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08:50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所辖区域内社会福利企业主管机关,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方向;
(二)审批、检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
(三)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规划;
(四)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保护扶持政策;
(五)研究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具体方针政策;
(六)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层次、多渠道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
第六条 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区(县)民政局审查,报市民政局批准,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始得经营。
第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除应具备一般企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残疾职工要达到生产人员的35%以上(安置一名盲人职工按两名残疾职工指标计算);
(二)有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或经营的生产和经营项目;
(三)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
(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标准,按国家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分立、终止,须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市、区(县)民政局根据管理范围增发或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除享有一般企业的权利外,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税收及其他收费上享有优惠待遇。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市、区(县)民政局的统一管理,接受工商、税务、银行、物价、财政、审计、劳动、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和管理费;
(三)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兴建福利设施;
(四)开展职工和专业人员特别是残疾职工的专业职能、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素质;
(五)积极开展职工的文娱和康复活动,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六)履行其他企业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要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残疾职工。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中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22%,50人以下的企业最多不能超过25%。
第十三条 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适时地试办福利企业集团或福利企业行业集团。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需征求企业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保健津贴等均按国家规定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职工都要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市、区(县)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技术特长,在工种、工序、劳动定额等方面作合适的安排,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管理,由民政、税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
社会福利企业将减免税金的10%上缴区、县民政局,用于建立本区、县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扶持本辖区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
区、县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由区、县民政局集中管理,要单独列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市、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其经费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可向辖区内的集体社会福利企业收取不超过销售收入或营业额1%的管理费。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区(县)民政局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限期纠正、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罚:
(一)安置残疾人员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
(二)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对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的监察指令不予采纳并造成残疾职工伤亡事故的;
(五)不如期缴纳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和管理费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材机械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建材机械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994年12月2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机械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建材机械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材机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领导要加强学习、应用科学管理方法,坚持质量教育,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的思想。不断完善质量体系。加强从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从本厂到协作单位全方位的质量控制,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产品符合技术标准。
第四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以质量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在质量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企业内部的奖金和工资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
第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材机械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六条 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本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必须实行“积极预防与严格把关相结合”和“自检、互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加强专职检验工作,更要大力推行自主质量管理。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八条 企业应接受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质量文件与质量记录、图样、技术规范、作业指导书、工艺卡、检验报告、试验数据、鉴定报告、审核报告、质量成本报告等材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组织机构建材机械企业应按其生产规模的大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立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及计量机构。
第十条 职责
(一)质量管理
1.认真贯彻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协助厂长制订质量方针和目标,要有科学依据和实施措施,并使之层层展开、落实;
3.编制质量工作计划,包括质量指标考核计划、质量改进计划、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4.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反馈、处理和汇总等工作
5.会同教育部门开展质量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6.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如QC小组活动,信得过班组活动等;
7.组织编制质量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标准;
8.制订质量审核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出审核报告,以明确产品、工序或体系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纠正措施;
9.会同厂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质量成本分析,制定企业内部改进计划,报厂长及有关部门;
10.执行质量否决权和质量奖惩制度,提出意见交厂长审定。
(二)质量检验
1.认真贯彻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负责编制质量检验工作计划和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3.做好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成品检验工作并严格把关;
4.维护国家、企业、用户的利益、负责产品验收,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5.对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和重大质量事故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6.定期反馈质量信息,帮助有关部门采取纠正措施,防止再度发生。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熟悉建材机械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
(二)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应能适应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并选用具有技术职称,有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理论知识和现场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专职检验人员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质量检验工作的需要,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经过理论知识培训,有较丰富实际经验的人员。
第十二条 计量工作人员的配备应适应工作需要,并具有一定计量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章 开发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设计、试制、鉴定应有规定的程序及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新产品开发应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科学预测和掌握产品发展动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凡新开发的产品,应按科研开发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在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应逐步采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方法,要有可靠性设计,提出可靠性定性定量指标和使用寿命,不断提高技术经济效果和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 产品设计应以贯彻国内现行标准为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水平。
第十七条 产品设计图样应进行工艺性和标准化审查,做到完整、正确、统一、清晰,并有完善的责任分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设计各阶段应进行设计评审,以发现并预防各种问题和不足,采取纠正措施,并将评审结果纳入文件。通过样机试制进行设计验证,发现问题立即按规定改进。
第十九条 产品设计时,应对产品零部件按其功能划分为关键件、重要件、一般件三类,编制产品零部件质量特性重要性分级表应指明必须重点控制的工序部位和尺寸。
第二十条 对设计输入或设计输出,要严格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生产技术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不断进行工艺调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结合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先行工艺试验,摸索规律,掌握关键,为提高工艺水平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生产性,在设计的各阶段都要进行工艺性审查。
工艺性审查的内容:
(一)材料选择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经济合理;
(二)零件的结构形状是否合理便于加工;
(三)零件的精度及技术要求是否符合产品功能要求,是否经济合理;
(四)零件的设计是否考虑工艺基准的选择;
(五)装配、拆卸是否方便;
(六)是否可利用现有设备,工具进行加工;
(七)产品结构和零件的通用化、标准化程度是否高;
(八)质量特性值是否便于测量和判别。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材机械产品结构特点及零部件的复杂程度,工艺规程的编制可分别采用工艺过程卡、工艺卡、工序卡。根据质量控制要求还应对质量控制点部位编制作业指导书。
第二十四条 工装设计应按工艺方案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力求简单合理,制造后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五条 制造设备、检测设备、仪器仪表的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并经常进行工序能力分析、防止工序能力过高或过低。

