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实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3:39:40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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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实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北京市劳动局 市商检局


北京地区实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市劳动局 市商检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北京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北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北京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处)负责管理北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工作。
二、收用货单位应对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负责。谈判、签订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合同时,谈判人员中必须有经锅炉监察处审查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合同中采用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注明国别、名称、版本或公布的时间及双方协议中的补充规定。
产品随机文件中的总图应是双方认可的竣工图。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有经锅炉监察处审查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制造国进行监造;
1、由于产品结构的原因,制成品进口后难以检验的设备;
2、附有保温层,外包装而又不宜拆除的设备;
3、危险性大的、重要的、关键的设备;
五、产品质量证明书应附下列资料:
1、产品的合格证书;
2、受压原件和焊接材料的化学成分,机槭性能和质量检验证明书;
3、产品的焊接试板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4、无损探伤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5、热处理报告及有关资料;
6、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报告。
收用货单位应及时将检验项目要求的有关资料、规程、标准等提供给锅炉监察处。
六、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检验及安装后的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同一检验单位负责。各区县劳动局(科)的安全监察部门凭锅炉监察处签发的检验合格报告准予登记使用。
七、对成套设备的检验可按国发〔1978〕262号文执行。但在签订合约或报验时必须把锅炉压力容器单项列出,执行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经锅炉监察处审查批准。
八、合同规定经检验不合格允许修复的产品,修复前应明确修理标准、方案、何方负责等,并且要订立协议,报锅炉监察处备案,修复后的检验标准按双方的协议执行。
九、凡列入《种类表》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运抵安装现场后,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部门必须在十日内向北京商检局报验。
十、需要对外索赔的锅炉、压力容器,收、用货部门,应在索赔期终止前三十天,持锅炉监察处签发的检验报告及合同、发货单据等,到北京商检局办理报验、出证手续。
十一、凡列入《种类表》或合同规定需出具商检证书的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厂或外贸经营单位,在装运出口前二十天,持锅炉监察处签发的检验报告及合同、信用证等有关单证,到北京商检局报验。
十二、一切生产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企业,必须到北京商检局注册,并接受北京商检局对本企业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收、用货单位应做好检验前的开箱、开罐、清理现场等准备工作。
十四、本规定由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商检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8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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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
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长签署一项新法令,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以下简称木质包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美国前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剂处理,或者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证明。其目的是防止
光肩星天牛(Anoplophora glabripennis)传入美国。违规货物将整批禁止入境,或在美方认可的条件下,拆除销毁木质包装。此法令自签署之日起,宽限期为90天。即从今年12月17日起,离开中国港口、目的地为美国的中国货物将按照新的检疫规定执行
,但如果中国货物12月17日前离开中国某个港口后又进入中国另一个港口(包括香港),并于12月17日以后才离港赴美,则以中国货物离开第二个中国港口日期为准。
为保证我输美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经济损失,本着“有效、简化、合理、规范”的原则,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和出口目的地为美国的出口产品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木质包装。
二、确须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其包装物在盛装货物之前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并按有关规定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剂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合格者及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具体处理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文通知。
三、上述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由企业向海关出具熏蒸或消毒证书;海关凭相应证书放行。
四、请各地经贸委(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类出口企业。各地经贸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宣传工作,注意收集我输美货物通关的反馈情况。切实做到为企业服务,促进出口创汇。
五、本通知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自11月10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自12月1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1998年10月26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工作、生活用品及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解决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工作、生活用品及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规定

1963年5月7日,国务院

地质、测绘系统的广大职工,长年在野外从事普查、勘探和勘测工作,流动大,很分散,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比其他厂矿企业的职工要更艰苦一些。党和国家对长年在艰苦环境下工作的地质、测绘职工一向很关怀,有关部门在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上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这对地质、测绘系统的职工是一个很大的鼓舞。但据各地反映,目前野外地质、测绘人员在劳动保护用品、生活用品和副食品的供应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区的地质、测绘人员的劳保、生活用品供应不足,副食品标准太低或者得不到供应;有些地区把地质、测绘人员的家属,以不在城镇为理由,当作农业人口对待,根本不供应副食品,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也影响了部分地区地质、测绘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使地质、测绘人员的生活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质、测绘人员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部分生活用品,如毛巾、胶鞋、蚊帐、水壶、饭盒等用品,应由省(区、市)地质局编制需用计划,经省(区、市)人民委员会核定后,由省(区、市)商业厅在商业部下达的劳保用品专项供应计划指标内保证供应;手电筒、手电池、煤油、蜡烛、背包、肥皂等用品,应由地质大队编制需用计划,经专署或者县人民委员会核定后,由当地专、县商业部门组织供应,在货源不足时,应由专、县商业部门转请上级商业部门及时帮助解决。
(二)野外地质、测绘人员和家属的副食品和纸烟等,应由所在地区的商业部门组织供应。这些商品的供应标准,在今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已有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他一般厂矿职工和家属相同的标准或者按照所在省、自治区中等城市居民的标准保证供应。
(三)各地商业部门应当在规模较大的勘探队设立供应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部门,应当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研究对流动性大的普查、区测、物探、测量等人员所必需的副食品和日用品,按定量发给他们流动供应证,允许他们在工作地区内的商店就近购买。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应当按季检查各地商业部门对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供应情况,并由商业厅向商业部按季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