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28:48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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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关于印发《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发挥科研团队整体优势和科研人员集体智慧,进一步做好2008年奥运会备战工作。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将《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下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做好科研团队负责人的选拔和确定是加强科研团队建设的关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有领导能力、有科研水平、工作上靠得住、政治上信得过、能切实为运动队服务的科研人员推荐到科研组长的岗位上来。请你们按照科研组长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在前期推荐的基础上,结合2007、2008年度奥运攻关科研项目立项工作,进一步考察确定科研组长、副组长,填写《国家队科研团队情况登记表》(附件2、一式四份),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至我司科技处。我司将于近期召开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工作会议。

  联系人:隆胜军    窦海真
  电 话:87182334   67111073

  附件1: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国家队科研团队情况登记表(略)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二○○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充分整合体育科技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体育科研人员的集体智慧,在奥运会项目国家队中强化科研团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队科研团队实行队委会领导下的科研组长负责制。科教司负责科研团队的业务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科研团队日常管理,科研团队成员所在单位协助科教司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第三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所属项目国家队领队和教练员要积极支持科研团队的工作。原则上科研组长或副组长应参加队委会的业务工作会议。科研人员应根据需要参与训练计划的制定,并协助教练员做好训练的科技保障工作。

  第四条 科研团队由组长、副组长和长期驻队科技服务人员(科研教练、队医)、承担该项目国家队奥运会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组成。科研组长对所属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业务负主要责任;科研组长空缺,科研副组长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五条 科研团队在国家队队委会的领导下,配合所属项目国家队教练员开展运动员训练监控、技能评定、技战术分析、伤病防治、体能与疲劳恢复、心理调控、营养补充、信息咨询等多学科综合性的科技保障。

  第六条 申报与批准
  (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国家队拟聘科研组长、副组长及主要成员名单,拟聘科研组长按要求填写《国家队科研团队负责人申报书》。
  (二)征得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
  (三)科教司对申报的科研组长进行考察,对条件成熟的科研团队予以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组长的条件
  (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为所属项目国家队二年以上系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经验。
  (二)责任心强,熟悉项目,业务全面,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得到本单位的支持,保证驻队时间不低于国家队集训时间的60%。

  第八条 科研副组长的条件可参照科研组长条件由各单位确定,并视情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科研组长的职责
  (一)在“备战08奥运科技专家组”的指导下,与教练员、国家队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全面负责所在国家队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的实施,制定科研团队工作计划。
  (二)参与国家队有关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每一位科研团队成员的特长,形成合力,综合攻关,以集体智慧解决备战中的重点问题。
  (三)充分利用社会科技力量,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各方面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备战工作。努力建立一套与训练紧密结合,高效的、具有合力的多学科科技保障运行机制,组织并做好国家队的科技服务工作。
  (四)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参与制订2008年奥运会参赛期间的科技保障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国家队科学训练信息化平台的维护,做好国家队训练计划、训练监控、营养恢复、技战术分析、心理监测等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六)负责国家队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合理制定增配方案,科学使用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科技保障的条件和水平。
  (七)配合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开展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国家队做好反兴奋剂工作,确保在科技工作中不出现任何兴奋剂问题。
  (八)参加科研工作督导小组,协助科教司对有关国家队科研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条 科研人员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科研组长、副组长的工作,在科研组长的组织协调下,针对运动训练中的关键问题,做好有关奥运攻关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按照科研团队的分工,与教练员和其他科研人员密切配合,拟定个人研究工作计划,做好日常科技服务工作。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管理措施
  (一)科研组长、副组长实行动态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从履行职责情况、科研工作绩效和下队时间等方面,定期对科研团队成员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报科教司。
  (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科研组长、副组长和科研人员,将对其承担的奥运攻关项目予以中止。
  (三)吸纳考核优秀的科研组长进入“国家体育总局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专家组专家”,并享受相应的专家待遇。
  (四)在科研项目立项、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于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科研团队,原则上支持每位科研组长5万元,作为专款下达至所在单位,用于该运动项目的应用基础研究。
  (五)对在2008年奥运会完成任务较好的科研组长、副组长及科研团队成员,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科教司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发挥科研团队整体优势和科研人员集体智慧,进一步做好2008年奥运会备战工作。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将《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下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做好科研团队负责人的选拔和确定是加强科研团队建设的关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有领导能力、有科研水平、工作上靠得住、政治上信得过、能切实为运动队服务的科研人员推荐到科研组长的岗位上来。请你们按照科研组长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在前期推荐的基础上,结合2007、2008年度奥运攻关科研项目立项工作,进一步考察确定科研组长、副组长,填写《国家队科研团队情况登记表》(附件2、一式四份),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至我司科技处。我司将于近期召开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工作会议。

