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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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能。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履职原则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省和市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2、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3、领导干部必须落实 “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逐级考核原则
上一级政府考核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一级政府及相关企业;
相关政府部门考核其下属机构及相关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内部考核;
市政府考核市级相关部门与中央在安及市属重点企业;县(区)政府(管委会)考核县区相关部门与县属辖区内重点企业;乡镇政府考核乡镇有关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考核未与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书的企业。

(三)奖惩结合的原则。
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并严格奖惩,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四)实事求是原则。
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考核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与政府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的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依据

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本级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相关政府部门与其下属机构及相关企业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内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其中,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与中央在安及市属重点企业签订;县(区)政府(管委会)与县级相关部门、县属辖区内重点企业签订;乡镇政府与有关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与未与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书的企业签订;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能与下属机构、有关企业签订。

第六条 考核内容。原则上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

(一)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2、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3、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4、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6、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7、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8、以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9、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10、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11、省和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2、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4、市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5、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6、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8、省和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控制情况。
2、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3、安全诚信和安全文化建设情况。
4、本质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和政策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各级政府对所属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业所监管的企业或单位进行考核(其中:与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中央在安及市属重点企业,由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考核;与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县(区)、管委会所属重点企业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考核;其它企业或单位由县级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组织考核)。

第八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工作需要,选择性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具体由各级政府、各级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确定,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0.5分;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县区加1分。

(二)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每增加5%加3分。

(三)县(区)政府、管委会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市)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县区,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一项扣5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或二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强化管理、夯实基础,积极督促企业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硬实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软实力”;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现。

(二)市兑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原则上由市财政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各县区、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制订奖励措施。

(三)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年度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兑现奖惩。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发布。考核结果由各级安委会通报,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

(一)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兑现考核奖惩;各级政府对其相关部门和机构兑现考核奖惩;相关部门对所管辖的企业或单位兑现考核奖惩。

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企业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授予企业“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称号。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方面的财政资金补足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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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警察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
  10月8日至10日,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全国铁道、全国民航团委负责青工工作的同志,全国计划单列城市团委及部分大中型企业团委书记,共150余人参加了会议。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张宝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与会全体同志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交流了在新形势下深化企业团的体制改革的经验,研讨了目前企业共青团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修改完善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出了建立企业共青团工作新的保证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

  会议指出,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明后两年“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在事关改革大局的重要时刻,统一思想,有所作为。企业团组织更应以高度的政治敏感和负责精神,与党同心协力,在深化改革中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认真学习、理解和贯彻好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团组织在学习贯彻过程中要正确认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整顿与改革的关系。党中央提出治理环境、整顿秩序是为了推进全面的深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扫除改革前进中的障碍,为深化改革创造条件,其本身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二者是相互促进的。二是加强纪律与推进民主建设的关系。强调纪律和集中,反对各行其是,这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并不矛盾。相反,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有利于各种混乱现象和腐败现象的治理。团内民主建设的步伐更不应因强调纪律而停止。三是顾全大局与代表青年利益的关系。要在自觉地维护社会和企业的总体利益,维护改革大局的前提下,正确地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在企业一项决策形成之前,团组织要积极做工作,促使决策充分地考虑青年的利益要求;而一旦决策形成,就要坚决拥护和支持,努力实施,切不可自行其是,因为具体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企业团组织要以治理环境,整顿秩序和深化改革为中心内容对广大青年进行一次广泛生动的形势教育,引导青年正确评价十年改革的巨大成绩,正确看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认清改革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清改革闯关与团员青年的责任。要把形势教育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工作的重点和现实步骤,进行认真的探索和实践。

  会议着重强调,在贯彻落实党的三中全会精神过程中,企业团组织的一项突出任务就是带领青年以诚实的劳动创造,致力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要动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奋发进取,广泛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增强企业消化物价上涨因素的能力。要深入抓好青工技术、技能的提高,争取政策鼓励和保护,调动青工学业务、钻技术、练本领的积极性。要引导青年支持企业改革,投身改革实践,在优化劳动组合,实行股份制等改革中,协助企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实施,以及必要的善后安置工作。要注意青工企业精神的培养,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广大团员青年不仅是企业建设的一支生力军,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力量。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面前,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团员青年必须“从我做起,从共青团做起”,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模范地遵守厂纪厂规,自觉地担负起维护企业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责任。为此,要认真开展社会协商对话,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并做好工作,还要勇于举报和揭发各种腐败现象,扬正义之气,抑腐败之风,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实的行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会议认为,当前企业团的工作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从大的形势来看,我国已进入全面改革的攻坚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亟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也要尽快建立,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指出了明后两年“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党中央的这些战略构想必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共青团作为党的群众团体与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企业团组织作为全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深化配套改革的子系统,必然要求其尽快适应“新秩序”“新格局”,并相应地建立自己的保证体系。从企业共青团工作的现实要求来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共青团原有的工作秩序和保证体系受到了多方面的实质性的冲击,团的工作出现了很大的波动性和随意性,许多新问题、新矛盾暴露出来,迫切需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用系统的方法统筹规划,配套解决。在客观分析了当前形势和团的改革任务的基础上,会议提出了依据共青团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从客观环境和团的自身实际出发,单项突破,宏观配套,逐步建立起企业共青团工作新的保证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奋斗目标,并着重研讨了建立企业共青团工作新的保证体系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确立相应的巩固的地位。共青团在企业中的地位问题突出表现在不适当和不巩固两个方面。团组织的地位是由其职能决定的。从企业全局中看,团组织是处于从属地位、助手地位。但团组织是一个独立的群众团体,负有代表青年职工具体利益的责任,因而在企业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企业中有青年,共青团组织就是不可缺少的。还要看到,共青团作为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会团体,始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在党的十三大报告和党中央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构想中,都明确了团的这一重要社会地位。我们必须客观地把握企业团组织的应有地位,既不可过高,也不能过低。但是,团组织在企业中的应有地位实际上能否得到和巩固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定或逻辑推理所能解决的。从目前看,确立相应的巩固的地位,最好的办法就是全面落实企业共青团工作条例,特别要在尽职尽责上做文章。今后,我们的工作任务就是一方面注重研究法律、政策问题,重点修改好企业共青团工作条例,不放松争取政策、建立法规方面的努力,使我们的法律地位更加完备;一方面,正视企业现实,在企业机制转换中,以实际作为争取和巩固自己的地位。团组织要在政治上主动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自觉地接受厂长的领导和帮助,以此达到党政对企业团组织地位的共识。

