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于2001年9月29日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 任: 张维庆
二 ○ ○ 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第三条 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四条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 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应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的命名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所);生殖保健站(院、所、中心);
识别名称为:地名、单位名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设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下列原则命名:
(一)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生殖保健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
(二)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三)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四)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
第十五条 经审批准予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其执业活动中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办法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校验等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变更、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其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农〔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农农发[2011]4号)的要求,我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编制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徐晶莹、马常宝
电话:010-59193349,59194730
电子邮件:59193349@163.com,macb@agri.gov.cn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资料准备、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样品检测、综合评价等环节的技术内容、方法和程序。
2.引用标准
本规范引用下列标准:
NY/T 53土壤全氮的测定
NY/T 889土壤缓效钾和速效钾的测定
NY/T 890土壤有效铜、锌、铁、锰的测定
NY/T 1120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
NY/T 1121.1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
NY/T 1121.2土壤pH的测定
NY/T 1121.4土壤容重的测定
NY/T 1121.5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NY/T 1121.6土壤有机质的测定
NY/T 1121.7酸性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NY/T 1121.8土壤有效硼的测定
NY/T 1121.9土壤有效钼的测定
NY/T 1121.13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
NY/T 1121.14土壤有效硫的测定
NY/T 1121.16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补充耕地
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的新增耕地。
3.2耕地质量
耕地满足作物生长和清洁生产的程度,包括耕地地力和环境质量两方面。
3.3耕地地力
在当前管理水平下,由土壤本身特性、自然条件和农田基础设施水平等要素综合构成的耕地生产能力。
3.4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
耕地满足作物正常生长需要达到的最基本条件。包括立地条件、土壤属性和农田基础设施状况等。
3.5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
对补充耕地的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地力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4.资料收集和技术准备
4.1资料收集
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规划图,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相关资料。
4.2评价单元划定
根据补充耕地建设项目类型及地形部位、土壤类型、农田基础设施等划分评价单元。
5.实地踏勘
5.1核实内容
补充耕地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和土地利用现状等。
5.2调查内容
地形部位、土层厚度、耕层厚度、耕地质地、田面坡度、砾石含量、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及周边污染情况等,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调查内容。若补充耕地地区及周边土壤和水有可能被污染的,还要调查污染源和污染类型等情况。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见附录A)。
5.3调查方法
采用实地测量、农户访谈和专家会商等形式。
6.样品采集
6.1采样密度
根据补充耕地项目类型、地形部位和土壤属性等确定采样密度,每个评价单元至少采集1个土壤样品。补充耕地有可能被污染的,要采集用于耕地环境质量指标检测的样品,采样密度根据污染源位置、污染类型和污染程度确定。
