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信委转发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59:41   浏览:9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赣工信节能字[2012]538号




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示范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工信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2012〕2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拟上报的清洁生产应用示范项目和推广示范项目,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集团公司必须结合项目资金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我委也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二、应用示范项目竣工后,项目审批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准备以下材料通过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集团公司报我委(节能处),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论证评价:
  (一)项目验收报告;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和实施效果自评报告;
  (四)项目实施前后生产记录;
  (五)项目实施前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六)项目实施前后环境监测报告;
  (七)其他证明材料。
  三、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集团公司要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报我委(节能处)。对未按期完工的,要说明延期原因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如遇项目实施单位重大变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须以书面报告报我委(节能处)。
  四、对未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的企业经查实存在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集团公司,我委将不予受理其下一年度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江西省工信委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http://www.jxciit.gov.cn/UploadFiles/upload/工信部加强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zip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建设部信息中心


关于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设技字[2000]51号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直属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中央“十五”计划建议中提出的“要在全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要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加快信息化步伐”的要求, 推动信息技术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的应用,实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十五发展纲要》中提出的主要目标,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建设部信息中心决定在全国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目标

  以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为基础,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为核心,以辅助行业管理决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市场管理、提高企业管理决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市场管理、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为目标,逐步将“系统”建设成为高效、安全、科学、权威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全行业管理水平。其具体目标如下:

  1、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之间建立符合现代管理模式统一标准的行业管理系统,利用“系统”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收集与整理,建立高效、稳定、快捷的信息传输通道。

  2、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辅助建设部及各级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实现对企业、设计项目、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实现行业信息的动态对外发布。满足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与决策所需的信息支持。

  3、指导企业建设集成化应用系统,使企业内部管理达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十五发展纲要》所提出的目标,为企业提供合同、项目执行、人员、图文档等内部管理功能,实现企业年报信息、资质审查数据、单位年检等基础信息的自动收集与上报,大范围提高企业内部管理计算机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4、建立面向行业的知识库、规范库、标准库,为提高企业的设计质量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5、提供统计年报、资质审查、单位年检、注册人员执业管理、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设计招投标等“政务上网”解决方案,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系统”建设模式

  “系统”的建设模式是根据现行管理模式,分为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勘察设计企业三个层次进行开发建设。

  1、各层次间通过高效和安全的信息通道进行信息传递,构成一个覆盖全行业的信息管理体系。

  (1)优化、整合原有数据收集软件(如:年报统计、资质审查软件),建立全行业的数据编码标准和规范,进行统一的数据库设计,根据各层次的业务特点,建立行业管理体系。

  (2)各层间建立高效、安全的信息通道,按照统一模式设计数据接口,通过FTP和EMAIL的加密方式进行数据传递。

  (3)利用各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与上报,构建一个覆盖全行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2、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及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这两个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对行业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在此基础上加强行业的动态管理。

  (1)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实现业务数据的共享。

  (2)对上报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

  (3)对企业年报统计、合同、资质、年检、质量等数据进行动态的管理,提供对数据进行分析、辅助决策的动能,加强对项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3、企业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提高基础信息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在日常工作中自动生成上报数据,简化上报过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合同管理:将所有的合同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便于合同信息的查询、统计,直观反映各设计单位的业务情况。

  (2)项目计划管理:对项目进行计划制定,计划一个项目所涉及的过程、阶段、周期负责人、图文结果等,帮助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流程,保障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

  (3)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信息进行管理,便于成果文档的共享和质量监督工作的进行。同时满足设计人员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文档传递、共享的需求。

  (4)基础信息(人员、设备、获奖情况等)管理:对基础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分析、统计功能,帮助企业将基础信息管理起来,并由辅助管理向辅助决策发展,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图文档管理:将日常生成的各种图文资料管理起来,实现信息的管理与共享。

  (6)收发文管理:通过FTP 、EMAIL或软盘方式将上报信息发送给上级管理部门,也可随时接收上级部门发来的管理信息。

  三、“系统”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为了保证“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系统”的建设工作将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的直接领导下、部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下进行。为此成立了领导小组以及由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以指导协调“系统”建设、实施、推广中各方面的工作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评估。“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承担。