第五章 生产过程的控制
第二十六条 采购质量控制
(一)企业必须对供货厂进行考查、综合评价后方可签订合同,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能力;
2.质量状况;
3.是否能保证供货期;
4.质量保证程度,是否建立了质量体系;
5.同类物品的试验结果;
6.质量检验原始资料;
(二)企业必须将供方产品或物资和应提供的检验、试验资料、质量记录等质量证明内容,写入质量保证协议中,以加强对采购质量的控制。
(三)购物品种(材料、配套件、标准件)须按工艺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验收,同时验收供方按协议提供的书面质量证明。
(四)物品保管必须按类别、型号、规格分类保管,并有明显的标记或标牌加以区别,严禁合格与不合格物品混在一起。
(五)在保管物品的同时,必须保管好供方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质量检验数据等资料,以便在全过程质量控制中,保证这些资料的可追查性。
第二十七条 对外协件选择生产厂家应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可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建立合格外协件生产厂家档案。外协件进厂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保管好协作厂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化验单、机械性能报告单等资料,以便质量跟踪。
第二十八条 加强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其中精、大、稀设备完好率要求达到95%以上,一般设备完好率达85%以上。
(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体制,设立专、兼职管理机构;
(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操作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由企业发给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全员生产维修制,定期做好三级保养,使设备达到工艺要求的精度,确保持续稳定的工序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种工位器具、工装夹具、模具应做到结构合理、设计制造技术先进,使用方便。凡外购的,应具有供货厂方合格证。凡企业自行设计制造的,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的计量、测试仪器和设备必须与产品质量相适应,基准量仪周检率,合格率达到100%,在用计量器具周检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图样、工艺等技术文件的发放、更改、回收管理制度,以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正确、统一。
第三十二条 健全操作工人岗位责任制,严格工艺纪律,操作工人应按工艺操作,按图样加工,按制度办事,建立定期工艺纪律检查制度,按质量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应按规定进行工序施工质量控制:
(一)本工序开工前必须对来料、半成品件、毛坯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一旦发现不合格,应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二)制造过程中操作工人必须坚持自检,自检合格后交检验员检查,按责任分工签字负责。若批量生产必须坚持首件交检,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以控制批量不合格品的出现;
(三)制造过程中,应从人员、设备、材料、方法、环境五个方面控制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分析研究,制订解决办法;
(四)一旦出现不合格品或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隔离、报告、查找原因。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订文明生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以保证生产场地清洁整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
第三十五条 强化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建材机械产品实物质量达到以下指标。
(一)铸钢综合废品率≤8%铸铁综合废品率≤7%
(二)结构件交检合格率100%;
一次探伤合格率≥95%。
(三)机加工综合废品率≤1.5%;
主要件关键项次合格率100%;
主要件主要项次合格率≥85%
(四)整机装配性能合格率100%。