  联系人:隆胜军    窦海真
  电 话:87182334   67111073

  附件1: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国家队科研团队情况登记表(略)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二○○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国家队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充分整合体育科技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体育科研人员的集体智慧,在奥运会项目国家队中强化科研团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队科研团队实行队委会领导下的科研组长负责制。科教司负责科研团队的业务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科研团队日常管理,科研团队成员所在单位协助科教司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第三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所属项目国家队领队和教练员要积极支持科研团队的工作。原则上科研组长或副组长应参加队委会的业务工作会议。科研人员应根据需要参与训练计划的制定,并协助教练员做好训练的科技保障工作。

  第四条 科研团队由组长、副组长和长期驻队科技服务人员(科研教练、队医)、承担该项目国家队奥运会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组成。科研组长对所属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业务负主要责任;科研组长空缺,科研副组长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五条 科研团队在国家队队委会的领导下,配合所属项目国家队教练员开展运动员训练监控、技能评定、技战术分析、伤病防治、体能与疲劳恢复、心理调控、营养补充、信息咨询等多学科综合性的科技保障。

  第六条 申报与批准
  (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国家队拟聘科研组长、副组长及主要成员名单,拟聘科研组长按要求填写《国家队科研团队负责人申报书》。
  (二)征得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
  (三)科教司对申报的科研组长进行考察,对条件成熟的科研团队予以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组长的条件
  (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为所属项目国家队二年以上系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经验。
  (二)责任心强,熟悉项目,业务全面,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得到本单位的支持,保证驻队时间不低于国家队集训时间的60%。

  第八条 科研副组长的条件可参照科研组长条件由各单位确定,并视情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科研组长的职责
  (一)在“备战08奥运科技专家组”的指导下,与教练员、国家队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全面负责所在国家队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的实施,制定科研团队工作计划。
  (二)参与国家队有关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每一位科研团队成员的特长,形成合力,综合攻关,以集体智慧解决备战中的重点问题。
  (三)充分利用社会科技力量,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各方面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备战工作。努力建立一套与训练紧密结合,高效的、具有合力的多学科科技保障运行机制,组织并做好国家队的科技服务工作。
  (四)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参与制订2008年奥运会参赛期间的科技保障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国家队科学训练信息化平台的维护,做好国家队训练计划、训练监控、营养恢复、技战术分析、心理监测等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六)负责国家队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合理制定增配方案,科学使用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科技保障的条件和水平。
  (七)配合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开展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国家队做好反兴奋剂工作,确保在科技工作中不出现任何兴奋剂问题。
  (八)参加科研工作督导小组,协助科教司对有关国家队科研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条 科研人员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科研组长、副组长的工作,在科研组长的组织协调下,针对运动训练中的关键问题,做好有关奥运攻关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按照科研团队的分工,与教练员和其他科研人员密切配合,拟定个人研究工作计划,做好日常科技服务工作。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管理措施
  (一)科研组长、副组长实行动态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从履行职责情况、科研工作绩效和下队时间等方面,定期对科研团队成员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报科教司。
  (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科研组长、副组长和科研人员,将对其承担的奥运攻关项目予以中止。
  (三)吸纳考核优秀的科研组长进入“国家体育总局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专家组专家”,并享受相应的专家待遇。
  (四)在科研项目立项、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于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科研团队,原则上支持每位科研组长5万元,作为专款下达至所在单位,用于该运动项目的应用基础研究。
  (五)对在2008年奥运会完成任务较好的科研组长、副组长及科研团队成员,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科教司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队科研团队情况
登记表




