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46:18   浏览:9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冀法审[2007]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选择(以下简称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采购、安装与养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比选文件、组织实施比选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加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泄露保密资料、歧视和排斥比选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选、转让或借用资质、转让中选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检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比选活动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省、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省、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
  (三)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件;
  (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向比选人提交评比报告;
  (五)比选人依据评比报告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比选情况报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比选人应当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选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比选申请人发出。
比选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比选公告;
  (二)比选申请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格式;
  (六)履约担保格式;
  (七)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进行比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应当在国家或本省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规定的购买比选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比选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比选文件的发售价格、时间和地点;
  (四)对比选申请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比选人应当自发售比选文件截止日的三日后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
  第十二条 比选活动可以根据项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比选。
  第十三条 比选人如需对已发售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
  (二)申请人担保;
  (三)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比选人允许);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六)比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七)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八)比选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比选人。
  第十六条 比选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比选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比选文件中确定的送达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应当公开举行。会议由比选人主持,邀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比选人对比选会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比选工作由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比选人代表组成的评比委员会负责。评比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比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评比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比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比选评比办法可采用双信封法、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和最低报价法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 评比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比文件确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比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比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封比选申请文件记录情况;
  (三)评比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比选申请人的评价;
  (五)推荐的中选人;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比委员会发现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当出具终止评比的报告,比选人应当重新组织比选。
  第二十四条 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其他比选申请人。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比选人应当自确定中选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比选情况报告。
  比选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比选项目概况;
  (二)在媒介上发布的比选公告;
  (三)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
  (四)中选通知书;
  (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但符合比选公告要求条件的并已报名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十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1年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2年1月9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2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加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温州市龙湾区。
第三条开发区在温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新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外引为主、内联为辅的原则,积极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的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重点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并根据需要兴办第三产业。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兴建基础设施。
鼓励国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鼓励国内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六条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技术、工艺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污染环境而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兴办的项目。
第七条开发区可以设立外贸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八条开发区应当为开发区内的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第九条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温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收、房地产、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五)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六)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九)协调温州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处理开发区的一般涉外事务;
(十一)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十三)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若干精干、高效的职能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事务,并为投资者提供优良服务。
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开发区的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温州市有关部门或其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租赁经营;
(六)购买开发区内的股票和企业债券;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五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或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投资者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在开发区设立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并按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和财政、税务、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接受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营期满歇业或中途歇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按规定程序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中国境外。
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享受省人民政府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开发区内的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区位于温州市龙湾区。”
二、第六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技术、工艺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污染环境而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兴办的项目。”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区的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温州市有关部门或其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直接办理。”
四、删去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享受省人民政府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六、删去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七、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生产活动的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环境事件现场处理、消除污染危害、做好善后工作为重点,形成和完善我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市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县(区)二级负责制。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三级预警、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将事件分为“三、二、一”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三、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核、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具体主要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三)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相邻市的环境污染对我市造成环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
(六)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部分 指挥体系及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见附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门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八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
(一)现场监测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现场处置、调查处理、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医疗救治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物资的供应、运输、调运、储备,提供现场处置技术及事件处置时气象动态,安置受害群众,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社会治安组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和事件处理,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及市有关新闻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防治知识,发布新闻及通报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新闻单位提供有关工作信息。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监察组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监察各地贯彻执行环境事件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受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在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玩忽职守、违规违纪等行为。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负责起草有关汇报材料、领导讲话,草拟有关文件,编印工作简报,沟通各组工作情况和信息,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职责
(一)市发改委、市工业委、市商务局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二)市财政局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公安局、武警支队
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四)市卫生局
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
(五)市交通局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六)市民政局
做好社会捐助工作,专项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七)市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九)市气象局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十)市科技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十一)市监察局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第三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事件,按照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三级。
(一)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二)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级、三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三)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
(一)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三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一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的意见,由市环保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预警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决定相应级别响应。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三级环境事件48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二级环境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一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随时报告事件势态进展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第五部分 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
一、三级应急响应
(一)县、区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区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三)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市环境保护局及时会同当地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四)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决定启动三级预警。
二、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一)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市环境保护局迅速组织环境监察应急、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赶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决定启动二级预警。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四)县、区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县、区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即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一)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在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根据授权发布本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县、区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服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现场监测处置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实行市县(区)联动机制。
接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报后,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指令现场监测处置组负责人立即召集所有组成单位人员,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同时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三、如果现场监测处置组到达现场前,有关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现场监测处置组在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的同时,应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勘察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现场调查
现场监测处置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五、情况上报
现场监测处置组负责人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人,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同时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现场监测处置组的要求,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现场监测处置组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示,积极参考各方意见,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危害。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现场监测处置组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出是否发布警报决定。
同时,现场监测处置组要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分析,向事故、事件处理组通报情况,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由事故、事件处理组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八、污染跟踪
现场监测处置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故污染消失报警解除。
九、调查取证
现场监测处置组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十、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第七部分 组织、技术和后勤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一)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可参照环评专家库)
市级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二)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市、县(区)政府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三)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三、后勤保障
(一)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二)装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四)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附件: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 市长
第一替代人: 协助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第二替代人: 市环保局局长
副总指挥: 协助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工业委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武警支队
市监察局 市卫生局 市交通局
市民政局 市水利局 市农委
市林业局 市科技局 市气象局
市财政局 市广电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兼)。
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市长担任,替代人为协助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协助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替代人为市环保局局长。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