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碰撞案件赔偿问题探析/曹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02:36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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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的机动车消费市场正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安全意识的淡薄,因违法交通规则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频发,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数量也在逐年不断增长,且类型日益多样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多车碰撞案(或连环撞车案)相关赔偿问题也正成为司法实务中常会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以一起多车碰撞案引发的赔偿问题为实例对此进行探讨。

  案情:2011年5月5日11时左右,王某(持A证)驾驶赣K12810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苏334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县X217线交叉路口时,遇有陈某(持C1D证)驾驶苏F1L256号小型轿车沿X217线由南向北行驶,赵某(持B2证)驾驶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车头朝南临时停在上述路口,王某驾驶的赣K12810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侧与陈某驾驶的苏F1L256号小型轿车右前侧相接触后,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左侧中前部又与赵某驾驶的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左前侧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致上述车辆分别受损,赵某受伤。2011年5月10日,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王某、陈某各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应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赣K12810号重型半挂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该车牵引的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陈某驾驶的苏F1L256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赵某驾驶的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王某、陈某、赵某均为各自所驾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

  上述多车碰撞交通事故给案涉事故各方均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各方若要进行诉讼,如何确定相应的诉讼主体及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是该类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做法作如下分析(注:本文仅就案涉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进行相关分析,案涉车辆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涉及)。

  1.王某以车辆受损请求赔偿修理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王某可起诉陈某、赵某及其各自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王某所驾的主、挂车受损系与陈某、赵某分别所驾车辆分别碰撞而产生,陈某、赵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王某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陈某投保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应为赵某的车辆损失按损失比例预留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陈某、赵某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赵某以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赵某可起诉王某、陈某及其各自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系由王某、陈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后又由王某所驾的挂车与赵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的,王某投保的主、挂车交强险保险公司、陈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赵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某投保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应为陈某的车辆损失按损失比例预留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王某、陈某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陈某以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陈某只可起诉王某及其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陈某的车辆损失系其所驾车辆与王某所驾车辆相碰撞而产生,其车辆损失与赵某所驾车辆的停放位置无直接或间接联系、无因果关系,赵某对陈某的车辆损失不存在过错或对该损失的形成具有原因力,故王某投保的主、挂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对陈某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王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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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通知

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


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通知

(商建发[2004]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监察厅(局)、法制办、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质检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4]11号)的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区封锁,纠正设置行政壁垒、分割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决定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种规定进行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商务、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制定的属于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清理重点是含有以下内容的各种规定:直接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专门针对外地产品而且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技术、检验、认证措施;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许可或审批的;指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予以废止;个别条款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予以修改。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存在违反国务院第303号令的,由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违反国务院第303号令的,由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法制、监察部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成立清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清理工作,督促检查地(市)、县(市)及省级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工作完成后,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清理工作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商品流通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种规定进行举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法制、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受理机制,必要时可设立举报电话。各地商务、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合作,加大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清理不力的地区和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四、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打破地区封锁,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基础和前提。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工负责,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清理工作。清理的结果要逐级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送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法制机构共同汇总本地区清理结果,并于2005年1月底之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青年体育部1999-2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文化部 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青年体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青年体育部1999-2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青年体育部(以下简称“亚方”),根据1992年7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亚方将于1999年派出30人以内的舞蹈团赴华访问演出,为期10天。

  第二条 中方将于1999年派出艺术展览赴亚展出,随展2人,为期14天。

  第三条 中方将于2000年派出30人以内的歌舞团或杂技团赴亚访问演出,为期10天。

  第四条 亚方将于2000年派出艺术展览赴华展出,随展2人,为期14天。

  第五条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由4-5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以确定本计划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其它事宜。

  第六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等艺术创作组织之间建立联系,开展合作。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亚方对等组织将互派一个由5人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互访。

  第八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和亚美尼亚埃里温国立音乐学院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九条 双方将支持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

  第十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和制作广告材料的费用;
  ——派遣方至迟应于派出前一个月将团组人员的名单、访问要求、懂何种外语、到达日期、所乘交通工具告知接待方。接待方应在有效时间内通知对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

  第十一条 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及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其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开幕式代表团成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境内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及文娱活动等费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派遣方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和海报所需的材料。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运至展出地点;
  ——双方互派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它活动的可能性。本计划规定以外的活动,其财务条件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9月 日在埃里温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亚美尼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美尼亚共和国
        文化部代表         文化青年体育部代表
         朱兆顺             沙罗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