科研团队负责人:
所属国家队(组):
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二〇〇七年八月

一、科研团队人员组成情况
1、科研组长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从事专业 职 称
职  务 最后学历
参与国家及总局科研攻关项目的情况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手  机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2、科研副组长(联络人)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从事专业 职 称
职  务 最后学历
参与国家及总局科研攻关项目的情况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手  机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2、科研团队成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单位 本人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二、科研团队的职责分工
三、科研团队08奥运科技备战工作目标与实施方案(1000字以内)
四、科研团队负责人签字
科研团队负责人签字: 2007年 月 日
五、科研团队负责人单位: (盖章) 2007年 月 日
六、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盖章) 2007年 月 日
七、总局科教司: (盖章) 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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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


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



一、总 则
1.为加强电力节能检测和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建立节能检测中心,制定本办法。
2.各节能检测中心必须在本办法的规范下,按规定的程序组建、评审并获得认证后方能正式开展节能检测工作。
3.各节能检测中心应确保节能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职 责 范 围
1.对本电网所辖电力企业主要能耗指标进行检测及检查;
2.对本电网所辖火电厂实施能量平衡测试,评价;
3.对基建、技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用能的评价及竣工验收测试;
4.对发、供电企业中的节能自检工作(含机组大修前、后的效率测试等)进行技术指标和监督;
5.协助主管电力公司制定主要能耗指标及节能检测计划;
6.对进入本电网的耗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检验和抽查;
7.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能源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
8.协助主管电力公司监督所属企业更新国家已公布淘汰机电产品情况;
9.协助或负责进行节能信息的搜集、本电网发电厂能耗指标统计分析等工作;
10.定期向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告节能检测工作情况及提出有关建议。
三、检测内容
1.综合节能检测主要内容:锅炉效率;汽轮机热效率、汽耗,真空严密性;管道效率;厂用电率;汽水损失率;发电机效率;水轮机效率、水耗;供电线损率,全厂负荷率等。
2.单项节能检测主要内容:给水泵组效率,循环水泵负荷率;空预器漏风率,除尘器效率;主要附机单耗;锅炉主蒸汽压力、温度,再热蒸汽温度;排烟温度、氧量;灰渣含碳量;给水温度,高加投入率;凝汽器真空度、端差;燃料工业分析;污染物排放量等。
3.火电厂能量平衡测试主要内容:机组及全厂燃料平衡、热平衡、水平衡及总能量平衡的检测和评价。
4.节能产品能耗指标的抽查、验证。
5.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系统等技术性能的检测、评价。
四、评审标准
1.评审按《认证评审考核细则》的六项内容进行。带“*”的为重点项,均需达到规定要求。其它考核要求有3个及以上分项达不到要求的,待整改后再评审。
2.每次评审合格的节能检测中心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其间接受签证部门的考核、抽查。逾期须经复审。
五、评审组织程序
1.评审组织
由国家电力公司节能主管部门及计量管理部门组成评审组,负责节能检测中心的机构审定和计量认证工作。
2.评审程序
申请评审的节能检测中心填报评审申请表及《质量管理手册》,提出自审报告;
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评审;
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初审合格后,在《评审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整改意见、申请表等材料一式二分报国家电力公司申请评审;
评审合格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批文并颁发铜牌。
六、编制依据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6年1月12日颁发
《节约能源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1990年6月1日颁发
《节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考核要求》——国家计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计资源函〔1991〕17号
《节能检测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1536—94
《电力节能工业技术监督规定》——电力部1997年7月3日颁发
七、附 件
1.认证评审考核细则
2.《质量管理手册》编写说明
3.检测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推荐
4.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申请表
5.电力节能检测中心评审表

附件一:认证评审考核细则
一、组织机构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1 |机构设置 | (1)有主管电力公司对成立“中心”的批文和负责人的 |
| | |任命文件。 |
| | | (2)组织机构要健全 |
| | | ①要有能满足开展节能监测工作需要的专业检测管理 |
| | |部门。专业检测部门的设置要与所承担的检测业务范围相 |
| | |适应,一般应设有热能、电能、理化分析等检测专业。 |
| | | ②各专业检测管理部门应有负责人。 |
| | | ③配备的专业检测人员(数量、素质)应能满足检测工作 |
| | |的需要。 |
| | | ④有组织机构框图。 |
|--|--------|----------------------------|
|2*|质量保证体系 | 有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应能对影响检测质量 |
| | |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 |
| | | (1)检测机构应有质量负责人,专业检测室(组)应设质|
| | |量员。 |
| | | (2)建立并实行能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的规章制度和检 |
| | |测工作质量申诉制度。 |
| | | 以上(1)、(2)项内容应体现在质量保证体系图中。 |
------------------------------------------
二、仪器设备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 | | |
| | | |
|1 |应有仪器设备 | (1)仪器设备一览表的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
| |一览表 | 名称: |
| | | 型号规格:一个主机、多个传感器或主机与传感器 |
| | |分立并有互换性的,主机、传感器应分别列出,必要时要 |
| | |在备注栏中说明。 |
| | | 数量:要与型号、规格相对应。 |
| | | 技术指标:包括测量范围及测量精度。若为多档, |
| | |应分档列出。若传感器、二次仪表分别有其测量精度, |
| | |也应分别列出。 |

