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废金属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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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废金属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废金属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废金属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废金属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废金属资源,规范废金属流通经营秩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回收、利用废金属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废金属,是指在生产、生活、流通、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金属废次材料、边角料、灰渣屑、旧金属原材料,报废的机电设备器材、产品、汽车、拖拉机,废旧金属器皿、工具等。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废金属的综合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废金属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废金属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废金属综合管理部门应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五条 中直、省属和市属企业产生的废钢铁实行调拨计划和市场调节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按年度编制下达调拨计划,企业对废钢铁利用有余部分应首先完成调拨计划。
对完成废钢铁调拨计划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废金属实行市场调节,产生资源的企业可将废金属直接销售给有废金属经营权的回收企业或到废金属专业市场内销售、串材。
第六条 企业应执行计划部门下达的废金属计划,认真做好废金属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废金属回收、利用按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实行专业经营。凡符合本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统一规划设立的废金属回收、加工利用企业及回收网点、熔炼厂点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凡从事废金属回收经营的市属金属回收机构和物资回收机构,须经其主管单位或所在区、县计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发放《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
册登记后,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废金属回收经营业务。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废金属经营,可到指定的专业市场内经营,进场经营的业户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经营手续由市场管理机构统一到计委、公安和工商机关办理,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享受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本市下岗、待
业人员和冶金企业安排富余人员进场经营。禁止外埠单位和个人在专业市场外设立回收站点,从事废金属经营活动。
(三)凡从事废金属加工的企业,须持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计划管理部门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核批准,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废金属加工经营业务。严禁个体经营者从
事生产性废金属加工业务。
严格限制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冶金等大型企业周边设置废金属收购站(点)和熔炼厂点。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报废的汽车、拖拉机及其六大总成(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报废机电设备、压力容器,按照就地回收的原则,持申请报废的批件到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
严禁收购单位以收款代车(含六大总成)的形式,为报废单位出具收车报废证明。
对回收的报废汽车、拖拉机及其六大总成,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机电设备应及时解体,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允许回收单位作价销售。
禁止出售报废车辆或将报废车的部件拼装整车转卖。
第九条 严禁农村、城镇街道代购站(点)收购生产性废金属,并不得从事废金属销售活动。
第十条 以废金属为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不得直接进入工矿企业自行回收废金属,产生废金属的企业不得将废旧金属直接销售。加工生产企业所需的废金属原料,应到具有废金属经营权的回收企业或废金属专业市场采购或用其产品进行串换。
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等专用金属器材实行定点收购。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收购铁路、石油、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市政公用和军用设施等专用的金属器材。
第十二条 废金属回收、加工单位实行定点经营,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由本单位正式从业人员担任,禁止转包、转让给个人经营,两证一照的经营地点、范围和负责人必须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三类废旧物资流动回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流动回收人员回收废金属的范围仅限于城乡居民出售的自有生活物品、包装物等。
第十四条 对废金属回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凡运输废金属出市的,须持回收企业专用销售发票或合同文本等证明文件到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核发《准运证》方可出境。未持《准运证》的,运输部门不准承运,废金属管理部门不予放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废金属综合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未完成市调拨计划的企业,直接销售废金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收购、加工或者经营废金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报废车辆定点收购单位,以收款代车(含六大总成)的形式,为报废单位出具收车报废证明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废金属为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直接到产生资源的企业回收废金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外运废金属的,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废金属价值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六)为未办理外运证明的企业或业户提供运输工具的,处以承运费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回收禁止收购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三类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人员,收购除城乡居民自有生活物品、包装物以外的废金属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收购生产性废金属的,处以二千元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收购非生产性废金属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定点收购、转包他人或两证一照的经营地点、范围、负责人不统一的,可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金属加工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城镇街道代购站(点)收购生产性废金属,从事废金属销售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其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所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废金属收购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市人民政府抚政发〔1986〕74号文)同时废止。



199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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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做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意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 科技部 交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 科技部 交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林业局

关于《共同做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意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年8月4日

国开办发〔2005〕6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如期实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简称《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科技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单位决定加强协调配合,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大局,共同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

  一、做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意义重大

  (一)“整村推进”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针对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贫困村的分布特点,为稳定解决绝大多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全国共确定了14.8万多个重点贫困村,采取了“整村推进”的战略措施,即以贫困村为单元,统一规划、综合建设、分批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扶贫开发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践证明,“整村推进”有利于瞄准贫困人口,有利于扶贫资金进村入户、提高使用效益,有利于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贫困村可持续发展能力。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的村,贫困发生率明显下降,农民人均纯收入显著提高。

  (二)“整村推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扶贫开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要缓解和消除两级分化,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实施“整村推进”,正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扶贫开发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消除贫困和消除两极分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和有效途径。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立足行业特点,发挥部门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和谐文明新村建设。

  (一)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是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贫困地区发展需要自身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必要支持和帮助。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全党全社会的责任和使命。自我国开展大规模扶贫开发工作以来,各有关部门在政策优惠、智力支持、定点帮扶等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协调、不全面,为加快“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进程,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各有关部门应从本行业的特点出发,提供更为积极、具体的支持。这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各有关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具体行动。

