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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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月3日选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马纯古 王世泰 王昆仑 王淦昌 王维舟 区棠亮
贝时璋 邓初民 邓颖超 孔 原 古大存 卢 汉
帅孟奇 叶剑英 叶渚沛 史 良 刘长胜 刘亚雄
刘澜波 庄希泉 许广平 朱良才 华罗庚 严济慈
李 达 李延禄 杨之华 杨至成 杨尚昆 杨蕴玉
吴玉章 吴有训 吴冷西 吴耀宗 张云逸 张 苏
张经武 张难先 张Yun 陈少敏 陈劭先 陈其尤
陈其瑗 陈奇涵 陈 垣 劭力子 武新宇 范文澜
茅以升 林兰英 林巧稚 林锵云 罗叔章 罗 琼
竺可桢 季 方 周 礼 周纯全 周叔韬 孟继懋
施复亮 赵九章 赵寿山 赵忠尧 赵毅敏 南汉宸
胡子昂 胡乔木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俞霭峰
郭 建 唐生智 钱崇澍 钱 瑛 徐子荣 徐立清
徐 冰 徐特立 梁思成 章士钊 萧劲光 梅龚彬
曹孟君 龚饮冰 童第周 曾 志 谢扶民 谢南光
彭绍辉 韩 光 粟 裕 蔡廷锴 蔡 畅 熊克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65年1月4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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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现将《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学习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有关文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年底以前报告我们。

附: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月二十日至六月一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了信访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北京、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十省、市民政厅(局)负责信访工作的处、科长共二十名。民政部部长程子华、副部长王国权,中央机关处理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
院副秘书长郑思远出席了会议并讲了话,民政部副部长袁血卒做了总结发言。同志们学习了中央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交流了经验,分析了民政信访工作的形势,研究了存在的问题,讨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的措施。会议开的是好的,是有收获的。
根据十省、市的汇报,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抓信访,平反了大批冤假错案,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农业的两个文件,促进了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经济上的恢复与发展,为做好信访工作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各级民政部门发扬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信访工作普遍得到了加强。许多地方把信访工作列入了领导的议事日程,领导同志亲自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恢复和建立了信访工作机构,充实了信访工作人员;加强了对来信来访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落实了党的政策,解决了群众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使
来信来访的数量逐年下降。一九八○年与一九七九年相比,民政部来信下降百分之二十三点七,来访下降了百分之四点四;河南、辽宁、北京、山东来信来访下降了百分之四十以上,湖北、四川、山西、黑龙江下降了百分之三十以上,河北、湖南下降了百分之二十以上。今年第一季度的来
信来访又有所下降。尤其是解决了一些多年没有解决的大案积案,受到了群众的赞扬,促进了安定团结。总起来看,几年来信访工作的成绩是显著的,当前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各地信访工作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来信来访的数量仍然很大,工作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很多,这项工作在整个民政
工作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急需进一步加强。
一、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正如周恩来总理所说的“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是各级国家机关一项经常的重要政治任务”。它是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的一条重要渠道,是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满足群众正当要求、克服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方法。民政部门的信访
工作,历来在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做好民政信访工作,对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推动优抚、复员、救灾、救济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安定团结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有些民政部门的个别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
足,把信访工作看成是单纯的事务性工作,认为是“应付门面的”、“打杂的”,说时重要,做时次要,忙时应付一阵,平时很少过问。这些都是不对的。各级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毛主席、周总理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特别是周总理说的“对
上访者确有困难情事,应予负责解决,一杆子到底,必须追究基层落实情况,务使受害者或有问题不得解决者来信证明得到解决为止。”各地要联系实际,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改进作风,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把信访工作进一步做好。
二、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领导重视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信访工作是思想性、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又很具体、很细致的一项工作,没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是很难做好的。各地经验证明,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首先要把信访工作列入民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及
时安排部署,定期讨论研究,总结交流经验,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二,省级民政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得力干部,地、县也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第三,各级领导同志都要亲自处理来信,定期接待来访,形成制度,言传身教,作出榜样。第四,各业务单位要及时研究信访工作中遇到
的政策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要与信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坚决按政策办事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原则
从十个省、市的情况来看,民政部门的来信来访,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应该按照党的政策,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妥善处理。对于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凡是情况属实,党的政策又允许的,都应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加以解决,不能敷衍、推拖、甚至刁难。凡属要求合理而暂
时办不到的,要进行耐心的解释,使他们体谅国家的困难。对于要求过高、政策不允许的,应进行批评教育,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于个别无理取闹、纠缠不已而又屡教不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决不能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四、要把解决老上访户的问题和抓闹事的苗头作为当前信访工作的重点
与会同志反映,当前老上访户的数量仍然不少。有的人从县到中央逐级上访,问题几年得不到解决,给他们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困难,给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了不良影响。我们必须把解决这些人的问题,作为信访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力求在今明两年内,把过去的