| | | 制造厂家: |
| | | 购置日期: |
| | | 检定周期: |
| | | 检定单位: |
| | | 检定时间: |
| | | 送检负责人: |
| | | 编号: |
| | | 单价(元): |
| | | (2)仪器设备一览表中仪器设备的排列,应按测量 |
| | |参数的性质分类填写,能测多种参数的仪器设备,按其 |
| | |主要测量参数类别排序,属测量同类参数的不同类的仪 |
| | |器设备,要相对集中排列;属测量同类参数的同类的仪 |
| | |器设备,按其测量范围,由小至大,顺序排列。 |
| | | (3)节能检测机构内与检测业务直接、间接有关的 |
| | |仪器设备,均应列入仪器设备一览表。 |
| | | |
|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 | | |
| | | |
|2*|仪器设备的 | 所配置的仪器设备必须与所承担的节能监测、企业 |
| |配备 |能量平衡、电力、热能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性能测试和鉴 |
| | |定的检测内容相适应,满足所在电网内最大火电及水电 |
| | |机组的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 |
| | | (1)所配置的仪器设备,可检测的参数种类、量程 |
| | |范围,应能将主要及特殊需要检测的诸参数覆盖。 |
| | | (2)所配置的仪器的测量准确度或仪器型号规格, |
| | |能满足检测要求。 |
| | | (3)对于非重要检测参数用测量仪表,可以使用现 |
| | |场在用(在线)测量仪表,但必须符合相应检测标准的要 |
| | |求,并在有效检定周期之内。 |
| | | (4)使用其他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应有协 |

| | |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3*|仪器设备的 | 仪器设备的检定应符合规定要求。 |
| |检定 | 用于检测的所有仪器设备都必须具有检定证书或 |
| | |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尚无国家、行业检定规程的仪器设 |
| | |备,可以由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计量单位出具测试(或 |
| | |校验)结果证书;有自检能力的单位,也可按《关于在计 |
| | |量认证中对计量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 |
| | |规定》进行自查。 |
| | | 按JJG1021-90附录进行自检,并有自检合格 |
| | |证书。 |
| | | |
|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4 |所有计量检测 | (1)仪器设备应在明显位置设有表明技术状态的 |
| |仪器设备都必 |标志。 |
| |须有明显的统 | 包括:检定结论、检定日期、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 |
| |一格式的标志 |位。其中,具有正式检定合格证书的,经校验,用绿色标 |
| | |志,表明合格;经检定、校验、整体计量性能不合格,但所 |
| | |使用的量程段或参数是合格的以及暂时无检定规程,且 |
| | |无法编写校验方法的仪器设备,通过三台以上仪器比 |
| | |对,确认其比对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以内,用黄色标志, |
| | |表明可用;无检定合格证书或经校验自检不可用的仪器 |
| | |设备,用红色标志,表明停用。 |
| | | (2)由两件或两件以上仪表组成的成套检测设备及 |
| | |一台主机多个探头且有互换性的成套设备,应分别各自 |
| | |贴有标志。对于不便贴标志的各类探头、传感器,应分 |
| | |别挂有表明其技术状态(合格、可用、停用)的金属或塑 |
| | |料标志牌,牌上应有相应的编号 |

