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处理埋藏物的探讨/马美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56:54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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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如何处理埋藏物的探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美英

埋藏物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归属仍然是法律中一个重要课题,埋藏物的发现也是各国物权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许多国家的规定相当典型或相当有特色。《法国民法典》对发现埋藏物规定于该法第716条第2款规定:“一切埋藏或隐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纯为偶然者,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而《德国民法典》将发现埋藏物在第984条规定,埋藏物以隐藏于他物中经过较长时期为成立要件,未经过较长的时期的不构成埋藏物构成发现埋藏物,不仅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发现埋藏物的效力上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包藏物的所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特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一、埋藏物

埋藏物是成就发现埋藏物的条件之一,所谓发现埋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而其所有人不明的动产。通说认为,埋藏物具备三个特点:其一,埋藏物应为动产。埋藏物公限于动产,如金银财宝、珍奇古玩等。古代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泥石流等事变被埋没于地下,已成为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埋藏物。其二,埋藏物应为埋藏的物。所谓埋藏,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从外部目睹的状态。包藏物一般为土地,但不一定限于土地,建筑物或动产均可以为包藏物,如将古玩字画藏在墙壁中,将珠宝藏在电脑的机箱中,至于埋藏的原因,究竟是由于人为的事实还是自然事件,则在所不问。另外,德国民法、瑞士民法都要求埋藏物以经过长时间的埋藏为必要。我们认为,认定埋藏物主要应依据其是否处于“埋藏”状态,至于埋藏的时间长短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况且,如何认定“长久”也相当困难,因此埋藏物不以长时间埋藏为必要。其三,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所谓所有人不明,是指埋藏物并非无主物,但不知属于何人。如果根本没有所有人,应当适用无主物先占的规定;如果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属于埋藏物。至于如何判断“所有人不明”,则应“就物的性质、埋藏的状态、埋藏的时日等客观情形加以认定”,而并非以发现人的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认定所有人不明是否应经过特别的程序,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德国、瑞士等多数(转载自文秘家园http://www.wmjy.net.cn,请保留此标记。)国家并未认定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应当经过特别的程序,而日本民法规定,应当以遗失物法的规定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告以确定是否属于所有人不明的情况。我们认为,为了充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日本的立法较为可取。由于埋藏物不以埋藏于地下为限,故易与遗失物混淆,而且遗失物若埋藏于他物之中且不知所有人为谁的,则成为埋藏物;埋藏物若因某些原因暴露于外部的,则成为遗失物。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其一,失主丧失对遗失物的占有不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否则可能构成抛弃;而将物品埋藏多出于埋藏人的本意。其二,遗失物不以隐藏于他物中为必要,即使遗失在繁华的闹市,很容易被发现,也可构成遗失物;而埋藏物必定是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被人发现,否则不称其为埋藏物。其三,遗失物不必处于所有人不明的状态,即使确切地知道谁是其所有人,仍不影响物品属于遗失物的性质;而埋藏物必然处于不知所有人为谁的状态,否则不构成埋藏物。

二、发现

发现是成就发现埋藏物的条件之一所谓发现,是指认识到埋藏物的所在。在先占、拾得遗失物一样,发现埋藏物为事实行为,不以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为必要。埋藏物的发现可以指示他人进行,例如雇佣工人挖掘宝藏,应以雇主为发现人;但发现埋藏非基于指示或非属于职务范围的,应以实际发现人为埋藏物的发现人,如雇佣工人掘地建房,工人发现了珠宝,则应以该 工人为发现人。在实践中,还有下列问题存有疑问:

第一,发现是否限于偶然发现?对此有两种立法例。罗马法、法国民法和意大利民法均认为,发现限于偶然发现,出于预定计划的发现不构成发现埋藏物。法律设置埋藏物发现制度,并规定发现人可以获取一定的利益,除了确定物的归属外,还在于实现物尽其用,这是因为如果物品长期埋藏于地下,不被人所知,则根本谈不上加以利用。某人由于一定的原因获知了埋藏物的所在,制定计划,加以发掘,不公不应被制止,反而应给予鼓励。至于在他人的土地上有计划的实施发现行为,构成了侵权,则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加以解决,并不影响发现埋藏物的性质。

第二,发现埋藏物是否以占有为必要?对此也有两种立法例。法国、瑞士、日本民法均仅以发现埋藏物为要件,“与拾得不同,无须取得占有”。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则规定,不仅应当认识物之所在,而且应当取得对物的占有。如《德国民法典》第984条规定:“发现埋藏物而不能查明其所有人的物,并因发现而占有该物时,其所有权权一半属于发现人,另一半归属于包藏物的所有人。”“发现埋藏物”重在发现以前不被人所知的财产,而不是重在占有。即使承认肯定说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多认为发现埋藏物与拾得遗失物不同,前者重在发现,后者重在占有,并且认为若甲发现了埋藏物,而被乙抢先占有的,仍然以甲为埋藏物的发现人,取得法律规定的权益,乙则构成非法占有。