积案一件一件地作出处理。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强调查研究,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诉,认真分析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尽快地、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辽宁把到省上访三次以上的重信访户,按地区和问题分类排队,下发到地、市、县民政部门,限期处理;对积案、要案采
取把当地的同志请上来共同研究,统一认识或会同有关部门带案下乡,协助当地共同办案的办法,加快了处理积案的进程。山东把民政信访积案作为省委检查落实政策工作组的内容之一,自已也派出工作组进行催办,湖南、河北通过典型案例,解剖麻雀,推动一片,河北省平山县在纠正农
村错划阶级成份的工作中,把顶着不办的基层干部集中起来,进行教育。这些做法,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会上反映,退伍军人进行秘密串联,集体闹事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应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对这类问题,要抓住苗头,坚持教育疏导方针,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关于领导同志抓信访问题,胡耀邦同志最近批示:“带头亲自抓,碰上一个就抓住一个不放
,直到解决才罢手。这样搞上两年,党风就会大变,四化就有希望了。”四川、湖南发现退伍军人集体上访闹事的苗头后,厅党组立即研究,及时报告省委,由党政军领导组成工作组,摸清情况,注意做好重点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并且逐人逐户解决他们的思想和实际问题,防止了事态的扩
大,教育了群众,清除了不安定的因素。
五、要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千差万别,很多问题不可能都由中央统一解决,要发挥省、地、县各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那些应该而又可能解决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规定和办法,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要切实加强基层的信访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
在基层。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来信来访,不要什么问题都等待上级民政部门来决定。与会同志反映,不少地方适应农村实行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势,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优待劳动日的新办法,有的还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鼓舞了士气,巩固了部队,并且解决了退伍安置中的许
多实际问题,使来信来访普遍减少。还有些地方对优抚、救济对象的治病、住房、工作、生活等问题也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都起了良好的作用。河北廊坊地区,错划阶级成份问题非常突出,他们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地进行了纠正。几年来,全区受理阶级成份的申
诉一万五千三百零八户,到今年三月,已解决了一万三千五百九十五户,占申诉户的百分之八十八点八,促进了安定团结,群众反映很好。
六、加强信访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信访工作是一项非常辛苦、非常繁杂的工作。这就要求信访干部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负责到底的精神,付出艰苦的劳动,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任劳任怨,甘做无名英雄。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清除“左”的思想影响,自觉地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不断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热爱信访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信访工作。要经常组织信访工作干部学习政策、钻研业务,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培养出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信访工
作队伍。要建立登记、批转、催办、归档、统计等一整套信访工作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有结果,有档可查。要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提高工作质量,把信访工作做的更好。



1981年7月21日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市内与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规定;但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其他组合;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和标志;
  (三)申办、承办深圳大运会期间深圳大运会申办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
  (四)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六)深圳大运会的奖杯、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
  (七)其他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第五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第六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制定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依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有关作品及时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第八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国际大体联或其授权的机构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中国大体协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大运会注册商标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近似的大运会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大运会商标标识的;
  (三)未经许可实施大运会专利的;
  (四)未经许可,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使用大运会专利号的;
  (五)未经许可使用大运会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查,严格查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做好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保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深圳大运会专利权、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和沟通渠道,涉及对方主管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接收移送的部门不得推诿。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及其他资料;
  (三)采用检查、拍照、摄录、测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四)对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五)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除行使前款所列职权外,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四条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和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从重处理: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二)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或者侵权商品商标标识;
  (三)罚款。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专利权、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相关权利人发现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海关等投诉,请求查处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和海关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依照《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