|--|--------|----------------------------|
|5 | | 所有仪器设备应有随机配套的说明书。引进设备 |
| |仪器设备说明 |除有原文说明书外,有关性能指标、校准及使用方法部 |
| |书应妥善保存, |分,应有中文说明书。无原配套说明书的仪器设备,应 |
| |随时可取 |有自编的操作方法 |
|--|--------|----------------------------|
|6 | | 所有检测用仪器设备,应有设备档案,内容包括:购 |
| |应有计量检测 |进日期、验收、使用、故障及维修记录,检定(送检)校验 |
| |仪器设备档案 |记录等 |
|--|--------|----------------------------|
| |自检仪器的量 | 自检仪器必须有量值传递图。本身有检定业务的 |
|7*| | |
| |值传递 |其量值传递能溯源到上一级 |
|--|--------|----------------------------|
| |计量标准器具 | 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计量部门考核 |
|8*| | |
| |的考核 |合格 |
------------------------------------------
三、检测工作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1*|有关检测的规 | 应备齐与申请检测业务范围有关的国家、行政部门 |
| |范、规程、标准 |有关能源管理和节能监测的条例、规定及各项检测技术 |
| |等技术文件齐 |标准(包括相关标准) |
| |全 | |
|--|--------|----------------------------|
|2*|检测方法应有 | 应有各检测项目的检测实施细则,包括如下内容: |
| |检测实施细则 | (1)所依据的检测标准 |
| | | (2)适用范围 |
| | | (3)检测参数(检测内容)及技术指标 |
| | | (4)检测方法的说明,如测试时间、测点布置、化验 |
| | |取样、数据采集、仪表安装等要求 |
| | | (5)对测试用仪器设备的要求 |
| | | (6)对检测对象运行工况及检测环境条件的要求 |
| | | (7)对检测结果的测算方法及数据处理的说明 |
| | | (8)技术安全措施等其它要求与说明 |
|--|--------|----------------------------|

