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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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教[2002]73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你校2001年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经研究,下达你校2002年“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 名,其中:一等奖学金名额指标 名,二等奖学金名额指标 名。
各院校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下达的名额指标内,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并于10月28日前将附表一式三份报省教育厅计划基建财务处。
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教育部文件

财教〔2002〕33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现将《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财政部、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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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全国每年定额发放给45000名学生,其中10000名特别优秀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2、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局)复核);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复核后的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备案表报  财政部备案(表格见附件2)。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财政部按照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国家奖学金预算。在接到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材料后,1个月内将国家奖学金预算下达给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奖学金,可称为“XX省(市、区)政府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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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三年六月五日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

一、为高效、有序地进行新城区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新城区规划区内从事建设管理活动,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均遵守本办法。
 三、市规划局、市建委分别对新城区的规划和建设统一管理;市新城区建设指挥机构负责新城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其下属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市监察局对新城区的建设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 (一)新城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房地产开发须成组团建设,禁止零星建设。实行新城区分区规划、重点地段详细规划和核心区城市设计公示制度;实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开发项目的听证制度。
 (二)新城区分区规划、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核心区城市设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重要公共设施项目的选址由市规划局作出初步方案,经新城区建设指挥机构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在总结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四)各类建设一律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凡无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的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2、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由市规划局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新城区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时,必须具备市规划局依据规划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无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无规划验收合格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五、工程建设管理
 (一)工程建设须履行的程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须具备以下文件,方可施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计划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报建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批准书;委托工程监理手续;中标通知书;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全核验手续;廉政合同;施工许可证。
 (二)新城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不得使用国家限用、禁用的落后技术和材料。
 (三)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责任制度,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等强制性标准。
 (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五)工程项目建设执行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并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办法。
 (六)建设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到市建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备案的,不予以办理产权证。
 (七)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相关资料。
 六、工程建设招标与投标
 (一)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委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其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2、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在西迁中涉及房地产置换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将资产置换作为招标条件之一进行招标。
 (三)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招标事项。被邀请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四)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应采取不少于3家的议定方式,其标准、条件、资格、议定程序应由建设及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备案,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未经审查登记的,其工程不予发包,市建委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应当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其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六)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七)承包人投标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八)在新城区建设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负责纠正或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建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应当招标未招标的,不需招标未经审查登记的,市建委及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执行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招标人和被邀请招标人弄虚作假的,由市建委、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工程肢解、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由市建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由市建委协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方案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规划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没有进行政府采购的,由市财政局、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不签定廉政合同的,市建委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八、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市规划局依据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6〕2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
 现将盟财政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明确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规程,促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运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系指盟直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行署批准的各项收支综合财政计划。]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三条 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
第四条 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以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使各项收支基础数据及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数据真实准确。各项收入预算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增收、减收因素,不得随意扩大和隐瞒收入;支出要按规定的标准,结合近几年实际支出情况测算,不得虚增或虚列支出。支出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第五条 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重点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
第七条 绩效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的项目支出要有预期效益和目标。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及其效果的财政监督和评价,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绩效性。
第八条 综合预算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统筹安排预算内外及其他收支,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捆绑使用,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第九条 零基预算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按照预算年度应考虑的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取消各类支出“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
第十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逐步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减少预算分配中存在的主观随意性,使预算分配更加规范透明。


第三章 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范围。盟直行政、事业单位是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其所属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资金范围。部门预算涵盖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收支、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经营收支、一般预算收支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及其他收支。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入、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行政事业项目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盟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方法。部门预算要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盟本级相关政策及财力情况编制。部门预算编制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表式和要求编报。
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到具体单位和项目金额。
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的支出标准测算、编制。
1.人员经费的编制。一是人员工资和退休金。根据盟编办和人事局审核提供的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编制。在职人员年终奖励工资按照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编制。二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按政策规定编制。地方性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根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单位自筹额编制。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编制,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 %编制。其它政策性支出严格按政策要求编制。 三是其他人员经费。包括人才储备、过渡性超编人员、行政单位改革过渡人员工资及遗属生活费等,按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编制。四是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费医疗补助、大病互济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按要求由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暂不列入部门预算。
2.公用经费的编制。公用经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按照单位分类分档定额标准编制。另一部分是专项公用经费,根据盟委、行署确定的事项以及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业务特性等情况,结合财力统筹安排。
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盟委、行署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财力,统筹安排项目支出。

第四章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下达编制预算的通知。盟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向预算单位提出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
(一)“一上”,上报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各主管部门从每年6月份开始对本部门下一年度收支项目进行研究,并按要求编报本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测算收支计划、非税收入计划和项目资金排序计划等,7月底之前报盟财政局审核汇总。
(二)“一下”,下达预算控制数。盟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上报的部门预算基础资料,结合有关法规及单位分类定额情况,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再根据财力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经行署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指标。
 (三)“二上”,上报修订后的预算。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细化单位收支预算,在控制指标内、目级科目下进行调整,自求平衡,形成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 (四)“二下”,批复下达部门预算。盟财政局对预算单位修订后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后,形成部门收支预算草案,在每年12月底之前提出本级预算安排意见,提交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并在30日内批复至预算单位。各部门在盟财政局批复预算15日内,批复至所属各单位。

第五章 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程序办事,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切实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非重大事项一律不准追加预算。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和盟委、行署办公会议议定的项目。其他申请追加支出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下一年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确需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和自治区新增转移支付等项资金中解决。支出预备费必须由行署主要领导审定。支出盟本级预算超收和自治区新增转移支付,申请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行署常务会议或行署主要领导审定;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报行署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均不得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要按规定程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由财政局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无预算或随意变更预算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要将各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实际支付采购资金等信息反馈到盟财政局和各预算单位。
年终,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财政局相关科室要核对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核对后由财政局预算科办理资金结转或结余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的调整。在预算平衡的基础上,由各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经由财政局相关科室下达到各预算单位。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将政府采购预算同时下达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计划数按照预算单位上报数予以确定,并依此安排非税收入预算。当年非税收入减收,自动调减支出预算,非税收入超收部分全部结转下年。

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部门预算编制的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监督检查部门预算的执行和完成情况,专项支出的使用效益情况及其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和重大政策等情况,推进绩效考评,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益。监督各预算单位组织征收非税收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建立健全项目预算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财政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要加强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行署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各旗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