  “系统”的近期实施计划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调研及研发阶段

  时间: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

  主要工作:针对行业管理特点,开展深入细致的业务调研,整理需求分析,形成《系统实施方案》,并组织领导及专家小组共同论证修订后,由“系统”建设实施单位开展系统研发工作。以2000年年度报表、2001年企业资质审查功能和单位年检动态管理为切入点,完成包括设计司内部管理应用系统、各级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应用系统、企业应用系统的信息采集、传输、办公自动化于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同时针对勘察设计司的管理需求,实现在建设部互联网站上行业政策、法规、文件等内容的信息发布。

  第二阶段 “系统”试运行阶段

  时间:2001年2月至2001年7月

  主要工作:在设计司各处室、全国范围的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甲乙级及部分丙级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系统”的推广使用,保证2000年年度报表、2001年资质审查和2001年单位年检工作在新的信息系统支撑下顺利进行。不断完善应用系统的各项功能,实现勘察设计司、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和对全国甲乙级以及部分丙级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管理。同时建立相应的培训与服务体系,保障“系统”的顺利运行。

  第三阶段 “系统”优化、完善阶段

  时间:2001年8月至2001年12月

  主要工作:在以覆盖全行业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在此环境下所构筑的大型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展面向各行业的信息服务与信息咨询业务。通过已初步建成的行业管理体系,开展各种政府职能管理与监督,开展行业内的信息共享与新技术推广活动。从而推动勘察设计行业内的数字化进程。

  目前,“系统”的建设工作正逐步开展,我们已组织有关技术力量进行“系统”详细调研及前期开展工作。希望各级行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并给予积极配合。

  为了保障“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广泛地征求各方意见,进一步掌握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现状,现随本通知下发《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由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并对《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提出意见;《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由有关部门及各地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给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填写。上述调查表和意见请于11月30日前收齐后上报勘察设计司。

  联系人:技术质量处 刘若光

  电话:010-68393257 传真:010-68394250

  附件1 《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 《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

  附件3 《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附件4 《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建设部信息中心
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林选才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司长

  副组长:谢鸿昌 建设部信息中心主任

  王素卿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副司长

  成 员:王早生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技术质量处处长

  万建一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综合体改处处长

  张文斗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市场管理处处长

  曲 琦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抗震办处长

  刘若光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技术质量处助理调研员

  王 毅 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附件2

建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

  一、背景

  1999年是“政府上网年”,其目的是推动政府部门办公自动化进程,建成以互联网和电脑技术紧密结合的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从而建立全新、快捷的政府与公众联系沟通的渠道,实现政府办公公正、公开、廉洁,最终为提高政府办公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服务。

  为了推动行业信息化发展进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勘察设计司也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如由市场处、综合处相继开发并推广了资质审查、年报统计等软件,用以辅助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企业进行信息化上报与审批。这些软件的应用减轻了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办公效率,使勘察设计行业内的管理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上网工程”的逐渐深入,业务管理信息不断膨胀,对勘察设计司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质审查、年报统计软件的设计是分别进行的,在数据库设计、编码上没有统一,这样会导致业务间数据的不一致且无法关联。一方面,给行业管理带来不便;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的上报负担。这就要求对原有软件的功能及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在统一数据库基础上进行功能设计和编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2、由于企业上报数据格式不一,包括各种纸质文档及不同格式的电子文档,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投入大量人力进行数据的录入与整理,工作量大,无形中影响了工作效率。这就要求从数据的源头----企业数据的规范化开始,建立全行业统一模式的编码体系和数据标准,实现对数据源所产生的信息进行自动收集与整理。

  3、目前勘察设计行业的信息化工作,大多仍局限于信息收集,未能建设基于日常管理数据库之上的应用系统,因此无法实现对行业信息的动态管理以及对数据进行分析与辅助决策。这就要求设计司、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建立相应的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一方面涵盖原有资质审查、年报统计的信息收集功能,另一方面能提供一系列日常管理、统计、分析、辅助决策等功能,如:紧紧围绕部、司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工作重点,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为部、司领导和决策部门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多种手段,对上报数据进行自动检查;为企业提供对人员、项目、图文档进行日常管理等。在此基础上,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水平。