  (二)明确“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目标

  在2010年之前,“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完成全国14.8万多个贫困村扶贫规划的实施,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夯实贫困村协调文明发展的基础,建立和完善贫困村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贫困村自我发展的能力,如期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三)把“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纳入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十一五”规划

  目前,国家正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各部门也在编制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十一五”规划。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出发,将“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纳入本部门和本行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 ,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步骤和责任。

  同时,扶贫部门要按照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关于“认真抓好扶贫规划的审核和修订工作”的部署,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结合有关部门、行业的发展规划,修订完善扶贫开发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十一五”规划。扶贫开发规划应明确建设内容和标准,突出“整村推进”、贫困劳动力培训转移和产业化扶贫三项重点工作,确保贫困群众直接受益。

  (四)发挥部门优势,支持贫困村各项事业和谐发展

  有关部门要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把“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努力把行业发展的重心下移到农村尤其是贫困村。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要建立“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联系点,定期研究联系点内的行业发展工作,抓好督促落实。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充分发挥政策、信息、技术、管理、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贫困村实施有针对性的行业发展帮扶措施。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加强贫困村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和“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惠及到更多的农村贫困人口。在贫困地区积极倡导生态文明村建设。

  --教育部门要加大“两基”攻坚力度,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满足重点县和贫困村“普九”需要。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实施“两免一补”。大力开展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积极扩大贫困村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规模。

  --科技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增加科技扶贫投入,创新科技扶贫机制和手段,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进村入户。“十一五”期间,在重点县和贫困村深入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支持重点县和贫困村的产业发展,加强科技扶贫能力建设。在贫困村广泛开展科技培训和科技普及,培养一批依靠科技脱贫致富的带头人,让贫困农户能够掌握1至2项先进适用技术。

  --交通部门在“十一五”期间要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乡村道路建设,优先将“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列入建设范围。

  --水利部门要支持贫困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大工作力度,优先把项目安排到贫困村。

  --农业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纳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规划和退牧还草项目规划,加强在贫困地区的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工作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疾病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把贫困村卫生室建设纳入规划;逐步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优先帮助贫困村培训乡村医生;加大力度开展对贫困村的巡回医疗工作,并加强对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注意改善农村饮水、厕所等环境卫生条件。

  --广播影视部门继续推进农村广播影视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电影“2131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农村尤其是贫困村广播电视覆盖和电影放映工作,将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和电影节目供应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和电影“2131工程”水平,逐步使农村特别是贫困村群众能收看到多套电视节目和多题材、多类别、高质量的电影节目。探索建立以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覆盖农户的农村广播影视服务体系,实现村村通、户户通、长期通。

  --林业部门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尤其是贫困村作为建设的重点,通过工程的实施逐步改善工程区范围内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村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环境,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必要的保障。

  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上述部门在重点县和贫困村开展工作,凡是支持“整村推进”的部门项目和资金,扶贫资金可以按照村级规划的建设内容与其配合开展建设,重点在基础条件改善和产业建设上与相关部门协调行动、相互配套。

  (五)支持和鼓励开展整合扶贫资源和支农资源的试点,探索良性运行机制

  支持和鼓励在县级开展资源整合试点,在整合过程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促进贫困村内各行业和事业的发展。县级可以“整村推进”为平台,整合扶贫、各类支农、社会帮扶和群众自筹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负其责、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大对贫困村扶持力度。各级扶贫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尊重部门意见,考虑部门特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整村推进”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 加强领导和综合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任务。要根据“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分类指导、因村制宜、因户制宜,逐村逐户地解决问题,落实帮扶措施,实现贫困村内的行业发展目标。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协调机制,各部门在规划、确定和下达相关项目计划时,相互协商,相互通报,协同配合,在推进“整村推进”过程中促进行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联合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大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测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事业在贫困村内和谐发展、整体推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

随着利改税制度的完善,有效地解决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现对扩大企业自主权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在执行国家计划中,如遇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
二、在产品销售方面。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以下产品都可以自销: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
对国家统配的几种主要产品的自销作如下规定:钢材,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可自销2%,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生铁、铜、铝、铅、锌、锡、煤炭、水泥、硫酸、浓硝酸、烧碱、纯碱、橡胶等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不能自销;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机电产品,除由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的由国家调拨分配外,其余的可以由企业自销。
企业自销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照章纳税,并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财经纪律。
三、在产品价格方面。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属于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
四、在物资选购方面。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主管订货的部门要充分考虑生产企业的要求,根据资源与运输条件进行平衡,合理安排。企业可以和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直达供应,直接结算。
五、在资金使用方面。企业可将留成所得的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有权自行支配使用。前三项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企业折旧基金的分配,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留用70%;其余30%,由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具体办法另订。
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以利于把资金用活。
企业有安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权力。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管理权限逐级下放的精神制订。
六、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转让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七、在机构设置方面。企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有权按照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向企业提出要求,但是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
八、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厂内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任免。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单位、外地区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
企业可根据需要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任干部时仍当工人,不保留干部待遇。
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开除处分。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
九、在工资奖金方面。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
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可以从目前实行的1%增加到3%。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成本。
企业对提取的奖励基金有权自主分配。
十、在联合经营方面。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有权择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
上述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