第六章 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产品检验应依据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各项标准,产品设计图样、技术文件,检验(验收)大纲及用户特殊的技术要求进行。
第三十七条 进厂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核对质量证明文件,按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逐项进行验收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第三十八条 工序检验应包括首件检验、巡回检验和完工检验。
(一)坚持首件检验,并做出首件标志和记录以预防批量不合格产品的发生;
(二)检验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生产现场对制造工序进行巡回检验。在巡检中既当好“三员”又做到“三帮”(三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宣传员、技术辅导员;三帮:帮助技术水平低的工人掌握操作要领,发现不合格部位时帮助操作者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发现工序异常时帮助操作者分析调整);
(三)完工检验是对全部加工活动结束的半成品或完工的产品、零件进行的综合性检验。重点应该对加工件有无漏序、跳序现象;核对被检物主要质量特性值及外观质量是否真正符合要求;核对被检物应有的标志是否齐全。
第三十九条 成品检验
(一)品装配后应按技术标准或制造验收技术条件规定的出厂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验和试验;
(二)对于有关产品安全性、可靠性的要求,除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外,还要按照国家或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检验项目、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
(三)严格进行产品的外观检验;
(四)产品使用的外购配套件、附件、备件也应进行检验或试验;
(五)检验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六)严格按技术文件检查产品包装、装箱质量;
(七)成品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应齐全、准确,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第四十条 不合格的控制
(一)一旦发现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不能满足或可能不满足规定要求时,应按企业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鉴别、隔离、评审、处理;
(二)质量问题查明后,应采取补救措施、预防发生措施及改进措施。

第七章 生产后的职能和用户服务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产品搬运、贮存、识别标志
(一)产品贮运要有一定计划,并有管理标准和制度预以控制;
(二)产品贮存必须在可靠期内进行盘点。如发生损坏、变形等应予以剔除或采取其它措施解决;
(三)产品发运必须附合格证,标志必须清晰,牢固耐久,并符合规范。从发运到交付,始终保证标志完整无缺;
(四)产品搬运必须按规定的吊装方法进行,因搬运不当造成产品缺陷,应负责修好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十二条 用户服务
(一)做好产品销售过程的用户服务,为帮助用户恰当选择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二)企业应建立专、兼职用户服务机构,制订产品售后服务管理标准或制度,认真处理出厂产品质量问题,严格执行三包;
(三)采取多种形式传授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为用户培训人员。根据用户要求协助用户进行安装,调试并进行技术指导;
(四)征求用户意见,了解用户需求,及时反馈用户要求与产品质量信息。促进企业改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

第八章 质量审核
第四十三条 质量体系审核
(一)为查明质量体系各要素的实施情况与效果,企业应制订质量体系审核计划;
(二)质量体系审核应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三)审核组应按规定的项目、程序进行审核,包括:编制质量体系审核核查项目表、现场核查、综合评价、与责任部门交换意见、整理评价表等内容;
(四)审核后应做出审核报告通被审核部门,以指明体系、要素、活动的缺陷、问题以及纠正措施的时限。
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审核
(一)产品质量审核应按计划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
(二)产品质量审核应由企业领导授权,具有审核资格的人员组成产品质量审核小组进行;
(三)产品质量审核的内容、评级方法、评级报告等应按本单位制订的“产品质量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四十五条 工序质量审核
工序质量审核由总工程师或总工艺师负责,授权熟悉被审核工序的技术质量要求、具有工艺管理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按本企业制订的工序质量审核办法或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进行审核。要注意审核人员不能对被审核工序负有直接责任,以保持审核活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管理评审制度,由企业领导者直接组织实施,主要评审内部审核的质量以及本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

第九章 质量成本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制订和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门定期作出质量成本报告,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报告进行分析,找出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缺陷和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制订质量改进措施,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调整产品结构、寻求最佳质量水平提供依据。

第十章 质量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制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企业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厂内外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传递,并进行定期的汇总、分析和上报。
第五十一条 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要素应包括信息源、信息流、信息中心、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五十二条 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原则:
(一)应只有一个中心,一般应设在质管部门。
(二)应与企业的管理体制及质管部门的职能相适应。
(三)信息从开始到结束形成闭路。
(四)信息系统必须遵循环节少、流程短、速度快的原则。
(五)必须按信息的重要性、紧迫性加以区分,抓住重点,分级管理。
(六)应制定本企业统计技术选定程序。