  4、目前数据在设计司--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企业间的传递仍通过软盘或纸质资料完成,使得数据上报、收集周期较长,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上报数据的不及时的情况,如统计信息滞后等,影响了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如今计算机网络技术迅速发展,INTERNET亦渐渐普及,可以利用INTERNET进行行业内数据的传递收集,提高数据收集效率,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5、目前的资质审查、年报统计软件的开发工作不是由专业的开发队伍承担,这为软件功能的后续发展和推广培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有专门的软件开发队伍来承担以上工作:不断开发出实用的产品,建立稳定的服务与培训体系,帮助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与企业解决使用中的问题,使软件得以实用。

  6、目前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政府上网工程”的日趋紧迫,更多的功能有待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如:年报统计、资质审查、年检、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

  基于以上考虑,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高效、及时、覆盖全行业的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已势在必行。我们通过长期调研,针对部勘察设计司的有关业务完成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管理系统”的初步方案,现对方案概述如下:

  二、系统目标

  以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为基础,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为核心,以辅助行业管理决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为目标,逐步将系统建设成为高效、安全、科学、权威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全行业管理水平。其具体目标如下:

  1、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之间建立符合现代管理模式统一标准的行业管理系统,利用系统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收集与整理,建立高效、稳定、快捷的信息通道。

  2、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辅助建设部及各级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实现对企业、设计项目、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实现行业信息的对外发布。满足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与决策所需的信息支持。

  3、指导企业建设集成化应用系统,使企业内部管理达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十五发展纲要”所提出的目标,为企业提供合同、项目执行、人员、图文档等内部管理功能,实现企业年报信息、资质审查数据等基础信息的自动收集与上报,大范围提高企业内部管理计算机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4、建立面向行业的知识库、规范库、标准库,为提高企业的设计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5、陆续提供年报、资质审查、年检、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的“政务上网”解决方案,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方案概述

  (一)总体方案

  系统的建设根据现行管理模式,分为多层次进行: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地方行业管理部门(或各部委相关管理部门)--勘察设计企业这几个层次,以设计司--省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市地方勘察设计管理部门--企业为例,进行说明,下图为总体结构示意图(略):



  1、应用系统

  各层次建立相应的应用系统,一方面收集、整理本地数据库,另一方面辅助日常办公:

  (1)部勘察设计司和省(市)地方行业管理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对企业合同、资质审查、年检、年报统计数据进行动态的管理,实现对行业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提供数据分析、辅助决策的功能,加强对项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行业的动态管理。

  (2)企业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提高日常基础信息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提供对企业的合同、项目计划、项目过程、图文档、基础信息的管理,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在日常工作中自动生成上报数据,简化上报过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数据库设计

  系统对数据进行分级分布式管理,部、省、市、企业分别建有自己的数据库:

  (1)企业级数据库主要存储企业内部的日常信息,如:合同基本情况、项目设计过程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等;图文档以文件形式按指定结构存放,在数据库中建立索引,方便查询并支持光盘存档。

  (2)省(市)级数据库存储企业上报信息如:企业的合同、项目、人员基本情况等;内部管理信息如:管理部门自身的人员情况,文件资料等,以满足日常业务管理的需要。

  (3)司级数据库存储行业管理所需的数据如:省(市)行业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内部管理信息,以及行业标准库、规范库、法规法策库、优秀项目库等,构成大型的中央数据库。

  由此看出,企业处于信息源的位置,因此企业级系统中所包含数据最为详尽,市、省、司的数据随业务范围的递增,数据内容趋向宏观,数据规模逐渐增大。

  3、数据通道

  在系统的各层次之间,通过INTERNET方式进行数据传递:可通过FTP、Email或直接库对库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层间不仅能传递数据库和信息流,还可通过复合文档(包含必须的控制信息和数据信息)来传递控制流。复合文档包含控制信息,可以在系统内部进行自处理,使得信息的发送、接收和整理更加方便,由此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与上报,构成一个覆盖全行业的信息管理体系。目前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系统也支持软盘传递方式。

  (二)系统各层次功能描述

  1、勘察设计司级管理

  勘察设计司信息管理系统设计的主要目标是:协助设计司对各级地方勘察设计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理;对全国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宏观的管理;对行业信息的发布;勘察设计司内部办公管理。系统功能结构如下图:



  (1)资质审查与年检管理

  实现对有关部门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资质信息进行审查、年检并备案。系统保存审查的所有过程信息,实现对企业设计情况、技术力量、技术设备、办公条件、内部管理及注册人员执业情况的掌握,协助勘察设计司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

  (2)质量技术管理

  实现对有关部门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新技术应用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管理并备案,协助勘察设计司对设计质量的宏观控制。

