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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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3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建议。会议认为这个建议是符合当前实际工作需要的,也是可行的,为此,决定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财政经济、法制、教科文卫和民族委员会。

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会的建议

(1986年3月9日)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兄弟省、市的经验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主任会议讨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若干委员会,目前暂设财政经济、法制、教科文卫、民族四个委员会。
一、委员会的性质、任务
委员会是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的咨询性机构。其任务是:
1.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重要议题提出建议。
2.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讨论、论证、修订工作,为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3.反馈法律、法规及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的决议实施、执行情况;反映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4.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就地方立法和监督执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价值的报告、建议和意见。
二、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委员会成员在所在单位,结合工作搞调查研究为主;必要时亦可根据情况由委员会统一组织调查研究。
三、委员会的组成
1.委员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组成。
2.每个委员会一般暂设委员七至十一人。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
3.委员从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际职务的人员中选配。
4.各委员会及专业组成员和顾问的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5.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设若干专业组,并聘请少数顾问。
四、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生活管理
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生活管理,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在省人大机关不设办公室,不配车,各委员会统一组织活动的经费,由省人大机关财务核销。



198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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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3号】《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OO一年七月八日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饭店、餐馆、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旅游汽车公司等,均可申请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
第三条 对旅游定点单位的认证应当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交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定点单位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营业执照;
(二)特种行业许可、卫生许可和消防安全许可等证件;

(三)经营服务内容的简要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经营地点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认证;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证。
第六条 认证旅游定点单位,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看,对符合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准的,认证为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颁发"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符合国家规定旅游涉外业务定点单位标准的,认证为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颁发"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星级饭店直接获得旅游定点资格,不再另行颁发标志牌。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公告制度。凡被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内外旅行社进行推介。

旅行社接待来泰旅游团队,应将其住宿、就餐、购物等安排到相应的旅游定点单位。

第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要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内部管理,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对达到星级饭店标准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评定批准或报经上级评定批准为星级饭店。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旅游涉外业务定点单位标准的,应及时认证并颁发"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第九条 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定点单位接待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凡降低服务标准或多次被游客投诉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旅游定点单位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降低标准认证旅游定点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定点单位监督不力造成游客多次投诉,影响泰安对外形象的,追究责任人员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烟草学会文件中国烟草学会关于防止社会不法分子冒充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人员进行行骗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学[2002]20号



中国烟草学会文件中国烟草学会关于防止社会不法分子冒充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人员进行行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学会:
  以来,随着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全面深入展开的同时,也不断接到行业一些单位反映,少数社会不法分子趁机冒充中国烟草学会或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人员到有关烟草企事业单位骗取文物资料或有关钱物,不仅严重干扰了中国烟草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而且损害了中国烟草学会和正在筹建中国烟草博物馆的信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为了确保博物馆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烟草学会要求,凡是中国烟草学会或中国烟草博物馆(筹备处)需到烟草企事业单位联系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和其他与烟草学会有关业务的,必须持有省级烟草学会或省级局办公室的介绍信,或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学会)工作人员陪同或由省级局(学会)采取可靠方式预先通知,否则烟草企事业单位一律不予接待。
  请各省级烟草学会将本通知要求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并请各省级局予与支持。

                                                     二○○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