  二是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广大青年是团组织赖以立足的根基,也是团组织的力量存在。要赢得青年的信任、拥护和支持,必须切实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企业中青工的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团组织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青年服务,满足青年各种正当的利益要求。一要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这是代表和维护青年职工利益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团组织要树立强烈的参与意识,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组织青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使企业的决策和规章制度的建立能充分兼顾青工的利益要求。团委书记除参加或列席党委会外,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和职代会主席团,积极争取在职代会中设立青工委员会,扩大青工在职代会代表中的比例,以便更有效更直接地反映青工的意愿、呼声和要求。二要通过协商对话、青年接待日等形式,沟通企业领导、党政部门与青年之间的联系,调动青年关心企业的积极性,促进青工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的解决。三要尽自己所能,直接为青年提供有效服务。在婚恋、住房、学习、业余生活等方面创造条件,开展咨询,组织互助。同时,要善于通过法律、舆论和道德的力量,保护青工权益不受侵害。四要积极争取企业领导的信任和支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企业中涉及青年的某些行政职能,如青工住房分配、晋级考核、入学审批、选评先进等,切块承担过来。当然,维护青工的具体利益必须以维护国家和企业整体利益为前提,把向青年负责同向企业、向党的事业负责统一起来。

  三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运转机制。企业共青团工作作为企业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其自身的运转只有同整个企业的运转协调一致,才能顺畅自如。从目前情标看,主要是将团的工作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其形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纳入企业的目标管理体系。企业团组织根据厂长经营目标和上级团委、同级党委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季度和每月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作为厂长总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占百分考核的一定比例,下达到分厂、车间或科室,由团委进行考核。另一种是与厂长或车间主任签订承包合同,以契约的形式来确定承包内容、条件和权益。既可以搞综合承包,也可以搞多项承包或单项承包。团的工作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是一种有价值的尝试,要就此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探索和实践。

  四是创造必要的物质依托。企业团组织在继续保持原有行政拨款的同时,还要通过自力更生扩大自筹经费门路。企业团组织自筹经费宜以科技咨询、有偿服务、外委加工、承包工程、业余突击等为主要方式。至于搞经济实体,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具体情况慎重从事,不可一哄而起,盲目上马。已经当地批准开办了团的经济实体,要按章纳税,履行合同,讲究信誉。自筹经费必须坚持诚实劳动、合法收益的原则,在政策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实实在在的劳动去创收,不得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利益。对所创经费要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同时,要摆正创经费同团的正常工作,同团的改革之间的关系,不能只顾抓钱而放弃团的工作,更不能以此代替团的改革。

  五是完善内部组织机制。在组织机制方面,目前有两个突出的问题,即团的组织管理系统的变化和团干部队伍结构的变化。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主动地完善团的组织机制,才能保证企业共青团工作正常运转。一要抓好团的属地管理试点工作。凡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试点的地方,团组织都要不失时机地配套试点,一并解决有关问题。在试点地区要注意搞好条块转换过程中的衔接工作。要强化区街团组织,使之从组织职能和团干部素质上切实能够担当起管理和指导企业共青团工作的重任;要积极促进同行业团组织间的横向交流和联谊,形成条块相融、纵横互补的新的组织管理系统和管理方式。二要稳定团干部队伍。大中型企业要保留一定数量的专职团干部。对于兼职团干部,上级团组织要积极与行政领导协商,争取为他们解决好工作时间和职务津贴等问题。同时,还要注意探索和总结兼职团干部的工作方法,走出一条在团干部实行兼职情况下照样能做好共青团工作的路子来。

  会议强调,建立企业共青团工作保证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必须经过青工战线上上下下坚持不懈,坚韧不拨的努力。广大团干部要正视现实,大胆探索和开拓,努力解决企业团的工作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坚持生产力标准,把带领青年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艰苦奋斗,在改革和建设实践中培养“四有”青工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要求一个步骤或一个模式,把大胆创新的热情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既要防止固步自封,又要克服急躁情绪。

  会议希望,青工战线上的广大团干部要在新的形势面前,树立信心,焕发精神,振奋士气,契而不舍地努力奋斗,共同作好企业共青团改革的大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3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现就你省雪灾期间纳税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明确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顺延期限届满因灾情仍无法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你局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31条以及实施细则第37条、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酌情进一步批准延期至2月底,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1月份认证但受灾害天气影响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可延长至上述期限内认证,其进项税额在1月份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抵扣,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将1月份、2月份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2个月的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与此同时,要主动向纳税人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加以解释。
  1月份的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不再进行考核。
  三、对你省因灾害天气原因导致本省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四、受灾害天气影响的其他地区,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但要将情况及处理办法报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