6.2采集方法
按NY/T 1121.1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的方法操作。用于耕地环境质量指标检测的样品,按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规定的方法操作。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价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见附录B)。
图示采样点位置。
7.样品检测
7.1检测项目
土壤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和pH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钙、镁、硫、铜、锌、铁、锰、硼、钼等项目;若土壤质地过砂或过粘的,增加土壤容重、阳离子交换量等项目;在盐碱区和滩涂的补充耕地上,增加耕层水溶性盐总量等项目;在可能被污染的补充耕地上,根据污染类型、污染形态确定检测项目。
7.2检测方法
7.2.1土壤pH的测定
按NY/T 112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土壤有机质的测定
按NY/T 1121.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土壤全氮的测定
按NY/T 5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酸性土壤按NY/T 1121.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土壤速效钾的测定
按NY/T 88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土壤有效态铜、锌、铁、锰的测定
按NY/T 890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土壤有效硼的测定
按NY/T 1121.8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土壤有效钼的测定
按NY/T 1121.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9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
按NY/T 1121.1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0土壤有效硫的测定
按NY/T 1121.1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1土壤容重的测定
按NY/T 1121.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2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按NY/T 112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3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按NY/T 1121.1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4土壤环境质量指标测定
按NY/T 1634规定的方法测定。
8.综合评价
包括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评价和耕地地力评价两个方面。若补充耕有可能被污染的,增加耕地环境质量评价,按NY/T 1634的方法操作。
8.1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
按照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详见附录C)对补充耕地进行评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符合性评价指标,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均符合评价标准的,视为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评价标准的,视为不符合。
8.2耕地地力评价
对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补充耕地进行耕地地力评价。
8.2.1确定耕地地力评价因子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实地踏勘内容和样品检测项目中,选取9-15个稳定性、独立性较强的主要指标作为评价因子。评价因子应当包括立地条件、土壤属性、农田基础设施指标。
8.2.2评价单元赋值
根据实地踏勘和样品检测的结果,将确定的评价因子数据赋值评价单元。
8.2.3确定评价因子隶属度
对于定性数据采用特尔斐法直接给出相应的隶属度;对于定量数据采用特尔斐法与隶属函数法结合的方法确定各评价因子的隶属函数,将评价因子的值代入隶属函数,计算相应的隶属度。
8.2.4确定评定因子权重
采用特尔斐法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各评定因子的组合权重,按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规定的方法操作。
8.2.5计算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采用累加法计算补充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IFI =∑(Fi×Ci)
式中:IFI—— 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Fi—— 第i个评价因子的隶属度;
Ci—— 第i个评价因子的组合权重。
8.2.5划分地力等级
根据耕地地力综合指数值,结合本地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确定补充耕地的地力等级。
8.3形成评定意见
以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和耕地地力评价结果为依据,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若对补充耕地开展了环境质量评价的,将其评价结果也作为验收评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9.报告编写
内容包括补充耕地基本情况、评定内容与方法、评定结论与建议、情况说明及其相关附件。
9.1基本情况
补充耕地地理位置、基本概况和建设情况等。
9.2内容与方法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程序,实地踏勘、土样采集、样品检测、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评价和耕地地力评价的依据、方法和标准等。
