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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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

1990年11月7日,最高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法请字(1990)第2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治安联防队员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其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批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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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使特种行业的管理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的总目标,适应对内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特种行业登记管理范围。
今后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是:(一)旅店业(以住宿旅客为营业的旅社、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栈、浴室、乐园等)。(二)刻字业(铸刻公私印章的行业)。凡经营上述行业,不论专营、兼营,也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经营或中外合资、独资经营,都属于登记管理范围。
旧货业、修理业及印刷、誊写、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不再列入特种行业的登记管理范围。
二、改革特种行业开业审批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和个人,在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当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
未经核准登记发证的特种行业,不准开业。
三、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要实行安全责任制。
(一)各行业自己负责安全工作,可根据行业的大小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对从业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旅店业要建立旅客登记、出入、会客、值班和财物保管等制度,保障旅客安全。并制订旅客须知,教育大家遵守。刻字业要建立承制、保管和监销等制度,防止印章被盗或丢失。刻
制公章,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在指定的厂、店刻制。未经公安机关审批,不得刻制。
(二)各行业要承担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一有发现违法犯罪的人,就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报告有功的行业和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知情不报的,要追究责任。
四、特种行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营业执照,同时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五、工商、公安、商业等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经常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保障各行业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经营活动。
特种行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处分,并可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拘留。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对现有的旅店业和刻字业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经过审查,凡符合开业条件的应予换发或补发证照。不符合规定的,不发证照。对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此项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内完成。
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特种行业管理范围。除旅店业和刻字业外,其他需要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由公安、工商部门上报批准。经济特区可由特区政府批准。



1985年3月25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市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的重托,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应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认真、兢兢业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为此,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
利进行。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每年度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社会活动和能够自主安排的工作,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秘书长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当签到,中途退席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每次会议由秘书长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厅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予以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表决议案,实行少数服从法定多数。
第八条 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和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已奉公,勇于向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