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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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有关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15号)收悉,现将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的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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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2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九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四千万元。本贷款如在上述期限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津巴布韦政府建设成套项目、提供单项设备、一般物资和进行技术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为实施各该项目,将由中国政府指定机构同津巴布韦政府指定机构商签合同。

  第三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部分,将由津巴布韦政府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至二000年九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津巴布韦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限。

  第四条 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津巴布韦财政部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在索尔兹伯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克             穆亚拉吉
     (签字)             (签字)

大连市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加大我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确保市政府下达给工业系统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鼓励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的项目,加快我市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㈠办成利用外资项目的工业企业。
㈡上述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
㈢在兴办利用外资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二、奖励标准
㈠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和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按协议外资额计算,以下相同)奖励人民币4万元。
㈡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属于老企业嫁接改造的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
㈢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属于老企业搬迁改造的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5万元。
三、奖金分配及用途
㈠奖金的85%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用于补贴企业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
㈡奖金的15%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功人员,用于补贴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和办公经费。
四、奖金的兑现办法
㈠年内获得营业执照,与外商签订合同办成项目的企业即具备获奖资格。
㈡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完成《大连市工业系统经济运行质量责任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协议外资额指标后,方具备获奖资格。
㈢有功人员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经委考核评定后认定。
㈣明年初由市经委会同市外经贸委、计委、财政局、统计局考核后,确定获奖资格。
㈤奖励中方企业及主管部门、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经委提出奖励名单和奖金额,报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给市经委发给取得获奖资格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有功人员。奖金先兑现50%,其余50%须待外商投资到位后兑现。企业及主管部门不得将奖金挪作它用,如违反规定将
用其管理费弥补。外商未按国家规定期限投入资金,已兑现的奖金应原额退回。
五、奖金来源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六、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起施行。本办法暂定二年,一九九八年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对奖励办法予以调整。



19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