|3*|故障及外界干 | 在检测过程中,对影响检测结果的意外故障或外界 |
| |扰的处置 |干扰,有明确的处置办法,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不 |
| | |受意外故障、干扰的影响 |
|--|--------|----------------------------|
|4 |原始记录 | (1)原始记录表格可采用专用或通用记录表。其 |
| | |内容包括:检测参数、被测项目名称、型号、检测地点(或 |
| | |受检单位)、检测日期、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及其编 |
| | |号,检测前、后被测对象运行状态,检测负责人、记录人、 |
| | |记录审校人(签名)。 |
| | | (2)原始记录必须字迹清晰,不得用铅笔填写。修 |
| | |改记录,应有修改人签字(盖章)。 |
| | | (3)原始检测数据的处理,采用的有效数字位数、 |
| | |异常的判断与剔除方法、误差的表达方式,应符合相应 |
| | |检测标准的规定。当检测标准未做具体规定时,应符合 |
| | |测量误差理论的一般规定。对尚无检测标准或检测标 |
| | |准中未对检测结果的误差作出具体规定时,可不注明其 |
| | |测量误差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5 |检测报告 | (1)数据处理同原始记录。 |
| | | (2)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 | | (3)检测报告应有统一格式,内容应符合有关检测 |
| | |技术标准的规定。 |
| | | (4)检测报告应有一定的编制审批程序,并有相应 |
| | |人员的签字。 |
| | | (5)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报告原稿和一份正式打 |
| | |印文件样本)应归档保存五年以上 |
|--|--------|----------------------------|
|6 |信息管理 | 建立节能技术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
------------------------------------------
四、人员资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1 |中心人员 | 了解国家有关节能及节能检测方面的政策、法规, |
| | |具有计量法与计量学的基本常识 |
|--|--------|----------------------------|
|2 |中心主任 | 熟悉节能及节能检测业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至 |
| | |少有10年专业工作经验。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
|--|--------|----------------------------|
|3 |技术负责人和 | |
| |质量保证负责 |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节能检测业务,具有五年 |
| |人 |以上的节能检测工作经验 |
|--|--------|----------------------------|
|4 |工程技术人员 | 按申请的检测业务范围,配备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
| | |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比例应不低于50%,各专业室(组)的 |
| | |负责人也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5*|检测人员 | 具备所从事检测工作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 |
| | |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已取得节能检测员证书。各 |
| | |专业至少有2名 |
|--|--------|----------------------------|
|6*|仪表校验人员 | 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至少有2名 |
|--|--------|----------------------------|
|7 |管理人员 | 节能情报、技术标准和档案管理人员1至2人 |
|--|--------|----------------------------|
|8 |有各类人员的 | 有对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与要求。每年有培 |
| |技术培训计划 |训计划,培训内容一般有:节能检测法规、节能检测技术 |
| | |标准、计量法与计量学基本知识、质量观念教育、各项专 |
| | |业检测技术等等 |
------------------------------------------
五、环境条件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1 |检测实验室的 | (1)实验室(包括化验室及仪器室,下同),其环境 |
| |环境条件 |(温、湿度和其它要求)应满足相应的仪器设备的使用保 |
| | |管技术要求。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 |
| | | (2)需要更衣换鞋的实验室保持衣、鞋的清洁。 |
| | | (3)仪器室内应有供检查仪器用的试验台(桌)。 |
| | |不能将实验室兼作检测人员办公室。 |
| | | (4)实验室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化验室应有通风设 |
| | |施,压力气体及化学药品的放置应合乎安全管理要求。 |
| | | (5)噪声大的试验设备应与操作人员的工作间隔 |
| | |离,工作间的噪声不得大于70dB。 |
| | | (6)三废处理应满足环保要求 |
------------------------------------------
六、规章制度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 | | |
|1 | | 有岗位责任制度 |
| |各级人员的岗 | (1)应明确各部门(与组织机构框图相对应)的职 |
| |位责任制 |责范围及质量责任。申请检测内容所对应的检测功能 |
| | |及计量认证所提出的技术管理要求,必须具体落实在机 |
| | |构内部各有关部门。 |
| | | (2)应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检测 |
| | |机构负责人(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各部 |
| | |门的负责人、一般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员、资料(档 |
| | |案)保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
|--|--------|----------------------------|
|2 |有保证质检公 | (1)有检测结果出证不受行政干预的规定。 |
| |正性的措施 | (2)应有检测人员不能从事与检测业务有关的技 |
| | |术开发、技术改造或可能影响检测公正性的其他工作的 |
| | |规定。 |
| | | (3)对检测人员有秉公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为被 |
| | |检测单位技术保密的工作纪律要求,违者有惩治措施。 |
| | |对所有检验工作提供相同的质量水平,不受关系、部门 |
| | |的影响 |
|--|--------|----------------------------|
|3 |仪器设备使用 | 有检测用仪器设备(如有计量检定业务,还应包括 |
| |管理制度 |标准物质,计量标准器具)的验收、使用、检定,保管、报 |
| | |废制度 |
|--|--------|----------------------------|
|4 |内部工作文件 | 有检测机构内部工作文件(质量管理手册、各项规 |
| |的制定、颁发、 |章制度、检测实施细则等)的制定、颁发、修改制度,并明 |
| |修改制度 |确有关程序相应的负责人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5 |技术档案管理 | (1)技术档案包括: |
| |制度 | ①国家、部门、地区有关能源管理与节能检测方面 |
| | |的文件、政策、法令、法规; |
| | | ②有关节能检测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包 |
| | |括相关标准、参考标准; |
| | | ③检测实施细则; |
| | | ④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仪器设备验 |
| | |收、使用、检定、维修、报废记录; |
| | | ⑤仪器设备台帐及仪器设备一览表; |
| | | ⑥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仪器设备验 |
| | |收、使用、检定、维修、报废记录; |
| | | ⑦检测报告与检测原始记录; |
| | | ⑧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 |
| | | ⑨检测报告发放登记; |
| | | ⑩与检测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 |
| | | (2)有技术档案的建档、借阅、复制、销毁具体 |
| | |规定。 |
| | | (3)各种技术档案均有规定的保存期。 |
| | | (4)有技术保密规定 |
| | | |
|--|--------|----------------------------|
|6 |检验样品的管 | 检验样品包括采样(或送样)化验的各种燃料、灰渣 |
| |理制度 |及其它化验样品,也包括节能产品的抽验样品。对交 |
| | |接、保管、验后处理等,应有具体规定 |
|--|--------|----------------------------|
|7 |实验室管理制 | 对实验室(包括化验室、仪器室)的安全、卫生、环境 |
| |度 |条件的保持、易燃易爆及有毒药品的保管等,应有具体 |
| | |规定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8 |检测事故分析 | (1)有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要有统一的格式, |
| |报告制度 |要明确事故责任、处理方法及处理程序。 |
| | | (2)有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
|--|--------|----------------------------|
|9 |检测工作质量 | 对受检测单位提出的检测质量申诉,应有明确的处 |
| |申诉处理制度 |理办法: |
| | | (1)明确规定受理质量申诉部门; |
| | | (2)有具体的质量申诉处理程序; |
| | | (3)明确规定可以受理的质量申诉范围; |
| | | (4)明确规定可以受理的期限; |
| | | (5)明确处理质量申诉的经济责任 |
|--|--------|----------------------------|
|10|质量管理手册 | 有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要规定检 |
| |执行情况的检 |查周期、检查主持人,并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 |
| |查制度 | 检测机构内各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测机构每 |
| | |一年全面检查一次。 |
| | | 登记表要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
------------------------------------------