9.3结论与建议
补充耕地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补充耕地地力等级状况等。补充耕地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的主要措施和建议等。
9.4情况说明
对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土壤样品检测、综合评价中的特殊问题、不同意见进行备注和说明。
9.5附件
实地踏勘调查表、土壤调查与样品采集表、土壤样品检测报告、补充耕地地理位置图和采样点位图等。
附录A: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
附录B: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
附录C: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附录A: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
野外调查编号
评价单元四至范围
经度:纬度:海拔:
图幅号:图斑号:
评价单元地理位置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办)村
耕地类型
土地权属
评价单元面积
土壤类型
地形部位
地形坡度
地形坡向
土壤母质
砾石含量
田面坡度
土层厚度
耕层厚度
土壤质地
土壤侵蚀
障碍类型
道路状况
灌溉水源类型
田间输水方式
灌溉保证率
排涝能力
污染物类型
污染方位
采样点距污染源距离(km)
调查人:调查日期:年月日
A1野外调查编号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A2四至范围
经纬度及海拔高度由GPS仪进行测定。经纬度的计量单位可以选择十进制,小数点后保留5位小数;也可以选择度分秒(°′″),秒的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A3地理位置
指项目区评价单元所在市(州)、县(市、区)、乡(镇、办)、村的名称。
A4耕地类型
指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A5土地权属
按土地的使用权划分为农户、集体。
A6评价单元面积
精确到0.1亩。
A7土壤类型
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修正稿的分类命名。
A8地形部位
指中小地貌单元。如河流及河谷冲积平原要区分出河床、河漫滩、一级阶地、二级阶地、高阶地等;山麓平原要区分出坡积裙、洪积锥、洪积扇(上、中、下)、扇间洼地、扇缘洼地等;黄土丘陵要区分出塬、梁、峁、坪等;低山丘陵与漫岗要区分为丘(岗)顶部、丘(岗)坡面、丘(岗)坡麓、丘(岗)间洼地等;平原河网圩田要区分为易涝田、渍害田、良水田等;丘陵冲垄稻田按宽冲、窄冲,纵向分冲头、冲中部、冲尾,横向分冲、塝、岗田等;岩溶地貌要区分为石芽地、坡麓、峰丛洼地、溶蚀谷地、岩溶盆地(平原)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具体描述。
A9地形坡度
所在地块的整体坡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测坡仪实地测定。
A10地形坡向
按地表坡面所对的方向分为E(东)、S(南)、W(西)、N(北)、SE(东南)、SW(西南)、NW(西北)、NE(东北)等;坡度﹤3°时填平地。
A11土壤母质
按成因类型即母质是否经过重新移动和移运力的差异分为残积物、崩积物、坡积物、冲积物、洪积物、湖积物、海积物、冰水沉积物、冰碛物、风积物等;可以上述分类为基础,结合母质成分进一步细化。
A12砾石含量
指50厘米土体内砾石的含量。
A13田面坡度
指所在地块地面起伏情况,一般分为平整(﹤3°)、基本平整(3°~5°)、不平整(﹥5°)。
A14土层厚度
实际测量确定,单位统一为厘米,取整数位。
A15耕层厚度
A16耕层质地
采用卡庆斯基分类制,分为砂土(松砂土、紧砂土)、砂壤、轻壤、中壤、重壤、粘土(轻粘土、中粘土、重粘土)等。
A17土壤侵蚀
按侵蚀类型和侵蚀程度记载。根据土壤侵蚀营力、侵蚀类型可划分为水蚀、风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混合侵蚀等。侵蚀程度分为无、轻度、中度、强度、极强度、剧烈等6级。
A18障碍类型
按对植物生长构成障碍的土层类型来填,如铁盘层、粘盘层、砂砾层、潜育层、卵石层、石灰结核层等;按障碍层最上层到地表的垂直距离和障碍层的最上层到最下层的垂直距离来填。
A19道路状况
田间作业道路分为好、较好、中等、较差、差等。
A20灌溉水源类型
按不同灌溉水源(河流、湖泊、水库、深层地下水、浅层地下水、污水、泉水、旱井等)的利用程度依次填写,有几种填几种。
A21田间输水方式
分为渠道和管道两大类,其中渠道又可根据是否采用防渗技术细分为土渠、防渗渠道等。同一块地灌溉水源和田面输水方式可能有多种,应全部填写。
A22灌溉保证率
指预期灌溉用水量在多年灌溉中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的年数的出现机率。一般旱涝保收田的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A23排涝能力
指排涝骨干工程(干、支渠)和田间工程(斗、农渠)按多年一遇的暴雨不致成灾的要求能达到的标准。如抗10年一遇、抗5~10年一遇、抗5年一遇等。也可填强、中、弱等。
A24污染物类型
根据污染物的属性分为有机物污染(包括有机毒物的各种有机废弃物、农药等)、无机物污染(包括有害元素的氧化物、酸、碱和盐类等)、生物污染(包括未经处理的粪便、垃圾、城市生活污水、饲养场及屠宰的污物中所携带的一个或多个有害的生物种群、潜伏在土壤中的植物病原体等)、放射性物质污染等。
A25污染方位
指污染源在补充耕地的具体方向。
A26采样点距污染源距离
指取样地块距污染源的最短距离。
附录B: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
野外调查编号
采样地点
采样中心点
坐标
经度:
纬度:
土壤样品采集单位
单位地址
土样采集编号
土壤采集深度
检测项目
备注
采样人:采样日期:年月日
附录C:
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1
土体厚度
≥50cm
2
砾石含量
50cm土体内砾石含量小于20%
3
土壤有机质含量
0-20cm土壤有机质含量大于6g/kg
4
地形坡度
<25º
各地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增加符合性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标准。
附件:
农办农〔2012〕3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206/t20120620_27673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