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8:40   浏览:8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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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商贸字[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要求,我国已于2008年12月19日开始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为保障国内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维护国内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公平和规范税赋、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二、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国内外的市场动态,做好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购、销、存、价的监测工作,在继续坚持成品油市场监测周报、月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今后一段时间成品油市场资源流向、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动态的监测分析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政府和商务部,以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国内成品油市场稳定。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行为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当前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将管理与服务日常化、制度化。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规范当地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利用此次改革之际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抢购囤积等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无证照经营企业的查处力度,维护成品油经营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内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的相关市场反应、主要影响、出现的新情况、开展的工作以及相关建议,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王鹏飞 怀欣(85093747、85093745)
  传真:85093749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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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7月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吉林、江苏、湖北省分行,长春市、南京市分行,北京分行信托投资公司:
我行受托将代理第一汽车制造厂等五家汽车企业发行1992年中国汽车企业投资债券。为便于有关行部署工作,现将总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筹资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支持汽车行业建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托代理第一汽车制造厂等五家汽车企业发行中国汽车企业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汽车债券),以用于本年度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为做好汽车债券的代理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汽车企业投资债券的发行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债券3亿元,其中1.5亿元主要由债务人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发行,其余1.5亿元由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承销。(祥见附表)
第二条 汽车债券的债务人分别为:第一汽车制造厂、一汽_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底二汽车制造厂、南京汽车制造厂和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等五家汽车企业。
第三条 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为汽车债券提供偿还担保。
第四条 汽车债券期限10年,年利率12.5%。1992年7月20日上市发行,1992年7月20日起计息,计单利,逾期不计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条 汽车债券发行期一个月,即1992年7月20日起至1992年8月20日止。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转让。
第六条 汽车债券2002年7月20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并可在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七条 汽车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额为1000元。汽车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汽车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
第九条 汽车债券由建设银行统一组织印制、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十条 汽车债券的调运工作由财会、筹资、保卫等部门共同负责。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
第十一条 汽车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据汽车债券调拨单,分行持调拨单和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二条 汽车债券的出入库及发行 、兑付核算按建总发字 (1992)第77号文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各分行证券管理部门要建立汽车债券资金辅助帐和实物券台帐。资金辅助帐要按年度、券别、行处设户,用以反映发售、兑付汽车债券的运行情况;实物券台帐在祥细记载汽车债券发行条件的同时 ,也需按年度 、分券别和行处设户,用以反映未发售、已兑付实物券的收发、上交、销毁及结存情况。
第十四条 汽车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加盖任何戳记。
第十五条 汽车债券的期限较长,各行在对外发行以前,要作好宣传工作。宣传的内容要全面、准确。
第十六条 汽车债券采取按计划承销的办法发行 。各行应在8月5日和8月20日 分 别 将 债 券 资 金 的 30%和 70%上 划 总 行 ( 帐 号 :609240012)。
第十七条 汽车债券手续费为发行总额的1.45‰。总行在足额收到分行上划款项后,按各行的实际发行额一次拨付债券手续费。
第十八条 各分行证券主管部门在汽车债券发行期内,除了每旬以电话形式向总行报告发行进度以外,在有价政券代理发行兑付统计月报“中央企业债券”拦目中,要加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名称,并按月统计。
第十九条 各行发行工作结束后,要将发行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报总行筹资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建总发字(91)第179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计划 (略)


重庆市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 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使其工资收入合理、适度地增长,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正副总裁或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得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 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 经营企业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第九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用于合资合作 企业中方职工的企业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得从该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由中方投资单位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监督、奖惩。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平均工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工资收入报中方投资单位、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外方人员的工资收入部分单列。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 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按实得工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如实记录企业工资收入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