附件二:《质量管理手册》编写说明
《质量管理手册》应是全面、系统反映节能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公正、科学、先进”为工作目标的指导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内部法典”性文件。它是计量认证评审工作中决定检测机构能否通过认证的重要评审内容之一。
《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四方面内容:检测机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与岗位责任;检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规章制度。
1.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1.1 检测机构概况
对检测机构的性质、任务、隶属关系、从事节能检测工作的历史、人员设备概况等予以简要说明,并附:
(1)节能检测机构情况简表
(2)关于组建本检测机构的上级批文或相应的文件
1.2 检测工作质量方针
(1)申明检测工作对国家负责、对被检测单位负责,出具检测结果报告以事实和检测数据为依据,确保检测的公正性。
(2)申明严格执行检测技术规范,有效地控制影响检测质量的各种因素,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3)申明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愿意承担因本检测机构检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3 检测项目一览表
申请认证时提交的《质量管理手册》可暂写申请书中申请认证项目的内容。通过认证后的《质量管理手册》,其检测项目必须以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批准的项目为准。
1.4 仪器设备表
1.5 组织机构框图
1.6 质量保证体系图
1.7 检测技术标准与检测实施细则目录
2.部门职责与岗位责任
检测机构内,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并具体列出。
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明确,有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度。
3.检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
3.1 保证第三方公正地位的组织措施
具体内容应符合《认证评审考核细则》中对规章制度的考核要求。
3.2 检测用仪器设备自身的质量控制措施
原则性地说明在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检定、维修、报废等方面所采取的严密管理措施,具体内容体现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中。
3.3 对各级检测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及考核措施
3.4 检测工作程序要求
(1)对贯彻执行检测技术标准及检测实施细则的要求;
(2)对检测过程中出现意外故障和干扰处理办法;
(3)对检测原始记录的要求。
原则性地说明对以上各方面的要求或规定,具体内容体现在相应规章制度中。
3.5 数据处理与检测报告编写,提出原则要求。
3.6 对检测工作质量的抽检,提出原则要求。
4. 规章制度
4.1 岗位责任制度
只写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即可。
4.2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检定、维修、报废等制度。
4.3 检测工作制度
将3.4检测工作程序要求(1)—(3),写成规章制度。
4.4 检测报告的编写、审批签发制度
4.5 检测工作质量抽验制度
4.6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7 检测样品管理制度
4.8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4.9 检测质量申诉、处理制度
4.10 实验室管理制度
4.11 检测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4.12 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4.13 内部文件的制定、颁发、修改制度
4.14 《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以上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应以满足《认证评审考核细则》为准,对于条款的编排不作具体规定。

附件三:检测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推荐表

----------------------------------------------------------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 测量范围 | 准确度 | 数 量 | 备 注 |
|--|-------------|----------------|----------|-----|-----|
| |煤粉等速取样装置 | | | 1 | |
|1 | | | | | |
| |煤粉筛分设备 |(200,90,35μm气流筛)| | 1 | |
| |试样分离器(缩分器) |10%缩分 | | 1 | |
| |湿度计 |180℃,250g |0.01% | 1 | |
|--|-------------|----------------|----------|-----|-----|
| | | | | |FS为满 |
|2 |燃烧效率测定仪 |0~100% |61.0%FS | 1 | |
| | | | | |刻度 |
| |烟气分析系统: | | | | |
| | | | | |V—容 |
| |O2分析仪(PMD) |0~10%,0~25%·V |±0.1%FS | 1 | |
| | | | | |积浓度 |
| |CO2分析仪(NDIR) |0~20% |2.0%FS | 1 | |
| | |0~0.1% | | | |
| |CO分析仪(NDIR) |0~1% |2.0%FS | 1 | |

