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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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

证监发[2006]47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于2006年5月18日予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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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制作和颁发统一房地产权证的批复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制作和颁发统一房地产权证的批复
建设部办公厅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我省制作和颁发统一房地产权证的请示》(建房〔2000〕3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你厅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作和颁发全省统一的房地产权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你省房地产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权证的具体式样,在全国未实行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之前,可由你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证书的注册号可沿用原批复你省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注册号。
三、房地产权证的制作和颁发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希望你厅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确保房地产权证制作和颁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批复。



2000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法〔201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准确、及时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现就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