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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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考核标准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时间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告诫期满后按考核程序进行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卡、拿、要,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职业道德差,服务态度恶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四)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七)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并直接领取定级工资的除外),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以及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
确定等次。
第十二条 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依据其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抽调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 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接收单位根据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如在当年6月30日前回单位工作,则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八条 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主要职务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对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受处分当年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做到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填写《考绩记实手册》,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翌年1月31日前结束。其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对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本单位考核组织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接到
复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考核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1、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含津贴部分)。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对个别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比例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二)职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技术工人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安排参加升级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给年终奖金;当年考核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1年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员应予以降职或调整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以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应予以降低技术等级(职务)。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中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告诫期不发奖金,待告诫期满,依据其表现情况确定等次。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补发考核年度50%的奖金;符合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等次条件的,可从告诫期满的下月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
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单位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方法是: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单位人事机构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统计表》等审核备案材料1式3份报主管机关人事机构审核,由主管机关人事机构于翌年2月底前将材料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兑现
晋升职务工资和奖励晋升职务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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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局


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规范化管理,节约行政事业费用开支,杜绝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现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附2:北京市维修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第一批认定厂家名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汽车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汽车管理,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遏制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堵塞经费开支漏洞,根据车辆状况需要,实事求是地维修车辆,保证车辆运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四、经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的厂家,维修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需签定市交通局统一制定的维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承托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建立健全维修汽车审批制度。各单位需要送修的车辆,需由本单位车管人员做出鉴定,填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汽车维修报告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备案,并做维修费用报销依据。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六、各单位车管干部在《汽车维修报告单》送单位领导审批前,必须填写需送修车辆的认定厂家,不得擅自到非认定维修厂家修理,不正确填写认定的维修厂家的报告单,财务部门不受理备案。
七、建立车辆档案制度。被认定的汽车维修厂家要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各项主要技术指标和维修检测记录。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车管部门也要建立汽车及维修档案,财务部门负责监督。
八、被认定的汽车维修厂家需严格遵守汽车维修行业的有关规定,信守合同,努力做到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严格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局规定的汽车修理行业收费标准收费。
九、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杜绝在修车结算中给予司机或单位回扣、赠礼品、报销其他费用等不正之风现象发生。
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和对被认定的汽车维修厂家规定维修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维修质量、收费情况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取消被认定维修资格,或扣减相应经费。
十二、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第一批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汽车定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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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特约维修站及主修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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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奔驰.奥迪.捷达.高尔夫.小红 |
| |旗.富康.依维柯.欧霸.金杯.一|
| 1.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一厂 |汽解放系列.二汽东风系列.桑塔 |
| |纳 |
| | |
| | |
|---------------|----------------|
| | |
| 2.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二厂 |日本五十铃.重庆五十铃.蓝箭 |
| | |
|---------------|----------------|
| |日本丰田系列.凌志.金杯.日本 |
| 3.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三厂 | |
| |本田系列 |
|---------------|----------------|
