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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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8)2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行:

最近,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遭受大范围雨雪冰冻天气,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国务院应急办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国办应急明电[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2008年1月27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煤电油运保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省市区和各部门、各单位紧急动员起来,齐心协力,坚决打好抗灾救灾的硬仗,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平稳正常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主动做好强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领导责任,班子成员要带头深入一线了解灾情,采取主动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积极开展慰问活动,努力减少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加强指导,保持灾害期间和春节期间金融服务的连续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关于加强节假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确保灾害期间和春节期间的金融服务不受影响。

三、加强管理,确保值班、信访、应急和安全保卫工作正常有序。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班子成员要坚持带班。要畅通信访渠道,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防止群体事件发生。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对重大灾害情况要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三防一保”,切实注意交通安全,确保广大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 公 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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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提高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源治理,根据国务院《污染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由省、市 (地、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设立,分级管理,独立核算。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
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当地的专业银行开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专户” (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并与“基金专户行”签订发放、回收贷款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基金来源:从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30%;历年超标排污费用于污染源治理部分的全部结余;基金贷款利息、滞纳金的挪用基金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的全部结余。
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的资金已经大部分或全部实行有偿使用的市 (地、州)、县 (市、区),可以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例资金,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现行管理范围,分别纳入省、市 (地、州)和县 (市、区)设立的基金。
本办法实施以前历年超标排污费用于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属财政结存的,在本办法开始实施半年内由财政部门全部拨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的“基金专户”;属银行结存的 (指已解缴入库后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专业银行开立的环境补助资金专户部分),在本办法实? ┤鲈履谟苫肪潮;げ棵湃孔搿盎鹱ɑА薄? 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收入,除按季支付30%给银行作手续费外,其余按委一次转入“基金专户”。
第五条 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初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当年基金贷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计划,从已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按季一次拨入“基金专户”。
第六条 基金的贷款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凡申请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特别是江河流域中跨市 (地区)的突出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四)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
第八条 在基金的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
(一)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二)项目经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行性评估论证,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30%以上;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贷款:
(一)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 贷款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企业主管部门预审,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预审各所属企业的贷款申请后,统一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并按环境保护部
门批准的各企业贷款数额安排使用。
(二)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请,应委托贷款银行核实申请贷款企业的偿还能力后,再行审批。
(三)申请市 (地、州)、县 (市、区)级基金贷款的部、省属企业贷款项目,投资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贷款后,将《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贷款企业持批准文书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银行根据双方协议按期如数发放贷款,监督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并按季向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
贷款企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贷款协议,应当通知银行,并报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2.4‰,二年期为2.7‰,三年期为3.0‰。利息按季结清。
第十三条 已批准贷款的治理项目,三个月内不开工的,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取消其贷款资格,因特殊原因经审批部门同意延期开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贷款企业必须向负责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附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治理设施运转效益的测试报告,由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部、省属单位使用市、县级基金,投资
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参加验收。
环境保护部门对经验收合格的贷款企业可以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豁免数额一般不高于该企业历年纳入基金部分的总额扣除历次豁免后的余额。
贷款企业要求豁免本金必须向负责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污染源治理专贷款豁免申请表》,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书,到银行办理豁免手续。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贷款项目超过规定建设期限的,不得豁免的贷款本金。
第十五条 已经验收合格并享受豁免的贷款项目,因管理不善、“三废”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或者将治理设施弃之不用,致使排污又超过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责令其期限整顿恢复。逾期不恢复正常运转的,除按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和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可取消豁免,追
回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本息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豁免的部分外,可以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
贷款企业还款数额较大,全部使用前款规定的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可按贷款项目正式投产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逾期未还贷款,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1.5‰加收罚息。
企业交纳的滞纳金、罚息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挪用贷款的,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6.0‰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及企业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日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174号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规定》已经2012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9月14日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促进中新广州知识城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放或者委托(以下统称调整)的行政管理职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将相关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并对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相关职权的行为予以指导和监督。

  省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程序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可以依照本规定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可以决定知识城管委会行使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的规定,可以决定知识城管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知识城管委会可以行使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知识城管委会行使。

  第十条 原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已经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知识城管委会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核准),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知识城改革发展的需要,知识城管委会可以分期分批提出拟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批提出拟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请省人民政府变更已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或者变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应当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知识城管委会规范相关法律文书。

  省级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调整职权目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委托手续,并刻制业务专用印章交由知识城管委会使用。

  第十四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者政务网站,将知识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项目、实施依据、实施机构、实施程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涉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核准)的,应将许可、审批(核准)的具体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机制等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依法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核准)事项,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十六条 知识城管委会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等行政职权并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抄送委托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下放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依法委托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将相关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由省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监督协调,必要时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知识城管委会未按照本规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消已经调整由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