  (3)年报统计管理

  对从有关部门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年报统计数据进行检验并自动汇总,生成能真实反映行业发展状况的年报数据。

  (4)统计分析、辅助决策

  系统提供对所有行业信息的多种统计、分析功能并自动生成报表,为勘察设计司指导和管理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发展情况提供实时、可信的数据资料。能够紧紧围绕部、司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经济工作的重点,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为领导和决策部门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

  (5)收发文管理

  收发文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通过FTP、Email或软盘方式接收上报信息。其二:设计司内部的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发文、文件签发等管理,实现公文的自动流转。

  (6)数据库维护

  对汇总到设计司的大型数据库进行维护,数据库包括: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标准规范库、法规法策库等。

  (7)维护系统

  维护系统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系统提供对应用系统的系统配置功能,即能根据系统所需,通过系统提供的配置工具进行系统的初始化,如:对人员权限设置,机构组织设置、管理流程设置,数据库参数设置、网络参数设置等,使得每层应用系统能适应该层的每一使用单位。系统配置功能是实现用统一模式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二:系统提供数据恢复和备份功能,能够对重要数据进行保存。

  (8)帮助系统

  系统通过多种手段提供帮助:在线的系统使用说明;行业法规、法策;优秀设计案例查询等。

  2、省(市)级管理

  各级勘察设计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各勘察设计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验证和审批,在技术、业务上进行帮助、指导,在工作上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第二:对各勘察设计企业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并向部勘察设计司进行数据上报;另外,接收、转发部、司的有关文件并制定、下发各项地方的有关政策文件。根据其功能,系统功能整体结构如下:



  (1)资质审查与年检管理

  对企业资质的申报、年检、变更等上报数据进行管理。通过收文管理完成对信息、数据的接收(电子接件),自动进行该数据及信息与原始数据库内数据的核对及更新情况检验,如:人员的重复注册、资质是否合法等,然后将数据送入审批处理模块,自动存储审批处理过程的全部信息。

  (2)质量技术管理

  帮助企业根据质量管理要求进行内部管理,定期收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并上报管理部门。

  (3)合同管理

  对企业合同签定情况进行备案,如:合同规模、面积、投资额等,检查合同签定是否符合资质审查标准,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4)招投标管理

  对招投标情况进行管理,如:项目信息、招投标方信息、招投标审批过程信息等,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5)资料汇总与报表自动生成

  其功能主要是完成地方勘察设计行业中有关合同、项目、人员及设计单位基础情况的统计和查询,并可生成规范格式的年报、资质审查等上报数据并可提供各种查询与统计功能。

  (6)部门收发文管理

  收发文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通过FTP、Email或软盘方式接收企业上报信息,或将本部门的上报信息发给上级主管部门。其二:部门内部的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发文、文件签发等管理,实现公文的自动流转。

  (7)维护系统模块和帮助模块同设计司信息管理系统。

  3、企业管理

  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内部办公管理自动化以及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的标准化和自动化。根据对用户需求的初步了解,提出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框架。系统功能总体结构如下:

 

  (1)合同管理

  对合同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各式标准合同文本。一方面,可以使合同的生成方便、准确、快捷,另一方面,将所有的合同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方便查询、统计。在此基础上,便于院领导和管理部门对院项目的整体情况的把握,同时对以后的合同管理审批网上进行创造条件,进行数据准备工作。

  (2)项目计划管理

  院领导或项目负责人,能够对项目进行计划制定,规定一个项目将涉及的阶段、过程、周期、人员、产生的图文结果等。通过制定计划,可以帮助设计院优化设计流程,保障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配合设计院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便于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随时掌握项目的进度情况和资源消耗情况,对预先制订的资源消耗和实际的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综合动态管理与控制。

  (3)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具体执行人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做操作,如:项目基本情况、审批意见、各阶段方案图文档、项目变更信息等存入系统,保证项目的设计情况“有据可查”。在此基础上,便于对项目的执行过程及技术文档进行管理,从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项目的质量监督。

  (4)基础信息管理

  每年企业都要将大量基础信息如:年报、在业人员情况、项目情况、资质变更情况等上报。系统提供了对基础信息的分析、统计功能,能够帮助企业将基础信息管理起来,同时借助计算机传递数据迅速准确的特点,使以往费时费力的数据收集工作变得简便,快捷。统一的数据格式对于信息的共享和利用也将带来很大益处。