| | |
| 4.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五厂 |捷达.高尔夫.奥迪.斯柯达 |
| | |
|---------------|----------------|
| |切诺基.菲亚特.标志.大宇.绅 |
| 5.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六厂 |宝.宝马.奔驰.三星.福特系列.|
| |通用系列.日本富士速波.马自 |
| |达.夏利 |
|---------------|----------------|
| |奥迪.捷达.高尔夫.小红旗.奔 |
| 6.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八厂 | |
| |驰.桑塔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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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联系人|
-------------|-----------------|---|
|奥迪.捷达站:62017243 |付淑琴|
|-----------------|---|
朝阳区洼里乡花虎沟2号(德|奔驰站:62017398 |李红星|
|-----------------|---|
胜门外双泉堡) |依维柯站:62017383 |管年举|
|-----------------|---|
|富康站:62919032 |杨玉泉|
-------------|-----------------|---|
朝阳区李家坟5号(朝阳区东| | |
|依维柯站:65761937 |韩家汉|
坝) | | |
-------------|-----------------|---|
|丰田站:67622413 |顾云生|
丰台蒲黄榆路南口 |-----------------|---|
|本田站:67627779转 |高 宏|
-------------|-----------------|---|
朝阳区东直门外左家庄路 |捷达站:64674929 |李 蒙|
|-----------------|---|
2号(三元桥南) |斯柯达站:64674929 |张善吉|
-------------|-----------------|---|
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大 |切诺基站:65024587 |于永功|
|-----------------|---|
北窑东侧) |标致站:65001202 |刘宝坤|
| | |
-------------|-----------------|---|
西城区德外校场口4号 |奥迪站:62014339 |卜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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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西罗园南里44号 |捷达站:67237076 |潘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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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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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北京市丰田汽车维修服务 | |
| |日本丰田系列.凌志.金杯 |
| 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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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北京汽修公司客车装修厂 |南京跃进系列(保险公司事故车 |
| | |
| 南京跃进汽车服务站 |专修厂) |
|---------------|----------------|
| 9.北京出租汽车公司保修厂 | |
|---------------|----------------|
|10.北京市第二公共汽车公 | |
| | |
|司第三保修分公司 | |
|---------------|----------------|
|11.北京燕京汽车厂 | |
|---------------|----------------|
|12.人民日报社汽车修理厂 | |
|---------------|----------------|
|1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 |
| |红旗.奥迪. |
|轿车北京专修厂 | |
|---------------|----------------|
|14.北京市首汽集团公司第 | |
| |桑塔纳.奥迪 |
|三修理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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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关东店8号 |65025622 65018510|罗铁路|
-------------|-----------------|---|
东直门外左家庄路2号 |64673017 64667749|顾春强|
-------------|-----------------|---|
西罗园南里44号(南三环马| | |
| 67211687|蔡国增|
家堡立交桥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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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广渠门外大街1号 | 67717235|白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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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宣武广内核桃园东街1号 | 63030330|韩建华|
| | |
-------------|-----------------|---|
宣武太平街8号 | 63031628|孙 良|
-------------|-----------------|---|
朝阳劲松东路平乐园 | 65092976|张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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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淀学清路丁24号 | 62311242|叶 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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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淀区紫竹院南路5号 | 68477897|郭炳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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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可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告只对作者起诉的,由作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报刊社为被告;如果原告只对报刊社起诉的,由该报刊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作者为被告;如果原告把作者和报刊社作为共同被告
起诉的,一般由报刊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等问题的请示报告 (87)沪高民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今年1月1日民法通则施行后,本市法院受理了多起以报刊杂志登载的文章损害原告名誉而要求赔偿的案件。现就对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等问题,请示如下:
原告赵正正(原上海市工业用水技术中心副主任)于今年1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文汇报》先后于1986年7月17日、7月24日、9月27日多次作了关于上海市工业用水技术中心某些领导同志打击和迫害知识分子的报道。嗣后又有约十家报纸转载,影响极大,损害了
她的名誉,将作者姚诗煌和《文汇报》社作为被告。另一案原告曹国钧、刘金娣夫妇和他们的女儿曹蕾(8岁,小学生)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作者庄玉兴(解放日报社记者)于1986年10月6日在《民主与法制画报》上发表了“小歌星苦作摇钱树”一文,并有李之久配以漫画。
1986年10月18日余振雄(上海译报工作人员)又以“被当作摇钱树的小歌星”为题,在《新民晚报》上转载。原告认为,上述文章丑化了原告,造成一定的影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将作者庄玉兴、李之久、余振雄和《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新民晚报》社作为共同被告。
登载上述文章的报刊杂志社应否作为被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作者并非报刊杂志社的记者,按“文责自负”的原则,报刊杂志社不宜作为被告,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适用一般管辖,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受理;另一种意见,报刊杂志社对发表的文章有审定的责任,而
且因为报刊杂志登载了失实的文章,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因此,报刊杂志社应列为被告,适用特殊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
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作者的文章在报刊杂志上登载后,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受害人提起诉讼,将作者与报刊杂志社均作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报刊杂志社与作者为共同被告,经审理后再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此类纠纷因侵权行为引起,按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报刊杂志社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应由该处的法院受理。
鉴于此类案件是民法通则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且影响大,特报请你院批示。
1987年3月26日



198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