本国政府之命,谨申述如下。
  中国方面以本照会确认,同意一九五二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蒙古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满后继续有效,有效期十年。该协定如在期满一年前未经任何一方通知废止时,则将自动延长十年。
  本照会和贵部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同意延长中、蒙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来照即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于乌兰巴托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奉本国政府之命,谨申述如下。
  蒙古方面以本照会确认,同意一九五二年签订的蒙古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满后继续有效,有效期十年。该协定如在期满一年前未经任何一方通知废止时,则将自动延长十年。
  本照会和贵大使馆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同意延长蒙中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来照即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于乌兰巴托
                         (蒙古外交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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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8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按照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施阶段的不同,划分为预备项目、前期项目和年度在建项目。
  (一)预备项目是指列入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规划调研、论证准备工作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的,进入项目库管理。
  (二)前期项目是指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正在办理报批手续的项目。
  (三)年度在建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重大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的续建重大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重大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协调机构,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三)组织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评审;组织、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
  (四)对社会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工作;
  (五)负责对年度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镇区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进度不理想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及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 市建设、交通、经贸、水利等部门是重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施工监督机构,主要负责:
  (一)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项目设计的编写、评审,协助编制、报送各相关专项报告。
  第六条 市属有关单位是重大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市重大建设项目;
  (二)组织、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加快前期手续,推进工程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密切配合,加快审批进度。
  第七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区域特色,按“实施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做好重大项目储备,对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申报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为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成立专责小组,协调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是重大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项目法人单位应科学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进度,抓紧组织项目论证、设计、招标等工作,落实建设计划;
  (二)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单位报送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和施工进展情况;
  (三)凡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快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确保年内按计划开工。达不到开工条件的,项目法人单位要承担责任,作出书面检查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从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报送的项目中筛选产生,并按下列程序分类申报和确定:
  (一)提出项目申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部门、本镇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后,于每年9月至11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类提出列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在征求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应实行听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分类)草案。
  对未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列入重大预备项目;对正在履行各种审批手续的,列入前期项目;对已完善立项审批、环保评价、规划审查、用地预审等手续、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列入年度在建项目。
  (三)公布实施。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分类)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向有关部门、镇区及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下达。
  第十条 申请列入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备项目申请表;
  (二)有关该预备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前期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概念规划、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资料;
  (四)正在办理或已经办毕的有关审批事项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年度在建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在建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批复文件;
  (三)环评审查批复;
  (四)规划审查意见;
  (五)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土地使用证;
  (六)资金落实情况说明或证明;
  (七)项目法人批准文件;
  (八)项目开工进度计划说明。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月度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或审核手续。严禁未批准而先开工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指定代建管理机构对项目组织建设并负责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属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实行法律顾问咨询制。
  第十七条 列入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督办。
  第十八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正式投入运营一个财务年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九条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条件具备的市属重大建设项目要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市重大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根据项目特点推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市国土部门应优先保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及征地拆迁手续;
  (三)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四)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应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五)社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优先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市政府在用地指标、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技改贴息等方面对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列入前期项目的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前期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及融资包装推介等开工前所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制度,重大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履行规定职责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年度结束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重大建设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从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对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考核,评出年度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5〕197号)同时废止。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2000)22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市单位:
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八月一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促进行政、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 (二)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及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 (三)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 (四)其他依法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 上述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工作人员,其它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责是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部门、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 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市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 第五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审计、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人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 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 专职内审人员的外勤工作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国家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审计人员的外勤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第六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 (二)提出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三)组织指导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审计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及有关资料的编写工作,表彰先进,总结推广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内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六)对本部门、单位经济活动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 (七)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国有和集体资产、财务计划及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基本建设、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其他专项审计。
 (八)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九)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 第七条 政府部门、单位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 (一)要求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部门按规定报送经济活动、财务分析、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 (二)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凭证、帐册、报表、核实资产和财产状况,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假资料;
 (三)参加本单位及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 (四)向被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并如实向审计机构反馈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五)向本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 (六)检查监督被审单位对审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
 (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对遵纪守法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请领导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 (八)对阻挠、抵制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罚的权限。
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是:
 (一)根据上级批复或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和本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每个项目的审计计划,报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 (二)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单位领导,经本单位审计机构作出并下达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及时进行处理,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 (五)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机构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其执行。
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四条 市属大中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九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