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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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商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前款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等行政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阎良区、临潼区及市辖县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五条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十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

  第九条 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日杂公司统一经营。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公安机关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布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的品种禁止销售、燃放。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采购、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销售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有关工作人员未尽职责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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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规定发布之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过程中,通过复查登记的,其印章规格、式样、名称、文字、文体符合本规定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不符合的应重新申请刻制;未通过复查登记的应停止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交回原有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4〕2号),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同时撤销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珠海市企业董事管理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成立中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同时撤销中共珠海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含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金融类资产,下同)。
一、划入职能
(一)原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珠海市企业董事管理局和中共珠海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能(管理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职能除外)。
(二)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职能。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制订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能。
4.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
5.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市经济贸易局的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职能。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有关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二)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制定国有资产发展规划及重点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以及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
(四)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制定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
(五)负责国有资本金收益的收缴,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
(六)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提供有关信息;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制度和措施;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七)审批企业公司章程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审核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方案,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工作;依法对区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并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管理,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交办的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督办、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处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及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后勤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会、妇女等工作;协调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及人民武装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
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和编制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按规定对所监管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核或备案;负责审核企业章程;负责指导协调企业上市工作;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考核统计科
负责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及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及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的起草、拟订工作;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四)改革重组科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问题;按规定对企业重组、改制、股份制改造方案进行审核或备案;组织协调企业债转股、破产和兼并以及企业分立、解散、清算和关停、重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工作。
(五)产权管理科
负责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审核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联系行业协会;指导监督国有产权交易工作。
(六)预算财务科
负责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负责指导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收缴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并对收益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负责研究拟订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企业招商引资及外经贸事务。
(七)审计监督科(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效益及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拟订企业内部审计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企业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监事会、财务总监、独立董事的建设管理工作。
(八)组织人事科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和委机关党组织、思想建设、党员教育和党费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企业领导班子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负责研究提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负责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出国(境)人员的审查、证件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作风建设;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培训、劳资、考勤、考核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九)行政监察科
与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出机构以及市国资委纪委合署办公,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国资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9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编制14名。其中主任兼书记1名,副主任2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内设科室正科长(主任)9名,副科长(主任)7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
派出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独立董事编制按有关规定单列管理。
五、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一)与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要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进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按经济运行的要求组织国有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抓好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其它经济管理部门应支持、指导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工作;支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二)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国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政府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为体现监督管理的责任和效果,市政府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和收益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市国资委进行奖惩。
(三)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应要求企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劳动工资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市国资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员的薪酬;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国资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与组织部门的关系。企业党组织、思想建设、党员教育、党费管理工作、企业领导的管理接受组织部门指导和监督。
(五)与纪检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成立纪委,接受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检查、处理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负责查处,市国资委纪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受理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完成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与审计部门的关系。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审计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干部管理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直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