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42:40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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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帮扶小组要注意总结试行中遇到的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市经委,市经委要认真加以研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本办法的意见。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

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明确帮扶小组职责,规范帮扶小组工作,调动帮扶小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企业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企业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四)督促企业完成技术改造、招商引资任务。

  (五)按时完成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积极深入企业,每15天至少深入企业工作一次。

  (二)积极想办法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并跟踪落实。

  (三)积极协助企业落实有关政策和争取资金扶持。

  (四)每个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帮扶工作情况。

  (五)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杜绝“吃、拿、卡、要”,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三、奖励对象

  市派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

  四、考核办法

  (一)按照《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年度发展考核办法》,对重点扶持工业企业进行考核,其考核分数作为帮扶小组的工作分数。

  (二)每年企业对帮扶小组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获满意评价的记15分、较满意的记10分、基本满意的记5分。

  (三)根据帮扶小组考核、评价得分和年度工作实绩,由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五、奖励办法

  (一)帮扶工作奖励:根据考核结果,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0名,每组奖金2万元;二等奖20名,每组奖金1万元;其余考核合格的为三等奖,每组奖金0.5万元。

  (二)招商引资奖励:帮扶小组引进的项目或资金,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实际投入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争取扶持资金奖励:帮扶小组为企业争取到本市以外的各种无偿扶持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减去企业前三年获得同类扶持资金平均数后,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六、工作经费

每年由市财政向各帮扶和联系部门拨付工作经费2万元,用于企业帮扶工作。

  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拨付专项工作经费,配合市派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县区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考核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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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 号

《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第六条 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条 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第八条 土地租赁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租金保护价。
第九条 土地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土地租赁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参照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
第十条 土地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租赁合同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
(三)租赁地块的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
(六)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
(七)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租赁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
(九)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当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承租人依法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四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六条 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八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合并、分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地块上附着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
第二十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以外,应当予以批准。准予批准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租赁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的土地租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租赁合同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湖南证券公司增资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湖南证券公司增资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0日 证监机构字[1999]3号

 

长沙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监会《关于部分证券公司办理第二步批复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

字[1998]26号)的要求,湖南证券公司报送了《关于申请确认股本结构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告》(湘证字[1998]第137号)。经审查,该公司所报材料中拟投资入股三

家股东(即湖南新兴公司、湖南爱迪高技术产业公司、湖南潇湘会计师事务所))不具

备向证券公司投资入股的资格,部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担任证券经营机构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因此,为保证湖南省证券公司增资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华天实业集团公司(含所属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湖南证券公司股份之和

不得超过5%,超比例持有的投资应予收回。由你办督促湖南证券公司另找合格的股

东承接华天实业集团公司收回的投资额。如无新股东承接,则相应核减湖南证券公

司的资本金。

  二、限湖南证券公司在1999年 3月底以前完成增资改制方案的落实工作。由你

办督促湖南证券公司根据《公司法》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

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

  三、由你办指定一家经我会确认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湖南证券公司的增资改制工作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由你办根据证监会上述要求,受理湖南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及股本金到位情

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以及新的公司章程的初审工作,上报证监会复查审

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