第十一章 质量奖惩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设立质量奖励基金,企业的奖励制度和办法应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提高产品质量和职工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对一贯遵守各项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在加强质量管理及提高产品质量上有突出贡献的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四条 企业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对忽视质量管理,不重视产品质量的错误倾向和行为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一)对于因质量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按企业法自行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在质量工作上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作出错误决定者,或有章不循、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批量废品、或重复发生的质量事故者,应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续行认真处理;
(三)对弄虚作假,以劣充优,欺骗用户者,打击报复质量工作人员者,都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建材机械企业应按本规程制订本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建材局1986年发布的《建材机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裁判文书范例五】
赵巧宁故意杀人一案刑事裁定书
(二审开庭裁定维持死刑)
【文书要点】
1、本案系死刑开庭案件。
2、注意文书对死刑开庭案件的案件由来、庭审过程等内容的格式、写法。
3、注意文书中加黑字体文字。

【文书特点】
本文书在评判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意见上很具特点,也突出了二审死刑案件开庭审理的重点。一方面文书层次分明地概述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使文书客观反映了诉辩双方在争议问题上的对抗性。另一方面文书通过客观真实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并在理由部分充分加以运用,用文体突出该部分的方式,逐条对理由、意见予以评判,使死刑开庭案件的特点通过文书很好地表现出来。




