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高射武器装备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军分区
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18号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民兵高射武器装备集中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和战时征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郑州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切实加强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根据《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意见》(郑发[2002]1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民兵高射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担负对空防卫任务的武器、器材的统称,主要包括高炮(机)、雷达、指挥仪及其配套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指导下,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领导,同级军事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应纳入各级民兵训练基地配套建设,实行以政府行为为主的集中管理,实现“管、训、用”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五条 郑州市和金水、中原、二七、管城、邙山5个区,分别建设一座不少于40间、集高射武器装备保管和训练为一体的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
第六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建设要科学论证,通盘考虑,统一设计,统一标准,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高射武器装备仓库建设应符合技术、战备、安全的要求,达到布局合理、库房坚固和“四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三配套”(安全、技术、生活设施配套)。
第八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级军事机关管理民兵高射武器装备,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暂行规定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辖区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选配和培训仓库的看管和技术人员;
(四)教育看管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民兵高射武器装备;
(五)做好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六)掌握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高射武器装备有关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看管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二)熟悉民兵高射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秘密;
(四)做好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履行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应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郑州军分区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人武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仓库主任每周对库内物资组织2-3次检查,值班人员每天进行1次交接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应达到防尘、密闭的要求,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物品以及与武器装备无关的物资。
第十三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的有关文件、标准、登记统计、交接手续、履历书等技术资料,应完整准确,分类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的调整、动用、封存、报废等组织计划工作,要严格按照上级军事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应实行专人看管。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设主任1人、保管员3人以上,主任由现役军官兼任。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各级军事机关要注重做好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检查,使库存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应对保管的武器装备进行擦拭保养,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后的高射武器装备入库时,应及时进行擦拭保养,检查各部的零件、附品、工具等有无损坏、丢失。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新建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各区建库土地征用和拆迁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财政解决,郑州市及各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条 各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费标准为每年不少于10万元,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担,主要用于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设施设备维修、水电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检修、保养所需经费,从各级民兵事业费中的武器装备管理维修费中解决。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使用应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并参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同抢劫、盗窃、破坏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以及其它危害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的行为进行斗争的;长期从事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或者在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维修等项工作中,完成任务出色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并参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动用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的;玩忽职守,致使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丢失、损坏,影响使用的;违反民兵高射武器装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郑州军分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大安监发〔2007〕22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一日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重大装备制造企业,是指从事大型船舶修造、重型机械制造等,其产品具有吨位重、尺寸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的生产制造类型企业。
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重大装备生产制造过程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作业内容或生产任务。具体包括:高处作业、密闭仓室作业、导电性能良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大产品组立、大型构件吊装、针对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等。
第三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作业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不得超生产制造能力、营业执照范围承揽危险作业项目。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企业。
第五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在进行危险作业项目投标、签订危险作业项目合同前,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其项目生产制造过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可行性论证。在确认本企业生产制造能力能够满足其项目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
项目负责人负责安全可行性论证组织工作,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第六条 生产工艺设计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项目工艺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安全生产条件薄弱的工序和环节,应当从工艺设计方面考虑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批管理制度。建立“谁组织生产作业,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审批管理体制,并且,要落实批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研究、制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当对生产各工序、环节的危险因素进行认真辨识和详细分析,同时要为保证生产安全,提出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负责人要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可行性负责,并且,要对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负责。
第九条 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危险作业项目不得施工作业。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实施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作业人员等安全技术层层交底,并履行层层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书应当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危险作业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组织预案演练,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要熟悉现场环境和掌握施工安全要求,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高处作业过程中应设专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监护。患有职业禁忌症、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酗酒等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作业人员进入密闭仓室施工作业前必须对密闭仓室实施通风、换气,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证通风、换气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根据生产作业特点,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逃生知识,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进入密闭仓室作业人数。
第十四条 导电性能良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时应当配备漏电保护器。电焊机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之外,并且配备漏电保护器。要定期对电气设备和安全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和绝缘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 从事大型产品构件组立、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划定作业现场安全区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吊装、起重标准的要求。吊装过程中应保证构件的稳定性,并有专业人员实施现场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和调度,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不得在强风、雷雨、迷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组织作业人员从事脚手架搭设、船舶分段合拢、大型构件吊装等露天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管理制度。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其它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