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燃油机组发电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燃油机组发电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14日)
深府办〔2007〕22号
《深圳市地方燃油机组发电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燃油机组发电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为缓解国际市场油价上涨、燃油成本大幅上升给燃油电厂造成的经营困难,维持燃油电厂生产正常进行,鼓励燃油电厂顶峰发电,以确保我市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和《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国家实施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合理补偿的原则。对由于国际市场油价上涨给我市燃油发电企业造成的超出物价部门核准的上网电价所对应的燃料成本部分进行合理补偿。
(二)公平负担的原则。
1.为促进燃油发电企业节约挖潜,对因油价上涨产生的超出上网电价对应燃料成本的部分,70%由政府补贴,30%由企业通过降低其他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等途径消化。
2.农网街道办事处柴油机组(原农网镇办柴油机组)与全市实施同一补贴标准,其补贴资金由所在地的区政府与市农电总公司各承担一半。
(三)分类补贴的原则。根据各类燃油机组发电油耗的不同,实施分类补贴。
二、参与补贴的机组
参与补贴的机组为我市直接上网的各类燃油机组、通过市农电总公司代售电的农网街道办事处柴油机组(原农网镇办柴油机组)和美视电厂已实施油改气的燃气蒸气联合循环机组。
三、补贴时段
本季度每月进口燃料油平均价格低于3200元/吨的,按季度对燃油机组发电企业进行补贴;不足一季度的月进口燃料油平均价格等于或超过3200元/吨的,在次月直接对燃油机组发电企业进行补贴。
四、补贴标准的计算
补贴单价=[补贴时段平均燃油(气)价格-上网电价对应燃油(气)价格]×发电油(气)耗×70%
补贴金额=结算电量×补贴单价
有关说明如下:
(一)补贴时段平均燃油价格是指进口燃料油平均价格,以补贴时段平均汇率及新加坡纸货市场180号重油零售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加上贴水20美元/吨、税率、运输、仓储等费用计算得出,即为到岸价。
(二)各类机组上网电价对应的燃料价格是在5000发电利用小时前提下,机组发电不盈不亏所对应的燃料成本价格:
9E类型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燃油发电机组为2700元/吨(含税,到厂价)。
6B类型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燃油发电机组为2600元/吨(同上)。
柴油发电机组为:2100元/吨(同上)。
(三)发电油耗:
9E类型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燃油发电机组发电油耗为202克/Kwh。
6B类型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燃油发电机组发电油耗为225克/Kwh。
柴油发电机组发电油耗为230克/Kwh。
(四)结算电量取深圳供电局每月固定日期与燃油机组发电企业结算的电费电量。
(五)美视电厂油改气燃气—蒸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补贴标准按不高于燃油同类机组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五、操作流程
(一)每月5日前根据月进口燃料油平均价格是否等于或超过3200元/吨,确定按季度或者次月直接对燃油发电企业进行补贴。
(二)本月确定对上季度或本季度已发生月份进行补贴的,市贸工局在本月10日前负责根据新加坡纸货市场180号重油零售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测算并起草燃油发电补贴方案的请示,送市财政局、物价局核准会签后,在本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深圳供电局在10日前负责书面提供各电厂电费结算上网电量。
(三)燃油发电补贴方案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贸工局在6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发至各电厂。
六、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承担的部分从市电价调节准备金中支出;补贴资金中由深圳市农电总公司承担的部分从其专项管理费用中支出;补贴资金中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由区财政资金支出。
七、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贸工局、财政局、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命令
财政部
关于公布《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命令
2001-12-21
财政部令〔2001〕11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
部长 项怀诚
附件: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财政部决定:
一、对下列2个文件予以废止,自2001年12月11日起停止执行:
1、《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税则委、国家计委、机械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税委会[1997]19号);
2、《关于实施〈摄录一体化国产化的关税优惠办法〉的通知》(税委会[1994]7号)。
二、对适用期已过的下列1个文件,宣布失效: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4号)。
三、对今年以来已发文停止执行的下列4个文件,统一公布:
1、《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1号);
2、《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
3、《关于“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增值税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35号);
4、《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实施办法》(财政部财外字[2000]16号)。
有关清理文件目录还将陆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