  (5)收发文

  收发文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通过FTP、Email或软盘方式将上报信息发送给上级主管部门,也可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发来的管理信息。其二:企业内部的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发文、文件签发等管理,实现公文的自动流转。

  (6)图文档管理

  将日常管理的各种图文资料管理起来,如:客户资料,文案图文档、技术规范、法规法策、内部文件等,实现信息的管理与共享。对于文件量很大的项目成果资料,可采用光盘存档的形式分类存放,方便以后的检索和共享。系统提供多种先进、方便地查询和管理手段,使企业对资料的管理彻底抛弃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进入全新的电子信息化管理时代。

  (7)系统维护及帮助功能与其它层次类似。

  四、系统设计原则

  1、实用性原则

  系统从满足各层次的管理需求、提高全行业的管理水平入手,在使用中,不仅能够满足各级行业主管模式和管理需求,而且能帮助企业实现内部办公管理自动化、信息整理和上报的标准化。系统的安装运行能充分利用已有软硬件基础及网络资源,降低各级部门及企业的投入。

  2、标准化原则

  系统在部勘察设计司、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三层次建立统一的数据编码与规范,实现行业数据格式标准化和规范化。在信息的收集、处理、汇总和传递过程中建立统一的行业数据接口,保证各层次之间形成高效规范的数据传输体系,确保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信息的高效收集和利用。

  3、先进性原则

  系统采用当今流行的工具式、流程化思想进行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并适应未来业务职能的不断发展。利用INTERNET技术进行数据传递,实现行业动态管理,构建覆盖全行业的管理网络。

  4、可维护性原则

  各级用户可以以其现有业务管理流程为基础,在系统相应功能结构框架上自行搭建自有功能,并可进行简单的维护,使之满足自身管理的实际需求,降低用户对系统开发单位的依赖。

  5、安全性原则

  系统信息的传输是基于INTERNET之上的,为保证系统不被未授权的外来用户查看、修改,系统设置防火墙隔离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同时,数据通过INTERNET传输时,采用有效的加密手段,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五、系统功能特色

  1、工具式

  系统为不同层次提供了相应的应用系统,每层应用系统设计都依据“工具式”的思想进行设计。所谓工具式,以企业层应用系统为例,由于企业之间差别较大,所以系统提供了强大配置与调整工具,保证系统的灵活性和可扩充性,如:院组织机构、项目的工作流程、阶段任务、表单及报表格式、人员的职责权限等都有灵活的初始化和定义工具,这套工具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定制”出一套满足企业实际需求的系统,并可以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扩充。

  2、分级权限控制

  系统配置功能提供对人员权限设置,能通过设定不同的权限认证,将用户控制在本人权限之内的访问级,保证数据处理的安全,从而保证系统的安全。在此基础上同时能体现管理层次的区分,保障了各级管理部门的权益。

  3、易用性

  针对系统用户计算机操作水平不一,系统在用户界面设计上贴近人性化设计,力求简洁实用,操作方便。同时提供必要的导航和帮助功能,使得具备一般计算机操作知识的人员无需经过专门的培训,就可掌握系统的使用。

  4、强大的数据处理和自动上报功能

  系统把企业层次的信息作为信息积累的基础,将数据收集工作分散到企业内部管理的过程中,从信息源头开始对数据进行提炼和规范,使无序复杂的数据规范易用。在此基础上,根据部、司、地方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数据迅速传递及处理,自动收集与汇总上报资料,生成符合主管部门格式的上报文件,通过INTERNET网将信息自动上报至相应各级管理部门,满足从部勘察设计司到地方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的需要。

  5、开放性

  系统提供与多种数据格式的接口,可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同时系统保留未来功能拓展空间,为今后实现设计管理一体化预留接口。若外部软硬件及网络条件具备,可方便升级至全网络化、分步式系统,提供更强有力的行业管理手段。

  6、经济性

  通过办公自动化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各级管理部门能够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企业能够简化项目设计过程,降低人力、物料消耗,并且能够通过项目进度管理功能,从总体上把握项目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六、结束语

  为了与飞速发展的全球信息化接轨,实现中国真正的信息化革命,“政府上网工程”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建立便于各级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收集、上报、审批的网上应用系统已成为当务之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的建立必将在部勘察设计司的领导下,使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进程步入一个新的高度。

  我们在对勘察设计行业进行了初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上方案,主要描述了建立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背景、系统目标及功能介绍,意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得到关心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领导、技术人员的宝贵意见与建议,以便我们能对系统建设方案做进一步调整,保证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3

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填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请在横线上详细填写,在您认为合适的□内打“√”)

  主管领导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一、基本设施情况

  1、单位现拥有设备状况:

  奔腾Ⅱ及以上微机及便携数量:□没有 □1-2台 □3-5台 □5台以上

  □打印机 □扫描仪

  2、是否建成局域网实现内部资源共享?