| | |0~5% | | | |
| | |0~500 | | | |
| |NO分析仪(NDIR) |0~1000 |2.0%FS | 1 | |
| | | -6 | | | |
| | |0~1500×10 | | | |
|--|-------------|----------------|----------|-----|-----|
| | |0-3000 | | | |
| |SO2分析仪(UV) | 3 |2.0%FS | 1 | |
| | |0~6000mg/m | | | |
|--|-------------|----------------|----------|-----|-----|
| |烟尘测量装置(含高 | | | | |
|3 | |等速采样,重量分析 |0.0001g | 1 | |
| |精度电子天秤) | | | | |
|--|-------------|----------------|----------|-----|-----|
| |炉膛、烟气、空气温度 | | | | |
|4 | | | | | |
| |测量装置 | | | | |
----------------------------------------------------------

续表
----------------------------------------------------------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 测量范围 | 准确度 | 数 量 | 备 注 |
|--|-------------|----------------|----------|-----|-----|
| | |800~1400℃ | | |红外(光 |
|4 |炉膛温度测量装置 | |±14℃ | 1 | |
| | |1200~2000℃ | | |学) |
| |便携式数字温度计 |0~650℃ |±20℃ | 1 | |
| | | |±0.3%FS | |高温计 |
| |J型热电偶 |0~750℃ | | 20 | |
| | | |1.5℃; | |单点t- |

| | | |±0.4%·t | | |
| |E型热电偶 |0~800℃ | | 20 |被测温度 |
| | | |同上 | | |
|--|-------------|----------------|----------|-----|-----|
| |空气、烟气流量测量 | | | | |
|5 | |0-6000Pa |±1.5% | 2 | |
| |装置 | | | | |
| |数字电子微压计 |0~99.99m/s | | | |
| | |0~1kPa | | | |
| |差压传感器 | |±0.1%FS | 20 | |
| | |0~2.5kPa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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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2008〕4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本市法制、监察、信息化、保密、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行政机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发布协调的内容)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
  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参加协调。
  第六条(不同意见的处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市政府委办局之间,区(县)政府之间,市政府委办局与区(县)政府等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发生争议的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报送有关材料或情况说明。
  (二)同一区(县)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本区(县)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同区(县)的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政府部门协调决定。
  (三)本市行政主体与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权范围的行政主体之间就政府信息发布事宜需要协调时,本市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协调的,应按程序向市、区(县)政府请示处理。
  第七条(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八条(协调的形式)
  行政机关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各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第九条(禁止性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责任追究)
  依照国家或本市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规范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监督保障,是指依据《条例》、《规定》有关条款,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会同法制部门、信息化部门、人事部门等对本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有效地工作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包括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职责分工和主要内容)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监督保障机制,对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区(县)政府办公室、区(县)监察部门会同本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机制的实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依照本规范处理。
  本市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适用本规范。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有关工作的监督保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六条(考核评估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度开展,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市级层面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层面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对象为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本区(县)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考核评估。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指标由基础工作、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其他事项五大类指标组成。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层面具体考核指标。
  根据评分高低,考核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对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社会评议制度)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更新,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
  (五)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社会评议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风行风评议: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纳入到本市政风行风测评体系中,市纠风办按照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对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性意见。
  (二)公众评议:根据工作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评议。
  (三)专家评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进行专题评议。
  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八条(监督检查制度)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方法。日常监督检查随机进行,重点抽查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检查组,重点抽查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受理举报联系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九条(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规定》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同级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条例》和《规定》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国家保密局、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法制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是否公开的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前款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
  第六条(公开属性的提出)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认为公文不属于《条例》和《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开属性的审核)
  行政机关的有关处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将公文的公开属性交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认为公文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的,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第八条(公开属性的批准)
  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九条(公文目录的备案)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该目录包括公文的名称、发布机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等内容。
  第十条(主动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给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同本机关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审核程序参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公文的,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三)对本机关业务机构提出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在签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最终批准保密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复查制度)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本机关的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已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复查。
  对已列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未依法确定密级的,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再依法确定其密级及保密期限。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形,原认定有误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三)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依法解密)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不能确定国家秘密的处理)
  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过程中,经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行政机关报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交的材料应当包含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不能确定的原因说明。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同市国家保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委等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的范围。
  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