(注:文书编辑时有修改)
【裁判文书范例五】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陕刑一终字第72号
原公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巧宁,女,28岁,1977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平市南市镇杨村5组。2005年7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振联,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巧宁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5)咸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巧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9日在兴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强、代理检察员王洋、肖力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巧宁及其辩护人宋振联【还有其他当事人的列法见文书样式第60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6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巧宁因家庭琐事和婆婆李玉英(死年68岁)发生口角,李玉英摸了一根木棍打赵巧宁,赵巧宁用手边挡边往后退,顺手拿起洗衣机上砸煤用的榔头,在李玉英头部连砸数下,将李击倒在地,赵巧宁又用双手掐住李的脖子,致李玉英死亡。之后,赵巧宁将李玉英尸体装进编织袋,又恐尸体腐败发臭,赵巧宁将尸体肢解成十一块,撒上食用盐,装进塑料袋,藏匿于家中的板柜内。事后,被告人赵巧宁将粘有血迹的作案工具、衣物清洗。【注:应写经法医鉴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赵巧宁因婆媳关系不和,在被婆婆李玉英用棍击打后,持榔头连砸李玉英的头部,又用手扼其颈部,在被害人死亡后又碎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巧宁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巧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巧宁上诉称,她并不想打死婆婆李玉英,而是出于正当防卫失手将人砸死的,她没有掐被害人;她作案手段并不残忍,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赵巧宁扼颈致人死亡缺少证据,法医鉴定没有明确确认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赵巧宁犯故意杀人罪;2、赵巧宁在受到被害人持棍击打时,出于自卫持铁锤打被害人,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3、本案相关证人均未到庭作证,这些人的证言不应被采信。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参考第43集第235页】,被害人虽持棍殴打上诉人,但其年老体弱,不会对上诉人造成严重侵害,上诉人赵巧宁在多次供述中称她“非常生气”,持铁榔头猛击被害人头部,之后又扼其颈部致其死亡,可见赵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显系故意杀人;法医鉴定根据客观情况,科学地判断出被害人死亡原因,并与上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本案证人虽没有出庭作证,但这些证言并非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且该证言与上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应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赵巧宁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巧宁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张小春【应注明身份】证明,2005年6月30日,他外出打工回家,问妻子赵巧宁其母亲李玉英到哪儿去了,赵巧宁说跟两个男的出去了。晚上睡觉时,他闻到屋内有臭味,后发现小房间的板柜散发着很臭的味道。他从赵巧宁手中要来钥匙打开板柜,见板柜里有一个装着人腿还是人胳膊的塑料袋,他问赵巧宁时赵不吭声。他就出门给堂哥张高点说赵巧宁把其母害了,让打“110”报警。
证人张高点的证明与张小春的证言相互印证。并证明赵巧宁曾跪地说是她把她妈李玉英害了。
2、证人陈玉英、赵秀英【应注明关系】证明,案发前,李玉英分别到她两家说儿媳妇对她不好,把吃的都藏起来了。此节与上诉人赵巧宁的供述相互印证。
3、证人武惠玲证明,2005年6月27日、28日、29日,赵巧宁三次到她的商店购买了灭害威和四袋盐及糖,她问赵买这么多盐干啥,赵说慢慢吃。该证明与上诉人赵巧宁供述的其碎尸后,为防止尸体发臭,将家中的盐全部撒在尸块上的情节相印证。
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兴平市南市镇杨村五组李玉英家,其后房套间卧室靠西墙地面的板柜内有用塑料袋包装的人体腐败尸块一堆,散发出强烈的难闻气味。室内墙面、地面有擦拭痕,地面上有残存片状褐色附着物。洗衣机上有一单刃斜面手工打制刀,室内物品柜内有衣卷一包。灶房火道内发现粘有黑发的胶带纸团、三个碘盐塑料袋,火道外侧地面上有一木把上附着褐色点状斑迹的旧铁榔头、门外东墙上有短木棍一根,上述物品均已被提取。
经赵巧宁原审开庭辨认,确认铁锤、单刃斜面刀是其作案时所用工具,木棍为李玉英打她时所用工具。
5、法医尸检报告证实,2005年7月1日,法医将从现场板柜内发现的11块尸块拼凑成一完整裸女尸,推测死亡时间在尸检前一周左右。根据尸块上形成损伤特点分析,死者头部曾遭接触面为半圆形的钝器(如锤子等)多次打击致成极重度颅脑损伤,颈部有遭钝器暴力压迫迹象。确切死因机制由于尸体高度腐败而无法确定。极重度颅脑损伤或暴力压迫颈部均足以作为单独死因;死者头部遭钝器多次打击致成极重度颅脑损伤,立即进入濒死期后颈部又遭扼颈而死亡的可能性极大。
碎尸工具应具有轻便、较薄的锐利刃缘(如刀具等)两种特点。
6、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对尸块上提取的2枚牙齿、1根股骨,李玉英之子张小春、之女张小君的血样,铁锤木把上提取的血迹,果树刀黑色胶布上粘附的毛发1束等经DNA检测,属同一个体的可能性为99.99999%,且此个体同张小春、张小君均符合单亲遗传关系。
7、上诉人赵巧宁供述,她婆婆李玉英经常与她吵架。事发当晚,李玉英嫌她把家中的面和油藏了骂她,并摸了一根木棍朝她头上打,她就边挡边往后退。李玉英还边打边骂,她非常生气,顺手从洗衣机上拿起砸煤用的榔头,李玉英见状往后退,退到屋门口时,她朝李玉英头上砸了三下,李玉英倒在地上,她又在李的头上砸了不知多少下,后见李还动着,就用双手捏李的脖子,直到李不动。李玉英死后她很害怕,就把尸体装进一个大蛇皮袋子里放进板柜,用脱下的李玉英的衣服把房里的血擦了。她又怕尸体流血、发臭,便用割果树的刀将尸体割成块,撒上盐,装进塑料袋后放进板柜里,后清洗了工具和房间。
以上证据,经公开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开庭案件写法】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赵巧宁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赵巧宁身上并无被殴之伤,除其供述外,再无证据证明其受到李玉英的不法侵害;赵巧宁亦供述被害人李玉英先持棍殴打她,但年近七旬的被害人见其拿起铁榔头后即向门后退,在此情形下,赵巧宁仍然持铁榔头猛击被害人,致被害人颅骨骨折,又掐被害人颈部,该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赵巧宁关于其系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关于赵巧宁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赵巧宁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赵巧宁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不顾被害人年老体衰,而持铁榔头砸被害人头部,之后恐其不死,又掐被害人颈部。此节事实,有尸体检验报告关于被害人李玉英颅骨骨折、极重度颅脑损伤,颈前喉结节左侧有1.5×1cm、0.5×0.5cm皮肤褐色改变区的记载证明,且与赵巧宁的供述相互印证。赵巧宁的行为显系故意杀人。故赵巧宁所称没有掐被害人颈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关于认定故意杀人罪证据不充分的意见不予采纳。对检察员关于赵巧宁的行为系故意杀人犯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关于本案证人证言是否予以采信的意见。经查,本案证人虽未出庭作证,但各个证言已经法庭宣读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各证言之间、证言与上诉人赵巧宁的供述之间均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检察员的相关出庭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巧宁与婆婆关系不睦,即持械杀死婆婆李玉英,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巧宁杀人后又肢解尸体藏匿,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不能因对诉辩意见已作评判而此处不再涉及,因系理由段,应简单表明态度:对赵巧宁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审判参考第43集第238页】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巧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刑复核权收回后,该授权段则没有了,表述为:本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文书样式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