  □是 □否 □正在考虑

  3、现是否能利用INTERNET查询网上信息?

  □是 □否 □正在考虑

  4、现是否已通过网站发布日常信息?

  □是,网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网站为:□本勘察设计管理处网站 □本省(市)建委网站

  □本省(市)政府网站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否,主要原因:□尚无需求 □财政状况

  □人员缺乏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正在考虑,打算何时开展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下发软件应用情况

  1、年报统计软件使用情况:

  □好,下发所有企业,能正常使用

  □较好,有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

  □一般,没有下发企业使用

  对年报软件功能的改进有哪些具体要求?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资质管理软件使用情况:

  □好,下发所有企业,能正常使用

  □较好,有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

  □一般,没有下发企业使用

  对资质管理软件功能的改进有哪些具体要求?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信息化建设情况

  1、现在是否已经开始建立业务办公自动化系统:

  □是的,已经建立

  系统开发单位为 __________,开发时间 __________,

  投入费用 __________,运用数据库 __________

  请列出您认为系统目前尚不够完善的几个方面: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在筹备中

  系统开发单位 __________拟开始建设时间:__________

  计划投入资金 __________(万元)计划建设周期: __________

  请阐述您认为一个实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包含哪些功能: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尚未打算

  请列出尚无此打算开展这项工作的几个原因: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您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有什么具体的建议和相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佳木斯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佳木斯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协议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佳木斯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佳木斯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协议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城市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要《佳木斯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和《佳木斯市城市公共资源 经营权协议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佳木斯市城市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经营行为,有效配置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法函〔1998〕134号《关于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空间属城市公共资源的组成部分,是特殊形态的国有资产,属经营性使用的,必须实行有偿原则,依法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空间,是指在本市城区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广场等地段以及桥梁、构筑物和建筑物等可用于建设户外广告媒体的有效空间。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经营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管理好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权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空间,依法适于协议出让的,按《合同法》规定出让;适于招标出让的,按《招投标法》规定出让;适于拍卖出让的,按《拍卖法》规定拍卖出让,但提倡依法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第六条 没有设立地上权或地上权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其广告空间拍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办理;地上权人为企业法人或公民个人,且广告空间处在商业繁华地带、主要景区以及市区主要街路两侧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其签订统一拍卖委托合同,实行统一拍卖。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招标拍卖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拍卖工作。

第八条 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拍卖(以下简称广告空间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所称拍卖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所称委托人是指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称竞拍卖人是指集中参加竞价拍卖的组织和个人;所称买受人是指最终竞以最高价竞得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广告空间拍卖,一律采用底价拍卖,成交的广告空间使用年限根据空间的地理位置,媒体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为3年、5年,到达使用年限后,市政府收回广告空间并重新组织出让。拍卖底价由委托人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广告位置的地理环境条件等进行测算,确定拍卖底价。

第十一条 委托人依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空间位置、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拍卖合同书。

第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7日,在市以上主要报刊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四条 竞买人必须是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竞得人必须按照户外广告空间拍卖合同约定的位置、时间、施工图纸进行建设。施工不得超过委托人规定的建设时间,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 竞买人可以对拍卖位置进行勘察,如有异议,拍卖人应予以解释。

第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按时限缴纳全部拍卖金。

第十八条 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广告空间使用权拍卖合同,为竞得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竞得资格,所交付的佣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以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未缴纳全部拍卖金的。

第二十条 竞得人未按规定签订《拍卖合同书》和缴纳拍卖金的,应当支付拍卖佣金。

第二十一条 拍卖人未按合同交付广告空间位置使用权的,应当返还所缴纳价款,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广告空间所获出让金,没设立地上权或地上权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全部上缴市财政;地上权为企业法人、公民个人的,出让金归地上权人所有,但要向财政上交所获出让金额相当比例的广告空间统一出让经营成本费用。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物价局制定,地上权人不明确的,出让金由市财政局代管。