三、效力

发现埋藏物的效力主要是埋藏物的归属问题。前已述及,大多数国家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瑞士采取报酬主义,而我国采取公有主义。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发现埋藏物,应适用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处理,即无人认领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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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计价检[2002]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至8月25日。具体分3个阶段。
  (一)4月25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由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协会),从事工商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对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的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与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相关的组织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收费和价格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收费的部门、项目、标准、执行时间、金额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自查自报表(附表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在此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安排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附表二)。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确定本地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安排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点调查,并在重点检查阶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掌握集贸市场收费涉及的部门(单位)、项目、金额、存在的问题等现状,了解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反映意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5月2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工商部门自查自报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在对涉及集贸市场收费的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地交易量大、数量多的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自查自报中已涉及到的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在重点检查阶段做好复查认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对自查自报不重视、不认真对待,而在重点检查中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8月1日至8月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坚持检查与调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全面总结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监管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同时要对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针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加强本地集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措施意见。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共同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组织实施。各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国家计委将会同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组成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市进行直接检查,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也要对本地的检查督导工作做出安排,搞好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典型案件,保证检查工作有效进行。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开展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对待检查。各级工商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担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务同接受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关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工作的要求,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支持配合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掌握政策。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级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四)注意把握政策。工商部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主力军,自身的任务重,面临的矛盾多,对工商部门的收费检查,要注意把握大局,讲求方式方法,加强指导协调,严格把握政策。检查要严格,处理要稳妥,重在规范和治本。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六)作好总结工作。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就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即查出价格违法项目和收缴违法金额;查出违法问题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在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监管、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建立约束机制等标本兼治的建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对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的专题报告(包括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在2002年9月10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并同时报送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报告。各地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附表:一、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二、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

你炒卖商标吗?

近年来商标领域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每逢发生重大事件,总能听到有人申请注册与之相关的商标,如“神五”、“麦娜”等等。商标也出现了千奇百怪的名字:“流得滑”、“旺家卫”、“送瘟神”,这些商标十有八九就是被用来炒卖的。

炒卖商标实际上就是买卖商标,法律上的术语叫商标转让,人们总对炒卖一词有些偏见,将其归为非法之列。其实买卖商标法律是允许的,无论是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还是在申请过程的中商标都是可以转让的,而且商标转让,手续简单,费用很低。

由于商标从申请到获得注册,在我国要两年左右的时间,而且充满了不确定因素,所以购买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就避免了两年的等待和不确定的因素,这是个不错的选择,这也为商标买卖提供了市场空间。另一方面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存在闲置的商标,这是正常的商标转让,人们认为不属于炒卖而很少关注。

有人甚至以炒卖商标为业,炒卖商标其实很简单,一般是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一些商标,拿到注册证后再转让出去,赚取差价,商标的注册成本为1000元(商标局收取的注册费用),再加上中介的服务费用一千多元就可以申请到一个商标注册,投资成本很低。网络上流传这样的一些故事,某人抢注到一个商标,几年后以几百万甚至是上千万元的价格卖掉,这是谣传,是不可能的事情。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企业都可以随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只要在注册前做个查询,基本可以确认该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拿到受理通知书就可以放心使用了,那些炒卖者注册的商标能有多大的价值?只有一些心急者不愿意两年的等待,炒卖者的商标一般的行情也就几万元一个,如果商标名称确实很好,能卖到几十万就已经非常不错了,花费几百万元来购买这样的商标不是正常的思维。

炒卖者一般喜欢在服装、日用品、化妆品、首饰、电器以及食品等行业这样申请商标,第一: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国外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最为典型的是将驰名商标做为后缀或前缀,例如××鳄鱼、华伦天奴××;第二:傍名人,就是用名人的姓名或其谐音字注册商标,例如 用“泻停封”(谢霆峰)作为止泻药的商标,用“本拉灯”(本·拉登)作为灯饰的商标等;第三:傍热点,用热点和重大事件的名字注册商标,比如神五上天后,“神五”马上被注册为商标、台风“麦娜”闹得动静很大,“麦娜”也被抢注。傍名牌其实是非常老套的,目的就是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以为就是名牌,这种方式在消费者心中造成很恶劣的影响,让人痛恨,而且现在打击非常厉害,这种方式是不可以取的,傍名人和傍热点基本是一样的,今天的热门人物、热点事件,等到两年后商标注册下来,早就被大众遗忘了,所以这类商标其实并没有太大意义,不会有什么价值。

商标就象给人取名字,不是猫三狗四随便叫的,是有文化内涵的,行业有行业的特点,各商标申请人自己对商标的有各自的寄托。想要注册好的商标,让企业掏大价钱来购买是不容易的,需要对行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企业文化还需要进行了解,这其实是对企业商标进行策划,不是普通炒卖可以做得到的。

佛山的×先生从网上得知某企业某款具有前景的热水器没有注册商标,他预感到这是一个机会,于是自己申请了注册。×先生并没有急于和企业联系,而是等了两年时间,当该企业方通过宣传将该产品知名度大大提高后,×先生才委托律师与企业方交涉。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180万元的价格成交。×先生非常的聪明,他注册行为是在产品成名之前,他的行为是合法的。等企业名气大起来时,商标却被人抢注,此时的企业要么放弃这些市场,要么重金买回商标,这都是企业难以忍受的痛。如果×先生是商标炒卖者,他熟知商标相关法规,他知道寻找企业的疏忽,看准机会绝不手软,他非常遭企业的痛恨,但又不得不出高价。这样的商标炒卖者是鲶鱼,他们的凶残也搅活了企业对商标的注册意识。这样的炒卖者是高手。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