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0:38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楼房, 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 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 以下简称新、旧楼房) 。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管部门, 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产权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楼房, 不准出售。
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 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 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 包括承租公房、自有私房) 建筑面积数额相加, 按家庭人口计算, 一般掌握在人均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
第五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实行准成本价。新楼房的准成本价, 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评估测定, 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旧楼房的准成本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重置价是指出售当年新楼房的准成本? 邸? 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 按建筑面积计算, 依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的调节标准调节, 以每套住房标价。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 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测定。
建筑面积, 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 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计算共用建筑面积, 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可一次付清房价款。购房人可自行筹款, 也可用所购房产作抵押, 向金融机构申请长期抵押贷款, 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全部房价款的90%。




抵押贷款的还贷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还贷数额,除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外, 个人每月还贷部分不少于购房人家庭月工资总额的15% 。
购房人也可按本单位房改方案的规定分期付款。
有条件的单位, 可以对低收入的职工购房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第八条 单位以准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依法免征营业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免征契税, 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 供暖费用、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 按职工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的办法执行。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 由售房单位负担。
第十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须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产权登记,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 享有合法所有权, 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住用满5 年后,可以依法出售或出租。按届时准价出售的, 售房款归售房人所有; 按市场价出售的, 售房款相当于届时准成本价部分归售房人所有, 其余部分归原售房单位所有。住用不满5 年? 蛱厥馇榭鋈沸璩鍪鄣? 须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出租住宅楼房的, 对其租金收入超过届时规定房租标准部分,由原售房单位收回。
职工出售、出租按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 原售房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 出售的新楼房, 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旧楼房出售前, 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 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的管理和维修, 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收入, 由售房单位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 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 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贱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 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补足房价款, 可并处所得房价款2 倍以下的罚款, 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住用不满5 年擅自出售、出租或变相出售、出租购买的住宅楼房的, 原售房单位有权收回擅自出售的住房或向出售人追缴其原购房价和市场价的差额部分, 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对出售人处房价款1至2 倍的罚款; 责令出租人中止租赁, 并处租金收入1 至2 倍? 姆?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以准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规定不适用于高收入家庭的职工。
第十七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 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并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河市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征收使用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4〕39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征收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住宅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和管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与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依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黑河市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征收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黑河市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征收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和管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与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结合我市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房改房、动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建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维修基金实行统收、统存、统管、备案审批制度。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对市城区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进行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来源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本规定缴交的专项维修基金;
(二)公有住房房改后,购房人按本规定缴交的专项维修基金;
第八条 维修基金的缴交标准
(一)初始登记的商品房所有人,按购房款的2%缴纳维修基金;
(二)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后,购房者按购房款2%缴纳维修基金。
(三)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的,进入市场交易时,按交易评估额2%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维修基金缴交方式
(一)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商品房,由购房者在办理权属证书时缴交。
(二)房改房在办理房改手续时缴交。
(三)已入住并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含房改房),应主动到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或房改售房单位)补交维修基金,没有补交的,进入市场交易时由购房者缴交。
(四)凡没有缴交(或未缴齐)维修基金的,房屋需要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按大中修、更新改造的实际费用,由该楼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没有进行委托管理的,由社区委员会代收。已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不再缴交,本人应分摊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资金从已缴交的维修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立帐,核算到户。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收缴需向业主出具维修基金专用票据,未向业主出具维修基金专用票据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专项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市财政和市房产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和房产部门实行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的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监督和对帐制度。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缴交和使用情况,由市房产部门每年公告1次。
第十七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因拆迁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住房灭失的,结余的维修基金退还给业主。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维修基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和盖章的使用申请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有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和业主代表签字的使用申请书);
(二)大中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工程预算;
(三)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维修基金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管房单位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提出使用计划(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社区或社区委托的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房产部门审查批准后拨付。
第二十条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大会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管房单位组织,按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续筹的比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维修基金使用列支原则: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交的维修基金中列支。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住宅区内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缴交的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部门应按照核准的预算分期给维修基金使用单位划拨维修费用。首次按批准额的50%划拨工程预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全部付清。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大中型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5〕37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大中型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大中型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大中型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二OO五年十月)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的重要性、必要性
  国家级工程中心分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属于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管理和审批。国家级工程中心的建立,旨在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建立沟通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的通道;着力于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增强产业实力,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一是能够迅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家级工程中心针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持续不断地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促进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和重大科技成果向企业迅速转移,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产品,大大提高企业技术和产品获取国内、国际市场份额的能力,显著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使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二是能够极大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国家级工程中心通过实行开放式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不断地开发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不仅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增强产业实力,而且还将推进区域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不断推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做好申报基础性工作
  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每年投入要达到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上,确保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环境和能力。要充分利用国家科技开发费据实列支、抵扣税等优惠政策,逐年提高投入水平。研发投入重点面向两个方面:一是积极购进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二是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并积极在准备申报的领域中进行系统、扎实的科研开发,形成产业化工作基础和特色,拥有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科技队伍建设要坚持培育与引进人才并重,重点是创造用人、留人的良好环境,对优秀科技人员要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补贴,支持大中专院校的科技专家以技术作价入股,参与分配,鼓励企业按照项目和成果效益提高开发人员的报酬。
  全市各大中型企业要把国家级工程中心的申报建立与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结合起来,坚决摒弃“家族式”和粗放的管理模式,建立起具有强烈市场意识和科学决策能力的管理班子,引入充满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建立起符合申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具有产业强势的大中型企业要加强与优势科研院所、大学的联合协作,转变过去短期松散的合作方式,鼓励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和中心试验基地,实现在相应技术领域中具有坚实的科研工作基础和特色,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学术和技术优势。同时,要自觉加强与市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和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到省和国家积极做好工作。大中型企业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确保人力、财力支持。
  三、加强领导,加大扶持力度,推进企业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要对区域内大中型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梳理排队,对具备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条件的企业,要帮助积极向上争取。对目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重点培育,促其早日达到申报国家的条件和要求。尚不具备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企业,应积极争取申报建立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力争省级资金及其它优惠政策的扶持。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将建立重点企业培育制度,对基础条件好、研发能力强、企业管理好的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和管理。对纳入重点培育的企业,将在项目上报、资金争取及其它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推荐。市财政局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国家专项资金的配套,以鼓励大中型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形成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