第二十三条 从事广告空间出让工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佳木斯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东起沈括街,西至沿江村大门、南起达贤路、水利三处、北至沿江路)区域内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含外埠临时过境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材料是指砖瓦、沙石、水泥、钢材、木材、空心板、沥青、油毡、灰条等;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含供热原煤、型煤、灰渣运输);所称的散装建材、液体是指运输散装水泥、混凝土搅拌、液体罐车;所称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集、堆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处理的管理;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设置的建筑垃圾堆放、处置的场地。

第四条 建设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公安、建设、交通、市政、房产、国土、电信、环保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所有从事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承担收集、运输过程中造成污染治理和处置的责任;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可委托垃圾管理机构有偿处置。

第七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纳入对建筑工程及施工单位的考核中来,严查违规车辆。各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严格管理各类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业主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管理。对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工程规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定点清运手续。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环境卫生落实专人清扫保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委托具有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成交确认标志标识的车辆及时收集、清运。不准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箱、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第十条 凡需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的,应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申报所需渣土的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其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将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并按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按批准的临时占道范围、时间,对建筑垃圾实行封闭式堆放。

第十四条 凡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受纳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散装建材、液体运输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办理交通运输许可或临时营业手续,并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阳光拍卖,获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标志标识。

(二)不准承运未经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三)具有运输经营拍卖成交标志标识的运输车辆,车体、车箱统一喷为桔黄色,统一编号,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密闭包扎,保持车容整洁,严禁撒漏污染道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按指定路线运往指定的受纳场倾倒。进场后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五)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管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实施。所收经费用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事业。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视情节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承担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费用外,处以个人4至20元罚款、单位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之(一)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补办道路运输许可或临时营业手续、《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标志标识,拒不接受处罚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之(三)项的,除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每车处以40元至200元罚款,并按因遗撒而污染、损坏路面的实际面积收缴路面清扫、维修有偿费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可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协议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资源经营权管理,根据国法函〔1998〕134号《关于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公共资源是特殊形态的国有资产(包括:从事运输渣土、煤渣、沙子、垃圾、砖石、水泥、钢材、空心板、沥青、油毡、液体等材料的车辆;机动车停车泊位;汽车美容、刷车站点;营运三轮车、畜力车;主要街路广场展示;占道市场摊位;环卫设施购置配备;临街建筑立面改造;环卫民营化;各类广告设置等),凡属经营性使用的,必须遵循有偿原则。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每年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次,凡列入目录的城市公共资源,都可以有偿出让。

第三条 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按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管理好城市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四条 城市公共资源依法宜协议出让的,可以按《合同法》规定出让,宜招标出让的,可以按《招投标法》出让,宜拍卖出让的,可以按《拍卖法》出让。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委托具有招标拍卖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和经营工作,工商、建设、运管、交警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城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公共资源项目经营权协议书、投标确认书或拍卖合同,为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所称委托人是指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称竞拍卖人是指集中参加竞价拍卖的组织和个人;所称买受人是指最终竞以最高价竞得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拍卖出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拍卖一律采用参考价拍卖,成交的城市公共资源使用年限根据城区改造规划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为三年和五年。协议、招标、拍卖经营权期满后,重新组织规划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协议、招标、拍卖底价由委托人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城市公共资源市场条件等进行测算确定。

第七条 委托人依据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城市资源量、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拍卖合同书。

第八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7日,在市以上主要报刊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第九条 委托人应该按拍卖文件的规定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条 竞得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资源项目拍卖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条件。

第十一条 竞买人可以对拍卖的城市公共资源市场进行调查,如有异议,拍卖人应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按时限缴纳全部拍卖金。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资源协议、招标、拍卖出让的具体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资源的转让通过拍卖方式获得的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竞得资格,所交付的佣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拟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以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未缴纳全部拍卖金的。

第十五条 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经营资格,

所交付的拍卖金不予退还。

(一)涂改、修改、倒卖伪造《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二)拍卖后的车辆牌号一牌多用的;

(三)不遵守规定要求的;

(四)不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有关内容的。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于

没有取得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的法人、公民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资源协议、招标、拍卖出让所得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收费和罚金,施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